比较视野下戒毒理念的转型之路
2018-01-05靳澜涛
靳澜涛
比较视野下戒毒理念的转型之路
靳澜涛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各国在戒毒模式的探索和发展中,体现出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相互发展的特点,彰显许多共性特征。首先,在戒毒目标定位上,随着对吸毒者的定位从“违法者”逐渐转变为“特殊病人”,戒毒工作的立场也从强调惩罚的“道德模式”逐渐升级为着重治疗的“医疗模式”。其次,在戒毒方式选择上,戒毒工作具有惩戒与福利双重属性,强制性戒毒逐步淡出主要戒毒模式选择,以治疗社区和毒品法院为代表的开放式戒毒模式发展迅速,通过侪辈互助或司法监督的方式实施自愿戒毒,强调吸毒人员的再社会化。再次,在戒毒配套措施上,过去对吸毒者的定位忽略了其作为公民的社会身份,剥夺了其应享有的社会政策中的公共救助权利。近年来,多国加大力度为吸毒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援助和社会服务,实现吸毒管制与权利保障的平衡。上述戒毒理念的转型之路体现出人们对吸毒行为认知的科学化,渗透着对戒毒工作执行状态的理性反思,其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
戒毒;治疗社区;毒品法庭;禁毒法
我国禁毒学研究先驱罗运炎早在1936年就曾指出:“麻醉毒品问题,非仅一国民族之健康问题,抑或全世界整个人类的健康问题。”〔1〕据《2016年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约5%的成年人使用过毒品,受吸毒困扰的人群已攀升至2900万人。鉴于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近年来各国不断深化禁毒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在戒毒模式的探索和发展中,体现出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相互发展的特点。虽然世界各国戒毒模式的建构形态多样,但具体法律、政策之上的价值取向有诸多共识。因此,把行之有效的先进戒毒理念与本国具体毒情相结合,将对现行戒毒工作的完善乃至整个禁毒体系的优化有所裨益。
一、戒毒目标定位从惩罚转向医疗服务
在当代,国际上普遍将吸毒行为视为一种疾病,而非违法犯罪。尽管各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都很严厉,但对吸毒行为却较为宽松,树立了“公共卫生导向”的戒毒政策,即更加突出吸毒人员作为受害人和特殊病人的定位,相对弱化其违法者的身份。更有甚者,许多国家已经将吸食大麻等软性毒品的行为除罪化,出现了以荷兰为代表的软性毒品合法化浪潮,目前进行大麻等软性毒品合法化实践的国家还有德国、瑞士、葡萄牙、西班牙、卢森堡等欧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等美洲国家。〔2〕
“吸毒”在社会文化中往往带有强烈的道德否定色彩,大众传媒有意渲染吸毒行为的反社会性、反伦理性。在这种流行的社会心理下,传统的戒毒工作充斥着“惩罚”与“斗争”色彩,吸毒者甚至已经戒断者被贴上“坏人”的标签,戒毒管理被理解为管教,而不是服务和帮助,社会公众也容易形成对吸毒者的歧视,进而对其采取孤立、疏远的心态,不利于其脱离毒瘾、复归社会,形成了戒毒工作的“道德模式”。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吸毒成瘾一度被视为“罪恶”,以法律惩罚毒品滥用者成为美国戒毒工作的基本手段,但这种高压手段并未有效遏制毒情蔓延,反而造成了执法资源的浪费。根据有关统计可知,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联邦监狱入狱者中,违反麻醉品法者就占了31%。荷兰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以司法部为代表的强硬派采取“尽可能严厉的”措施来限制大麻的使用,然而,限制措施非但未能阻止大麻使用人数的增加,反而令使用者数量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达到了历史的波峰。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禁毒政策的国家,早在19世纪30年代就提出了“重治吸毒者”的主张,甚至有人向清政府提议一年内无法戒断毒品者“罪以死论”。但以严禁为主的毒品控制政策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至1949年全国吸毒人员高达2000万人。〔3〕
从历史的先例就可发现,只凭政府的权威和惩罚的手段就想根除患者成瘾行为的做法通常是难以持续的。〔4〕吸毒成瘾本质上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既然是疾病,国家政策必须关心的是如何提供科学的医疗服务,或者至少是为其缓解病痛创造条件。因此,戒毒工作从实质上说,就是对毒品所导致的心理性疾病和生理性疾病进行矫治和救治。在戒毒措施和策略上,保持对涉毒犯罪严厉管控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的吸毒行为治疗,是世界禁毒历史充分证明的有效选择。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吸毒成瘾重新被视为可以预防与治疗的疾病,并对吸毒者采取减害(Harm Reduction)政策,更多的禁毒经费用于毒品预防与医疗计划,而非毒品犯罪的刑罚。20世纪90年代末期,巴尔的摩市“非常社会实验”(An Unusual Social Experiment)充分验证了该类减害政策的经济效益。该市约1/9的成年人是海洛因或其他毒品的瘾君子,针对这个背景,当地慈善家捐助了约2500万美元用于资助吸毒者的医疗及其他措施,如为成瘾者提供针头交换(Needle Exchanges)、供应清洁的注射器、定量提供处方毒品。根据该市的估计,关押一个无暴力行为的吸毒者,每年需花费约2万美元,而实施医疗计划后用于每个吸毒者的花费每年只需3000至4000美元。自此以后,马里兰州将巴尔的摩的做法在全州范围内推广实施。随后,亚利桑那州、加州、德州等地均借鉴这种戒毒“医疗模式”。〔5〕
二、戒毒方式选择从强制救赎转向社区戒毒
