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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财经DOMESTIC FINANCE & ECONOMY

2017-12-24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7年9期
关键词: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准则

国内财经DOMESTIC FINANCE & ECONOMY

粤港澳签署框架协议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框定六大重点

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广东省省长马兴瑞共同签署了《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意在深化内地和港澳交流合作,加深港澳参与国家发展战略,以提升三地竞争力,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表示,“基础设施等六大方面将是大湾区发展重点。”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共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着力支持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摘自经济参考报)

保监会启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为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要求,强化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2017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评估)工作。保监会已将相关通知下发至各保险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此次评估分为“保监会集中评估”和“保监局现场评估”两个阶段。保监会将选取人保财险、太平财险、平安财险、苏黎世财险、平安人寿、太保人寿、信诚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作为集中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为评估进场日,保监会将于9月30日前向集中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保监会集中评估结束后,各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开展SARMRA评估。2017年度SARMRA评估采取差异化评估原则,部分保险公司不纳入今年评估范围。未纳入2017年度评估范围的保险公司,若风险管理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保监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对其开展评估。(摘自中国证券网)

破除壁垒促分享经济发展

国家发改委、网信办、工信部等八部门7月3日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明确表示,要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做好配套的税收征管措施、纠纷解决机制、评价指标等内容。另外,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措施,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健全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科学准确评估分享经济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贡献。(摘自经济参考报)

财政部出台险企执行新会计准则过渡办法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险企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险企,符合财政部上述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该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摘自证券时报)

工信部与国投公司战略合作推进“中国制造2025”

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王会生签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开展全方位战略合作。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将按照“政府引导、协调推进、创新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产业政策与组织协调优势,国投公司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投资导向、结构调整和资本经营优势,着力在创新制造业投融资模式、组织实施重大工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创建产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走出去”、加强合作研究和人才交流等方面深入合作,共同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助力实现迈入制造强国行列的总体目标。(摘自中国新闻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公布

7月18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一是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价格测算;二是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五是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六是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此外,还包括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等。(摘自证券时报网)

中国将设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监管

财政部于日前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别于传统财务制度,《办法》专门针对国企境外投资的事前决策明确了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将设立国企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监管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办法》同时就国企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分别制定了境外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运营财务管理、境外投资财务监督的相关规定,实现了全过程的管理。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摘自经济参考报)

金砖国家服务贸易路线图浮出水面

8月2日,2017年金砖国家经贸部长会议在上海圆满闭幕。会后,会议主席、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出席新闻发布会,他介绍,本次经贸部长会议就批准建立金砖国家示范电子口岸网络、金砖国家服务贸易合作路线图、电子商务合作倡议等达成八项经贸成果。会议通过了《金砖国家第七次经贸部长会议声明》,就促进贸易发展、加强投资便利化合作、深化经济技术合作及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等达成了一系列重要共识。值得关注的是,服务贸易和电子商务将成为金砖国家合作的新亮点。钟山表示,部长们一致认为服务贸易是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的重要引擎。下一步将按照“路线图”的指引,切实加强信息交流、能力建设、协调促进等方面合作,并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选择旅游、教育、医疗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让服务贸易成为各国之间贸易发展的新亮点。(摘自经济参考报)

中国版“市政债”拓宽地方债“前门” 严防债务风险

8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部署打造中国版“市政收益债”,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并允许地方自行选择其他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推进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是财政部着力开好地方政府举债“前门”的动作之一。在《通知》发布之前,财政部已同相关部委联合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摘自经济日报)

最高法加大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目刑事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该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加强破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其中,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完善破产重整以及和解制度等。 该意见同时要求,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 (摘自中国会计报)

财政部全面启动《会计法》修订工作

8月17日,财政部召开了《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全面部署《会计法》修订工作,明确有关任务分工、重点研究内容、主要工作安排等。此次会议标志着《会计法》修订工作全面启动。财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许宏才出席会议并讲话,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赵鸣骥主持会议,《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张少春阐述了修订《会计法》的重要意义,结合《〈会计法〉修订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修订《会计法》的组织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从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民主立法、注重面向国际、坚持法德相济等4个方面,对修订《会计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摘自财政部网站)

三部门进一步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的鉴定方法。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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