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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时期察哈尔少年监狱的建设与管理

2018-01-05杨木高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察哈尔民国监狱

杨木高

论民国时期察哈尔少年监狱的建设与管理

杨木高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南京210036)

察哈尔少年监狱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建设的三所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之一,是民国时期监狱改良的产物,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史的一个标本。该监狱系原察哈尔第一监狱改建,成立不久即毁于战火,抗战胜利后复建。察哈尔少年监狱的改建和复建,体现了国民政府监狱改良的决心,但由于战争、经费不足、容额有限以及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少年监狱的建设和管理缺少特色。

民国司法;察哈尔;少年监狱;新监建设

察哈尔少年监狱是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建设的三所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之一(另外两所是山东少年监狱和湖北少年监狱),虽然存续时间较短,但是作为监狱改良的产物,在监狱发展史和少年司法制度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目前国内学者在研究民国监狱制度时很少提及察哈尔少年监狱,甚至很多学者的文章中都认为民国时期只有山东少年监狱和湖北少年监狱。〔1〕本文在查阅大量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就察哈尔少年监狱的建设与管理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一、察哈尔少年监狱筹建的背景和经过

独立建制的山东少年监狱在1934年7月1日成立之后,司法行政部要求各地仿照办理,但一直未见新的少年监狱问世。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1935年在视察华北七省司法状况报告书中指出,少年监狱除了个别省份建立以外,“其余各省均付阙如,视察所至,常见少年囚人同杂于成人犯之中,深感恻然,虽其他监狱间或已有划拨一部分房舍作为少年囚犯栖息之所,但关于待遇及教诲方面,仍不能与正式少年监相比拟,本部拟于最近将来视财力所及,在重要城市,酌设少年监”〔2〕。1935年9月的全国司法会议通过了第225号提案《各省别设少年监狱专禁二十岁以下之少年罪犯以便管理而利感化》,大会决议后交司法行政部办理。“查各省筹设少年监,本部已有计划,现行监狱规则,亦有幼年监之规定。惟因经济关系,多未实现。兹奉前勤,应由该院参照山东少年监狱办法,先于省城或大商埠设立少年监狱一所(该处新监附设有幼年监者除外)以资感化,除俟经济充裕,再行酌量推广。”〔3〕1936年1月28日,司法行政部基于“犯罪青年血气未定,最易迁移,若置之于普通监狱,必至耳濡目染,相习成非,无以收感化之效”,而当时全国监狱的少年犯仍大多与成年犯同监并室、混在一起,故此特通令各省“先于省城或大商埠,筹设少年监狱一所,如因经济关系,骤难实现,即令各新监在可能范围内,划出一部分监房,专收少年犯(二十岁以下之人),关于教诲、教育、作业、卫生管理等项,暂行参照山东少年监狱暂行规程办理,看守所少年未决犯,亦须严行分界,以免罪恶之传播。”直到1936年5月16日第二所独立建制的湖北少年监狱才在武汉宣告成立。

察哈尔少年监狱系由察哈尔第一监狱改建设立。察哈尔第一监狱的前身是直隶第二监狱。民国8年(1919年),在万全县旧监狱基础上改建成北路分监,民国11年(1922年)正式落成,民国12年(1923年)改称直隶第二监狱。民国14年(1925年)3月25日,经司法部批准,将万全县看守所并入第二监狱。民国16年(1927年)以后,直隶第二监狱改称为河北第四监狱。民国17年(1928年)察哈尔省成立以后,改称察哈尔第一监狱。

