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内容描述
2018-01-05徐为霞
徐为霞
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内容描述
徐为霞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主体是各级司法鉴定协会,自律的内容是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骨架。确立并推行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建立并保障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有效运行,完善并推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规划并监控司法鉴定行业的运行和发展,规划并实施司法鉴定水平提升战略五个方面是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的具体内容。
司法鉴定;同行监督;内容
司法鉴定管理是以行政管理为基础,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1〕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的主体是各级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确立并推行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
实践中,对此问题多表述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如有专家指出,司法鉴定协会是司法鉴定行业自律管理的平台,要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业处理。〔2〕也有专家认为,发挥好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职能,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问题。〔3〕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过于宽泛,执业纪律侧重于惩戒,真正规范鉴定人日常行为的应该是“职业行为规范”,它属于职业道德范畴,但内容应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它应该明确告诉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行为是提倡的。
(一)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确立的基础——充分正当理由标准
1.充分正当理由的解读
司法鉴定知识构成需要三个条件:信念、真和证实。〔4〕司法鉴定意见对应的三个条件是:观点、真实和正当理由。没有观点,意味着愚昧;没有真实,意味着谬误;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那充其量只不过是个人意见。〔5〕司法鉴定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支持自己的观点,就是一种认识上的不负责任,从职业角度来讲,就是不道德。因此,司法鉴定人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支持其相关意见是判断司法鉴定人是否遵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础依据。
2.正当理由义务的衡量标准——相同知识严谨性检测
相同知识严谨性检测,是以日常专业领域内做出某种陈述或意见所需要的相关技术正当理由为标杆,审查司法鉴定人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的相关陈述或意见是否具有相同的正当理由,如果正当理由一致,那么该陈述或意见就是符合职业道德的。相同知识严谨性检测的职能一般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承担。例如,在一个法医专家的职业行为规则中,要求专家证人“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数据……同时在形成意见的过程中要客观地进行分析”并且其分析过程只能像“他在日常专业事务中所惯常进行的”那样进行。严谨性检测要求无论是鉴定人、复核人还是庭审中的专家证人在对同一个问题发表意见时,都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为基础,本着中立的原则,按照惯常的分析思路和方法进行,都必须秉持科学的求真精神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确立的主线——科学精神
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的确立应以“科学精神”为主线。“科学精神就是人类从科学活动中提炼、升华出来的一种‘求真’的信念、意识和品格,其基本内涵就是尊重事实,追求真理。”〔6〕科学精神是科学家群体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形成和体现的,并在科学活动过程中制度化的共同价值观和规范。科学精神集中体现为求真精神、求实精神、创新精神、怀疑精神。科学知识是静态的、短暂的、相对的,而科学的求真探索精神是长期的、有活力的、永恒的。具有科学知识并不一定具有科学精神,没有科学精神的指引,很容易陷入谬误和荒诞。如美国科学家鲍林两次获得诺贝尔奖。但他晚年时,狂热地鼓吹“正分子疗法”(后被证明无益而有害),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会受到来自各方利益的影响,面临两难困境,唯有科学精神能给司法鉴定人以正确指引,引导其客观鉴定。故在确立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时,需以科学精神为主线,将其贯穿于职业行为规范始终。
(三)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是指司法鉴定人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即一般社会行为规范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须具备以下职业道德条件:实事求是,独立中立,客观公正,不循私情,不谋私利。〔7〕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六个方面,具体总结为:对社会的责任——关心公益、服务公众;对雇主的责任——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对客户的责任——认真负责、公正独立;对同事的责任——严于律己、顾全大局;对同行的责任——公平竞争、精诚合作;对职业的责任——爱岗敬业、求实求真。〔8〕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2009]24号《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中确定了“崇尚法治,尊重科学。服务大局,执业为民。客观公正,探真求实。严谨规范,讲求效率。廉洁自律,诚信敬业。相互尊重,持续发展”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有学者评价这是首部全国性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这部职业行为规范特点是涉及内容较广和语言过分简略。〔9〕有学者认为:从其现有内容来看,过于抽象、宽泛,在内部的逻辑性、体系性方面存在严重不足。〔10〕以此看来,这些职业道德规范都存在上述抽象、宽泛,无法衡量、评价的特点。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作为行业惩戒和行业激励的评价依据应该有具体行为指标,应该是职业现实和职业理想①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职业道德规则、职业道德原则与职业道德理想三个层次的内容。职业道德规则是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不可违背的底线要求,具有强制约束性,违背职业道德规则会有明确的惩戒后果;职业道德原则是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达到并且能达到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职业道德理想是对司法鉴定人员最佳职业道德行为的合理想像或希望,具有方向指引性。只有具有内在自觉性的司法鉴定人员,才能在职业生涯中,在职业道德分层中逐渐前行,使内在自觉与应然规范相一致。〔11〕之间的连接器。
除了概括性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外,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专门性规范,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司法鉴定费用、鉴定活动管理、鉴定业务操作的相关规范。〔12〕事实上应制定一部完整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行为规范》将已经颁布实施的规范精神合并于其中,用肯定语气表达鉴定人应该禁止的和应该提倡的各种具体行为。
