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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
——以丽江纳西族口述文学作品保护为例

2017-12-23黄露莹

市场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纳西族文学艺术民间文学

黄露莹

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
——以丽江纳西族口述文学作品保护为例

黄露莹

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对激发民间创作力,繁荣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特征出发,以丽江纳西族口述作品为例,结合国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分析我国少数民族口述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法律保护的建议。

口述作品;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西族

一、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一)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的含义

在法律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特定的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并被群体认可,反映该群体的文化特点与价值理念,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具有很高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①刘窗赁.民间文学芝术保护的立法探索与比较研究[J].费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06)322.其形式多样,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神论、礼仪、手工艺等。具有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的特点。民间艺术作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具体的保护内容和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口述作品是指运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它主要是听觉的、时间的、流动的艺术,它以语言为手段,以声音为载体,有感而发、临机创作、即兴完成、瞬间即逝,并以口述为原始的表现形式的作品。对于口述作品,版权体系国家与作者体系国家不同,版权体系国家以“作品的本质系纯粹之财产”为观念基础,要求作品必须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固定下来才受著作权的保护,而作者权体系国家认为作品的本质是“人格之外化”,著作权的正当性源自于作品与作者的人格关联,认为著作权是自然权利,自动产生。我国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动产生,口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结合法律意义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定义和口述作品的含义,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族群中不明身份的创作、反映该族群的文化特点和价值观念,以口头方式表现并为该族群世世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民间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

(二)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的特征

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具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兴的口头表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都可以创作出口述作品。口述作品可能比文字作品更多,但由于它们并没有被固定下来,大多也就慢慢消逝了。少数民族世世代代相传的神话传说形成的是口述作品,若被整理成书面作品,则形成了文字作品。二者内容上虽然还是基本一样的,但是作品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1.创作成果的民族性

创作成果的民族性显著特征是通过社会族群世世代代间不断传承,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汲取创新,进行的不单单是个体的,而是持续创造活动过程的结果。许多民族传说得以流传至今,正是因为在流传过程中,一个族群的人不断为其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加贴近生产生活的日常需要。纳西族人民集体创作的《创世纪》是一部描写纳西族人民开天辟地,与大自然长时期斗争,赞颂人类不屈不挠、勇于开拓的精神,歌颂劳动、歌颂爱情的长篇史诗。这部史诗凝结着纳西人民群体智慧创造。

2.创作主体的口头性

创作主体的口头性是指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存在价值的核心在于其本质的无形性,形成在人文化思维观念中,并未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其思想和情感已经借助声音表达出来,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能为外界所感知。不同的地域空间形成不同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随着时间长期积累,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依靠一个民族的世代相传。纳西族有很多以口头方式表达的传说、叙事、民族歌谣。以传说为例,内容丰富,涉及山川、风物、节日等,这些传说依靠纳西族口口相传得以流传。相传,在玉龙雪山玉湖边有棵橘树,每年硕果累累,又称作“龙女树”,当地流传龙女是纳西族木氏土司的女儿,曾与一位英俊的牧羊青年相爱,然而土司认为这门不当户不对,有伤风化,囚禁龙女,将牧羊人烧死。悲伤欲绝的龙女夜夜痛苦,泪水汇成玉湖,龙女化成橘树。纳西族人民把反抗压迫,对婚姻自由的向往诉诸于传说。少数民族口述作品表现形式丰富,或许是一个谜语、或许是一个小故事,其中蕴藏着生活中的大道理,人类学的背景、思维视角及观察方法,尽管没有固定的表达,却蕴藏着丰富内涵的属性。

二、保护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必要性及现状

民族历史大剧《木府风云》取材于纳西族真实的故事和传说,以电视剧艺术形式全景展现纳西族辉煌历史,凝聚了丽江古城千年的文明和纳西族人民博大的智慧,受到观众的热捧。优秀的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有广阔的利用空间,其合理利用可以带来巨额经济利润,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口述文学艺术作品不仅是蕴含文化内容的宝库,更成为时尚、娱乐、旅游界的宠儿,成为生产的推动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对口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滥用,特别是非原创主体的利用者,片面迎合市场,不深入了解群体发展历史,篡改民间文学历史,歪曲民间文学艺术原貌的行为,损害群体情感。采用著作权法限定和规范对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保障原创主体正当利益的实现。

