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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

2017-12-23张尤佳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9期
关键词:收汇发运受益人

文/张尤佳 编辑/韩英彤

审慎对待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

文/张尤佳 编辑/韩英彤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确保银行与客户顺利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和融资,银企双方应该注重专业能力的提升与风险意识的培养,切实防范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隐藏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表意不明条款,即指信用证文本中措辞混乱、词不达意,导致含义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条款。信用证是银行审单的基础,表意不明的条款会使银行单证业务人员与出口企业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对单据不符点是否成立或单据的处理方式产生争议,从而增加银行的操作风险与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为了防范表意不明条款的风险,使国际结算能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对四个案例的分析,分别从进出口方银行与出口企业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四则案例

案例一:装运次数表意不明

信用证43P PARTIAL SHIPMENT 栏位指示,该笔信用证不允许部分发运,但在45A显示的货物描述为:“35.2公吨甲氧基钠粉末,17.6公吨应于5月10日发货,其余17.6公吨于5月15日发货。”在此情况下,出口企业若按照货描指示分为两次发运,那么与信用证43P栏的“不允许部分发运”相矛盾;但若一次发运,则与45A指示相矛盾。

案例二:卸货港指示模糊

信用证43F PORT OF DISCHARGE栏位显示,卸货港为孟买新港,但在47A有条款如下:“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孟买新港的5箱二氧化钛LR-108,准备一份发票与一份提单;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孟买新港的二氧化钛LR 982、LR 972,准备一份提单;对于从上海整箱发货到金奈港的二氧化钛LR 996,准备一份提单。”可以看到,该信用证43F统一规定卸货港为孟买新港,而47A又对不同细分货物规定了不同的运输路径。

案例三:付款期限表意不明

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为装船日后180天。47A有条款如下:“无论汇票期限如何,请即期向偿付行索汇。索偿要求应不早于装运日后45天发出。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承兑费用及贴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该信用证既显示即期向偿付行索汇,又强调需在装运日期后45天索汇,导致无法确定此笔信用证为即期收汇还是远期收汇。如果指定银行即期索汇,开证行可能以提前索汇为由追索罚息;如果指定银行为了规避风险选择在发运45天后索汇,则可能延迟受益人的收汇时间,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造成影响。

案例四: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指示矛盾

开证行BANK A,偿付行BANK B,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为装船日后90天。47A:ADDITIONAL CONDITIONS栏显示:“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将扣除相应利息和费用对受益人进行贴现,即期付款至受益人账户。”78:INSTRUCT TO THE PAY/ACCEPT/NEGO BANK栏显示:“若收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将在到期日授权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汇。”该信用证47A显示,开证行会进行贴现,且由开证行直接付款至受益人账户;而78栏却显示,到期日付款,而且是由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向偿付行索汇。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信用证对于装运次数表意不明;案例二中,信用证对于卸货港指示模糊。这两个案例均为条款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履行了其中一条就无法实现另一条。这也就是说,无论怎样做,都有可能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此类矛盾条款在日常业务中并不少见,例如:在无特殊说明时指定FOB价格,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却又要求受益人提交能证明已寄送正本提单至申请人的证明;利用信用证和修改构筑矛盾,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单据,后修改为空运方式,但是对运输单据却闭口不谈,等等。

案例三中,信用证对于付款期限表意不明;而在案例四中,则不论是付款期限还是付款方式,信用证都未给出明确清晰的指示。这两个案例中的表意不明条款虽不影响单据的审核与不符点的认定,却会影响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增加收汇时间的不确定性;同时,对银行面函的制作等具体内部操作也会造成困扰。

本文列举的四个案例主要涉及条款指示相互矛盾的情况。在实务中,同样存在许多信用证措辞混乱、词不达意的情形,如“NETT FOR NETT ACTUAL WEIGHT INVOICE SHOWING GROSS WEIGHT ALSO.”(措辞混乱)、“PACKING LIST INDICATING QUANTITY/NET WEIGHT AND GROSS WEIGHT OF EACH PACKAGE”(其中的“OF EACH PACKAGE”修饰对象不清)等。