察哈尔高等法院在司法行政部两次发出训令督促各省筹建少年监狱的情况下,在1936年初向司法行政部报告少年监狱筹备计划:“院长筹思至再,以为本省地交边陲,财政奇绌,遵言创设,势所未能,勉就普通监狱,划出一部,收禁少年犯,亦非彻底改革之道。查察哈尔现在新监两处,均在省会所在地之张家口;一曰第一监狱,坐落本埠西南郊校场坡,系由直隶第二监狱河北第四监狱递嬗而来,该监房宇较少容额共为二百六十人,除附设之万全地方法院看守所羁押未决犯占去二百名额外,徒刑拘役人犯,只能收禁六十人。……拟自本年七月一日即二十五年度开始起,将现在之察哈尔第一监狱,改称察哈尔少年监狱,仍列为乙种监,仿照山东少年监狱办法,专收禁二十五岁以下已决罪囚,注重教诲教育,以资感化。至收容数额,仍以六十人为准,其原来附设之万全地院看守所亦拟依旧贯,并设法与少年已决囚人,严行隔离,免令恶习旧染,传播青年。至此项少年监狱改组以后,关于二十五年度岁出概算,拟与二十四年度概算规定数额,从同,仅将各项节目内容略事变更,亦已另文呈请。”司法行政部收到察哈尔高等法院的呈请之后,于民国25年4月11日发出第八三六八号指令:“呈件均悉。准如所拟办理。惟查该监院改为少年监狱,一应设备,可参照山东少年监狱现行规程办理,再求完善,并须另划一部,与原有未决人犯严行隔别,以免少年犯受重恶性传播,面符设置本旨,是为至要。此令。”察哈尔高等法院收到司法行政部指令以后,以第五百三十号公函致函察哈尔省政府:“司法行政部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训字第六一零七号训令及本年一月二十八日训字第四三一号训令督饬办理,当以本省财政支绌,从新创设,力有末胜,拟将现在第一监狱改为察哈尔少年监狱仍附设万全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需经常费,并按二十四年度原第一监狱岁出概算总额,重新支配列编。”至此,察哈尔少年监狱从1936年7月1日开始运作。①根据笔者查阅到的档案资料,有一种说法是:察哈尔少年监狱系察哈尔第二监狱改建,改建的时间是民国34年(1945年),容额500人,察哈尔少年监狱的机构人员配置为80人,并标明各类人员的数量。参见《河北省志·监狱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2年10月第1版)第24页和第163—164页。笔者对此叙述存疑,该说法与笔者查阅到的民国时期各类资料相矛盾。此间,司法行政部对少年监狱的管理人员进行了任命:1936年4月13日任命刘耀堃为察哈尔第一监狱典狱长,第一监狱改为少年监狱后,刘耀堃成为少年监狱第一任典狱长。1936年7月30日,司法行政部派岳子升充察哈尔少年监狱候补看守长。1936年8月25日,司法行政部任命李汝云、吴嵩鼎为察哈尔少年监狱主科看守长。

根据1936年司法统计(统计时间为1936年7月至1937年6月)记载:察哈尔少年监狱设有监房57间,其中独居间28间、杂居间14间、病监(杂居)5间。额定容纳人数60人,现容纳人数46人。监狱职员共38人,其中典狱长1人、主科看守长2人、候补看守长1人、教诲师1人、教师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5人、看守26人。该年度有病犯34人(其中传染病4人、非传染病30人)。年度内假释3人,撤销假释2人。年度内设立4个工场,包括缝纫、染织、印刷、鞋工等,每日平均作业人数29人。〔4〕

二、察哈尔少年监狱的管理

(一)收押和释放情况

1930年司法行政部拟订的训政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大纲中,明确少年监狱专收25岁以下的初犯,收容人数定为500至1000人。1934年山东少年监狱实际建成时,根据《筹设山东少年监暂行办法》规定,以25岁以下犯人为限,不过并未规定须为初犯,此外收容的人数也大大缩减为240人。此后无论湖北少年监狱,还是察哈尔少年监狱收容对象也均以25岁为限。察哈尔少年监狱成立后少年犯收押和释放情况见下表②本表格由作者根据《现代司法》1936年第3期至1937年第10期有关统计资料编制。:

年度 月份入监人数计 上月留监出监人数月末在监人数若干人出监人数中关于假释者本月入监超过容额或者不足容额超过 不足7月︵1936年︶民国25 年31 31 31 1 8月32 31 1 32 2 9月38 32 6 38 8 10月43 38 5 3 40 20 11月43 40 3 43 17 12月60 43 17 4 56 4︵1937年︶民国26 年1月57 56 1 5 52 8 2月58 52 6 6 52 8

由于察哈尔少年监狱系察哈尔第一监狱改建,容额仅有260人,其中附设看守所用于关押未决犯的容额为200人。因此收押少年犯的容额仅有60人,成立初期,少年犯收押容额只有30人,1936年10月改建之后,收押容额才达到60人。

