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格式初论
2017-12-18陈松长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格式初论
陈松长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秦令是岳麓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判断和确定简文是否为秦令却一直是一个很令人困扰的问题。因此,文章从秦令的行文格式入手,对岳麓秦简中所有的秦令简文做一次行文格式的分类描述和具体分析,试图从中归纳出秦代令文常见的行文格式,以便在岳麓秦简的研读过程中能有效地解读秦令的内容。
岳麓秦简;令文;行文格式
秦令是岳麓秦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岳麓秦简的整理研读过程中确定秦令的一种简单方式,是观察简文中是否有令名的存在。但遗憾的是,我们所看到的岳麓秦简中,有令名的毕竟不多。那我们该怎样判断简文的内容就是秦令呢?我们认为:秦令的行文格式也应该是我们确定简文是否为令文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本文试对岳麓秦简中秦令的行文格式做一些粗浅的归类分析和讨论。
一
第一类,最容易判断是令文与否的行文格式之一,是简文的起首有明显标注者。这种标注,又可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一是以“令曰”起首者,如:
2028:·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之,敢有弗更,赀一甲。
1893:·令曰:治书 ,书已具,留弗行,盈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盈【十】日,辄【驾一甲】。①
这种以“令曰”起首者,经初步统计,有40余例。这种例子有的是由1枚简记载,有的是2枚以上的简组成,因此,这40余例并不是只有40余枚秦简,而应该是40多条完全可以确定的秦令。当然,如果仔细区分,这一类又可分为简末有令名和无令名者,如上举2例都是简末未附令名者。这种情况在“令曰”起首的简文中其实并不多,其他大部分都是简末附有令名的,如:
1162:·令曰: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并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 ·卒
1169:令丙三
1805:·令曰:邮人行书留半日,赀一盾;一日,赀一甲;二日,赀二甲;三日,赎耐;三日以上,耐。 ·卒令丙五
这些有令名的简文,当然是岳麓秦简中最容易判断为秦令者。但其令名与令文的关系如何?这又是很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上举两条“卒令”的内容,都是关于行书的法律规定,那“卒”与行书的关系究竟如何就很值得讨论。
与此类相似的还有一种,如:
1801:县官田有令┗:县官徒隶固故有所给为┗,今闻或不给其故事而言毋徒以田为辞及发。
1788:徒隶┖,或择其官急事而移作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有如此者,以大犯
1803:令律论之·县官田令甲十八
这类令起首不是说“令曰”,而是说“县官田有令”,且在“令”字后用钩识符号来加以强调,这显然与“令曰”有相同的强调功能。当然,我们也可以将“县官田有令”就理解为“县官田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岳麓秦简中以令名起首的唯一的例子。
这类以“令曰”起首的令文,其“令”字该怎么理解?这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它应该不是作为法律文本中的律令的“令”,它与上揭“县官田令”的“令”也应该不是一回事,它应该是皇帝所颁布的诏令的令。
这一点,我们也许可以从下面一条令文得到佐证:
0519:昭襄王命曰:置酒节(即)征钱金及它物以赐人,令献(谳),丞请(情)出;丞献(谳),令请(情)出,以为恒。·三年诏曰:
0352:复用。②
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命为制、改令为诏的记载大家都很熟悉,据此,这里所谓的“昭襄王命曰”,也就是昭襄王制曰,只是昭襄王时用“命”而不用“制”而已。据此,岳麓秦简中的“令曰”者,其意义或也就等同于这条令文中的“命”;或者按照《史记》的说法,也就是改令为诏的诏令。
