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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货贸外汇管理探讨

2017-12-23于兵吕帅潘进富编辑谢松燕

中国外汇 2017年7期
关键词:资金流保税区保税

文/于兵 吕帅 潘进富 编辑/谢松燕

保税区货贸外汇管理探讨

文/于兵 吕帅 潘进富 编辑/谢松燕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模式和物流模式多样,货物流与资金流关系复杂,给在当前形势下的特殊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鉴此,笔者基于青岛保税区对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关系分析

2016年,青岛保税区货物进出口68.1亿美元,其中进口48.3亿美元,出口19.8亿美元。货物贸易项下收支总额108.3亿美元,其中支出57.7亿美元,收入50.6亿美元。资金货物比达159%,其中出口资金货物比255%,进口资金货物比119%。之所以出现货物流与资金流背离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税区企业身份及经营方式的特殊性造成外汇收支与进出口报关模式多样,进而产生货物流和资金流匹配关系复杂的问题。

资金流大于货物流的情况

一是境内转卖业务,资金流大于货物流。该业务可分为现货转卖和提单转卖。以提单转卖业务为例,区内企业从境外购买货物,货物尚未到港之前,企业将提单进行转卖,赚取差价。一张提单可能被转卖多次,最终或由境内区外企业进口报关;或由区内企业办理进境备案手续,进保税库后再转为区内现货流转。在转卖贸易中,区内企业只有资金流而无货物流。如某橡胶有限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批橡胶,并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在货物到港前,又同区内企业C签订销售合同,将提单转让给了C,并收取了C的货款。该业务造成该橡胶公司发生了资金收付,却并未产生海关进出口报关数据。

二是离岸转手贸易,有资金流无货物流。离岸转手业务与境内提单转卖业务类似,保税区企业以中间商身份出现,上下游客户均在境外,货物的发货港和目的港也在境外,货物的运输不入中国关境,因此并无货物流统计。但区内企业作为中间商,与境外企业存在跨境资金交易。如保税区AM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氧化铝贸易,从境外母公司批量购买货物,转卖给东南亚国家客户。货物由母公司直接发往东南亚国家,全程未入中国关境,无货物流统计。

三是代理区外企业收汇业务,资金流大于货物流。保税区企业凭借区位优势带来的境外客户资源,从境内区外工厂购买商品出口,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区内企业从境外收汇后扣除差价利润再将货款划转给生产厂家。这种经营模式下,区内企业只有跨境收汇数据,而没有海关报关数据,从而导致企业跨境资金流大于货物流。如青岛某公司主营轮胎出口贸易,公司根据国外客户C的订单向境内区外工厂B进行采购。货物由区外工厂B直接报关出口,该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再向区外工厂进行划转。此业务造成企业产生跨境收汇而无出口报关物流数据。

货物流大于资金流的情况

一是保税仓储业务,货物流大于资金流。保税区物流企业利用其保税仓储优势为境外企业或境内区外企业代办货物进境备案手续,货权属于境外企业或境内区外企业;待货权企业将货物转卖后由货主直接收付汇,仓储企业仅收取仓储费用和代理手续费。这种模式中,仓储企业只有货物流数据而无对应的跨境收付汇数据。

二是企业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转关移库,有货物流无资金流。若货权在同一企业名下的货物由境内一个保税监管区域转移运输至另一保税监管区域,海关会向区内企业出具进出境备案清单。因尚未发生销售,故有货物流而无资金流。如企业在青岛保税区、西海岸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的保税仓库之间转关,并不涉及资金收付,但产生货物流信息。

三是“二次报关”造成的海关数据重复统计,货物流大于资金流。保税区企业将已购买的保税货物转内销,货物从境外入区时已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后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造成进境备案清单与进口报关单的数据重复。如青岛保税区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进口天然橡胶入保税库时办理一次进境备案手续,在区内加工成复合橡胶后出区时缴纳关税,并以自身名义再次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也就是说,同一批货物两次报关,而仅发生一次付汇,造成海关进口数据大于跨境付汇数据。

货物流与资金流基本匹配的情况

自营进出口。这种经营方式下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出口业务待遇相同,享受同样的进出口报关、结售汇政策,其货物流和资金流基本匹配。但短期内可能出现因贸易信贷因素(如预收货款、延期收款)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错配。