戒毒工作的目的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惩戒属性,即防范吸毒者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另一方面是福利属性,即帮助吸毒者矫正教育与社会复归。传统剥夺人身自由的戒毒方式虽然便于急性脱毒,但是依靠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自我救赎,导致戒毒人员自我认同感下降,与社会隔离时间越长,回归社会的难度越大。国外以治疗社区和毒品法庭为代表的开放式戒毒模式近年来实施效果明显,其基本特点是注重个人脱离毒品的积极意愿,在相对开放的环境和严格的奖惩机制下,以侪辈互助或司法监督的方式实施自愿戒毒,强调吸毒人员的再社会化。
在国际上,对吸毒者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被实践证实效果不佳,学者们也提出了诸多理论批评,逐步淡出主要戒毒模式选择。我国禁毒数据显示,多地强制隔离戒毒的复吸率维持在80%—90%,个别地区甚至突破90%。〔6〕美国学者鲜明指出:“如果我们普遍用民事拘禁来替代我们当前对付吸毒的主要模式,我们运用刑事制裁带来的负面后果并不会得到改善。毒品的黑市会继续保持繁荣,同时还鼓励了有组织的犯罪并促使毒品吸食者为维持他们的需求而实施财产性犯罪;法律执行的经济代价将持续巨大,符合警察工作标准要求的压力仍然突出。除了名义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这不过是不追求真正变革的一个借口。”〔7〕2012年3月,联合国发布了《关闭强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声明》,呼吁存在强制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应毫不迟疑地关闭这些中心,释放被拘留人员。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作出了制度调整,我国澳门地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率先宣布终止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适用,内地虽未废止,但通过2008年《禁毒法》的出台,赋予社会戒毒在戒毒康复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强制性戒毒措施仅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来采用。〔8〕为了减少封闭戒毒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许多国家着手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行开放式戒毒模式。
一方面,针对普通吸毒者,国外实行的居住式治疗康复机构——治疗社区(Therapeutic Community,简称“TC”)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从美国向欧洲,乃至个别亚洲国家扩展,出现了许多同类机构。例如,锡南浓村、戴托普村、凤凰村等。这些治疗社区为吸毒人员学习新角色和锻炼新技能提供了平台,强调互相支持和帮助。借鉴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的学习理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是由于每个人对外在经验连结的方式不同。一个在吸毒群体环境中生活的人,可以通过“学习”而成为吸毒者,也可以在戒毒群体环境中,通过“学习”,摆脱毒瘾,走向新生。概括而言,各类TC有以下共同特点:第一,全体成员生活在同一的无毒环境中,戒毒过程在其他“居民”的支持下完成,但在进入“社区”之前对参加者的戒毒动机要求严格;第二,强调成员进行自我管理,各成员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每个人会被分配到一些工作项目,并制定一定的奖惩规则;第三,实行等级制,对应不同的身份、地位、责任及权利,升级的标准不仅在于工作效果,还要综合考察成员的行为、思想及情感的成熟程度。TC治疗彰显了非药物性康复治疗的可行性,采用集体生活的方式,使之重返社会,能够自立并创造价值,实际上属于一种人格再建的发展过程。从社会意义上讲,是把治疗个体重新训练为摆脱毒品又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9〕
另一方面,针对毒品犯罪人,世界许多国家在戒毒措施的决定乃至执行环节均淡化了警察机构的权力空间,重要表现之一是通过“毒品法庭”的设立,使得司法权介入戒毒治疗中。美国佛罗里达州首府迈阿密市最早于1989年创设了“毒品法庭”,随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纷纷设立类似机构。在毒品法院推广前,涉毒犯罪者中高达95%的人由于缺乏司法监督和社会支持,回归社会后仍然选择复吸,形成了禁毒刑事司法“旋转门”的独特现象。〔10〕自由主义犯罪学早就告诫,要注意那些过度依赖警察权力以及相关控制技术,并将之作为处理危险和不稳定因素手段的做法。〔11〕毒品法庭的出现,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使吸毒成瘾的犯罪人参与由法官督导的戒治项目,作为监所关押的一种替代。符合条件的毒品犯罪人由律师、警察、朋友、家庭成员推介到毒品法庭,或者自己提交申请。法庭经过审查和评估后,可作出暂缓执行其刑罚的决定,但是这些犯罪人必须参加由法庭认定的戒毒治疗项目。戒毒人员不仅要接受经常性的毒品尿检,同时必须与他的治疗团队成员保持定期面谈。治疗团队成员通常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及负责具体治疗的咨询师。会谈的目的是定期检查治疗的进展情况,并对是否达成预期目标进行评估。美国司法部在2002年的一项调研中发现,司法监督在戒毒治疗中扮演着积极的作用,尽管多数吸毒人员并非以康复为目的,仅仅为了避免被监禁,但参与毒品法庭的成瘾者的再犯率大约降低了29%。
三、戒毒配套措施从社会管制转向权利保障
