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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新税法速递

2017-12-27盛立中

首席财务官 2017年15期
关键词:计税资管纳税人

文/盛立中

李克强称,要继续把强实体作为关键举措,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努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轻装上阵。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7月17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中指出,要在稳定出口市场的同时主动扩大进口,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要研究降低有些消费品的关税,鼓励特色优势产品进口。要创造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在关税、进口检验、市场营销等方面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让市场发挥作用。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近在中南海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时表示:“我们的费还是太多了,尤其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还是偏高。”李克强称,要继续把强实体作为关键举措,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努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轻装上阵。7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加大降税清费力度;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

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实施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实施政策主要明确了如下内容:一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三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四是明确执行时间和衔接问题。为公平、合理起见,公告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以妥善解决新旧衔接问题。

政策点评:旨在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资管产品增值税2018年1月起正式开征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的规定。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政策点评:按照业内人士的看法,明确“3%的增值税征收率”比此前行业预期的6%的费率要低,而起征时点从今年的7月1日起推迟半年至明年1月1日,给了资管机构一个缓冲期,相对来说是“两大利好”。不过,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尚未界定清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该尽快出台,比如具体如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资管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是不是仅汇总核算一下总账,而不再是每一笔交易净价收益都要征税?尚待监管部门的细则指导,再对照进行系统改造、产品合同修订。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明确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点评:目前执行的营改增政策中,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对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贴现机构免征增值税。业内人士认为,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中,票据首次贴现时,利息收入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计征增值税,这与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实际执行中,有企业反映不同税务机关在把握税收政策界限时并不明确,有的严格按照首次贴现一次性征税、转贴现免税;有的地方则倾向于与会计处理一致,对当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征税。

明确建筑服务营改增试点具体税收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点评:现行营改增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纳税,不是可以自行选择的。

公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土地增值税。此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点评:举办国际体育赛事的中国式税收惯例。

明确《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口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政策点评:OECD最新发布的填报口径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政策旨在落实《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42号),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

税总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工作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工作。一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一名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货物劳务税、纳税服务、征管科技、信息中心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发票开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纳税人提出的诉求。二是创新工作举措,确保顺利开票。三是加强宣传辅导,提升服务水平。对于商场、超市等开具发票量大、面广的纳税人,要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避免企业因对政策理解不准确,产生开票不及时、不顺畅等问题。

政策点评: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保障发票顺利开具。

进一步做好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管理工作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政策点评: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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