(四)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实现方式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实现是以外在的管理体制、制度安排为运行方式,同时它又以司法鉴定人职业良心体验、职业意志约束、职业责任限制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职业道德运行状态。如果没有外在组织、制度安排,而仅依靠职业良心、意志等,其作用必将是有限的。司法鉴定行业与现代科技紧密联系,科技的不易理解性要求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自律和司法鉴定人之间的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有能力制定职业行为规范并确保其得到遵守。对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的实现首选层次递进法。在理性思维的指引下,通过合法的程序,确立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分步实施。
第一步,开展职业教育。在全体司法鉴定人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规范教育(培训、研讨和征文),细化理解和认识。
第二步,实践职业规范。通过设置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促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逐步实践职业行为规范。通过外在强力,迫使司法鉴定人逐步按照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从业。
第三步,强化职业规范。在强化检查一段时间后,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行为已经由被动行为转变为习惯行为,此时配合激励措施,对严格遵守的予以奖励,对故意违反的予以严惩,对过失违反的予以训诫,用奖惩措施进一步强化鉴定人对职业行为规范的遵守。
第四步,内化成职业信念。通过前三步彻底消除个别鉴定人的侥幸心理,配合科学精神的培育和坚守,将职业行为规范逐步内化成职业信念,不仅自己严格遵守,而且不能容忍他人的不遵守行为。通过上述步骤,逐步落实职业行为规范,提升司法鉴定人的职业修养。
此外,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社会赏罚等形式,强化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二、建立并保障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有效运行
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司法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执行10多年的今天,我国的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仍处于“摸石头过河”阶段。谁来搞?怎么搞?还处于认识模糊状态。实践中,“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不诚信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迫切需要开展对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的系统研究。
(一)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诚信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司法鉴定人诚信承诺书,建档人基本情况信息表,基本诚信情况评价表,诚信记录表,定期评价表,诚信档案使用情况记录表等。〔13〕建立诚信档案的确是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途径,但前期准备工作量大,且是处在动态管理中,需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出资金和人员,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担当此任,可以确保诚信档案内容的客观、真实,并使其处于正常、良性运转之中。
(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
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是指对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履职尽责、严格规程等行为以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信誉,以量化的形式进行计分评判,所得出的等级标准。有学者将我国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划分指标确立为:鉴定机构认证情况、鉴定人资质情况、错鉴率、违反职业道德情况、违反鉴定操作规程情况、错误鉴定责任承担情况等。其中错鉴率和违反职业道德情况应设置为重点指标。〔14〕根据量化评分结果,将我国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A级、双A级、A级、B级和C级。
要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诚信是根本。建立司法鉴定诚信评估体系既是必需,也是必然。建立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就意味着更大的物质利益和更多的社会利益会转移到信誉好、水平高的鉴定人那里。信誉度低、责任心差的鉴定人获得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可能性下降,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被淘汰出局的窘境。通过这种利益的合理调配,促使鉴定人诚实守信、严格规程,从而不断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工作应由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如在2012年政府职能转移中,广东省政府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能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为此省司法鉴定协会制订了《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实施方案(草案)》,设立了专门的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计划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2020年底前建立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门户网站的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子站。〔15〕笔者相信,在广东省的带领下,其他各省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也会陆续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体系,积极推行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用以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三)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的推行
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并不难,难的是对司法鉴定人执业信息的实时更新,难的是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给予及时惩戒的问题。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的推行需要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基本信息、技术能力、技术进步、投诉率、检案量、法院采信率、违纪信息、惩戒信息等重要的信息内容及时更新。这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共同完成。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成为一个实体单位,才能开展此项工作。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已于2014年6月5日正式投入使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将作为历史数据录入系统,社会公众可通过该系统查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16〕按照《厦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诚信,将直观地反映在诚信积分上。诚信等级分为良好、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低于90分就将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有权建议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上报延续登记。协会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录入、诚信积分的加减和诚信信息的公布。〔17〕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较大。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建立应遵循发达省份先试点,成熟之后向全国其他省份推广。各省都建立起来之后,再设立全国司法鉴定人诚信体系。