在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所提出的“失范”理论中,鉴于社会分层制度造成限制性,难以平等地给所有人提供实现志向的机会,而吸毒是逃避挫折痛苦感的一种方式。认识到社会结构失衡与吸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将戒毒工作纳入社会改革的整体框架中加以考量。吸毒者是病人和违法者,但首先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应该享有社会政策中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相关公共救助权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援助和社会服务。〔12〕吸毒者群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保障吸毒者权利将有利于全社会的福祉。
表1 吸毒者的社会身份及其相应的救助模式
首先,生活救助服务。惩罚的重心不再是作为制造痛苦的技术的酷刑,其主要目的是剥夺财富或权利。〔13〕传统的戒毒观念中对吸毒人群有着强烈的歧视,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取消对其社会救助。以我国为例,虽然《禁毒法》规定了戒毒人员社会保障权的平等性,但许多地方规范性文件中仍然限制吸毒者甚至其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变相剥夺其社会保障权,使社会道德舆论对吸毒者的偏见以理性的法律规范的面貌呈现出来,从而近乎“合法”地歧视吸毒者,使其很难有效回归社会。其次,医疗保险服务。在境外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等地,吸毒人员均可以享受免费的戒毒治疗,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14〕根据美国有关方面的计算,在戒毒者身上每花费1美元用于协助其戒毒,将会为社会减省7美元的损失。因此在这方面的投入,并不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每一个政府都应承担的人道与社会责任。〔15〕最后,社会力量参与。在戒毒工作的社会化方面,许多国家或地区鼓励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努力形成戒毒工作社会支持系统。第一类是宗教性质的民间戒毒组织。以我国澳门地区为例,除政府的预防及戒毒办公室外,民间团体也有由基督教人士开办的戒毒服务,包括“应许之家”“耶稣家庭——福音戒毒”及“青少年挑战——外籍人士戒毒中心”,以“福音戒毒”的住院方式来协助吸毒人员戒毒,并强调不使用任何药物或毒品来压制毒瘾,以宗教仁爱的精神及信心来增强他们的自我控制力。第二类是以医疗机构为载体的戒毒组织。以韩国为例,所有的医院都提供戒毒住院治疗服务,欧洲许多高福利国家也多选择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戒毒。第三类是戒毒人员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美国早在1935年就成立了名为“匿名戒毒会”(缩写为NA)的吸毒成瘾人员自治组织,随后发展到日本、英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与治疗社区(TC)不同,该团体无等级制度,不需集体居住,组织形式多样,较为隐蔽。除了上述三类常见机构,还有许多非政府组织(NGO)也涉足戒毒治疗。
人类在遏制毒品的斗争中,尽管迂回曲折甚至屡遭失败,但各国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终于有了一个世界公认的总体策略——减少毒品供应和减少毒品需求的“两减并行”政策。“减少供应”是通过立法、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努力,加强对罂粟的种植及阿片类制品的加工、生产、运输、出售等环节的控制,对医用麻醉品严加管理,即“掐毒源”。“减少需求”分别针对未吸毒人群与吸毒人群,采用宣传教育、治疗康复等手段,使人群对毒品需求量减少。但是,在毒品的供应成为一项重要的跨国贸易后,任何一个国家要在开放状态下彻底堵截住毒品的流通和输入并不现实。因此,“减少供应”的政策成本较高,相同的禁毒经费如果能够投入戒毒和矫治之中,则可以比打击和惩罚创造更高的禁毒效益。有学者指出,戒毒工作是最有效的禁毒,是彻底使吸毒者戒除毒瘾、减少吸毒传播、切断毒品流通和铲除毒品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挽救吸毒者的最佳方法。〔16〕当然,“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17〕。戒毒工作的重视与完善不能只停留于宏大的目标和口号,更要探索科学的戒毒的理念和方法。上述戒毒理念的转型之路体现出人们对吸毒行为认知的科学化,渗透着对戒毒工作执行状态的理性反思,其有益成分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
〔1〕罗运炎.毒品问题(上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105.
〔2〕靳澜涛.毒品合法化政策的理论争鸣与批判借鉴[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5).
〔3〕苏智良.中国禁毒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5.
〔4〕杨波.毒品成瘾与心理康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4-15.
〔5〕[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M].秦晨,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06-507.
〔6〕靳澜涛.《禁毒法》修订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上)——基于多地戒毒工作实证调研的思考[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7(3).
