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校园贷
2017-12-10刘松鹤
刘松鹤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402160)
浅析我国校园贷
刘松鹤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重庆402160)
校园贷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一种融资途径,满足了学生的一些合理需求,但由于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规范的监管制度,近几年来也屡屡被爆出高利贷、贷款欺诈等问题,甚至导致一些大学生因无力承担巨额债务而自杀,这也引起全社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校园贷存在条件宽松,为非法放贷者拓展业务,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等问题。应建立P2P审核借贷主体的责任制,规范相关P2P机构和分期购物平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网络借贷共享数据库查询平台;加强在校大学生金融知识和法规知识的教育。
校园贷;P2P;分期购物
一、校园贷现状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由于其无需任何担保、也不需要资质,贷款手续非常简单,深受部分在校大学生的欢迎。校园贷主要模式通过为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收取分期手续费或利息盈利。单笔借贷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15000元不等。据统计显示,到2016年校园贷规模已突破八百亿元。
2013年7月份第一家互联网校园借贷平台诞生,由此逐步开启了行业的野蛮生长之路。2015年有108家平台涉足校园贷,达到顶峰。2016年4月份银监会和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开始出手整顿校园贷市场。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4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校园贷业务,比2015年的顶峰时期减少47家。在这74家平台中,仅有21家平台专注于做校园贷业务,其他平台的服务对象延伸至年轻人、白领等更为广阔的市场。[1]
校园贷通常分为三种:一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任分期等,部分还提供较低额度的现金提现;二是P2P贷款平台,用于大学生助学和创业,如投投贷、名校贷等;三是阿里、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2]
校园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在校大学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或创业资金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两年来被频频曝光的负面报道也很多:2017年4月,泉州某高校女学生因卷入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选择自杀;2016年3月,河南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大学生,用自己身份以及冒用同学的身份,从不同的校园金融平台获得无抵押信用贷款高达数十万元,当无力偿还时跳楼自杀;2016年,南京多名大学生轻信同学帮借“校园贷”背百万债务。诸如此类的负面新闻屡屡出现,越来越引起公众的诟病,也引起众多学者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校园贷存在的问题
(一)条件极为宽松滋生大量不合理的消费需求
极大多数校园贷平台贷款条件非常宽松,往往只要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即可。当代大学生以独生子女占绝大多数,大多数自小生长在呵护甚至溺爱的环境中,加上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刺激,部分大学生的攀比心理比较严重,攀比现象比较突出,还有不少大学生对家庭的依赖心理很强。一些在校大学生为购买一些奢侈品(如高端电子产品、名牌包等)或其他非必要性的消费支出(如昂贵化妆品、整容等),开始在一些校园贷平台进行贷款。开始的时候贷几百元,随着消费信贷的麻痹效应,贷款消费的额度越来越大,不惜在多家借贷平台贷款满足消费需要,在出现还款困难时,甚至“以贷养贷”,最终背上沉重的债务。不少大学生对此往往不以为然,因其心理上还有父母的依靠,实在无力还债时,告知父母,让父母代其偿还,即其心理上还有父母作为最后还款的保证。
极为宽松的校园贷条件,让部分“财商”缺乏和家庭责任感不强的大学生滋生了大量的不合理的消费贷款需求。
(二)成为非法放贷者拓展业务的渠道
校园贷初衷是为满足大学生创业融资和部分大学生合理的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从借贷市场来看,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严重欠缺,对借贷契约意识、防范诈骗的意识也不强,更加处于弱势地位。也正因如此,一些校园贷平台发现此类贷款盈利性很高。于是也造成很多非法的机构或个人利用校园贷的名义大量向在校大学生发放各类贷款,甚至在校园内招收大学生充当代理,扩大业务。当借款的学生未能按时还债时,诱导其从其他非法机构(平台)以更高的利率和条件借入资金偿还之前的借款,最终导致这些学生从最初的几千元债务滚到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成为永远还不起的“老赖”。且在催收时,多采用威吓、拘禁、公布不雅照等非法手段。