三、完善并推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一)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的确立与完善
对于司法鉴定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有的认为鉴定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和执业标准〔18〕;有的认为可分为纯技术标准和法律判断标准〔19〕;还有人认为应当分为鉴定意见的形成标准和鉴定意见的运用标准。〔20〕对于司法鉴定标准的划分是为其体系的建立确立基础和依据。由于司法鉴定标准体系非常庞大,在这里可以用图表的形式将其司法鉴定标准树的纵向体系梳理清楚。标准可以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构建。从宏观层面来看,共分为三个类别:鉴定基础标准、鉴定专业技术标准、鉴定管理标准;从微观层次来看,应分为项目分类标准、术语定义标准、资格许可标准、合格评定标准、资格准入标准、鉴材管理标准、通用技术标准及各学科分类标准。(见图1)
图1 鉴定要素及类别层次标准
以物证鉴定标准为例,又可以分为痕迹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微量物证鉴定技术标准体系、文书物证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其中痕迹鉴定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学科又分为手、足、工、枪、特五个子学科。(见图2)
其中手印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又可以划分为现有标准和待完善标准。(见图3)
现有标准可以分为手印显现、固定、提取类标准、指纹特征类标准、指纹数据交换类标准、指纹自动识别类标准、指纹鉴定程序文书类标准和其他类标准。(见图4)
图2 鉴定学科层次标准
图3 手印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图4 指纹鉴定现有标准
相对整个司法鉴定而言,构建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可以说只显露了冰山一角。
(二)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行
1.标准的制定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来源渠道很多,具体途径分为两大类,即采用现有标准和制定新标准。“制定”路径中根据组织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行业协会制定;管理机关制定;专业机构制定;鉴定机构制定。在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常会在以下情况涉足标准的制定:第一种情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全新的技术含量很高的检测方法不断涌现,司法鉴定协会可能会率先制定自己的行业标准,然后游说政府采用这一标准;第二种情况,司法鉴定协会在已有的官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或更详细的标准,通过保证鉴定意见可靠性来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21〕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专用标准能代表该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最高水平。如果监管得当,能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和协会优势,不仅能制定出高水平的标准,而且能通过同行监督对落后的、不够科学的、错误的、不能得到同行认可的方法设置一道屏障。
还应注意:与司法鉴定业务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都可能成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制订者。如美国材料测试协会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下设犯罪学、文件检验、法医病理、毒物学、法医齿科学、司法精神病等几个分专业委员会,对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在其2004年出版的标准汇编中,涉及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有40余项。〔22〕司法鉴定协会是鉴定人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在这样的权威组织中有着“惊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运用得当,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如果监督和限制不到位,可能会出现不科学甚至错误的鉴定技术和方法被“标准化”,严重影响诉讼,导致大量错案的产生。①英国和美国DNA证据的早期经验反映了对科学进步反应太快的结果。由于传播、产生、解释和提出DNA证据的科学而可靠的方法被设计之前,DNA证据就被应用,许多裁决不得不被撤销。〔23〕
2.技术标准的推行
由行业协会制定的专用标准能代表该领域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最高水平,但基本上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性问题和推行力度问题是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大量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虽然是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制定的,但遵循它所形成的鉴定意见会影响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诉讼环节。从这个角度讲,侦查员、检察官、法官、执法官、仲裁员等也都应该关注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的推进情况。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吸收这些非专业会员,通过其影响力来增强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推行的深度和广度。
四、规划并监控司法鉴定行业的运行和发展
(一)对本行业的发展进行整体规划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通过定期召开理事会、研讨会,评估本行业发展的状态,结合发达国家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情况,规划本国、本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并将本行业发展规划呈报司法行政部门,以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资金扶持。
(二)对本行业运行状况实时监控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调研、研讨会等形式,收集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投诉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案件数量的变化情况等数据,并进行分析,发现鉴定机构和人员中的违纪行为,依程序予以惩戒;也便于及时掌握会员的权利诉求,通过行业协会力量予以支持和保障。
客观上,司法鉴定技术监管力量较薄弱,没有形成技术监管的专家队伍、评审体系和惩戒机制,致使对当前司法鉴定行业运行中的不正之风、违规违纪行为、不诚信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由于对专业技术运用是否科学、鉴定意见分析是否客观的认定存在困难,也无法给予有效惩戒,导致实践中的“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随意鉴定”等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完善司法鉴定动态监管机制,实现执业准入、名册编制、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考核、投诉查处、诚信评价等多种监管手段的有机结合,多管齐下。”〔24〕在整个鉴定监管链中,瓶颈是“行业监管中的司法鉴定人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能力”。如何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这种发现能力,实践中有行风监督员和社会责任评价两种做法。
其一,行风监督员。司法鉴定队涉及门类众多,彼此差异较大,适用程序、标准各异,没有专业技术层面的支持,所有的监督都不可能落到实处。行业监督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的自律性监督可以做到更加细致,更加贴近实际。如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全省范围内聘请了15名行风监督员,监督司法鉴定行业行风问题整改。福建省司法鉴定协会将建立行风监督员来信来访、调研咨询、检查评议、执法监察等制度,组织行风监督员参与执业监察等,对行风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25〕在行业中,选择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鉴定人担任行风监督员,能及时发现行业运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为行业协会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惩戒机制的运行提供线索。
