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员的法律责任
2017-12-16高万里
高万里
摘要:随着一些社会、家庭纠纷的扩大化倾向,公证这一证明活动逐步被人们重视起来。我国自古就有“对簿公堂”这一说法,当然也存在一些民间恩怨调解由德高望重的人来主持。当今社会,在公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公证员作为维系天秤两端的支撑被赋予神圣的法律职责。
关键词:公证员;法律责任 ;措施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合理的负担。这一概念涵盖以下方面:第一,有责主体即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二,立法为有责主体设定之法律义务;第三,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第四,违反义务事实须由专门国家机构依法确认并强制追责;第五,基于违反义务之事实而应由有责主体强制承受之法律负担。对于公证员而言,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因行使公证职权不当,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1.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或履行其他公证职责中,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首先,《公证法》第42条,规定了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其次,从《刑法》的规定看,公证员涉及一般的犯罪主体构成没有什么争议,但涉及到特殊的犯罪主体问题,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实践中也有争议。再次,从《刑法》的规定看,我国《刑法》并非没有规定公证员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职务义务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公证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即由公证机构代替公证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员在执行职务中一旦违反义务,不管是否应当追究其他责任或追究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如何存在争议,都不影响其行政责任的承担。《公证法》为公证机构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四种,对公证员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五种。《公证法》中有关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行政责任的设定,对规范公证行业和公证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虽然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公证法》仅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被公证员核实不实时,可以不予办理。但没有规定对当事人的约束制裁措施,也没有规定对该材料出具者的惩罚措施,这样容易造成出具者继续犯错,也容易助长当事人抱侥幸心态到其它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骗取公证书。笔者建议立法上允许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对当事人或出具材料者进行网上通报或者由公证机构通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立法上规定出现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仍导致公证机构出具错误公证书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2.加强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依法履职
在当今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公证队伍也不例外,因此必须加强对公证人员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以坚定其维护公证、恪守诚信的理念;提高其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互助的良好品质,才能避免公证员权钱交易,出假证、出错证、出人情证、关系证,才能避免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3.强化队伍素质,提高公证质量
在当前社会诚信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公证员心中确实应该警钟长鸣,应该做到“支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证,恪守诚信”,应当强化个人政治信念、法制观念、业务能力、诚信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即责任意识、就是必须把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公證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肩负的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法制意识,就是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活动的基本规定。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公证的核实权得以实现,就能够更有效地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也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有效措施。
结束语: 总之,虽然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形式只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然而造成公证员执业风险、产生公证员法律责任的因素诸多,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尽相同。为了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树立公证的良好形象,降低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尽到谨慎义务,采取多种防范措施,防止公证员法律责任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龙振宇.公证员职务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