从当前被曝光的负面事件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不法机构打着校园贷的名义从事高利贷的勾当造成的,甚至一些以前从事高利贷业务的非法机构借此从地下转到互联网上,这些非法机构或个人严重扰乱了校园贷市场,也给不少借贷的大学生造成很大的损害。
(三)校园贷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2016年校园贷整体规模已破八百亿元,但其风险监控机制还比较欠缺。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除了家庭给付的有限的生活费外,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目前校园贷基本都是短期贷款,如果有学生无力还贷时,贷款人难免面临贷款损失,即便是借款学生“以贷还贷”,整体上信贷风险没有消除,只是信贷风险在贷款人之间转移而已。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在合法正规渠道上进行校园贷的学生真正违约的甚少,毕竟绝大多数学生单笔借贷金额并不大,数千元居多,学生实在无力偿还时,往往有其家长的隐形担保,最终可能会有家长想办法出资偿还。但既然是信贷业务,作为放贷机构和主体则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目前大多校园贷的贷款人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控制手段。也正如此,出现了一些提供信贷的分期购物平台往往采取恐吓的办法逼迫学生还贷,而不是与其家长协商由家长予以担保、并对贷款进行合理的展期;或者补充协议,由学生毕业后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收入用以还贷。
三、解决校园贷问题的对策建议
鉴于校园贷屡屡被爆出的负面现象,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是彻底关闭校园贷,除国家助学贷款外,禁止任何机构和组织向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二是规范校园贷的发展,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诚然第一种观点可彻底解决校园贷的负面问题,但对于合理的校园贷需求也被拒之门外,不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和创业实践,也不利于合理的校园贷消费需求。所以,解决校园贷问题还得从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和正确引导出发。
(一)建立P2P审核借贷主体的责任制
1.对放贷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对于开展校园贷业务的P2P平台,不仅只是提供校园贷的信息服务,还须对放贷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放贷者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诚信的担保。禁止不法分子利用P2P平台私下与在校大学生从事借贷活动,二者的借贷活动必须在P2P平台的监督下进行,若有放贷者违反了金融等有关的法律法规,P2P平台须对违规的放贷者进行处罚,如轻则警告、重则扣罚保证金、纳入失信黑名单等;若放贷者触犯民事或刑事法律的,必须报司法机关查处。
2.对借款的在校大学生资格进行审核,禁止借款诈骗行为
对于在P2P平台进行借款的在校大学生也要进行实名注册和资格审查,根据其需求控制借款额度、设置合理的还款期限。在校大学生贷款需求无非三种:普通消费贷款、创业贷款、学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对于第三种我国近二十年来都在要求商业银行给予家庭贫困的在校大学生提供免息贷款,所以,真正家庭贫困的在校大学生若是为了缴纳学费和获得基本生活费则无需再通过其他途径去借款,所以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是前两种贷款需求。P2P平台应严格审核借款学生的资格,对借款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则须提供家长或其实际求学资助人或学校的认可证明;对于明显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创业贷款应提供项目策划书、并对项目策划书进行审核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防止其贷款欺诈行为。
(二)规范相关P2P机构和分期购物平台的业务操作
校园贷机构主要有三类:P2P、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
1.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主要提供了消费信贷业务,一些在校大学生出于学习培训等消费需要直接利用其渠道进行贷款购物消费。当前,电商平台给大学生提供的消费信贷问题还非常少,主要是这些知名的电商平台恪守法律法规、重信誉,提供的贷款额度、利率、催还等条件设置比较合理,所贷款项直接用于支付所购商品,也很难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P2P平台。一些开展校园贷业务的P2P平台是专业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对借款者的需求不加以区分,既有消费类也有创业经营类的;由于平台对贷款用途、借贷双方主体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核,也未禁止借贷双方进行的线下交易,造成一方面很容易被不法所利用,另一方面为一些大学生不合理的贷款需求提供了土壤。