如上所述,“命”和“令”都是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制前的用语,那凡是“令曰”者是否就全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前的诏令令文呢?仔细检查所有“令曰”起首的令文,似乎又不尽然,如:
1168:·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
同样是以“令曰”起首,但令文中又出现了“黔首”一词。有关“黔首”与“百姓”的区别,也是人们区分秦代简牍文献时代早晚的代表性语词,一般认为“黔首”也是秦始皇改制之后的用语。如果照此推断,那这里的“令曰”就不太可能是秦始皇改制前的用语。但有点疑惑的是,岳麓秦简的令文中,没有一条是以“诏曰”起首者,而岳麓秦简的律令部分比睡虎地秦简的时代略晚,又大部分是秦始皇改制之后所抄写,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与改制不符的用语呢?我们推断,这也许是由当时的法律文书抄写的诸多因素决定的,或者说,这也许是由于皇帝改制与全面实施之间还需要有一个过程等原因所决定的。
下层官吏在抄写这些法律文书时,或有依其习惯而忘记更改者,或因皇帝改制的全面实施程度有限,故远处南郡的下层官吏所抄写的这些秦令文本并不像正式的法律文本那样严格规范,等等。总之,不管是哪种原因,这里的“令曰”也就是所谓的“制曰”或“诏曰”的意思。或有人认为,秦始皇二十六年后的律令文本的抄写,凡秦始皇改制之前的一些特定语词都会在抄写时改过来,如将“令”改为“诏”,将“庄襄王”改写为“太上皇”之类,但我们觉得这是太理想化的一种推测而已,实际上是不太可能的。
二是以“制曰”起首者,如:
1737:·制曰:吏上请、对、奏者皆传(傅)牒牍数,节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以为恒。 ·廷卒乙
岳麓秦简中出现了10余次“制曰”,但用以起首者,仅此一例而已。这里直接称为“制曰”,说明此令是始皇帝统一全国之后所发出的诏令;也就是说,其抄写的时间应该是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虽是以“制曰”起首,但在其令尾还注明了“廷卒乙”的令文编号,说明这条诏令在当时已经编入了“廷卒”令之中。
三是以“制诏御史”起首者,如:
1009:· 制诏御史:吏上奏当者,具傅所以当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当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
以“制诏御史”起首的令文在岳麓秦简中出现了三次,这种格式也曾两见于《二年律令·津关令》,如:
492:制诏御史:其令扜(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
493: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器□。或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
这种皇帝直接诏令御史的令文,无疑是很容易判断的令文格式之一。
跟这种格式相同的还有一种“制诏丞相”,如:
1129:·制诏丞相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节有逮,告劾,吏治者辄请之,尽如宦显大夫逮。斯言罢
1130:博士者,请辄除其令。
这是直接诏令丞相李斯的令文,这里的“丞相”,在《二年律令·津关令》中换成了“相国”,如:
可见皇帝直接诏令丞相、御史是很常见的事,虽然我们现在看到的这类令文不是很多,但这毕竟保存了令文的最初格式。
二
第二类容易判断是令文与否的格式是简文之后有注明令名者,如:
这是一条前面残缺,唯独在最后留有令名的令文,从图片上看,“令”字已到达简末,后面已没有再写文字的可能。但我们还不能确定这条令文是否全部结束了,因为在岳麓秦简中,简末只注明令名者就此一例,其他都是在令名后还附注有天干编号和数字编号者。而且大多是兼有天干和数字编号者,单独附注天干编号的也只有几例,如:
1791:及戍者。 ·迁吏令甲
1616:诸当以赏免除辠人,狱已断盈六月而弗以免除人者,止,毋行其赏。 ·廷甲
1856-1+1794:节吏有请,若上书者,有言殹。其所请言节已行而后有请(情)□其等者,必尽具写其前所已行。
1785:与奏偕上,以为恒。 ·廷卒乙
这是完全可以确定简末只有天干编号的几个例子,其他大多数则都是在天干编号后再加注编号者,如:
1775:不视事毋过五日,过五日,赀二甲。 ·迁吏令甲廿八
J52:当治论皆毋以谴论。 ·廷甲第廿一
1713:日以来。 ·廷卒乙廿
