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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2017-12-12刘星

声屏世界 2017年10期
关键词: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

刘星

摘要:如何保护电视新闻节目的版权是广播影视传媒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从多年从事版权管理具体工作出发,对当前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遇到的困境进行了逐一分析。对症下药,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建设传媒机构自身的版权防护墙”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解决办法。

关键词:广播影视 电视新闻节目 版权保护

随着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火爆,电视综艺节目的维权与保护已得到了业界的高度重视,但作为广电家族重要成员的电视新闻节目却“偏安一隅”,在版权保护方面少有问津。其实,电视新闻节目同样是盗版盗播的“重灾区”。广播电视台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主阵地,新闻工作者既是时代风云的记录者也是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如果听任电视新闻节目随意被人曲解篡改或非法传播,不仅会影响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更会削弱党和政府的“喉舌”地位。本文对当前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存在的困境进行了仔细梳理,并对广播电视台如何走出困境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出了解决之道。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困境

当前,电视新闻节目因为缺乏有效保护,盗版盗播已成泛滥之势。以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被侵权最为严重的前五名节目当中,有绝大部分是新闻节目,像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新闻联播》,综合频道的《今日说法》,中文国际的《今日关注》等等每天都在被侵权或者被疑似侵权当中。其中仅《新聞直播间》2015年的盗用链接总数就接近四万条。”①据央视版权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央视包括新闻节目在内的版权资产流失每年估值约一亿元左右。

而以综艺节目闻名的湖南卫视,近年来电视新闻节目被侵权现象同样难以遏止。《新闻当事人》《新闻大求真》等新闻类栏目或被整体“搬运”或被碎片化盗用。一些优秀的新闻专题节目,诸如《绝对忠诚》《县委大院》更成为“新闻搬运工”手中的“抢手货”。

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是我国最重要的新闻信息产品生产者和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媒体融合的加快,新华社的电视新闻稿件也越来越多,据统计,新华社每年被非法转载包括电视新闻在内的新闻稿高达50万条。

猖狂侵权的背后彰显的是电视新闻作品保护的乏力,那么这其中的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困惑。

一、侵权界定之困。首先,电视新闻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进而解释:“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对“单纯事实消息”缺乏更明确的说明与认定,一些侵权者借此大打“擦边球”,把“时事新闻”的概念推广到所有的新闻品类上,并把它当成“挡箭牌”,致使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事实上,新闻节目的品类极为丰富,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消息类时事新闻,而是涵盖了新闻通讯、新闻人物特写、新闻深度报道、专题报道等类别,这些新闻包含了著作权人许多独创性见解与劳动,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特别是电视台采写的电视新闻节目,需要通过镜头的运用、角度的选择等进行拍摄。同时,“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方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报道者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②

其次,关于电视新闻作品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实际上是将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拓展到了网络领域,但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没有规定这项“法定许可”,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均构成侵权。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修改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之前2004年版的第三条。

对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的摇摆不定,给版权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超过50%,而在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又超过50%。电视新闻节目的侵权纠纷绝大部分也是由于一些网络媒体转载引发的。

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国家应尽快在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条文上统一认识,厘清新闻节目侵权问题上的一些模糊界定,是完善版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二、权属认定之困。著作权有十七种不同的权利类型。随着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电视新闻节目被侵犯的方式更为多样,行为更为隐蔽,给著作权的权属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深度链接”“云存储”“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中相关权属问题的认定等等。

同样是网络转载播出,如果播出方式不同,也会对于所侵犯的权属类型在认定上造成困难。视频网站如果是实时转播权利人的新闻节目,如转播央视的奥运会开幕式等大型新闻类节目,那么就有可能侵犯了新闻节目的“广播权”;如果是先存储再供观众点播(回看),侵犯的可能是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网络的定时播放,则应按照“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认定。

另外,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碎片化使用也是一件让人头疼的事。如把电视新闻节目的音、视频分开使用,或是将新闻节目掐头去尾、拼凑嫁接、剪辑加工等,都会给权利人的维权及司法机关在权属上的认定带来不少困惑。

三、自身管理之困。首先是版权意识不强。许多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版权存在模糊认识,不少编辑、记者认为对方免费传播自己的作品是件好事,而没有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创造,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最终形成的作品更多是职务作品,是所在单位宝贵的版权资产。这些作品如果长期被无偿使用或非法转载,最终的结果就是“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因此,提高新闻作品的保护与维权意识已刻不容缓。endprint

其次是机构设置不全。对于传统广播电视媒体来说,广告一直是其重要支撑,版权资产的保护与经营直到近几年才提上议事日程,因而在相关版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慢了半拍。以省级卫视频道为例,目前,有专门版权管理机构的只是极少数。在排名靠前的卫视阵容中,湖南卫视尚没有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浙江台设有节目版权购销中心,但主要是针对电视剧版权的营销,上海台设有版权资产中心,也主要是针对电视综艺节目,涉及电视新闻节目的管理职能不多。