3.分期购物平台。分期购物平台有些也可以直接提现,在某种程度上给不法大学生骗取资金、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对开展校园贷业务的P2P机构和分期购物平台进行严格的监管。开展校园贷业务时,必须签订借贷协议,借贷协议必须由银监会或相关的监管部门审核,即采用格式化合同,借贷条件必须透明,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禁止校园贷的借贷双方线下交易。对不规范的平台进行清理,对违法的平台更是应该进行严厉打击。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诸多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正谋求转型或退出。
(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贷款营销行为
目前,我国能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贷款服务的除了P2P机构、一些电商平台,还有各地方的小额贷款公司。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争夺在校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直接派人进高校进行消费贷款营销活动,在学校布告栏、电线杆、卫生间等场所贴小广告。这种营销手段极容易被不法机构和不法分子利用,被爆出问题的校园贷案例中,很多大学生就是被一些不法机构和不法分子张贴的诱人小广告所吸引,掉入高利贷和循环高利贷陷阱。
所以,应禁止小贷公司直接进校园从事贷款营销行为,建立小贷公司自己的网络营销渠道或与合规的P2P平台合作开展贷款营销的模式。小贷公司可自己建立的网站,进行合法合规的营销活动和开展贷款业务;也可以与合规的P2P平台合作,一方面作为贷款者可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合适的贷款,另一方面利用P2P平台达到营销的目的。
(四)建立网络借贷共享数据库查询平台
为防范在校大学生过度借贷行为,可考虑建立网络借贷数据库共享平台,若一个在校大学生在多家P2P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有借款,借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如2万元),则其他任何P2P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不得再向其提供融资服务。还可限制在校大学生同时具有借款余额的平台不得超过一定的家数(如5家)。将违约程度较严重的借款人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五)加强在校大学生金融知识和法规知识的教育
在校园贷中真正被社会所诟病的并不是大学生消费信贷本身,而是一些不法分子向在校大学生提供高利贷和循环高利贷,造成这些受骗的学生债务越滚越大,最后债务达到惊人的地步。说明不少大学生一方面金融知识匮乏,另一方面法规维权意识淡薄。
金融知识匮乏表现在对借贷的实际利率、期限缺乏基本的认识,以某非法借贷条件为例:如借贷5000元本金,被扣除审核费等名目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元,还被要求周还利息50元,三个月后还本金5000元,否则每天罚息50元,其贷款年化利率高达65%,若借款者到期不能还本时每天罚息50元则更是严重高利贷行为,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在5%~10%左右,合规的P2P贷款利率一般在8%~15%左右;2016年蚂蚁金服商学院联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全国近千所大学的三十万名大学生进行调查显示,中国大学生的防骗能力平均得分仅为69分,其中,48%学生无法识破校园贷诈骗陷阱,愿意为了借钱先交保证金,23%的大学生相信存在无风险且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容易被高利息诱骗。
法规维权意识淡薄表现在不知道放贷者的违法行为,或即便知道放贷者的违法行为而不知道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学校要加强在校大学生信用意识和消费观的教育,树立强烈的信用意识,为自己的信用行为负责,不能罔顾自身的偿还能力而盲目借贷消费,也不要随意利用自己的身份帮助别人贷款。
成年大学生利用校园贷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求,满足其学习或生活必需之需,甚至满足其创业启动资金的需求,自身并没有错。但由于我国当前校园贷缺乏规范的监管制度,校园贷出现了野蛮的生长,被很多不法机构和不法之人所利用,导致一些大学生上当受骗,甚至付出严重的代价。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制度和相关的法规,使校园贷真正发挥其良好的效应。
[1]于德良.校园贷整治满周年:主攻校园贷业务平台仅剩21家[N].证券日报,2017-04-22.
[2]黄淑仪,徐珊珊.校园贷缺乏行业监管:收费名目多、成校园高利贷[N].信息时报,2016-03-28.
[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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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9-0036-03
2017-05-17
刘松鹤(1978-),男,重庆人,讲师,研究方向:金融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