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
2017-12-24魏屹彬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公司
文/魏屹彬,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公司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
文/魏屹彬,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公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对于挺纪在前、执纪必严,以纪律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四种形态;挺纪在前;从严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1 认识领会“四种形态”深刻内涵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既体现党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又凸显党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1.1 “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的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新特征,为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任务和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有着特殊而重大的作用,既是重要的战略举措,又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基础在全,要害在治。
1.2 “四种形态”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一脉相传。“四种形态”的提出,也是党基于对“违法先破纪”这一规律的认识,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原则,折射出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光辉。
2 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的适用原则
“四种形态”是关于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挺纪在前的具体措施,为纪律尺子打上了四道“刻度”,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准确理解“四种形态”,总体上应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的五项原则,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纪律为标尺。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抓早抓小,对于发现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问题或者违纪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斩断违纪链条,阻断滑向下一种形态的路径。
3 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增加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违规行为的适配度,从而以最小组织代价换取最大纠错效果,让误入歧路者迷途知返,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和人文关怀。但是从目前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看,一些同志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偏差。一是认识有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委关联不大,一说“四种形态”全部推给纪委,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和思想倾向,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二是界定不明。一些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纪律处分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三是把握不准。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何时该宽、何时该严,缺乏明确认识。
一要正确认识。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份主体责任中有领导有管理也包含监督。从党内法规条例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
二是要准确界定。“四种形态”内容具体、指向清晰、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第一种形态是“四种形态”的基础,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第四种形态是前三种形态实施后的理想状态。现实操作中无论是采取谈话函询、组织处理,还是给予党政纪处分,一定要做出科学判断,视具体情况采取措施,注重形态转化。对违纪情节轻微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抓早抓小抓苗头;对那些给予纪律轻处分,但依照违纪性质和情节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同时建议予以免职或调整工作岗位,实现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结合。对于任何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只要不固执错误,以致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都要帮他把病治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让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能够放下包袱、迷途知返。让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甚至对抗组织者,受到严肃处理。
三是要把握尺度。“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要及时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水养鱼、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做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1]“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J].高波.中国纪检监察.2015(19)
[2]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J].熊惊峰.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01)
魏屹彬(1978—),男,政工师,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公司,主要从事纪律审查、案件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