(二)教育教诲

教育教诲是近代监狱改良的重要内容,新式监狱中按照要求均需要配备教诲师和教师。1928年《监狱规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教诲,教育教诲也是少年监狱区别于成年监狱的重要特征。《山东少年监狱少年犯教育实施方案》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以相当之智识与技能以正确其思想并养成其勤劳作业的习惯,使出监后能复归社会生活为宗旨”。在教育方面,察哈尔少年监狱参照山东少年监狱的做法,设教诲师1人,教师4人,对少年犯开展的教育科目分为识字训练、公民训练和职业训练。教育分为“学课”和“实课”两种,“学课”每日四小时,包括三民主义、千字课、常识、算术、习字等;“实课”即职业训练,每日安排四小时,包括缝纫、印刷、染织、土木、鞋工等。在教诲方面,察哈尔少年监狱成立后,司法行政部任命王昱为监狱教诲师(之前的察哈尔第一监狱教诲师是王建动),对少年犯实施教诲。1947年察哈尔少年监狱恢复重建后,根据台湾国史馆中有关察哈尔少年监狱重建资料的介绍,教育和教诲主要包括:“个人教诲,即对收监人犯首先告知在监人应守之规则,并加安慰,使在监内遵守监规,不致发生意外行动;精神讲话,本监因无适当之教诲场所,暂在监房于每星期一四施以精神讲话各一次,每次一小时,籍使出监后悔过自新成为安善良民;阅览图书,为杜绝人犯间居为不善,在不妨碍监狱之纪律及感化之宗旨下收集对犯人有益之图书杂志,如宗教伦理历史地理诸书,以供阅读,俾能从心性上获得感化。”〔5〕1948年监狱司司长叶在畴指出:“关于教育,成年失教者应施以社会教育,少年不良者应施以基本教育,游手好闲者施以职业教育;许其阅读书籍以增广其见闻,许其玩弄音乐以陶冶其性情,许其收听无线电或放映幻灯以助长其科学知识,寓教于惩,进德齐礼,期能改进其人格,使之潜移默化。”〔6〕这种关于监狱教化的总结基本代表了民国后期监狱教育的发达程度,当然包括对少年犯的教育教诲。

(三)假释

我国假释制度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12年暂行新刑律第66条和67条中,最初统一适用于全体普通罪犯。专门针对少年犯假释的适用规定,出现在1934年颁布的《山东少年监狱阶级处遇规程》中,其中第21条规定:“在自治级而行状善良,其经过刑期有合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并具备实质上之条件(山东高等法院检察处本年二月第四五号训令转司法行政部第二四二号训令)者得为假释之声请。”〔7〕此外,在 1939年 6月 25日颁布的《暂行假释补充条例》第5条规定,监犯在执行中有三种情形之一者视为有悛悔之实际,其中第3款为未满18岁或年届60岁,其犯罪情状有可宥恕者。在假释的适用条件上,少年犯相对于成人犯更为宽松。察哈尔少年监狱在抗战之前也曾办理少年犯的假释,例如《令署察哈尔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周起凤: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二三号呈请假释少年监狱监犯池有等三名附件祈鉴核由》、《令署察哈尔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周起凤:二十六年七月九日第五号呈请假释少年监狱监犯倪万隆等三名附件祈鉴核由》等。可见,当时在少年监狱中,对于少年犯适用假释还是比较常见的。

(四)监狱作业

根据民国25年度(1936年7月至1937年6月)司法统计资料,该年度少年监狱工场数目4个,作业经费3176元,作业成品价值7283.45元,其中缝纫67元,染织162.45元,印刷263元,土木288元,鞋工403元,牧畜474元,其他5626元;每日作业人数29人(男性少年犯),每日作业时间4小时,年度纯益金额829元。〔8〕

三、察哈尔少年监狱的恢复重建

1937年8月27日,张家口沦陷于侵华日军,察哈尔少年监狱毁损严重并停办,察哈尔省政府的各机关迁往西安。抗战胜利后,察哈尔由共产党八路军管辖。1946年春,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璥等人率员工先后绕道北平,在河北高等法院借寓,以待机复员。1946年10月,国民党军队进入张家口,11月26日,察哈尔高等法院员工均到达张家口,分别迁入各院监,开始办公,陆续派员分赴所属各县办理复员事宜。〔9〕1947年9月,察哈尔少年监狱已经恢复开办。〔10〕

