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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2017-12-27劳智慧张宇璇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现行税务机关税法

文/劳智慧 张宇璇,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文/劳智慧 张宇璇,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因其开放、便捷和高效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并开拓了新的税源,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许多与传统交易不同的特点,导致建立在传统交易基础上的各国税收法律制度都受到很大的冲击。信息革命在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的同时,也使税务机关面临新的避税偷税的防范技术挑战。目前,国际上并未对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问题达成一致的看法,但总的来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不断探索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电子商务;税收

1 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成为了当下最火热的新兴行业。

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飞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只能算刚起步的阶段,但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我们重点研究法律方面的问题,由于法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征,导致与规范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颁布。

2 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存在的问题

2.1 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的和行使的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公认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实质上一国政府或地区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

2.2 税务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在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基于传统贸易方式而确立的税务管理制度表现出局限性。如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税务登记方式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而为便利纳税人提供的网上纳税登记服务却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状态下应纳税主体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2.3 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与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交易的内容较传统的商业活动,范围要更广,交易对象也更加多样化,因为它包括但不限于有形商品、无形的产品比如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咨询等,这个直接交易的过程中省略掉代理机构、中间人、零售机构等在传统交易中出现的中间环节。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带来便利以及巨大的利益,但是在这过程中却出现了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

3 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3.1 与时俱进,赋予税法基本原则新的内涵

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税收基本原则的适应出现障碍,但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仍适用于电子商务,但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需要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在新的时代赋予它新的内涵,平衡税收政策与电子商务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且其中承载着抢占未来商机、增加就业和增强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等综合目标,对其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保持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3.2 合理征税,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首先,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一种合理的处理方式是,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借鉴欧盟在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中采用的收入来源地判定标准,即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收入来源地,由来源国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其次,为了避免税收流失,境内商品购买者或者劳务接受者向境外经营者支付外汇时,应当在支付外汇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否则不能付汇。这种基于消费者支付价款过程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不论是对于货物贸易还是劳务贸易都能够实现有效的稽查管理,避免税收流失。这就需要外汇局加强对汇收支数据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3.3 信息共享,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带来的税额大量流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让税务机关和银行建立起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联网的方式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之间的资金流向,从而达到对电商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交易的过程中因省略代理商、中间人、零售化构的原因造成的税款流失,也防止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为逃避祕务机关的监管采取高科技加密措施隐藏或者改变自己的交易记录造成税款流失。同时加强外汇管理,对于跨境交易中逃避海关的监管行为导致海关部口无法对其征收关税的行为可以得到遏制,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税额的流失。

3.4 加强征管,制定和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度

一方面,拓展现行实体法,如针对网络贸易无纸化的特点,规范网络贸易的纳税环节、期限、地点、纳税人身份、课税对象等相关要素的规定,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解决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之间的模糊点;另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立法的经验,出台专门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完善税款征收方式;增加税收评估制度;建立电子纳税系统。

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给我国带来诸多的税收法律问题,其实就其电子商务的实质就是传统的交易模式在网络上进行,其实只是交易场所发生了变化,现行的税法体系仍对其适用,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建议在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増加有关电子商务賴收方面的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对于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有关条款与电子商务税收冲突的予以修改;对于现行税法体系中极其落后的,不适应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予删除。

劳智慧(1993-),女,山西灵石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张宇璇(1992-),女,山西太谷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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