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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拒付中的操作风险

2017-12-23张晖司马建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7年7期
关键词:快捷方式电讯受益人

文/张晖 司马建 编辑/白琳

开证行拒付中的操作风险

文/张晖 司马建 编辑/白琳

作为开证行应谨慎处理拒付,以保障自身和申请人的权益,规避操作风险,维护银行声誉。

信用证结算时,国际惯例赋予了开证行对有不符点单据拒付的权利,同时也提出了相应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UCP600第16条明确了开证行拒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并对拒付通知发出的时点、方式和退单(如有)等单据处理形式做了详尽的规定。如未按此条规定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因而,拒付该通知谁,如何通知,单据该如何处理才属有效拒付,是实务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背景

开证行:A银行山东分行

受益人:在香港注册并在M银行开立NRA账户的B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8879073.70(占合同总金额的70%)

货描:天然气发电系统机电设备

规定分四次索汇,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1)PART A:DRAFT FOR 45PCT OF SHIPMENT VALUE(I.E.TOTALLY UP TO USD5,707,975.95)(按总金额的45%索汇),

(2)PART B:DRAFT FOR 15PCT OF TOTAL AMOUNT(I.E.USD1,902,658.65)(按总金额的15%索汇)

(3)PART C:DRAFT FOR 10PCT OF TOTAL AMOUNT(I.E.USD1,268,439.10)(按总金额的10%索汇)

(4)30 PCT OF TOTAL AMOUNT ADVANCED PAYMENT OUTSIDE THE L/C. (总金额的30%在证外预付结算)

拒付该通知谁,如何通知,单据该如何处理才属有效拒付,是实务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经过

2016年12月2日,受益人持正本即期信用证在M银行办理出口交单业务,发票金额为USD12684390.60。经审核,本次索汇USD634219.53为上述PART C部分交单,存在如下不符点:已过效期,未提交“ONE COPY OF QUALITY GUARANTEE(质量担保函副本)”,且索汇金额为总金额的5%而非信用证规定的10%。

M银行立即向B公司提示上述不符点。B公司的解释是,索汇比例变小是因为机电设备的调试尚未全部完成,故与申请人协商允许索汇5%,并表示申请人已接受所有不符点,授权M行当日将单据径寄开证行。

然而,寄单后一个星期,M银行既未收到拒付电文,也未收到款项。M银行查询快递,确认单据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开证行工作人员签收。B企业则表示,正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等待了几天之后,M行仍未收到任何回复,准备向开证行发文查询及索汇,但B企业来电表示,申请人在与开证行沟通,指示M行暂不发电文,等待其消息,具体情况尚不清楚。M行一边等待,一边拨打B企业提供的申请人的开户行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跟进的过程中从受益人处了解到,原来开证行认为本信用证已过效期,无法在信用证项下付款,买卖双方正在沟通拟改为信用证外结算,以无偿放单等方式处理。2016年12月28日,M银行接到其香港分行的来电,告知香港分行签收了疑似开证行的退单。然而,香港分行对此是一头雾水。香港分行随即发来邮件附上扫描的面函和单据,正是M行寄给开证行的全套单据。

M银行经多方询问,终于在2016年12月29日联系上开证行A银行的业务经办人员。A银行人员表示,因申请人的授信额度原因,已将该过期信用证予以销卷,所以无法在系统上操作信用证付款。对M银行反驳的“为何未按国际惯例发出拒付通知”,A行人员坚持原已按申请人提供的M行电话致电,但无人接听,于是便通知客户告知受益人并视为已拒付,对M行的质疑和反驳不置可否。对于退回单据给M行香港分行而并非原寄单地址,A行人员开始坚称是按原寄单地址原路退回;但在M行拿出了香港分行的邮件作为证据后,却改口表示待查询快递后再予以答复。M行随即就整个情况联系受益人,表明可以为其向开证行索汇,但因该信用证金额较大,仍会有尾款无法结清,且所涉业务仍需买卖双方实务中合作跟进,故需更多地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和意见。受益人指示待与申请人最后协商后再处理。

2017年1月5日,M银行收到开证行A银行来电,表明其已将上述单据退回给M银行香港分行,已接到申请人通知在信用证外以电汇方式汇款给受益人,故此关闭档案。

M银行立即进行核实。受益人确认,申请人已将款项汇至其在香港开立的账户,已在信用证外收到款项;M银行香港分行也确认,已根据开证行的来电将退错地方的单据作废弃处理。2017年1月9日,受益人提交书面说明,M银行凭此在系统做注销处理。该笔业务在历时一个多月后终于办结。

业务疑点与分析

UCP600第16条对拒付的操作进行了规范。如果未按规范操作,则为失效的拒付,相关银行不得宣称单据不符,因而会引发很大的风险。具体操作中,有以下几个要点及注意事项。

拒付应通知谁

根据UCP600第16条C款,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UCP600第2条将“交单人”定义为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如果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拒付应通知作为“交单人”的受益人。归结到本案例,受益人通过M银行作为交单行向开证行交单,M银行在实施交单行为后,便有了“交单人”的身份和资格。故而,开证行的拒付电应向M银行通知,否则为无效拒付。且不论开证行是否致电M银行但无人接听,其 “已告知申请人,自会转告受益人”而不顾M银行及受益人是否最终知道结果的间接通知方式,也明显有悖于国际惯例。

拒付应以何方式通知,电话通知是否有效

依据UCP600第16条D款,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且须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之所以要求以快捷方式,主要是为了尽快让交单人知道单据被拒付的事实和存在的不符点,以便受益人修改并更换或另行处置单据。