察哈尔少年监狱的重建工作十分不易,在1947年度《察哈尔少年监狱工作报告》中,有一段典狱长李金寿的相关描述:“三十五年十二月奉令复员,其时监址犹为陆军炮兵第四团占驻,廼先假万全地方法院临时暂住,着手筹备洽商,逾月该团暂先拨房数间,始获正式迁入办公,朔风凌烈时正严冬,家具无着,空房楼身,冒寒任事……”,之后“监址虽获接收而房舍残破,设备靡存,倍觉一筹莫展”。〔11〕监狱重建不仅面临资金拮据、物品短缺问题,更有人才匮乏的紧迫问题。少年监狱一面四处招工,一面集合全体工作人员,利用残废木料、砖块,或瓦作或木工,齐心努力修补房舍,完善监狱设施。由于看守多为新人,另加紧对其施行必要之训练,一面服勤一面学习。由于急于收容少年犯,该监狱从194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收容少年犯。从察哈尔少年监狱战后恢复重建时的报告记载来看,原少年监狱的设施也较为完全。“监房分忠孝仁义四翼,独居、杂居、女监、病监、办公室、宿舍连同浴室、炊场、待见室、接见室等综计大小房舍百四十余间,各项应用设备应有尽有。虽监址稍感狭窄,亦不失为察省规模比较完整之监所。”〔12〕

1948年11月,平津会战爆发,解放军华北军区第三兵团向张家口地区守军发起攻击,国民党军队第11兵团、傅作义嫡系部队第35军,救援的第104、第16军全数被消灭。12月24日,解放军占领张家口,国民政府在察哈尔省的政府机构彻底瓦解。国民政府管辖的察哈尔少年监狱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①据河南省劳改局编印的《民国监狱资料选》(下)记载:《司法行政部38年度各省增减新监经费员额表》列出察哈尔少年监狱转移至贵州平坝,改定名称为“贵州平坝监狱”(见该书第67页)。按照民国司法统计口径,38年度的起始月份应该是1949年7月,此时察哈尔少年监狱所在地张家口已经解放。如果是司法行政部做出的计划安排,该计划也没有付诸实施。本文作者对该文稿存疑,待进一步研究考证。

四、察哈尔少年监狱建设与管理述评

(一)察哈尔少年监狱的筹建和复建是国民政府监狱改良的不懈追求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一直重视少年监狱建设,把少年监狱的建设作为监狱改良的重要内容。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的《训政时期之司法行政工作大纲》,计划建立47所少年监狱,其中第一年(1931年)建立28所,计划第六年(1936年)建立19所。由于战乱和经济困难等原因,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迟迟未能建成,直到1934年才建成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山东少年监狱。在少年监狱建设过程中,一批接受过西方教育或者对监狱学研究的司法官员和学者奔走呼号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方面,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监狱司司长王元增、监狱学家孙雄、法学家赵琛等在不同场合、司法会议以及著作中阐述建设少年监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少年监狱从理论付诸实践。另一方面,1934年8月国际联盟刑法委员会制定的《受刑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对国民政府产生了重大影响,1935年国民政府制定了《监狱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仿照《受刑人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的相关条款,以五章的篇幅共计55条,分别规定了“分配与隔离”“待遇”“纪律”“监狱官吏”“出狱人之辅助”等内容,其中有多条内容涉及少年犯及其权益保障,表明国民政府努力融入现代国际社会的决心和努力。1935年,司法行政部向国际刑法和监狱委员会呈送《中国实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报告》,提出:“我国各类人犯,以拘禁于各该类监狱为原则。但因经济关系,各类监狱除少年监狱一二处独立建设外,其余多未办到,仅能于一监狱中,划分场所,分别拘禁,以资隔离。……未满十八岁之少年犯,监禁于少年监狱。未设少年监狱之处,则于普通监狱中划分一部监禁之。”1935年的司法会议有提案涉及少年监狱的筹建问题,会议确定由司法行政部督办。在这一背景下,司法行政部分别在1935年底和1936年初发出训令,要求各省加快少年监狱筹建步伐。1936年5月和1936年7月,湖北少年监狱和察哈尔少年监狱建立并开始收押少年犯。然而好景不长,1937年7月抗战全面爆发后,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山东少年监狱和湖北少年监狱毁于战火,察哈尔少年监狱也毁损严重,被迫停办。此外,恢复司法主权,取消领事裁判权,也是国民政府监狱改良的主要推动力。“收回治外法权的政治压力是近代以来少年监狱的创建的主要动力。少年监狱是当时世界上的新兴事物,作为监狱改良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中国的旧有监狱历来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被作为夺取治外法权的借口。为了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收回治外法权,少年监狱的创建自然是监狱改良中的应有之义。”〔13〕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办好少年监狱,1936年7月21日,司法行政部发出指令,专门派李彩霞赴欧洲考察各国少年监狱建设与管理,学习借鉴西方经验。抗战期间的1941年,司法行政部还提出了未来十年新式监狱建设计划,其中计划建设少年监狱22所。具体计划是:第一年建设2所(察哈尔少年监、西宁新监附设少年监),第二年建设18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河北、山西、甘肃、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绥远、宁夏、新疆、西康新监附设少年监),第三年建设2所(四川、陕西)。少年监狱建设周期1年,次年投入使用。同时计划在第十年,改建湖北少年监狱(1936年建设的湖北少年监狱系在分监旧址上改设的,不适使用,故拟重建)。这些举措足以表明国民政府对少年监狱建设的执着。

