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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现状及特点

2017-12-11霍海龙

中国经贸 2017年23期
关键词:特点金融

霍海龙

【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交叉性金融业务”作为不同类别金融机构之间横向联系的重要“纬度”,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本文以山西省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为例,进一步诠释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状况及潜在风险,为防范和化解可能的金融风险提供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金融;交叉性业务;特点

交叉性金融业务作为金融分工演进和金融市场深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供需双方权衡分工经济报酬与交易费用的动态反馈机制的结果,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有效载体,体现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间通过协议规定,为实现不同金融功能融合而产生的各类金融业务。

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提法,最早始于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的规定,提出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进一步从制度层面确立“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概念及监管主体。

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在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往往处于核心地位,为有效提高调查效率。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实现不同金融功能的融合而开展的各种金融业务。

一、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主要特点——以山西为例

1.资金结算类占全部业务的四成以上

据初步测算,截至2016年11月末,山西省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余额6614.8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15.63亿元,增幅18.14%,全省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平均久期18.82個月。

按照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同,我们将交叉性金融业务分为资金结算类、合作销售类、债权类、债务类四大类。在各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中,资金结算类余额为2783.77亿元,占全部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42.08%;合作销售类余额1355.19亿元,占比20.49%;债权类余额1573.21亿元,占比23.78%;债务类余额902.70亿元,占比13.65%。

2.盈利水平与相关业务基本持平

从盈利水平看,在资金结算类业务中,银行主要以为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开展托管业务为主,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费一般在0.03%~1%之间;合作销售类,主要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主,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债权类,主要以投资收益为主,盈利水平与普通信贷业务基本持平,同时如果银行为托管行可获得托管中间业务收入;债务类,各银行分支机构的该部分存款一般在总行入表,总行按照FTP转移价格(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给分行核算收入,与吸收该部分存款的利率差额部分计算分行的收益,调查显示,2016年各行该项业务的平均收益在0-10个BP之间。

3.风险总体处于可控水平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潜在风险一直备受关注。从调查结果看,山西省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较低、产品链较短,风险总体可控。

(1)不良率低于同期贷款。调查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山西省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违约金额为38.79亿元,占全省交叉性金融业务总量的0.58%,占债权类业务的1.57%,低于同期银行贷款不良率3.45个百分点。问卷调查显示,33%的被调查银行认为目前开展的各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不存在风险,认为存在潜在风险和低风险的银行占比均为28%,仅有6%的银行已经产生违约。且已经产生违约的银行正积极采取措施,清收资产。

(2)产品链短于预期。从调查结果看,受山西省经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市场上通行的各类交叉性金融业务产品链相对较短,涉及的金融机构一般为3—4家,低于预期水平。其典型的业务流程包括:首先由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需要融资的企业甲的理财顾问,为其设计一款交叉性融资产品,通过某信托公司或证券、基金公司B的通道业务X为融资企业甲提供融资。其次,机构A可能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寻找资金承接该通道业务,一是由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出资,即由银行C发起理财产品Y,购买通道业务的收益权;二是由银行出资,即由银行D向银行A购买资产收益权。最后,机构A承诺在交叉性金融业务到期时按约定利率收购其全部本息。

4.资金结算、合作销售类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作为突破壁垒,实现金融行业互通、共赢的重要渠道,交叉性金融业务被银行业普遍看好。问卷调查显示,56%的银行认为交叉性金融业务将有所增加,33%的银行认为将保持不变。

资金结算和合作销售类因其风险低、收益稳定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问卷调查显示,31%的银行未来更倾向于推动资金结算类和合作销售类业务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风险错配

银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端,追根溯源大多数对接的是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虽然不能保本保息,但银行为了提升自身信用,与客户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发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刚性对付情况。与此同时,在资金运用端,交叉性金融业务对接的项目往往是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当项目收益出现波动时,涉及该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多将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金融的稳定发展。

2.期限错配

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的现行管理模式一般是由总行建立理财产品的资产池,然后从资产池中为每期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由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资金使用方主要是项目融资,周期多少在1年以上,最长可达5年;而资金来源方主要以短期银行理财产品为主,其中3-6个月期的理财产品是主流品种,1年期以上理财较少。调查显示,山西省银行业债权类交叉性金融业务平均久期为25个月,而债务类平均久期仅为8个月,两者相差3倍之多。商业银行需要滚动发行理财产品来对接债权类交叉性金融业务,其中以短博长、期限错配现象不可避免。一旦理财产品的持续滚动发行出现困难,交叉性金融业务将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3.杠杆效应增加

金融机构创设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初衷大多来源于转移表内资产。银行在转移表内资产的同时,表内金融风险也转向了表外,其蕴含的风险也向表外积聚,原本表内可计量的各类显性风险逐渐被隐藏在表外。通过证券、信托产品包装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被腾挪出资产负债表,信贷规模和资本占用得到释放,经营激进的商业银行可以继续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使得交叉性金融业务具有了资金杠杆功能,金融市场稳健临界点有所下移。

三、政策建议

1.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金融不应是被割裂的责任田,资金的融通与流动原本就是金融的本质。交叉性金融业务是联系各类金融的血脉,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对待交叉性金融应该是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加快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各金融监管部门在产品审批、业务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引导、规范交叉性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2.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厘清交叉性金融风险底数

尽管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形式多样,但实质都是不同行业间的资金融通。在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应积极引入会计原理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产品或者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账目确认、计量和报告。

对于金融机构利用交叉性金融业务“粉饰”监管指标、开发金融产品“绕规模”“绕监管”的行为,应加大管理力度、合理设定规则,避免金融机构以交叉性金融业务为借口,开发各类无效的甚至是以隐秘风险为主的创新业务,从根本上理清交叉性金融風险底数,正确把控其对经济金融的影响。

3.贯彻“穿透式”监管理念,全面管控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

(1)改进交叉性金融业务登记审批制度。贯彻落实“穿透式”监管理念,统一现行分设在一行三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登记注册系统,共享信息资源、摸清资金的来龙去脉,开发建立统一、高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审批、登记注册系统。

(2)建立交叉金融业务“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变化、交易对手经营状况、负面舆情等多个维度,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的负面清单,方便风险识别。

(3)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人民银行正在大力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为全面了解金融业总体状况,建议将交叉性金融业务纳入综合统计范畴,全面把握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整体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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