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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额把握问题研究

2017-12-27吴琦倩陈啸天王超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盗窃罪数额

文/吴琦倩 陈啸天 王超

盗窃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额把握问题研究

文/吴琦倩 陈啸天 王超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盗窃案件中未成人犯罪数额的把握不仅关系到刑事实体问题的认定,而且关系到刑事程序的不同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盗窃罪中的犯罪数额把握问题,从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盗窃罪中一般规定、数额较大减半构罪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对策建议。

盗窃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数额较大

1 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

盗窃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该章节中常见罪名有抢劫、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主要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盗窃罪中盗窃较大的把握

2.1 盗窃罪的一般规定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上述规定无论是成年人或者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同样适用的。但实践中就对未成年人犯罪中,若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款规定50%确定标准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2.2 曾在未成年人时有过盗窃行为,后继续实施盗窃案中50%标准的掌握

(1)司法解释就50%标准的相关规定

《盗窃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该条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有前述情形的行为人再犯盗窃罪,其构罪数额减半入罪,体现了对惯犯的打击,也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规定中就犯罪嫌疑人在未成年时曾因盗窃被刑事或行政处罚,其后再实施盗窃行为,构罪标准是否需要减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2)构罪标准不应减半

中国法院网乐安法院2016年11月15日刊登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后犯罪是否适用金额减半起诉》较为典型。被告人裘某在网吧上网乘旁边女士去洗手间之机,将其手提包窃走。经查,裘某窃走得手提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150元,总金额950元(当地盗窃罪为1500构罪)。再查,裘某曾在16周岁时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且已被封存。该文笔者观点为“裘某的行为达不到起诉标准,不构成盗窃罪,但要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大金额的行政处罚,使其不再犯罪”。对于类似的观点,实践中应当是占据上风。

笔者发现,持此种观点的理由如下:其一,未成年盗窃前科排除适用于法有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认定累犯的情节中,对成年后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对其未成年时所犯罪行不再作刑罚评价。其二,犯罪记录封存仅限于查询且须保密。就上述案件中,如认定裘某构成盗窃罪,势必要在审理查明部分叙述其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这样则明显违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强制性规定。其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保护。

(3)构罪标准应当减半

持前种观点的人虽不在少数,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人员认为,构罪标准应当减半。如前述案例中的裘某此次盗窃数额虽未达到《解释》第1条规定的标准,但是达到了《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数额标准,应当被起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有前述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前科封存制度,不等于前科的消灭,仅仅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作出的有条件的封存,所以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之前作为未成年人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办案机关可以查询并用于构罪数额减半的指控依据。在对公民定罪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当因为犯前罪时的年龄问题而区别对待。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4)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构罪标准应当减半。笔者认为曾在未成年时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后继续实施盗窃行为,数额较大标准不应减半入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文书应不予公开,从而使得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

3 呼吁立法机关尽快确定统一标准

据统计,我院近三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均为盗窃案。我院全部公诉案件中,盗窃罪占的比重也是较高的。截止到笔者写稿前,我院未遇到类似裘某案例,但平时与法院法官就上述问题进行过讨论,持二种观点的人员都有,据悉上级法院就此问题也没有统一标准。我市目前该部分规定是空白。笔者也了解到,其他兄弟院有遇见过类似问题,法院依照减半也已作出判决,该判决也已发生法律效力。这也说明,实践中就上述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笔者呼吁立法机关就上述问题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审判标准能够统一,对于犯罪行为不枉不纵。

[1]刘莹.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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