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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在校生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

2017-12-27陈昱辰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47期
关键词:认知能力

陈昱辰

【摘要】近年来,中小学在校生实施的盗窃、抢劫、伤害等刑事案件逐渐呈多发趋势,甚至有极少数恶意利用刑事责任年龄“漏洞”故意杀人后逍遥法外,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平等与威严,是否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了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本文拟通过比较中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可行性。

【关键词】在校生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认知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7-0085-02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现行《刑法》是根据14周岁、16周岁两个临界点来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未满 14 周岁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任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年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者,仅对八类特定犯罪承担有限刑事责任②;已满 16 周岁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从我国的教育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初中、中专、小学以及少部分高中生都属于未满16周岁的年龄阶段。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必要

1.低龄化犯罪现象愈发突出

2001 年到 2005 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罪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6.68%、7.13%、7.93%、9.17%和 9.81%,[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总数、占比持续攀升。2010年某机构对全国15个省的3600 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平均犯罪年龄为15.32 岁,其中15岁以前初次实施犯罪的比例高达62.3%;13 岁以前初次实施犯罪的比例高达16.7%。[2]

2.暴力犯罪案件占比高

从该机构的调查数据来看,2010年相较于2001年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中,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类犯罪位居前三位,且占比逐年升高。

3.生理、心理成熟期提前

根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发布的相关数据,14周岁的男、女学生的平均身高已达163厘米和160.2厘米,与成人群体十分接近。在心理认识方面,在校生可以从互联网、电视、报纸等渠道轻易获取各类犯罪方法和法律知识,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有清晰准确的认识。

因此,将“有罪与无罪”的临界点设定为 14 周岁的舊规定,与现阶段在校学生的认知能力、犯罪能力、发案情况等社会情势变化并不相适应,不仅无法实现预防和减少在校生犯罪之目的,甚至可能沦为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变革已势在必行。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重构

1.无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正

参考中外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修改为10周岁较为妥当。理由是:(1)从犯罪能力看,10周岁以下处于小学低龄阶段,犯罪行为能力弱,且思想相对单纯。而10-14周岁的多在高小、初中、中专阶段,部分人员的身体指标接近成人,加上处于青春叛逆期,做事冲动、不计后果。(2)从认知能力看,我国在中小学都开设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常见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基本判断。(3)从司法实践看,10-14周岁的在校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例逐年上升,而且多数是蓄意犯罪、团伙犯罪。(4)从国际潮流来看,在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一起成为国际社会“三大公害”[3]的大背景下,各国普遍通过立法形式加大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

2.有限刑事责任的完善

笔者认为,立法者本意上是以良善的视角看待未成年人,认为未成年人多是初犯、偶犯,多是对法律懵懂无知犯下“错误”,但如果未成年人恶意钻法律漏洞,故意实施非前文所述八种、恶性相当的严重犯罪,司法机关只能受限于无法可依而无奈放任。笔者建议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相对刑事责任的范围,规定:“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的相当犯罪的,多次实施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在校生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

年龄下限的提前,并不意味着刑法打击面的肆意扩大,笔者建议应当以保护为主,并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慎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对初犯、偶犯的在校生,只要真诚悔罪,且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大的,一般不立案、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2)慎重适用监禁刑,主要是对触犯刑法的在校生,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在判处刑罚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3)诉讼权利受到保护,包括:审讯过程中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监护人到场,实行未成年人单独关押,严禁通过媒体披露他们的姓名、容貌、学校等个人隐私,推行在校生犯罪档案封存制度,等等。

注释:

①本文仅探讨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②相对刑事责任是指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的行为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 类特殊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超出这个范围以外的行为,行为人不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趋势定量分析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2]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法学论坛》2010 年第 127 期

[3]张利兆主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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