1173:· 恒署书皆以邮行。 ·卒令丙二
这种简末的令名标注,可以帮助我们很容易判断:凡用这种格式抄写的令文,肯定是秦令而非秦律。当然,这种简末标注令名的格式也有与简首标注“令曰”或“制曰”的格式在同条令文中共存者,如:
1805:·令曰:邮人行书;留半日,赀一盾;一日,赀一甲;二日,赀二甲;三日,赎耐;过三日以上,耐。 ·卒令丙五十
1737:·制曰:吏上请┗、对┗、奏者皆传(傅)牒牍数,节不具而却,复上者,令其牒牍毋与前同数,以为恒。 ·廷卒乙
应该说,这种两者共存的格式,更是我们最容易判断其内容是否为秦令的格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简末的令名标注其实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格式,其具体表现如:
1.令名的表述或可省略“令”字,例如:
1791:及戍者。 ·迁吏令甲
很显然,2126号简上的“迁吏甲卅”应该是直接省略了“令”字,所谓的“迁吏甲卅”只能是“迁吏令甲卅”的省称。
再如:
1774:以次为置守学佴。 ·迁吏卅三
其中的“迁吏卅三”也应该是“迁吏令卅三”的简称。据此,我们也可以对下面的一些简称做出明确的判断,例如:
1736:庸吏收钱为取就不为旁钱。 ·廷甲十九
1964:一岁而勿均 ·廷己八
这里所标注的“廷甲十九”和“廷己八”的令名就应该是“廷令甲十九”和“廷令己八”的省称。同理,我们在简文中常见的所谓“廷卒”令名简,如:
1699-1: 禁市贩。 ·廷卒甲廿七
1684:其赐。 ·廷卒己廿一
其中的“廷卒”都应该是“廷卒令”的简称。但有趣的是,在岳麓秦简中,也出现过“廷卒令”的全称者,如:
1116:□ ·廷卒令甲
由此更可证明,简文中大量出现的“廷卒”这类的令名,其全称也可能就是“廷卒令”,这与上揭“迁吏”即“迁吏令”的省称是同一种表述方式。
2.令名后面的编号记录并不统一,这表现为四种方式:
一是令名后只有天干编号者,如上面所例举的“廷卒令甲”“廷甲”“迁吏令甲”之类。
二是令名后面的天干编号后又加数字编号者,如上举“廷卒甲廿七”“迁吏甲卅”之类。
三是令名后没天干编号而只有数字编号者,如“迁吏卅三”。
这种方式或许是一种特例, 因为在我们检索过的所有令名简文中,仅有两例是没有天干编号的,除此之外,还有:
1883:备盗贼令廿三
因此,我们很怀疑这两条令名是漏抄了天干的编号。如果这种怀疑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这也许不应该算是一种特定的方式。
四是令名后的天干编序有加“第”字者,如:
1780:赀二甲,废。丞令、令史、官啬夫弗得,赀二甲。 ·内史仓曹令第乙六
1920:骖乘┗。它执法官得乘倳马覆狱行县官及它县官事者比 ·内史旁金布令第乙九
从令名的理解上看,加不加“第”好像无关紧要,因为都是同样的令名,也有不加 “第”字者,如:
1921:溥。有不以实者而弗得,坐,如其稗官令。 ·内史仓曹令甲卅
1768:·令曰:遣吏市者必遣真官啬夫、吏、令史,不从令者,赀各二甲。 ·内史旁金布令乙四
由此可见,简末的令文标识中,有无“第”字也许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意义,它或许仅仅是天干编号表述的强调而已。
三
第三类可以判断为令文的简文格式是简末标注有数字编号者。这种数字编号均与简文隔有一定的距离,然后以墨点标识后再标注数字编号。如:
0550:·自今以来敢有盗取蜀、巴、洞庭犀牛者,黥为城旦舂。 ·六
1017:【·】自今以来有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辄以行訞律论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处多田所。 ·十三
这种简末所标注的数字编号,应该是秦代令文的标志之一。我们之所以这么认为,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
其一是现在所看到的秦汉律文中,无论是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秦简还是张家山汉简,都没有看到在律文之后用数字编号者。
其二是上揭岳麓秦简的许多令文中,在简末令名的天干编序后大都附有数字编号,因此,这种数字编号应该是秦代令文在汇集整理过程中的具体编号。
其三是这类简文的简首多有墨点标示,而且还有一些秦汉令文中所特有的专用语词可以帮助我们进行是律令与否的区分和判断,如例中简首的“自今以来”“诸”等语词就是秦汉令文中用于首端的常见语词。
此外,简文中一些令文的特有语词,也可佐证这些简末的数字编号只能是令文的编号而不是律文的编号,如:
0964:最偕上御史,御史奏之,其执法不将计而郡守丞将计者,亦上之。制曰,可。 ·卅六
