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同股权取得方式下的纳税优化
2017-12-24李尚越
李尚越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不同股权取得方式下的纳税优化
李尚越
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对社会中的各种错配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达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效果。混改涉及的股权重组对企业的涉税影响重大且较为复杂,由于不同的混改股权重组面临的涉税问题都不一样,需要科学对比研究、预先规划。因此,本文从股权重组各方出资形式入手,分别对三种不同的取得股权方式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以期通过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混改带来利益最大化的效应。
混合所有制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印花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及支持经济的发展。混合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就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下文简称“混改”),混改将对各种错配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达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效果。混改涉及的股权重组对企业的涉税影响重大且较为复杂,若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将会加重各方的税负。目前,混改中涉及的股权重组形势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取股权;二是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三是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组合换取股权。不同的混改股权重组面临的涉税问题都不一样,需要科学对比研究、预先规划。只有提前做好各种纳税筹划方案,才能使得混改各方利益最大化。为此,本文将针对此三类混改中的股权重组方式进行探索,分别介绍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
一、现金购买股权
案例1:国有独资公司甲与民营的公司乙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进行混改。经双方友好约定,乙公司以现金2亿元购买甲全资子公司丙的40%股权。已知,全资子公司丙的注册资本为1.5亿元(实缴资本1.5亿元),未分配利润1亿元;甲、乙、丙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一)正常纳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甲转让旗下全资子公司丙的40%股权需要按照转让收入扣除历史取得成本(注册资本1.5亿元对应的40%部分)的差额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受让方的民营公司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丙公司也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额=(2-1.5*40%)*25%=3500万元
2.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方甲国有独资公司和受让方乙民营公司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0.5‰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应纳印花税额=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额=2*0.5‰=10万元
(二)提前纳税筹划
针对甲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丙的股权,税法规定可按实收资本的账面价值予以扣除,那么在丙股权转让前可考虑通过将1亿元的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金来增加转让时扣除基数,以减少甲公司在转让时的应纳所得税额。不过,丙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需要缴纳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国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丙转增资本后,甲转让丙公司股权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实收资本2.5亿元)后的差额。同样,作为受让方的民营公司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额=(2-2.5*40%)*25%=2500万元
2.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方甲国有独资公司和受让方乙民营公司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0.5‰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丙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需要按照0.5‰计算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应纳印花税额=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额=2*0.5‰=10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额=1*0.5‰=5万元
(三)纳税筹划前后对比
若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即进行股权重组,甲乙丙三方合计在混改过程中缴纳各种税款合计3520万元(3500+20);纳税筹划后进行混改股权重组,甲乙丙三方合计纳税额为2525万元(2500+20+5)。通过对比可发现,纳税筹划后合计少纳税高达995元(3520-2525),也就是说现金购买股权中转让方可通过增加股权转让成本的方式来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抵扣数量,进而达到降低税负。
二、非货币性资产置换股权
非货币性资产置换股权,是指股权受让方(民营公司、社会资本方)以各种可货币估值且依法可转让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转让方(国有企业或公司)手中的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
案例2:接上述案例1。现假设民营公司乙不是通过现金购买丙公司股权,而是通过其名下一处商业房产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甲全资子公司丙的40%股权。已知,该商业房产市场公允价值为2亿元,账面价值仅0.8亿元;其中乙公司全部总资产账面价值为30亿元。
(一)正常纳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被收购方转让资产(股权)占企业总资产(股权)不足75%的,被收购方需确认转让损益。
案例2中,由于甲公司转让丙公司的股权仅40%,明显低于75%,故需要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转让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样,乙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由于其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也需确认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额=(2-1.5*40%)*25%=3500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2-0.8)*25%=3000万元