〔7〕[英]伊恩·路德,理查德·斯帕克斯.公共犯罪学[M].时延安,李兰英,李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62.
〔8〕靳澜涛.现行戒毒体系的运行偏差与本位回归——关于修订《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的建议[J].公安研究,2017(4).
〔9〕蒙桂珍,等.戒毒[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24-125.
〔10〕宋英辉,李瑾.美国毒品法庭的透视与思考[J].兰州学刊,2015(12).
〔11〕[美]哈伯特·L.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M].梁根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32.
〔12〕姚建平.病人、违法者与公民——吸毒者的社会救助研究[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5(6).
〔1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6.
〔14〕靳澜涛.《禁毒法》修订背景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完善(下)——基于境外戒毒立法经验的考量与借鉴[J].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7(4).
〔15〕刘建宏.外国禁毒法律概览[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64.
〔16〕张绍民.禁毒大视角:吸毒的预防与戒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17.
〔17〕何宁.淮南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8:1401.
The Transformation of Detoxification Concept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IN Lan-tao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In the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etoxification mode,countries reflect many common characteristics,including mutual reference,mutual influence and mutual development.First of all,in the detoxification goal,it comes from the“moral mode”of emphasizing punishment to the“medical mode”of emphasizing treatment.Secondly,in the way of detoxification,it has the dual attributes of discipline and welfare,compulsory isolation detoxification gradually fade out,the open drug rehabilitation model has developed rapidly,represented by therapeutic community and drug court,emphasizing socialization of drug addicts.Thirdly,in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rehabilitation,social status of drug addicts as citizens is often ignored and the right of them for public assistance is deprived.In recent years,many countries have stepped up efforts to provide living aid,medic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services to drug addicts,and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drug control and rights protection.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drug treatment reflects the scientific cognition of drug addiction behavior and permeates the rational reflec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rug treatment,and its beneficial components are worth absorbing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detoxification;therapeutic community;drug court;anti-drug law
(责任编辑 王守明)
DF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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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663(2017)04-0113-04
2017-09-01
靳澜涛(1993—),男,安徽巢湖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禁毒法学、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