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过境自由问题
2017-12-11田海
田 海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过境自由问题
田 海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经济合作与互惠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规则导向,不仅有助于引导我国全面调整经济结构,而且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秩序重建。过境自由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贯通的基础与制度保障,对提升物流效率和贸易效率、实现交通运输自由畅通具有异常关键的作用。然而,目前尽管相关国际公约给予了过境自由一定的规则保障,但受利益冲突、法律规则认同差异、产业保护盛行、各国间政治角逐等因素影响,在过境自由方面仍然存在制度差异、海关通关效率低、基础设施不统一、政治风险高等一系列问题。为推动和保障过境自由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国一定要积极发挥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沿线各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主导签署海关合作备忘录;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主导签订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RTA),建立自由贸易区。
“一带一路”;过境自由;自由贸易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经济合作与互惠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规则导向。过境自由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合作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对快速物流的实现、贸易效率的提升以及交通运输的自由畅通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然而,从当前的国际形势看,“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也引起了某些国家的不安,如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西方国家把“一带一路”倡议称为“中国的马歇尔计划”,[1]并在国际上极力进行歪曲。这些国家极有可能利用自身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掌控权来限制和阻碍“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特别是利用国际法规则对过境自由进行限制。
其中比较典型的当属美日韩等国2012年签订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该协定看似针对消除过境运输的贸易壁垒进行了专门规定,而实际上则在部分条款中给予了过境国扣留过境货物的权利。比如,《反假冒贸易协定》第16条“过境措施”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过境中或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货物缔约方,可采取中止或扣押等措施。这项规定不仅给予了过境国海关中止放行过境货物的权利,而且为权利人申请货物中止放行提供了便利,即使过境货物并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申请人依然可以利用这项权利拖延时间,导致货物在海关过境这一环节的效率大大降低。
从实施效果看,临时中止措施的滥用对过境自由构成了严重威胁,未来极有可能成为某些国家阻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贸易便利化进程的手段。例如,2008年一批来自印度运往巴西等地的药品在过境荷兰时,多次遭到了荷兰海关的拦截。荷兰海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声称,根据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EC Regula⁃tion 1383/2003),这些药品侵犯了欧盟法律所保护的专利权。[2]本案中,药品仅在荷兰海关过境而并未在其境内销售,仍然受到了过境国的限制。与此类似,2008年一批从我国香港地区运往哥伦比亚的货物过境英国海关时,也因涉嫌侵犯欧盟法律所保护的商标权而遭到扣押。[3]后来,尽管欧盟法院否决了上述执法行为,但依然认为海关有权基于怀疑查扣过境货物,并要求货物并不会进入欧盟市场的证据需由企业当事方提供。[4]
因此,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过境自由面临哪些挑战,应当通过哪些法律措施来予以保障。
二、过境自由的概念与法律规则现状
(一)过境自由的概念
过境自由(Freedom of Transit)是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5条规定的内容,是从过境运输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个法律概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5条第1款对过境运输的表述是,如果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均在某一缔约国领土以外,货物(包括行李)、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这一缔约国通过,不论是否发生转船、存仓、起卸或运输方式的变更,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过程的一部分,均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
在此基础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5条第2款对过境自由的描述为,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拥有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个缔约国领土的自由。
(二)过境自由法律规则现状
从当前生效的国际条约看,内容涉及过境自由的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具体规则可参见表1。
表1 关于过境自由的主要国际条约与规则
由表1可以看出,当前国际条约中关于过境自由的规则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带一路”倡议下过境自由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基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内陆国出入海洋和过境自由的权利,为“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亚、西亚等内陆国家和地区建构了出海的堡垒,同时也为打通新亚欧大陆桥奠定了比较坚固的基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5条专门对过境自由进行了相关规定,该条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关税减免等内容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过境运输自由化的实现起到了关键作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规定不仅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放行与结关,而且有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过境自由面临的问题
尽管过境自由有诸多公约作为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够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得以顺利贯彻和执行。从当前的国际环境看,至少面临如下几个问题:
(一)各国过境自由制度存在差异