2.增值税
根据2016年营改增36号文,转让不动产需要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民营公司乙产生销项税、受让商业地产的丙公司产生进项税,金额均为2200万元(2*11%)。由于增值税是抵扣制度,从全部的股权重组各方来看,增值税并未实际增加税负总额。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方甲国有独资公司和受让方乙民营公司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0.5‰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应纳印花税额=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额=2*0.5‰=10万元
4.契税
根据契税有关法律规定,商业地产受让方丙公司需要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其中契税的计税基础为受让不动产的公允价值。
丙公司契税应纳税额=2*3%=600万元
最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可知,房地产作价入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故乙公司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混改前纳税筹划
针对此混改,可考虑通过民营公司乙以拟置换出去的商业房产出资设立一家全新的子公司丁(100%持股);然后在股权重组中,可通过丙公司吸收合并民营公司乙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丁,按照协议,乙公司取得丙公司40%股权。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由于民营公司乙的股东在分立出全资子公司丁前后股权结构并未发生改变,则乙、丁两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并不会在分立前后发生任何变化,不会发生相关资产、负债转让的损益,即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同样,根据税法规定,合并时企业股东取得股权支付占交易额85%以上时,无需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无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本案例中乙公司转让丁100%股权取得对丙的40%股权,因此合并中甲乙丙丁四方均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中资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合并分立中新的资金账簿启用需按记载金额贴花,原先已经贴花的无需再度贴花。为此,本次合并分立并没有增加实收资本,则无印花税。
4.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分立中,分立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房产土地在股东身份没有变化情况下,免征契税;合并中,两家主体合并为一家且原股东未变化,受让方受让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为此,在此次合并中丙、丁均免契税。
5.土地增值税
与契税类似,根据税法有关规定,针对合并分立过程中产生的房屋、土地产权变更,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筹划前后对比
若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即进行股权重组,甲乙丙三方在混改过程中缴纳各种税款合计7120万元(3500+3000+600+20);若纳税筹划后进行混改股权重组,甲乙丙三方合计纳税额为0。通过对比可发现,纳税筹划后合计少纳税高达7120万元,也大大降低了混改的税负。
三、非货币性资产加现金购买股权
非货币性资产加现金购买股权主要指混改中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一方可能还需要支付或收到一定补价。
案例3:国有企业A为实现借壳上市,拟通过借壳上市公司B,两者达成相关合作协议。国有企业A通过其10%的股权(账面价值8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加额外支付15000万元换取上市公司B全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35000万元,估值为34000万元,其中房产土地为18000万元)。
(一)正常纳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A在购买上市公司B全部资产负债中,股权支付比例58.82%(20000/34000),不足85%,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同样,国有上市公司在转让全部资产及股份中产生亏损1000万元(34000-35000),不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以计入其他相关企业所得中进行抵扣。为此,该混改重组中仅国有企业A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A应纳税额=(20000-8000)*25%=3000万元
2.增值税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13号文《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中的资产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印花税
双方需按照合同金额适用于0.5‰税率贴花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有企业A印花税=上市公司B印花税=34000*0.5‰=17万元
4.契税
由于股权混改中涉及不动产转移,故作为不动产受让方的国有企业A需按照房产估值的3%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国有企业A应缴纳契税=18000*3%=540万元
5.土地增值税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转让不动产,需要增值才予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本次混改中并未实现土地增值,故无需纳税。
(二)混改前纳税筹划
国有企业A与上市公司B的混改重组过程可拆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国有企业A利用手中的货币资金15000万元购买上市公司B部分资产及负债;第二步,国有企业A利用其10%股权换取上市公司B剩余的资产及负债。
1.企业所得税
在第一步处理当中由于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需计算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的所得税。但是在本案例中由于资产估值与货币资金对价,并未产生转让所得,所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第二步中,由于转让资产超过企业全部资产的75%、股权支付比例也是100%,故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其他税费
有关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与筹划前相同。
(三)纳税筹划前后对比
若未进行纳税筹划直接重组,则各方合计纳税高达3574万元(3000+34+540);若筹划后重组各方合计纳税仅574万元(34+540),筹划后实现税收减免3000万元。
作者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1.黄速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经济管理.2014(07)
2.李春玲,李瑞萌,李念﹒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高管激励方式选择﹒财会月刊﹒20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