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存在问题解析
2017-12-09裴智玲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科学研究所
裴智玲/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科学研究所
招投标存在问题解析
裴智玲/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科学研究所
针对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运作的现象从参与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解决当前招投标问题三方面对目前招投标工作进行解析。
招投标;问题;解析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有些地区招投标中仍存在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给公路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
一、参与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为保护自身利益采用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文件文本费过高,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
(2)评标不公正、不科学,评标只看报价,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评标结果不当场宣布;定标前谈判压价、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过分压价。
(3)标底泄露或投标控制价不准,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被淘汰。
(二)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为了项目中标,采取围标、串标等一些违规行为,相互间的恶性竞争必将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1)为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一系列违规行为导致投标费用过高,如不中标将会给投标单位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2)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彼此间达成协议,出现围标,大家轮流中标现象频发或借机抬高标价等一些违规的恶性竞争行为,极大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招标要求的施工、监理、检测、交安等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以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谭恩美《喜福会》中“东方主义”的解构路径及其背后的多重符码 ………………………………… 张 军(1.81)
2.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人员素质不高。交通建设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缺乏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二)问题带来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违规招投标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安全隐患。
三、解决当前招投标问题的思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规范现象的产生,除了政府部门存在错位、越位、缺位,还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其招投标的体制设定存在缺陷有关,同时也与多年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潜规则”有关。结合目前招投标现状,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立法,完善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立法上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3.对各方参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其他企业不良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情况,使之能够迅速被采集、记录和公布,使失信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惩治,同时也提高其他投标人诚信意识。积极维护投标人、招标人和国家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积极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建设,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即区域性、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
(三)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
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应积极响应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法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提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加快推进招投标各个主体信用机制建设
1.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招投标人的信用机制,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投标工作挂钩,促使招投标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机制利用好已经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一些业绩优良业务精通信誉度高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进来建立日常考评机制和诚信档案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招标代理机构真正为招标人服务。
3.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机制。
(六)加快推进电子投标,网络远程评标系统建设
在电子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改进及完善,及各级有形公路建设市场的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有效实施,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大力整顿,查处力度的加大,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及蔓延,营造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13号.
[5]《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6]《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