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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基本社会原因分析
——以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

2017-03-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犯罪人犯罪行为

刘 天

腐败犯罪的基本社会原因分析
——以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

刘 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当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腐败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成为一个重大且值得深思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腐败犯罪可以划分为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弄权型的渎职犯罪两类。紧张理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单独适用具有解释上的局限性,唯有将二者糅合运用,才能恰如其分地对其进行分析。两类腐败犯罪基于不同的文化目标,在制度性手段难以满足其追求时,形成基本相同的紧张状态,为缓解这种紧张而学习他人的犯罪行为并实施之,因而形成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社会原因;紧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我国当下,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期,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政策支持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事实被暴露在公众面前。然而,在拍手称快之余,腐败的原因何在是一个重大且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仅仅以政治形式反腐倡廉且片面注重刑法对腐败的打击,而忽视了对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只能治标不治本,永远无法治愈腐败犯罪这个国家的“伤痛”。犯罪是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基于腐败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社会原因是促成该类犯罪的始作俑者。以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的糅合为视点方能探得腐败犯罪的真实原因,并能对腐败犯罪的打击与预防给以些许的提示。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腐败犯罪的类型

对腐败犯罪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腐败犯罪成因的逻辑起点,也是有效预防腐败犯罪的前提。有人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对腐败犯罪作出界定,即“‘腐败犯罪’是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社会越轨行为”〔1〕。有人从刑法学的角度定义腐败犯罪,认为“腐败犯罪是行为主体滥用或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两种观点都各有其合理性,不过,前者包括犯罪学意义上的腐败犯罪行为,界定的范围相对于后者更广泛。站在前人对腐败犯罪概念已作出合理界定的“肩膀”上,基于对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的必要,以下仅对腐败犯罪的类型作大致划分。

事实上,“没有刑法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非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不能完全脱离法律规范,因此对腐败犯罪的界定,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语境下进行。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分别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使用“腐败犯罪”的概念,但是如前所述,腐败犯罪包括滥用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腐败犯罪基本可以等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类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3〕该类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贪利的动机,进行权钱交易,实施出卖职务职权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旨在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4〕该类犯罪,无论是滥用职务之便,还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都是玩弄公权于股掌,置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公务的职责于不顾,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于此,应当将腐败犯罪划分为: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弄权型的渎职犯罪。

(二)两种理论要义的申明

紧张理论认为,行为人在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时,就会产生沮丧、气愤等紧张情绪,这些紧张情绪对行为人造成失范状态,因而采取犯罪的手段实现其目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将失范作为解释犯罪原因的核心概念,在其《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中论述了失范理论,并在迪尔凯姆失范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紧张理论。默顿认为,个人的许多欲望并不一定是“自然的”,是“文化引起的”。〔5〕而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了一些值得追求的目标,并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之奋斗,在美国独特的文化影响下,获取财富是每个人最重要的目标,当社会成员能够用制度性手段达到目标时,就不会产生紧张状态和越轨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物质财富,这样就导致“制度性手段被置于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6〕根据处于紧张状态下的个人缓解压力和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不同,默顿概括为五种,即从众、创新、形式主义、退却以及造反,不过这五种适应方式并不必然都引起犯罪行为。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学习与犯罪有关的准则、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结果。〔7〕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对社会学习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不同接触理论(有学者称为不同交往理论),其把不同交往作为解释犯罪原因的核心。该理论指出,犯罪行为是习得的,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8〕环境影响人的性格和行为。处在不同的家庭、学校、职业等活动群体中,人受到群体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对他人行为也处于潜意识的学习中。个人的行为来源于模仿。社会学习理论着眼于犯罪人的结交群体的相互作用,否定了犯罪行为的遗传性,其强调犯罪发生的外在的、社会的相互影响与学习。当一个人在做出行为选择时,如果其主观或者内心赞同违法的解释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解释,那么其就会以违法犯罪者为榜样学习其违法的一面,进而踏入违法的泥淖,甚至走向犯罪的不归路。

紧张理论更加关注犯罪人的追求与目标的实现,以及紧张状态下的个人的适应方式。社会学习理论旨在诠释他人对犯罪人的影响以及犯罪人对他人不法行为的学习。将二者独立开来不能充分分析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唯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对腐败犯罪社会成因的解释才是充分的,也才能够从犯罪人的个人及其所处的群体方面全面地挖掘出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

二、两种理论单独适用具有解释上的局限性

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分别从犯罪人本身缓解紧张状态的方式以及群体对犯罪人个人影响的角度解释了犯罪的社会原因。但是,两种理论单独应用于分析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具有其不可回避的局限性。因为两种理论虽然都是从客观、外在的角度解释犯罪原因,但是两者侧重的方面不同,单独适用紧张理论或者社会学习理论的解释力难以令人信服,也不能毫无违和感地独立解释两种类型的腐败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