其二,社会责任评价。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和经济法中规定的个体对社会整体承担的责任,是由角色义务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社会责任又可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也叫做预期的社会责任,它要求个体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后果的产生或防止不利的结果的产生。消极责任或者说过错责任、法律责任,则只是在个体的行为对社会产生有害后果时,要求予以补救。司法鉴定行业内存在的不当行为,不仅影响鉴定质量,还可能损害鉴定行业中立、公正的形象,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社会责任评价显得必要而紧迫。从2013年7月31日起,宁夏在司法鉴定行业中开展社会责任评价试点工作,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将对7家试点机构进行全面评价。〔26〕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设立了四个方面的指标:“鉴定质量”占55分,又细分为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公正性、鉴定时效性四个方面,具体由法院、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当事人进行评价;“规范管理”占20分,又细分为行业资质、执业规范性、名册管理等三个方面,由鉴定类别所在行业协会负责评价,无行业协会由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机构信誉”占15分,又分为社会信誉度和当事人投诉两个方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评价;“社会公益”占10分,由管理部门、行业机构负责评价。这种由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形成和应用的各方力量按预定指标定期打分的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社会责任评价,有其积极的一面,至于其不足之处有待观察。
五、规划并实施司法鉴定水平提升战略
(一)安排司法鉴定人员定期培训,更新知识。
理论上,每一个通过申请注册成功的鉴定人都应当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但实践中鉴定人知识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还是客观存在的。〔27〕加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司法实践部门对用新知识、方法解决诉讼中疑难问题的强烈渴求,都对司法鉴定人的知识补充、知识更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司法鉴定人需要继续学习、继续教育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2007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第21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12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人协会承担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任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司法鉴定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如培训班、研讨会、鉴定机构之间相互参观和交流等;行业协会还可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优势,分门别类地开展各层级的培训,如初任鉴定人培训、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和各种专门方法的培训班等,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规范司法鉴定人职级评定工作,明确目标。
对于各级各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级和能力评定,应更趋科学化。让参与职级评定的鉴定人有明确的努力方向。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检验、鉴定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故在指标设定的时候检验鉴定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评价指标应为主线,参考科研能力。对于科研能力也要注重科研成果在案件专门性问题解决中的价值大小、适用效果。用规范的司法鉴定人职级评定指标和分值把司法鉴定人的注意力引导到提升检验、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上来。
(三)组织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交流,团队攻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具体有:研讨会、参观学习、课题攻关等等。目前国内常设的研讨会如“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研讨会”“文件检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等,为司法鉴定人搭建了交流经验、开拓视野、普及更新知识的平台。此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还应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与交流,获取其成熟的经验和方法,避免走弯路。通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增强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认同感、自豪感,提高行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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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ent Description of Self-discipline in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
XU Wei-xia
(Central Judicial Police College,Baoding,Hebei 071000)
The subject of the self-discipline of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 is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ssociation at all levels,and the content of self-discipline is the skeleton of self-discipline in the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To establish and carry ou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fessional norms,establish and safeguard the credibility system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appraiser,make perfect and carry ou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technical standard system,plan and monitor the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plan and carry out the strategy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level,these five aspects is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self-discipline of the judicial appraisal industry association.
judicial appraisal;peer supervision;content
(责任编辑 孙 超)
DF794
A
1672-2663(2017)04-0090-07
2017-07-29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课题“司法鉴定规制体系中的自律问题研究”〔CLS(2013)D2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徐为霞(1976—),女,新疆呼图壁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和司法鉴定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