(二)察哈尔少年监狱的筹建和复建是察哈尔省政府和高等法院高度重视的结果

1935年底和1936年初司法行政部下发训令以后,各地均开始有所动作。从当年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浙江、青海以及河南等省都着手筹建少年监狱。如青海省高院“经该院咨请省府筹拨经费计画建筑,且已经获得省政府核准,闻该院现正寻觅相当地址,一俟觅定,即可开始建筑”。然而,这些省份最终均没有建成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筹建少年监狱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少年犯的数量、建设经费和地方官员的重视程度。从察哈尔省的情况来看,当年少年犯罪并不严重,根据民国25年度司法统计资料,监狱新收押的30岁以下的罪犯数量只有43人,远远少于江苏(2239人)、广东(2114人)、浙江(1407人)和安徽(382人)等省。〔14〕从财政情况来看,察哈尔省属于小省,面积小,人口少,经济不发达,民国24年度岁入323892元,岁出323880元(概算数);民国 25年度岁入3218750元,岁出3218750元,经济发展水平在列入统计的29个省份中,仅高于青海省,财政状况与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不可同日而语 。〔15〕笔者认为,之所以察哈尔省在司法行政部的督促下筹建少年监狱,察哈尔省高等法院和省政府功不可没。1935年8月13日,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视察察哈尔省司法工作,时任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张吉墉全程陪同,对察哈尔省司法工作比较满意。视察结束后,“召集张恒全体司法人员训话,达两小时之久,语多勉励”。1935年9月,在全国司法会议上,张吉墉代表察哈尔省汇报司法工作情况,得到司法行政部肯定。尽管当时察哈尔省经济困难,但是高院院长“筹思至再,以为本省地交边陲,财政奇绌,遵言创设,势所未能,勉就普通监狱,划出一部,收禁少年犯,亦非彻底改革之道”。尽管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决定司法经费由国库支付,但一直没有落实。“自二十九年起,先就非战区之四川等九省,正式法院及新式监所经费,改由国库支出。自三十年起,无论战区或非战区省份,已设或未设法院之县份,新监所或旧监所,经费一律由国库支出。于是多年企求之司法经费统一问题,终于抗战时期,彻底解决。”〔16〕按照抗战之前的司法经费管理体制,筹建新监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解决。“高等法院院长作为一省的首席司法领导,要解决司法经费问题,就不得不与省主席保持密切的联系。这种秘而不宣的微妙关系在司法行政部往各省高等法院派任院长时加以利用,拟就任人选与该省主席之间的人情关系成为任命的考虑因素之一。”张吉墉在担任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期间(1935年4月12日至1936年5月25日),察哈尔省主席分别是秦德纯、萧振瀛和张自忠,张吉墉和三任主席均是冯玉祥的老部下,关系很熟,私交也非常好,在解决察哈尔少年监狱筹建经费方面,自然不会遇到阻力。因此,没有察哈尔高院院长的重视和省主席的支持,筹建察哈尔少年监狱可能是“纸上谈兵”。