它们的简首是墨点标识,接着是“制诏御史”这样明确的令文代表用语,简末还有“制曰:可”之类的皇帝批复用语,这一看就是一条令文,故其简末的数字编号也只能是这类令文的编号而已。
四
第四类比较容易判断的令文格式是以“某某言”起首者,如:
0346:·御史丞相言:置发弩啬夫,固以泰射辞于弩事者补之,讙,勿令乘,计皆识射其执法府。 ·廿五
1036:·定陶忠言:律曰:显大夫有辠当废以上勿擅断,必请之。今南郡司马庆故为冤句令言作(言乍)课,当
1010:废官,令以故秩?为新地吏四岁而勿废,请论庆。制书曰:诸当废而为新地吏勿废者,即非废。
0346号简的“御史丞相言”只有御史丞相向皇帝请制的内容,但后面没有“制曰:可”之类的批复,因此,这也许是一条没有抄全的令文,它只抄录了请制的文字而已。但作为令文的标志之一是其简末已标注了数字的编号。根据我们上面所讨论的简末仅标注数字编号的令文格式推断,这也应该是作为一条已经确定的令文而抄录下来的,只是后面漏抄了“制曰:可”的批复文字而已。
1036号简比较完整,其内容大致如下:先是定陶县令忠上奏曰,有律规定:凡显大夫有罪当废以上不能擅自论断,必须请示。现有南郡司马庆,以前的冤句县令以巧言诈课,当废官。令以故秩为新地吏四岁而不废官,请示有关庆的论处是否可行。制书曰:凡当废而为新地吏勿废者,即不要废其官。这种令的行文格式,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多次出现,如:
简516: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十,给置传,以为恒。·相国、御史以闻,请
简517:给买马。·制曰:可。
简523: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溪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溪关相直。阑出入、越之,及吏
简524: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④
两相比较,只是起首的“某某言”有所不同而已,“言”之后的内容都是郡县级官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面对各种事项和问题向上请示诏令的内容,然后是皇帝在批阅之后再发布诏令。值得注意的是,岳麓秦简上的是“制书曰”,而《二年律令》上的都是“制曰”,这多少也说明这种请求诏令的格式也许在岳麓秦简中还不是非常规范。
已有学者指出,这种格式的令文是制诏的形式之一。
关于秦令的制定手续,日本学者大庭修关于汉代制诏的研究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根据大庭修的研究,汉代的制诏可以分类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
第二种形式:“官僚在自己被委任的职权范围内,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向皇帝献计献策,皇帝认可之后,作为皇帝的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种形式:“皇帝根据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但是下达命令的对象只限于一部分特定官员,特定官员的答申是必要的。”⑤
很显然,这里所说的第二种形式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这种令文格式,这种格式其实也就是所谓“事项令”的一种典型格式。
这类令文格式中,还有一条很特殊的令文,其内容如下:
0587:泰上皇时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议: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毋禾
0638: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西工室伐干沮、南郑山,令沮、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
0681:工室。 · 二年曰:复用。⑥
从令文的格式看,这也是属于“某某言”一类的诏令形式,但这里是“太上皇时内史言”,即前朝的内史所报告。而后面的批复也不是“制曰:可”,而是“二年曰:复用”。这里的“二年”我们的理解是秦二世二年 ,也有人认为是秦始皇二年 ,但不管是哪个“二年”,那“复用”两字说明这条令所报告的内容并不是当今内史所呈请皇帝颁布诏令的内容,而只是转引前朝曾出现过的某一事项,呈请当今皇帝批准其仍然具有法律效用而已。
