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出版中的版权问题探析
2017-12-21张建
【摘 要】 如果提起“作品”这个词,可能大多数人首先会想到诗歌、小说、论文和散文等诸如此类的文字作品。事实上,如果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的话,能够被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并不只包含这些文字作品,除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比较频繁的文字作品,还包含各种丰富的作品类型,这其中有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等。然而,虽然这些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都能够受到保护,但由于这些作品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它们在具体涉及的权利内容和行使权利中应注意的问题上也都是有所不同的。随着美术产业的繁荣发展,美术表现形式的作品也遭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侵权。因此,探讨美术作品出版中的版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美术作品;出版;版权问题
【作者单位】张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有关美术作品遭遇版权侵权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而这些案例中被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的就有很多。一些出版社认为,美术作品只要取得了授权,就可以正常出版,可法院最终还是判出版社侵权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美术出版社一般对版权是极其重视的,一般不会未经权利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作品。但由于在版权知识和经验上有一定的欠缺,因此,在很多案例中,大多数出版社取得的授权并不是非常完整和合法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美术作品出版中涉及的版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美术作品出版中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分别
在我国的法律中,作者应该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主要包含十七项,前四项主要是著作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后十三项主要是著作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依法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或者也可以对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作品的作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总的来说,作者可以依法对著作财产权进行处分,并获得适当的报酬。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著作人身权作出相同的规定。因此,作者对上述的前四项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进行转让的,与此同时还不能许可他人去使用。这其中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作品不仅能够像其他财物一样可以给作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作品还凝聚了作者的智慧和思想,是作者在人格上的一个体现。而创作者身份正是基于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人身权本来就是一个不能剥夺,而且不能够被代替的一个权利。这种著作人身权并不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而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和绝对的权利。因此,作品是否要公之于众,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而且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与此同时还有权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且保护作品不受到刻意的歪曲或者是篡改。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的话,对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但和作者的权益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众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这其中还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原因,一件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和作者是谁有着极其重要的联系,这对作品在市场中的价值往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点尤其是在美术作品中表现得非常突出,正是基于对某一个画家的推崇,很多人才会不惜付出非常多的时間和金钱去欣赏或者收藏画家的画作。由此可见,不管是在他人的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大名,还是在自己的作品上允许他人署名,这其中所涉及的不只是署名者和实际作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了。这种名义和实际不相符的情形一定会对公众的判断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基于此种情况下,美术作品的作者对美术作品出版中的著作权必须依法行使,这不但对自己有利,而且还是一件对他人非常有益的事情。
二、美术作品初版中的著作权常识
在使用作品之前,使用者首先一定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能使用作品,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最为基本的一个规定和常识。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一定要经过所有权利人的许可,这样的使用才是合法的。当然还会有特别的情况,比如,一件作品权利人非常多而且比较分散的情形下,继承人之间对授权不能协调一致时,使用人想要分别去取得授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国在著作权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合法使用作品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合理使用,另一种就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人不用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而法定许可虽然不用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应当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未经许可合法使用作品分为两种情况,并一一列明,只要是和所列明的情形有不符合之处,首先使用人就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这两种情形,对出版美术作品来说并不适用。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情形排除之后,在权利人不集中,使用者无法和权利人一一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如何对美术作品合法使用呢?笔者认为,如果使享有作品继承权的权利人之间达成一致,以方便传播作品为出发点,继承人一致推选出一个办事比较公道的继承人作为代表,这个代表代替所有继承人去行使权利并在取得授权费用之后,再将这些费用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这样一来,作品在得到授权之后就可以合法使用了。除此之外,如果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管理的话,该组织可以对相应的作品进行权利授权。因此,出版社基于这种情形只需要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就可以出版美术作品。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而且在一些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因为多种原因,继承人之间并不能在使用作品的问题上达成一致,任何一个继承人都不能代表所有权利人的意见对作品进行合法的授权。