紧张理论通过揭示获取财富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制度性手段的紧张关系,从客观上回答了犯罪人自身犯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罪的原因,但是难以说明“塌方式”腐败犯罪的职业群体的相互影响与学习,而且其对弄权型的渎职罪的发生原因的解释力也具有局限性。因为,如山西省“窝案型”①十八大以后,从131名落马高官在全国各省的分布看,山西所占人数最多,成腐败重地。参见http://jjsx.china.com.cn/lm2739/2017/462913.htm。金道铭、令政策、杜善学,分属山西省委、政协、政府“三套班子”,他们的落马可谓“一窝腐败”。参见https://baike.so.com/doc/9154221-9487388.html。山西省的腐败是其政界的“矿难”,值得注意的是,落马并不等于犯罪。的腐败犯罪,通常是特定职权群体之间的授受与学习,其腐败不仅仅是个人在特定文化目标下利用反制度性手段实现犯罪目的的结果,而且权力群体之间的共同的特定文化也是通过学习及互相影响形成的。另外,紧张理论对拥有大量财产的公务人员(如白恩培、魏鹏远等)持续性贪污受贿的说服力有限,因为这类公务人员已经实现其获取巨额财富的目标的情况下,并不再处于紧张状态。此外,紧张理论属于社会结构理论的一个分支,“其更多地从社会结构这样的宏观高度探求犯罪原因,对个体的关注明显不够”〔9〕,因此该理论“可以解决一些被称为犯罪或违法的越轨行为,但不是解决所有的这类行为”〔10〕。

社会学习理论在阐释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时也有其局限性。首先,社会学习理论的解释视域局限于社会群体的相互影响,其忽视了犯罪人个体的差异性和社会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特定目标与追求。其次,该理论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即处于相同环境下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部分人学习了犯罪行为,而部分人却抵制住了腐败。再次,社会学习理论对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解释略显吃力,因为人都是利己主义的,或者说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即使不是通过学习,基于对利益与财富的追求和对制度设计缺陷的利用,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也特别大,完全没有适用该理论解释该类犯罪的社会原因的必要。最后,该理论是关于犯罪的一般原因理论,不具有解释腐败犯罪成因的特殊针对性。社会学习理论指出犯罪是习得的,个人永远处在一个个社交关系网中,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都是出于社群中的犯罪人受该群体的其他人影响的结果。这种理论是一种系统化的理论,它可以用来解释大多数犯罪。

三、两种理论糅合能够解释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

如前所述,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分别从个体和群体两个方面解释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前者考虑了特定社会文化目标下,个人应对社会结构性紧张的不同态度;后者侧重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将公权服务于私利的互相学习。二者在解释两种类型的腐败犯罪时各有主次,唯有将其糅合运用,才能恰如其分地解释两种类型的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

首先,解释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以紧张理论为主,社会学习理论辅之。随着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追求财富的文化目标被过分强调并受到了广泛认可,金钱越来越被看重,甚至成了国民的至上追求。然而,公务人员的工资则持续走低,相较于其他中高收入群体,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处于低势。在普遍拜金主义的当今社会,通过比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造成了公务员心理上的扭曲,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导向下,权责、法律观念薄弱的官员则利用非法手段实现其金钱至上的追求,往往导致了“赵德汉式”的贪腐。在权力过于集中,且体制存在监管缺位的政治背景下,贪腐官员信仰缺失、私欲膨胀,从徐才厚到万庆良、金道明,再到白恩培、魏鹏远,因腐败犯罪而落马的官员大多贪污、受贿巨额财产,他们的价值观极度扭曲,过度崇尚特权、追求财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进行权钱交易,进而实现其鬻职取财的目标。当然,极大多数公务人员面对工资低水平的现实,或者能够泰然处之或者另有无私的追求,信仰、其信念并不受金钱的腐蚀,并未形成紧张状态或者能够通过制度性的手段处理之,且具有贡献于国家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因此成就了“易学习式”的清廉。