(三)察哈尔少年监狱为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样本

“民国成立以后,尽管政权更替频繁,对政策的持续性造成一定的困扰,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大多数负责监狱改良的行政机构却相对稳定。这一特点使得近代监狱改良的政策具有明显的延续性,其中有关创建少年监狱的设想也为历届政府所推崇。”〔17〕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源于20世纪初,少年感化制度、少年审判制度和少年监狱制度构成了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但由于经费问题、人才问题以及战争的影响,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屈指可数,并难逃毁损的命运。山东少年监狱战后就未能恢复(被改建为地方法院看守所),湖北高等法院计划裁撤湖北少年监狱,没有得到司法行政部的同意而勉强恢复,察哈尔少年监狱恢复后也是勉强维持。察哈尔少年监狱是民国时期独立建制三所少年监狱中成立最晚的,正式运作后只有一年时间就遇到战争,可谓“生不逢时”。抗战胜利后,尽管恢复重办,但是也就运行一年半的时间,就宣告结束。察哈尔少年监狱在运行过程中尽管借鉴山东少年监狱的各种做法,采用阶级制,重视教育教诲,但是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包括典狱长在内的所有管理人员缺少少年监狱管理理念的培训,因而很难办出少年监狱的特色。战后恢复重办期间,察哈尔少年监狱试图尝试办出特色,例如在1948年监狱创办了《少监通讯》月刊,由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璥题写刊名,到1948年10月,共出刊七期,主要刊载狱务会记录、监狱法规法令及制度,还介绍在押少年犯的狱中生活情况等,但始终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尽管察哈尔少年监狱在民国时期独立建制的少年监狱中成立时间最迟(山东少年监狱成立于1934年7月,湖北少年监狱成立于1936年5月,察哈尔少年监狱成立于1936年7月)、收押规模最小(山东少年监狱为240人,湖北少年监狱为180人,察哈尔少年监狱为60人)、存续时间最短(山东少年监狱存续3年6个月,湖北少年监狱存续13年,察哈尔少年监狱存续2年11个月),但是作为近代中国监狱制度改良的产物、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标本意义不容置疑,它是研究中国近代监狱改良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不可多得的“样本”,必将写入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史册。

〔1〕张东平.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

〔2〕王用宾.视察华北七省司法报告书[J].法律评论,1935(49).

〔3〕刘云.抄发各省别设少年监狱案[J].法令周报,1935(52).

〔4〕〔8〕〔14〕田奇,汤红霞.民国时期司法统计汇编(18)[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283.

〔5〕〔11〕〔12〕〔13〕周颖.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6〕叶在畴.监狱实务首重感化,究应如何实施以宏效果案.上海监狱教诲事项,上海市档案馆档案,档案号:Q177-1-327.

〔7〕王传敏.民国监狱法规汇编[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588.

〔9〕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志·审判志[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20.

〔10〕张东平.近代中国监狱的感化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46.

〔15〕尹梦霞,李强.民国统计资料四种[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179.

〔16〕汪楫宝.民国司法志[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05.

〔17〕[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58-61.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Juvenile Prison in Chahar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NG Mu-gao
(Jiangsu Provincial Prison Administration,Nanjing,Jiangsu 210036)

Chahar juvenile prisonis one of the three independent juvenile prisons built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It was the product of prison refor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prison system which is a specimen of studying the history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The prison was reconstructed from the original Chahar first prison,which was soon destroyed by the war and rebuilt after the war.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juvenile prison in Chahar embodie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ison reform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However,due to the war,lack of funds,the limited capacity and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personnel,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juvenile prison is short of features.

judicatur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Chahar;juvenile prison;new prison construction

(责任编辑 连春亮)

DF87

A

1672-2663(2017)04-0021-05

2017-09-20

杨木高(1964—),男,江苏盱眙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狱情信息监测总站调研员、副研究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主要从事监狱学、犯罪学和心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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