发达国家往往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秀传统文化开发文化产品,一旦这些文化产品成为私权的对象,发展中国家对此加以使用则需要付费,这有违公平,更严重的是在这个商业利用的过程中还会发生歪曲篡改,损害民族感情。世界上最早以法律规制民间文学艺术行为的尝试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如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一些国家直接在版权法中将“folklore”作为保护客体,并将其界定为由群体创作且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成果。《伯尔尼公约》第 2 条要求成员国对“文学和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并没有提及“民间文学艺术”,目前国际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可以用“作者身份不明”来保护,即使其有部分可能与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有重合,也不阻碍保护的特性。①哈孜依那.吾拉孜别克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制度研究——以新疆“窝依乌”“六十二阔恩尔”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 2015 年 6 月.

我国拥有丰富的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各种文化权利,1985 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认识到无形文化的重要性,2004 年 8 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4 年国家版权局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积极推进“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目前我国云南、贵州、福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地方性法规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和系统内实施,效力层次低,缺乏权威性,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台湾地区 2007年出台了《原著居民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在民族文化独立特别保护权利法上迈出重要一步,值得大陆借鉴。实体法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无法可依,造成权利主体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中断文化的传承。

三、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保护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为少数民族口述文艺作品提供全面和合理的保护,但是新的法律的出台面临各方利益博弈,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尽管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尽快制定出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聚居地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重视地方民族群居地的传统历史文化,当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在适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可以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作出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当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②冯超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J].经营管理者;2009 年 05 期.

关于少数民族口述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社会群体。尽管创作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庞大,范围广,其传承涉及一个群体的创造、发展、保存,遭遇侵权是举证困难,但这不能否认有关社会群体成为口述文艺作品的权利主体。少数民族口述作品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其保护可以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改变著作权人弱势地位。由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和维护,并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该民族文艺作品的发展和传承。2000 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经费不足,保护效果不如预期,可以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得收益设置专项基金,保护一些依靠传承人口述和行为传承的工艺、技艺等民间文化遗产。

著作权的财产利益保护具有保护期限,一旦超过保护期限,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加工、修改、完善形成,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嬗变过程的产物。这决定了对它的保护期限与一般作品的保护应有所区别。③李磊,从著作权法的视角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 年 05 期.由于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传承的延续性和漫长性的特点,难以确定保护期限的起点,其保护期限不应受到限制。2014 年国家版权局公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少数民族口述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界定,直接决定对少数民族口述作品保护程度,需要平衡创作者、使用者、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过高的保护程度会限制文化的发展与传播,过低的保护程度,会损害创作人、传承人的创作热情。但至少应当包括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许可权、专有使用权。

注明作品来源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注明作品来源权是创作主体,在其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身份的权利,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由民族共同创作,使用人在利用时,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注明。如《丽江千古情》是在深挖丽江纳西族长达千年的历史和传说上创作的,在演出时应当注明由丽江纳西历史传说改编而成,在具体章节时表明具体历史和传说。如序纳西创世纪——根据纳西民族史诗《创世纪》改编而成。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可依《伯尔尼公约》第六条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更改,或者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者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即使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应当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许可使用权和专有使用权属于著作人财产权。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防止他人非法利用。对少数民族口述作品利用方式有复制、发行、表演、整理、改编等。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少数民族口述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合理报酬。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营利性使用,不必取得同意,但应合理使用,不得篡改。

专有使用权是指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的来源群体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的传承依靠特定的群体依据一定传统和习惯的使用,这些群体是少数民族口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保持者,他们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D923.4

A

1008-4428(2017)06-115-03

江苏大学科研立项、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

黄露莹,江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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