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监管体系无法满足保税区的外汇业务发展。保税区企业外汇业务操作相对复杂,经常出现一笔进出口对应多次收/付汇或没有外汇收支的现象。其业务运作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很容易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况。若机械地参照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体系的监测指标(如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和资金货物比等)进行监测,将会导致保税区内大量业务正常的企业进入重点监测库,徒增现场核查的工作压力,核查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达不到外汇监管的目的。

货物资金匹配关系复杂,易催生企业融资套利等违规行为。以提单转卖为例,多数提单为“to order”形式的不记名提单,可转手给任何企业而无需背书,转让流程也无需在任何部门登记,因此银行和监管部门无法从第三方获得提单的流转信息,难以掌握转卖交易的全链条。这为企业融资套利或逃汇提供了便利渠道。例如,企业进口100万美元橡胶,以15%保证金办理期限为90天的信用证并叙做进口押汇,企业将提单转卖后可套取80天以上的资金使用权。此时,提单不再单纯是“货权凭证”,而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融资标的”。部分企业甚至通过“借单”或伪造提单套取银行资金,一笔提单转卖多者可达到10手以上。转卖链条上每个企业都可用这同一笔提单获取银行资金,最终产生“货值×转卖次数”的资金杠杆效应。若短时间内橡胶价格暴跌或转卖链条上某个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则整个链条上所有企业都可能出现资金违约风险。

保税转卖业务国际收支统计标准模糊,易造成统计误差。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对“一头在外”的提单转卖业务规定了“意向交易”申报原则,即对保税区企业从境外买入、转卖至另一保税区企业或从另一保税区企业买入、转卖至境外的提单转卖业务,在付汇时,若区内企业意向将该票提单转卖出去,则按照保税监管区物流转卖进行申报;若意向该票提单卖给境内企业报关进口,则按照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等实际报关交易方式申报。而在实际操作中,一笔提单转卖次数可多达十余次,而在商业银行追溯企业时,企业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完整的流转过程,致使其申报统计难以完成。还有很多企业按照意向进行的申报并非是最终真实的交易情况,也会造成统计误差。

统计标准不统一,增加监管难度。自2015年5月以后,仓储货物的货权变更直接由仓库出具货权证明,企业无需向海关申报,海关不对仓储货物货权变更情况进行记录。此改革简化了企业操作,但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了难度。由于各仓库的统计缺少统一标准和统一要素,对数据信息保存方式和期限也均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无法进行数据的统一收集和处理。这导致此种保税区交易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无法匹配,给对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监管带来了困扰。

提升监管效力

优化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是以企业为主体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依据区内不同业务模式的贸易流程、资金流与货物流的数据特征和申报规则,将区内企业根据业务模式和“从大”原则进行科学标识,实现分类灵活监测。二是设置保税区专用指标。针对资金流与货物流匹配的业务,可参照区外总量核查方法进行监管;而对保税业务,可设计专项指标,对其实施差异化管理。三是精准筛查后再深入现场核查。将核查指标异常的企业精准剥离出来,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打击利用区位优势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资金非法流出等违规行为。

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真实性审核。如出台补充细则,明确保税区转卖业务需提交的凭证。对于提单转卖业务,建议在现行法规基础上简化境外付汇单据,要求企业提供业务说明及保证书,说明整个业务流程,包括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运转过程,并要求企业承诺业务真实性;在提单背书转让时,要求企业详细列明转让双方企业名称,以便于追溯转卖的上下游交易方,对交易信息进行追索性调查。

明确对保税监管区物流转卖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规范统计原则。如对区内“转卖”业务设计单独的交易编码进行专项统计,以便与真正“两头在外”的离岸转手买卖加以区分;同时,对“转卖”项下外汇收支实行专用账户管理,规定企业“转卖”项下外汇收支必须通过专用账户来办理。以上措施可便于外汇局有效开展相关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区内资金异动,为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抓手,使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外部协调,提升监管合力。强化外汇局同海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规范境内仓单转卖货物流的统计,逐步建立境内提单转卖流转环节的货物流统计监测制度,在不增加海关管理成本的同时,提升海关单证的使用效率,便于外汇局更有效地借力监管。

作者单位:外汇局黄岛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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