关于“其他快捷方式”,ICC535 CASE12曾有案例: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但因议付行所在地发生地震,开证行的拒付电没有发送成功。开证行便向议付行的总行发出电传,要求其通知议付行拒付事宜,同时将拒付通知的书面证书以快邮方式径寄议付行。国际商会认为:开证行曾试图以电讯通知议付行,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果,因而,它利用快邮这种快捷方式,并尽力让议付行的总行将拒付通知转传递给议付行,该行为符合“使用其他快捷方式”的规定。假如开证行用信函通知不符点,当日又电讯告知由于信函通知的不符点拒付单据,这时该信函通知无效。因为在能够使用电讯方式的情况下,信函通知不符合惯例要求。

也就是说,拒付通知应首选电讯方式,在来自通讯机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电讯方式不可能的情况下,方能退而选择“其他快捷方式”。银行应以诚信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讯之外的其他方式中主动选取最佳者才能免责,否则一旦诉诸法律,则可能陷入被动。

那么,电话通知是否属于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开立信用证及修改涉及的“电讯传递方式”,并不包括“电话交谈”,这是R99及ICC516皆明确的意见。而在关于发出拒付通知的R262案例中,议付行面函上有电话号码,开证行在拒付规定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以电传方式通知拒付,但电传需要在3天后才能发通。开证行并没有使用电话等其他快捷方式。ICC表示:对开证行来说,慎重的做法是预留足够的时间以便在最后期限内仍能改换通讯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电讯方式包括电话,必要的话需以书面方式证实。

归结到本案例,首先在通讯正常的情况下,开证行并未以实务中最为常见的SWIFT电讯方式发出拒付电,拒付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其次,事后了解得知,开证行工作人员拨打的所谓的M银行的电话号码实际是申请人所提供的受益人客户经理的办公电话。而该工作人员在拨打无人接听的情况下,便通过申请人转告受益人,并据此认为已完成有效拒付。姑且不论系统正常情况下,拒付通知为何不使用SWIFT这一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即便使用电话方式,也应联系上交单人并清晰表明拒付意见,同时要以书面方式加以证实。按照UCP600第16条F款,开证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拒付后单据应如何处理

拒付通知要明确说明对不符单据如何处置。对此,UCP600第16条详细规定了四种处置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正如ICC在R482和R326中表述的一样,任何情况下,在单据付款前,单据的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在收到拒付通知后,受益人有权要求将单据退回。如果开证行选择退单,应在拒付通知中表明,并将所有单据原路寄回。

本案例中开证行在未发出拒付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寄至交单行的另一家分行,存在很大风险。幸好本业务为大型机电设备项下订购和安装的分期支款,货权凭证海运提单已于首次交单时提交,本次所交单据皆为买卖双方自制单据,不影响货物的提取。所以受益人和申请人最终达成的处理意见是受益人重新缮制了发票直接寄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指示开证行发电文给M银行香港分行,请其销毁误寄的单据。

开证行能以“因申请人原因已将过期的信用证注销”为由而省略拒付环节吗

本案例中,开证行声称因申请人授信额度不足,已将其过期的信用证予以销卷,所以无法在系统上操作信用证拒付。笔者认为,授信额度属银行内部管理的规定,与国际惯例并不冲突。对于开证行来说,首先要确保有效期内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或保证金充足,涵盖整个期限和金额。如果授信额度不足,可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如信用证已过效期,开证行应及时发出拒付通知解除自身的付款责任,而不能以任何理由省略拒付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有可能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交单,有效地有可能在受益人国家,指定银行还有5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间,此外还有快递寄送的在途时间,所以银行内部在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时,要考虑在过效期后的合理时间内信用证才能注销,且即使注销了信用证,也应在系统中设置“注销恢复”功能,以备虽然有不符点,但申请人仍愿意付款赎单的情况发生。

在本笔业务的处理过程中,A银行开证经办人员并非其单证中心人员。由此联想到在银行内部管理中,需要把握好单证中心与所属分行的职责划分,避免出现分行经办人员由于技能水平不够,违背惯例进行操作进而影响银行声誉的情况。而对于分行单证人员来说,则需提高学习能力,保持高度的责任心,才能避免和防范各种操作风险。

案例总结与启示

受益人在签署合同和处理单据时注意预留足够的有效期限

一些信用证按行业惯例会规定首款和尾款的支付条款。一般首款通过提交发票和货权凭证支付,尾款的支付会安排在安装、调试、验收或检验完毕后。类如本案例中的设备结算,由于周期较长,受益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并视情形预留更长一些的有效期,避免在出现意外延期以及日后的修改中处于被动。如期限过长或不确定,受益人还可与申请人协商在信用证中加入诸如“尾款所需单据可在有效期后提交”或“尾款不受有效期的约束”等类似条款,以备调试、验收等期限在计划外延长时能够保障自身权益。

双方银行应注意的事项

作为开证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拒付等各个环节按规定办理。按照惯例,不符点必须要在最长五个工作日的审单期限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否则无权解除付款责任。本案例中,开证行原本可依据实质性不符点拒付,但没有把握住机会。作为开证行应谨慎处理拒付,以保障自身和申请人的权益,规避操作风险,维护银行声誉。

作为交单行,亦应严格遵循国际惯例,维护客户应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尊重客户的意愿,保障客户的最终利益。本案中,M行向客户明示,可以协助客户向开证行索偿,但考虑到买卖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及长远的业务往来关系,最终遵照客户的意愿,并指导客户以最少的费用、最快的时间进行了妥善处理,获得了客户的赞誉。

作者张晖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单证中心
作者司马建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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