表意不明条款的表现形式各异,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申请人与开证行两个方面:

就申请人而言,问题可能出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填写开证申请书时,由于对国际惯例认知有限,或文字水平有限,导致信用证条款含义模糊或自相矛盾。

就开证行而言,问题可能出在审核开证申请书时,未能对申请人表意不明的指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细化;或在开立信用证时操作失误,如未删除固定模板或拼写错误等,导致信用证前后语义或表述不一致。

案例启示

信用证条款无法清晰、准确地表达信息,不仅会损害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影响贸易双方顺利合作,同时也会影响信用证功能的发挥。为了保障各方权益,确保银行与客户顺利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和融资,银企双方应该注重专业能力的提升与风险意识的培养,切实防范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隐藏的风险。

其一,开立信用证时,作为进口方银行的开证行切不可对开证申请书中的表意不明条款视而不见。根据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V款关于“开证申请人承担其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中所有模糊不清导致的风险。除非申请人明确做出相反指示,开证行可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便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得以使用。开证行应当确保其所开立的任何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的规定,信用证开证行应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尽力说服申请人对表意不明条款做出修改,保证信用证语言规范、准确、无歧义。如遇申请人坚持拒绝修改的,应向其警示后续操作中的相关风险。若开证后收到通知行或指定银行来电询问条款的确切含义,应在第一时间予以解释与澄清。

其二,作为出口方银行,银行在作为通知行进行信用证通知时,应仔细审核所有条款,对于语义不清、表意不明的条款,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把握条款的确切含义,并在必要时联系开证行改证予以澄清,避免货物发运后再联系改证而使受益人陷入被动局面。

银行在进行单据审核时,若发现表意不明条款涉及不符点的认定,应该在充分了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合理谨慎地对受益人进行相关提示。对于可以通过修改单据避免歧义的情况,应积极联系受益人对其进行补正。若表意不明条款涉及不符点认定之外的其他事项,如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则银行应以方便后续操作为原则,从基础贸易合同出发,尽量选择能与多种理解方式通用的面函制作方式;同时,在面函上进行相应说明,避免后续与开证行反复沟通耽误收汇时间。

若收到开证行以表意不明条款为借口的无理拒付,不能姑息迁就,应按照有理有据的原则,积极对开证行所提不符点进行反驳。国际商会曾就R639/ TA629案例指出,信用证在要求多式联运单据的同时仅规定装货港而未规定货物接收地,则只要单据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径,其表意不明的风险将由开证行(最终由申请人)自担。根据国际商会的意见以及ISBP745的相关规定,指定银行应对因信用证表意不明导致的无理拒付进行驳斥,以维护客户的权益;同时,还应促请受益人主动联系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沟通,为安全收汇奠定基础。除此之外,银行应加强技能培训、内部控制与业务研究,积极参与同业交流与合作,以增强自身服务水平与风控能力。

其三,作为出口企业,要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与资质较好的开证行。选择交易伙伴时,出口企业应考察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对于新客户开立的信用证尤为慎重。贸易过程中,出口企业应尽量要求买方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卓著的知名银行开证。这类银行专业水平较高,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自身声誉的维护,信用证条款表意不明的风险相对较小。在收到信用证时,出口企业还应及时认真审核信用证。除了将信用证与贸易合同进行对照核对外,还应仔细研读每一项条款,尽早发现表意不明之处。若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申请人对信用证予以修改,以免后患。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千变万化,信用证中出现表意不明条款的具体情况与其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审慎对待表意不明条款,不仅需要深刻理解国际惯例的相关内容,更需要在实践中灵活地处理不同情况。对于进出口方银行与出口企业而言,只有关注基础交易、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专业能力,才能真正有效防范表意不明条款的风险,促进贸易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单证业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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