对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社会成因的解析,仅通过紧张理论并不能涵括所有,还必须通过社会学习理论予以补强。在宽松的政治与法治环境下,官场吃喝、请客送礼蔚然成风,并在其进行中私相授受、互相学习,往往腐败官员之间形成密切的关系网,为人民服务的目的一起忘却,因之才有所谓“政法帮”类的沦陷。而且,腐败官员在相互学习中形成共同利益团体,将其他官员作为其身后的可靠的保护伞,因此导致有腐难反,“领导干部‘边腐边升’、‘带病提拔’”。〔11〕此外,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目标的主导下,公务人员忘却了规范化获取财富的手段,“积累”了巨额财产,在互相学习的腐败背景下,形成了不得不腐的恶性态势。因而,预防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犯罪,必须纠正公务人员的价值目标与追求,必须改变相互学习犯罪行为的状态,也必须“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其次,弄权型的渎职罪的社会原因,必须以紧张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共同解释之。渎职类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其对职权的滥用或者对职责的无视,导致国家机关公务不能合法、公正、有效地执行,也丧失了国民对之的信赖。从犯罪人个人而言,其往往信仰缺失,要么好逸恶劳、重权轻责(规),要么崇权尚利、公权私用,追求非为人民服务的文化目标是学习他人腐败的根源,行为人的紧张状态通过学习犯罪行为来解决。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须谨慎的权责思想体系,恢复党的优良工作作风,就不存在心理上极度的不平衡,因之也就不会受其他犯罪人的传染,不会通过学习腐败来填平失范状态的沟壑。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处的群体来说,人人都有一把公权塑形的“尚方宝剑”,思想上稍有差池就容易走入岔道,而且相同职业群体之间相互影响又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一人腐败往往在思想上、行为上影响着他人,导致多人腐败、集体犯罪。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人腐败影响一片,滥权现象日昌懒政之风日盛,导致人们信访不信法,极大地恶化了公权力运行的廉洁性、公正性。所以,处在紧张状态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与犯罪榜样的交往,学习其犯罪行为与方法也就理所当然。总之,弄权型的渎职罪的社会原因就是:“当个体在客观事物的刺激下,产生某种需要而又未能得到满足时,就会引起心理紧张,成为内在的驱动力,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动机,在动机的推动下产生行为,去选择追随目标。”〔12〕且在向腐败犯罪行为人的学习下,形成了自己的犯罪。

综上,两种理论单独适用对腐败犯罪的社会成因不具有完全的解释力,必须将二者糅合起来,综合说明贪利型的贪污贿赂罪和弄权型的渎职罪的发生原因。两类腐败犯罪虽然可能基于不同的文化目标,但在其难以满足自身追求时,造成自身的紧张状态基本相同,在职业群体的大熔炉中寻找解决紧张状态的手段,往往受到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思想的影响并加以学习,最终走上腐败犯罪的不归路。

四、结语

有学者认为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从人性本能、社会习俗、社会转型、制度缺陷等四个方面分析我国腐败犯罪的原因。〔13〕该观点值得肯定。根据论者对该四个方面的具体划分可以发现,将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相糅合解释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不同视角的相同结论。研究犯罪的原因是为了预防犯罪,分析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也是如此。紧张理论与社会学习理论的糅合基本能够揭示腐败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基于该提示,预防腐败应当一方面引导公务人员健康的文化追求,重树正当的价值目标,国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也应于此发挥;另一个方面必须避免公务人员腐败思想与行为的相互影响,必须消除官员之间腐败犯罪相互促进的现象,减少公务人员非工作性质的接触,切断犯罪行为的传播途径。此外,要注意区分原因与条件,腐败犯罪原因(即文化目标与制度性手段结构性紧张和公务员职业群体互相学习的环境共同作用)的具备,并不意味着腐败犯罪一定发生,因为如果没有适宜的犯罪条件(如体制缺陷、法律追责不够及时等),公务人员也欲腐而不能、想腐而不敢。总之,基于腐败犯罪的社会原因,从根本上反腐应当:适度提升公务人员的待遇,对之进行优良工作作风的再强化,减少其相互之间腐败的学习,并通过改善公务人员的晋升体制,完善对其监督、处罚机制等方法祛除腐败犯罪的适宜土壤。

〔1〕单勇,虞彪.文化冲突视域下的中国腐败犯罪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6):57.

〔2〕甄贞.遏制腐败犯罪的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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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兆松.“边腐边升”现象的犯罪学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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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分析[J].法学评论,2015(1).

Analysis of Basic Social Causes of Corruption Crim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bination of Tense Theory and Social Learning Theory

LIU Tia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Hubei 430073)

At present,China’s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has entered an unprecedented climax period;the social cause of corruption crime has become a major and worthy thought.According to China’s criminal law,the crime of corrup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wotypes:one is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and bribery,and the other is dereliction of duty.Tension theory or social learning theory is applicable alone,which has explanatory limitations.Only by combining the two,can we analyze them appropriately.The two types of corruption crime,based on different cultural goals,form basically the same tension when the institutional means are difficult to meet their pursuit.In order to alleviate this tension and learn from other people’s criminal behavior and implement it,corruption crime is thus formed.

corruption crime;social reasons;tension theory;social learning theory

(责任编辑 关 峥)

DF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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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663(2017)04-0120-04

2017-09-16

刘天(1994—),男,河南永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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