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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

2017-12-23朴铭实

税务与经济 2017年3期
关键词:信用金融发展

朴铭实

(吉林警察学院 经管系,吉林 长春 130117)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拓宽了多种投资渠道,提升了社会闲置资金的配置效率,推动了金融领域产品的创新及发展,带动了众多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网络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及信用机制不健全的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各种风险,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平稳地运行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界定

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如火如荼,但迄今为止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认识和界定。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但互联网金融并没有跳出金融的范畴,成为另一种“新金融模式”。国外经济学者Franklin Allen、James Mcandrews、 Philip Strahan发表的题为“E-Finance: An Introduction”的论文,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机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经济学家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便捷、市场交易双方透明度极高,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在网上谈判,绕开了传统银行券商,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并促进经济发展,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2]谢清河认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金融服务者提供一个主机,用户终端通过计算机或者通信网络,使用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进行操作的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在前者的基础上还包括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3]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金融的范畴,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研究应当从其金融的本质出发。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网络技术和金融的深度契合。从狭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为终端用户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从广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一身的融合性资源,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互联网机构所参与的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网贷行业运营平台达到了2595家。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推陈出新,P2P、众筹等新模式不断涌现,涉及的领域与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通过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4]下面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银行、在线理财、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虚拟货币五种模式的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的梳理。

第一,电子银行模式与在线理财模式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银行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务拓展到网上,通过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向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如一些银行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业务。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标志着我国电子银行模式的诞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电话银行业务、信息银行业务及手机银行业务先后兴起,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方面,网上银行占比86.7%,成为仅次于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较为普遍使用的模式。[5]在线理财是指理财者通过网络平台,办理保险、基金、银行服务等众多理财业务。在线理财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行24小时的营业模式,与线下理财方式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深受理财者的青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线上理财产品种类不断翻新增多,拓宽了广大客户的理财渠道。但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传统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及在线理财模式的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客户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手机、计算机面临遭受病毒及黑客入侵的风险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此类新兴金融模式的发展。

第二,第三方支付模式与网络借贷模式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安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模式。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是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用桥梁,买家在购物网站挑选好商品点击支付,此时买家把钱支付给了第三方“淘宝”平台运营商,等买家收到货物,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淘宝”平台再将购物款支付给卖家。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支付宝扮演的就是一个信用机构的角色。根据艾瑞咨询调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用户使用模式方面,第三方支付占比达95.6%,是大众较为普遍使用的支付模式。再如网络借贷模式:网络借贷是指借方和贷方在网络信贷平台上通过信用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完成借贷。当前网络借贷主要有P2P和众筹两种信贷模式。P2P小额信贷是一种个人到个人的信贷模式,通过网络直接将借贷双方联系起来,消除中间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P2P模式提供的大多是小额度的贷款业务,在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信用交易的同时具有分散贷款风险的优点。P2P模式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主、大学生创业等。众筹融资是个人或集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筹款项目及与之相关的创业规划书吸引投资者投资,以此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互联网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第三方支付与网络借贷在为人们的经济活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安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们的健康发展与社会认可度。

第三,虚拟货币模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安全隐患,发展前景堪忧。在2013年,火爆的比特币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在网络游戏平台、网络影视平台及网络购物平台上虚拟物品的货币都属于虚拟货币运营模式。虚拟货币在给我们的交易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容易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致使一些网络游戏平台及网络影视平台的运营机构存在充当犯罪工具的风险。同时虚拟货币模式还存在一定的网络安全风险。在网络时代,黑客盗用安全密码进行非法获取比特币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会造成比特币持有人的财产损失,而且会影响到比特币的价格。我国的一些银行不支持比特币的兑换业务,虚拟货币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三、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类型

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法律、信用等几方面主要风险。深入认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因素,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一)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互联网金融的大量业务都是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完成的,因此其面临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存在外部性的网络技术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计算机运行环境的安全状况。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计算机遭到外部网络黑客的攻击,将会对网络金融机构造成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交易的过程中如遇到网络信息传输技术故障,也会影响到其运行效果;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外界病毒入侵的风险等。例如由于用户集中在某一时间段的访问量过多,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崩溃的事件屡有发生。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内容性的网络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计算机硬件落后、磁盘遭破坏、系统软件存在漏洞、系统瘫痪等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使互联网金融随时面临运行中断的危险,威胁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正常运营。此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因用户身份泄露,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盗取用户资金的风险。近些年来,用户网银卡里的资金通过网络被窃取的网络金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技术风险不容忽视。

(二)法律法规风险

当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性,这已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我国现有的金融领域的监管法律主要有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金融领域的监管法律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上,而缺乏针对网上金融项目及网上金融机构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制的往往是一些批复、办法、通知等,如《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等[6],由于相关的规范缺乏针对性与完备性,无法满足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客观需求。在立法方面,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身份的确认、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合同细则的法律确认、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准入金融领域的法律确认等等,使得多方交易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市场交易主体一方面面临着权益损害而无法依靠法律途径维权的窘境,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一些不法市场行为主体钻互联网法律法规缺失的漏洞,从事不法经营活动的风险。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严重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最大特点是虚拟性,这就必然使其面临信用方面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网上债务人到期不能履约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点——虚拟性决定了其网上信贷业务是一种非面对面的业务活动,相关合同的履约存在法律难追究的风险;网络信用档案体系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切实地考察贷方的信用;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交易业务是在虚拟的网上进行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这种非交易双方面对面的交易,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确认交易者的身份及信用情况的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因此,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的可控性较差。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有的企业钻法律漏洞,故意隐瞒有关信息;有的网上购物类交易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与真实货物相差悬殊,欺骗性的网上购物陷阱比比皆是。针对愈演愈烈的信用风险,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互联网金融行业失信风气的蔓延。

四、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防范风险既是规避风险的基础,也是规避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全面、有效,决定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否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安全的网络运营环境

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内外部网络技术风险,应采取多种途径来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营环境。首先,加强与第三方网络技术行业的合作,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安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网络技术行业。第三方网络技术行业具有技术优势,把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业务外包给它们,可以有效地降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同时,这种外包的方式还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系统软件、硬件更新换代速度走在网络技术应用的前沿。其次,对互联网金融业内工作人员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整体的抗网络风险的能力及意识。最后,运用加密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二)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

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法规缺失的风险,需要加强立法,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提供前瞻性、系统性、可行性的法律规范。在立法上,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设定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提前设定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原则及覆盖范围。及时制定网上放贷规则,用法律规范P2P的网上金融行为。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领域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构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框架,使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在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细则。如国家应制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业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细则等。[7]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一方面,及时加强立法,避免立法工作的滞后性,紧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制定符合其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其法律自律意识。通过加强立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指明方向,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构建社会网上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破解互联网金融领域面临的信用风险。首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档案网上数据库。当前我国各银行虽然已经开始着手建立个人用户信用档案数据库,但还有待完善。应该把个人信用档案的构建推广到各行各业,建构起全社会的系统完备的网上信用档案数据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的虚拟性特点,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档案数据库,根据其信用情况授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及时公布失信的市场行为主体,加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黑名单,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者提供可靠的信用参考,以降低交易风险成本。最后,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要定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发展情况不断修改、补充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以规避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1]Franklin Allen,James Mcandrews,Philip Strahan.E-Finance:An Introduction[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02,22(1/2):5-27.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硏究,2012,(12).

[3]张晶.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潜在风险与应对之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4,(4).

[4]李东华,朱烨东. 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5)[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5]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J].金融世界, 2016,(2).

[6]尹衍祥.WTO框架下的中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2.

[7]罗行.互联网时代金融业的发展格局[J].商,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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