截至2017年2月22日,尽管已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贸易便利化协定》,[5]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众多(约65个),各国地理位置、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差异非常大,所加入的国际组织也不尽一致,所履行的国际义务也不尽相同,在过境自由制度的规定与执行方面差异很大。以包括我国在内的丝绸之路经济带19国为例,它们分属世界贸易组织、欧洲联盟、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分别在各自的阵营内签署了不同的条约,履行不同的义务。此外,条约的履行还依赖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法的规定,特别是对蒙古、土库曼斯坦等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国家而言,贸易便利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6]而不同的过境标准和规则必将严重制约过境自由的实施效果。
(二)海关执法导致通关效率低下
过境运输必然要经过一国海关才能继续前往目的地,对过境国海关等执法机构来说,保障自身国家安全和维护本国利益是固有的政策和法律目标。基于这样的目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均会对过境货物实施监管,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各自不同的国内法规定,通关效率低的问题就由此产生。从实践来看,过境运输接受海关执法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手续繁杂
不同的海关文件规定了不同的监管程序,过境货物在通过各国海关时需要履行不同文件所规定的单证手续申报通关。以中欧班列通关为例,货物仅在俄罗斯海关就需要经历五道关卡,且集装箱标准严格,一旦出现期限不符、破裂等情况均会遭到遣返。而后贝加尔海关只要对单证略有疑问,货物就可能被滞留。[7]诸如此类烦琐的手续和严苛的检查势必会造成货物积压,对鲜活易腐的货物而言更是存在很大风险。
2.税收偏高
海关监管的另外一个目的在于收取关税,增加国库收入。为此,不发达国家难免倾向于收取较高的税款以填补国库,而发达国家也可能以此作为贸易壁垒的手段。例如,中欧班列在经过哈萨克斯坦海关时就会被收取很高的税款,不仅货物估价不准,税率随意提高,税法也会频繁修改,如果事先没有得到通知,货物很有可能会在不知缘由的情况下就遭到海关扣留。[8]
3.缺乏互助合作的法律基础
导致过境运输通关效率低下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各国海关之间缺乏互助合作的法律基础,不能建立情报数据共享机制,使得各国监管履行的手续无法互相认可。这种信息上的不畅通导致过境运输通关手续重复与多重监管,既增加了贸易的成本,也造成了海关资源的浪费。
(三)过境国基础设施不统一
交通基础设施是过境运输的基础和根本保障,其无缝衔接与一体化程度直接影响着过境自由的顺利实现。[9]然而,从现实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特别是中西亚地区发展中国家,其基础设施在标准和技术层面无法与发达国家达成一致,导致过境国基础设施不统一问题异常突出,对货物过境运输时的换装、联运、通关均造成了很大阻碍,特别是在一些过境运输的重要交通关口上,这样的问题会造成更为直接的影响。例如,中蒙俄经济走廊承担着连接欧亚各国的重任,然而由于三国过境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各口岸换装能力参差不齐,加之铁路设计不一致,线路轨距不统一,成为欧亚运输中便利通关的障碍。[10]
(四)面临诸多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下的丝绸之路经济带途经中国、俄罗斯、中亚、印度、巴基斯坦、伊朗、阿富汗、白俄罗斯等诸多国家和地区。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和地区存在诸多领土和宗教问题,处于争端高发区,特别是近年来受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问题影响,恐怖袭击事件和局部战争更是频频发生,导致许多国家政局不稳,贸易环境恶化。在这种政治风险较大的环境下,货物运输自然会受到影响,过境自由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过境自由问题的成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其背后均有其深刻的原因,“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过境自由问题同样具有复杂的成因。从法律视角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利益冲突
利益是一个国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旦原有法律不再能够满足当初各缔约方签订条约时的利益诉求,各缔约方就会试图通过各种方法来规避原本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直接或间接破坏原有规则。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基于各自的利益诉求在过境自由规则的落实上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偏差,特别是对那些与本国存在巨大贸易逆差的贸易伙伴,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贸易壁垒。我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大贸易出口国,往往会成为这种选择性贸易壁垒的受害者。近年来,我国曾多次在国际贸易领域遭遇这种不公平对待。例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12年发布的《特别301报告》以中国为重点讨论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特别关注了中国等特定国家的产品。[11]此外,中国也是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头号关注的对象,且执法力度不小。[12]在这样的关注之下,一些国家似乎已经忘却了现有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专门针对中国创造出了一套新的贸易标准。
(二)法律规则认同差异
在过境运输中,各国海关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问题和矛盾的产生也往往聚集于此,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最为突出。随着当今世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原来制定的法律规则在这些问题上出现了规制盲区。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存在的缺陷就引起了发达国家的不满,特别是当前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并泛滥的假冒产品与盗版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而发达国家往往将之归罪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比如,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USITC)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称,美国公司当年482亿美元的损失就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软弱所造成的。[13]于是,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类似《反假冒贸易协议》的超TRIPS标准应运而生。一旦“一带一路”沿线某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诸如《反假冒贸易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措施,其贸易伙伴的过境货物就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三)产业保护盛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导致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差异很大。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本国相关产业受到外国产品的冲击,同时缓解自身比较优势被削弱的压力,往往会通过在边境或海关执法中提高监管标准、强化管制等措施来维护自身竞争优势,从而对过境自由构成了严重的阻碍。
(四)各国之间的政治角逐
