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政非税收入中法院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的探究
——基于对T市部分区县的非税收入检查
2017-12-10高则芬
◎文/高则芬
关于对财政非税收入中法院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的探究
——基于对T市部分区县的非税收入检查
◎文/高则芬
本文依托天津市财政局近期对T市部分区县开展的非税收入检查获取的资料,深入分析了目前财政非税收入中法院罚没收入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的发展建议。
非税收入;法院罚没收入;管理制度
一、选题目的及原因
(一)提高该项收入应有的关注度
法院罚没收入作为一种因刑罚而产生的收入,对于提高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院罚没收入的征管问题并没有引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重视,没有被独立出来深入研究。该项收入仅有的资料几乎都是在研究政府非税收入或是总的罚没收入时,作为一种分类被简单提起,关注度普遍较低。
(二)妥善利用该项收入数据
为了规范预决算公开口径,方便市民阅读,各区法院都按照统一要求,仅简单公开了部分收支内容和“三公”情况,未公开资产负债等情况,法院罚没收入的具体数据因此很难被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获取。因此本专项检查工作获取的各区法院罚没收入的详细情况和数据尤为宝贵,必须妥善利用。
(三)加强该项收入的监管
从2016年年中开始,T市为规范本辖区非税收入征管,逐渐将各项非税收入纳入了统一的非税收入线上系统管理。这项举措本来可以很好地规范非税收入征缴,排除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非税收入等隐患。但是很多区县在推进这项政策的过程中把法院罚没收入排除在外。一方面是因为法院罚没收入确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院罚没收入的监管困境,也反映出对其收入管理制度进行探究的必要性。
二、对T市部分区县的非税收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罚没收入票据不一致
经检查,各区法院甚至同一区县不同管委会使用的罚没收入票据皆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的使用从区财政部门领取的《T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有的使用从高院领取的 《T市人民法院缴款凭证》。票据领取渠道不同,管理多头,权责不清,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容易形成监管盲区。
(二)未通过规范的科目核算
除“应缴财政款”、“应缴预算款”等科目外,有的区县使用“其他收入”科目、有的区县使用 “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核算方式大大加大了法院截留、挪用款项的风险,不利于监管。举例如下:
某区当事人先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法院开具的专用票据,上缴罚没款,收到缴款后,法院财会部门先在“其他应付款—保管款”科目核算,上缴时将“其他应付款—保管款”中当年和以前年度收取的罚没收入款,转入“其他收入—罚没收入”账户。
(三)缴库不及时
为了更全面地掌握详细信息,选取某区法院,对其2014年至2015年的罚没收入票据进行了逐一摘录。两年间,该区人民法院收缴的罚没收入共692笔,687万元,先计入本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再不定期上缴区国库,非税收入上缴不及时。
三、建立健全法院罚没收入征管制度的建议
(一)将法院罚没收入尽快纳入统一的线上非税系统管理
部分法院的罚没收入暂未纳入统一的线上非税系统管理主要是因为其没收或保全的财物待判决下达后还可能有部分需要返还,而如果当事人直接缴款入库,退还时申请手续繁琐,法院很难拿回需要退回的款项。但是,“上线”是大势所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合理的政策进行弥补,将该项收入置于监管之下也并不困难。而且,纳入统一的线上非税系统管理,也有利于票据、科目等的统一。
(二)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
经法院相关人员介绍,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内部文书移交滞后、归档不及时等。因此,建议各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强化时间概念并严格执行,保证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入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法律、法规
法院罚没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中的一种,相关规定仅仅散见于一些制定时间很早的文件中。比如,关于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要不违背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会计科目的使用需要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7号);缴库及时性需要执行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缴款义务人欠缴后的追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这些规定时间间隔较长,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使得监管部门很多时候无法可依,不能对非税收入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因此,尽快建立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使其征收、管理有法可依己经成为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解忠艳
张丽恒
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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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7)05-0042-02
高则芬(1967—),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邮编:3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