三、美术作品出版中作品与原件的关系
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相比较,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原件和复件之间往往在价格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同样是美术作品这一概念,可是在艺术品市场上(买卖原件为主)和版权贸易中(交易权利为主),却有着完全不一样的内涵。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一种关系呢?要厘清这个问题的关键,我们首先需要对作品和载体进行明确的区分。例如,以达·芬奇的画作《蒙娜丽莎》为例,除了卢浮宫中收藏了达·芬奇的这幅画作的原件,我们也可以常常在各种各样的画册、明信片和装饰品中看到那张非常著名的笑脸。但不管那张著名的笑脸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抑或者出现在画布、纸张、陶瓷或其他材质的物品之上,只要《蒙娜丽莎》这幅画在线条和色彩等各个方面都是一样的,那我们所看到的就是这幅画。总的来说,我们虽然只看到了一幅作品,但是这幅作品的载体可以有很多个。由此可见,作品和载体在著作权意义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而原件更无法和作品本身等同。endprint
原件其实只是作品中的一个载体,本身具有物的属性。又因为原件只有一幅,相比复制件等其他载体具有稀缺性,才显得更加弥足珍贵。尤其是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原件买卖和作品权利转让这两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由此,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在进行美术作品原件交易的过程中,出版社只是获得了原件的一个物权。虽然原件已经归出版社所有,但卖方依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出版社如果要对该作品行使复制和发行权等权利的话,则是通过版权交易的方式,进而獲得作者的许可。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不随物转。因此,出版社出版美术作品时,一定要考虑到作品和原件的版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使用的美术作品是合法的。
四、美术作品出版中版权保护期制度
事实上,版权保护期主要指对作者权利的一个限制,此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将作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这三者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同时这也是侵权抗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也就是在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为作者美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如果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超过了保护的期限,则作品就可以进入一个公有领域,即任何人都可以在不经许可和不付酬金的情形下享有美术作品的使用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著作人身权并不受保护期限制,这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而一些著作财产权则受保护期制度限制,这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要对著作人身权保持尊重。例如,在使用某位已故美术大师的作品时,因为该大师有很多法定继承人,如果想要获得他们每个人的授权,难度其实还是非常大的。这个时候,出版社可能只会通过一个法定继承人的授权,而在这种情形下,出版社所取得的授权并不是完整和合法的。这主要是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该大师并没有针对其作品留下遗嘱的情形下,其子女,甚至是孙子孙女辈都享有大师著作财产权的权利。而针对该已故美术大师来说,在其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将会截止。不管大师是在1961年1月1日去世的,还是在1961年的12月31日去世的,到2011年12月 31日,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将终止。这也就是说,在2011年12月31日 之后,该大师的作品就可以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就拥有大师作品的复制、发行或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如果出版社在进行该美术作品出版时,应当给大师署名,不能歪曲篡改署名。因此,在进行美术作品出版的过程中,出版社需要注意版权的保护期制度,在美术作品保护期之前需要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取得美术作品的合法和完整的授权,而在版权的保护期限之后,需要在美术作品上署上作者的姓名。
五、美术作品出版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行使
在现实中,有很多作品是基于他人的需要和要求,通过委托作者创作的方式完成的,这种情形下完成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委托作品除了作者本人,同时不能忽视的是作品的创作还涉及了一个关键性人物——委托人。这使得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更加充满复杂性,而且这种复杂性极易引起纠纷的发生。因此,在对美术作品进行出版时,出版社要充分地考虑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与行使的问题。首先,出版社要确定这个作品产生是出于何种情形。委托人和作者这两者之间就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最重要的还是要看委托人和作者对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也就是委托人在委托作者创作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到哪一方。但是现实中,很多委托作品并没有在合同中对著作权进行明确的约定,甚至未订立合同的情形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我国的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方享有(即作者)。尽管这样,委托人在作品权利的行使上也并不是无权利,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依然享有对该作品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并没有对作品所使用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委托人依然拥有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出版社在出版美术作品时,一定要弄清楚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行使问题。这样才能在出版的时候对美术作品的出版权进行确认,避免美术作品出版之后出现一系列的版权问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