随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多极化发展,与以往相比,各国间战略利益的选择与重组更加复杂易变,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的和平崛起让某些西方大国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政治角逐在世界各地舞台相继上演,“一带一路”倡议更是充满潜在政治博弈与斗争。例如,近年来美国专门针对我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重返亚太”的战略,并曾极力打造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希望以此重新掌握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14]
“一带一路”沿线分布着若干不同的政治组织和集团,无论其倾向如何,一旦加入了大国之间的利益博弈,就会引起地区性的政治角逐。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沿线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在所难免。因此,海关执法合作也会随着各国政策的变化而飘忽不定,特别是部分国家针对特定国家实施的歧视性、选择性执法更是成为了过境自由的羁绊。
五、“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保障过境自由的法律对策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对国际物流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境自由的制度价值更加凸显。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推动和保障过境自由制度的实施。
(一)督促沿线各国和地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
尽管当前发达国家试图实施更加严格的过境标准,但由于这样的标准远远超出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无法在国际上得到很多国家的支持和赞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部分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各成员方进行国际贸易的法律基础是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为代表的国际条约体系,各国承担义务的水平也不会超出现有的条约。
基于此,我国应在“一带一路”区域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通过谈判和磋商的形式督促沿线各国和地区遵守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履行好各自的条约义务,确保本国法律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
1.督促各国和地区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保持一致
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宗旨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各国权利义务明晰,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具有较好的助推作用。《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1条的多款规定均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需要,认真落实该协定各项义务与责任是保障过境自由的有力措施。
2.督促各国和地区与TRIPS协议义务保持一致
应主张各国坚持知识产权最低保护标准,严格抵制各类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定更为宽泛的保护机制。[15]同时,建议各国客观面对现实,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承载能力范围内逐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拒绝发达国家提出的“立竿见影”的措施,逐步提升各国经济水平,这才是可取之道。
(二)主导签署海关合作备忘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进行政治角逐、相互对立最终只能是两败俱伤,长期合作、互利共赢才是务实之策。各国海关之间开展合作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各国降低监管成本,减少规则冲突。
有调查认为,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海关与边境管理效率每提升1%,两国间贸易流量就会增加0.99%。[16]从当今世界各国海关的实践看,提高海关通关效率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各国均做出了积极努力,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瑞士海关鼓励在边境办理过境手续的同时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17]“一带一路”倡议下对过境自由的保障,具体到工作层面更是离不开沿线各国和地区海关之间的合作。
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利用自身影响力和可能的谈判场所,主导沿线各国和地区海关在切实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要求削减关税、取消贸易保护壁垒的基础上,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加强合作。这是因为,备忘录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之间签订,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国内立法程序,具有程序简便、生效快捷、针对性强等优势,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和地区海关间合作效率与货物流通速度,是当前最为切实可行的保障过境自由的法律形式。
(三)积极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很强的跨越性,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涉及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难以满足过境自由制度的需要。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和负责任的大国,在近年来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既为了中国自身的战略利益,也为了更多国家和地区能够享受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应积极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国际投资协定,加大在交通要道和枢纽国家的投资力度,促进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线各国和地区基础设施标准与条件逐步达到统一。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我国与泰国政府合作开挖新运河的实践就是近年来我国进行对外投资保障过境自由的重要举措。
同时,为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在与沿线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应明确要求东道国给予我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在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上,应明确规定所有投资争议适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程序。
(四)主导签订地区性自由贸易协定(RTA),建立自由贸易区
历史事实表明,各国和地区之间政治互信与合作的实现,必须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过境自由必须以沿线各国和地区能够分享贸易畅通的红利为前提,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各国和地区之间的长久合作,消除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保护壁垒对过境运输的阻碍。从当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规则模式和实践经验来看,签订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以此作为法律基础,以自由贸易区作为合作形式最为常见。因此,中国应当通过利益导向,努力做到以下两点:
1.在规则层面,积极引领沿线各国和地区签订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
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符合“一带一路”倡议需要的过境自由条款,并引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时,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序言部分明确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法与自由贸易协定(FTA)规则保持一致,以防止各国和地区利用国内法律规制对过境自由的实施造成干扰。
2.在实践层面,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指引和保障下,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来简化海关程序,减免关税,降低成本,突破产业保护桎梏,保障过境自由的实施。此外,建立自由贸易区还能吸引发达国家主动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有利于消除发达国家在过境自由实施方面对中国的误解和对抗,防止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采取限制过境自由的措施。例如,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区签订的协议就值得借鉴,中瑞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在货物、服务贸易之外首次加入了知识产权条款,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从未包含过的。
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不多,特别是与欧洲发达国家和中亚各国还缺乏自由贸易区的实践。从长远来看,建立自由贸易区是我国进行对外贸易的 一项重要战略。我国应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谈判,力争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通过在自由贸易区法律规则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将自由贸易区的过境货物置于与传统进出口货物有别的特殊地位,采取通常情况下不调查、不扣押等特殊保护措施,这是保障过境自由实施的良策。[18]
六、结论
“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经济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不仅有助于引导中国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而且有助于全球经济秩序的重建。过境自由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贯通的基础条件,仍然面临着各国制度存在差异、海关通关效率低、基础设施不统一、政治风险高等一系列挑战。为此,中国应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督促沿线各国和地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主导签署海关合作备忘录,积极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主导签订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自由贸易区等来保障“一带一路”倡议下过境自由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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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静
The Research on Freedom of Transit un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IAN Hai
(Northwest University,Xi’an,Shanxi710127,China)
The proposition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provides glob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mutual beneficial development with sound platform and rule direction;it will not only guide the overall improvement of our economic structure,but also be helpful for promoting the restructuring of global economic order.Freedom of Transit,the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connectivity in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will play the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logistic and trade efficiency and realizing the connectivity of transportation.Thoug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provides freedom of transit with guarantee in terms of rules,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conflict in interests,acknowledge differences in law and regulation,the prevailing industrial protection,and political contend among countries,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with freedom of transit,such as the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difference,the low efficiency of customs clearance,the not unified infrastructure,and the significant political risk.To promot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freedom of transit,China should play its important role by adopting different countermeasures to guarantee the rule consistency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WTO,positively signi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signing th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and establishing the Free Trade Area.
the Belt and Road;freedom of transit;Free Trade Area
F741.2
A
1007-8266(2017)12-0101-07
10.14089/j.cnki.cn11-3664/f.2017.12.012
田海.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过境自由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17(12):101-107.
2017-09-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WTO争端解决中的中国现象与中国问题研究”(14AFX027);西北大学优秀科研团队建设项目“‘一路一带’的制度文明与经贸法律研究”
田海(1979—),男,陕西省榆林市人,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