五
第五类较容易判断的令文格式是以“自今以来”起首者,如:
1017:【●】自今以来,有诲传言以不反为反者,辄以行訞律论之,其有不□者,徙洞庭,洞庭处多田所 。 ·十三
1706+1784:●自今以来,禁毋以壬癸哭临 ,葬以报日。犯令者,赀二甲。 ·廷卒乙十七
按,“自今以来”作为一个法律上表示时间起止的特定术语,是秦令中习见的起首语之一。不仅如此,这“自今以来”的特定术语也常见于上请皇帝诏令的请辞中,如:
1786:●数言赦,不便。请:自今以来,节(即)为令若有议为殹(也),而当以赦为根者,皆以其赦令出之明日为根,曰:某年某月某
1713:日以来。 ·廷卒乙廿
大家知道,所谓“请”字都是上请皇帝下发诏令的特定语词,而“自今以来”作为“请”的起首语,显然是令文的专门用语,因此,凡有“自今以来”起首者,肯定都是秦令而不是秦律。
六
第六类可以判断为令文格式者,是行文中有“某年某月某日以来”,如:
1357:·十四年四月己丑以来,黔首有私挟县官戟、刃没〈及〉弓、弩者,亟诣吏,吏以平贾(价)买,辄予钱。
1025:●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 ,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姊、弟┖。
秦代的法律文献中,凡出现“某年某月某日以来”的行文,基本可判断其就是令文,因为在岳麓秦简中的“廷令”中有明确的规定:
1786:●数言赦,不便。请:自今以来,节(即)为令若有议为殹(也),而当以赦为根者,皆以其赦令出之明日为根,曰:某年某月某
1713:日以来。 ·廷卒乙廿
这虽然说的是赦令要注明“某年某月某日以来”,但其他诏令的具体实施也离不开这种具体时间点的界定。上揭三例中,1357号简和1025号简上所记的具体时间在起首,而所言的“某年某月某日以来”很明显是诏令颁发实施的时间界定点,因此,一看就是令文的起首。此外,这类“某年某月某日以来”的行文格式也会出现在所谓事项令的中间,如1897号简上所记。该简虽然简首残缺,但其“廿年八月乙巳以来”也是很明显的令文格式,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去判断其是令文与否。
注释:
①释文大部分选自正在整理中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五、六、七)》,待出版。
②见拙文《岳麓秦简中的两条秦二世时期令文》,《文物》2015年第9期。
③《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
④同上书,第87-88页。
⑤转引自[日]广濑薰雄:《秦汉律令研究》,汲古书院2010年版,第92-93页。引文由笔者学生王园红硕士翻译。
⑥见拙文《岳麓秦简中的两条秦二世时期令文》。
OntheFormatofOrdinancesfromYueluQinBambooSlips
CHEN Songchang
(Yuelu Academy,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Ordinances in Qin dynasty are important parts of Yuelu Qin bamboo slips. To judge and confirm whether the ordinances in bamboo slips are Qin ordinances or not is a perplexing issue. The paper describes and analyz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format of ordinances in Qin dynasty and summarizes their common writing format. It is hoped that the findings in the paper are helpful to interpret ordinances in Yuelu Qin bamboo slips.
Yuelu Qin bamboo slips, ordinance, format
10.13852/J.CNKI.JSHNU.2017.06.006
2017-09-13
陈松长,湖南新化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湖南大学分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秦汉简帛文献与秦汉史研究。
(责任编辑:知 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