最后是维权力度不大。一是维权力量薄弱,传统广播电视台法务人员较少,更多依赖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二是维权成本高,一方面由于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版权管理与法务缺乏协调与沟通,导致内部行政管理成本增高;另一方面,调查取证等维权费用也是一个不小数目,甚至高于维权所获收益。三是维权监测系统缺失,针对互联网侵权的无孔不入,很多广播电视台尚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找不到目标维权行动更是无从谈起。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的对策

电视新闻节目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以及广播电视台等权利人共同参与,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笔者认为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瞄准“突破口”,二是抓住“关键点”,三是擦亮“助推器”,四是决胜“主阵地”。

一、瞄准“突破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电视新闻作品版权最有力的武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与前两次修改不同,“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因此,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必须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③当前,包括电视新闻节目在内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次修法应尽快对“时事新闻”进行清晰的界定,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条款,让新闻作品保护有法可依。

通常,电视新闻节目(除单纯事实消息外)与电视综艺节目都归为“类电作品”。据笔者了解,第三次送审稿中将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统称为“视听作品”。“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电视新闻节目以电视活动画面的方式播出,应属于“视听作品”范畴。一旦确定为“作品”,就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彻底解决电视新闻作品保护的最大困扰,也是新闻节目真正获得版权保护的“突破口”。

二、抓住“关键点”: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发展基本战略的高度推进。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从2005年开始实施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通过对快播播放器侵权案、人人影视网侵权案、射手网侵权案等一大批侵权盗版大案的查处,极大地震慑了侵权者的气焰,得到权利人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

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一直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核心力量,也是解决版权侵权的关键所在。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保护同样应取得行政机关的支持,并作为其中的一项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到“剑网行动”中去。值得欣慰的是,2017年“剑网行动”已将工作目标锁定在影视和新闻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即严厉打击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以及各类新闻信息聚合类平台未经许可转载新闻作品的违规传播行为,严厉打击搜索引擎、浏览器、微博、微信等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和单位,依法取缔、关闭一批非法新闻网站和网站频道、微信公众号。”④

三、擦亮“助推器”: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新闻版权保护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调解侵权纠纷、凝聚维权力量等方面起着“助推器”的作用。2017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由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十家中央新闻单位发起成立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而在同一天,在中广联电视版权协会的倡仪下,央视及全国大部分省级卫视在各自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目标直指电视新闻节目的侵权盗版。其中央视的声明中明确指出“消息通讯、采访报道、调查评论、档案纪录等各类新闻作品,是中央电视台重要的版权资产。中央电视台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前述新闻作品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责任。”⑤

此外,行業协会还应积极协调各新闻机构探索新闻节目版权许可使用合作机制,如打包付费、广告分成等合作模式。变“对抗”为“对话”,变“竞争”为“竞和”,促进新闻作品依法依规使用,实现新闻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走出原有的维权误区。

四、决胜“主阵地”:建设传媒机构自身的版权防护墙。前面三点更多地是外部因素,媒体自身也要从内部发力,构建起版权保护的“万里长城”。一是要健全维权机构,增加法务力量。现代化的互联网公司法务人员动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而传统的广播电视媒体,法务一直是边缘部门,可有可无。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传媒机构的法务团队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预防各类法律风险等方面都将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2015年,央视将版权管理部门与法务部门合二为一,在组织机构的建设上为传统媒体的版权维权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二是要加强员工版权意识,构建新闻作品防护网。要让新闻工作者真正认识到自己在新闻报道者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这样的新闻作品要“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这是新闻传播行为的基本底线,也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三是借助高科技力量,主动维权。先进技术是对维权工作的强力支撑,很多新型侵权盗版是因为新技术而引发的,维权工作就必须“以毒攻毒”,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媒体一定要掌握传媒发展的最新科技,如采用DNA、水印技术等,为新闻、综艺等作品制作“身份证”或是“识别码”,进而研发版权识别跟踪系统和监测系统,主动而为,对侵权行动进行精准打击。

2017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把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办成讲导向、有文化的传播平台的通知》,明确提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牢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要坚持新闻综合频道的定位,坚持新闻立台的方针”。广播电视台作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主阵地不可动摇,而电视新闻节目将在新闻立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地位和风头有可能盖过现在热播的电视综艺节目,因而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版权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加强对电视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关系到媒体融合的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广播电视媒体应积极行动起来,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传播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让更多优秀的电视新闻作品飞入寻常百姓家。

(作者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台)

本文责编:邵满春

注释:

①张 宁:《进一步明晰著作版权法中时事新闻版权保护条文》,新华网。

②姚 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③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法商研究》,2012(4)。

④赖名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8/03。

⑤《中央电视台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央视网,2017/04/2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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