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下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填写常见错误解析
2017-06-19刘秀鹏
刘秀鹏
摘 要:報关单的正确填写是海关履行其监管、征税、统计及稽查等职能的基础,同时也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顺利通关。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每位报关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报关单的填写又较复杂繁琐,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错误。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加工贸易项下报关单填写中应注意的问题,希望能够提高报关单的填写质量,为报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加工贸易;报关单;正确填写;常见错误
进出口报关单是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的必要单据,正确、完整地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度能否落实,也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通关。但在实际报关中,由于报关单据的填写内容繁多且复杂,还要根据货物及企业的不同性质填写,经常会出现许多不符合规定的报关单据, 尤其以加工贸易方式下的报关单填写问题最多。本文力图解析加工贸易项下企业报关单的填写的常见错误及注意事项,以期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
一、备案号栏的填写
拥有加工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料件进口之前必须到海关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取得案备号。备案号指的就是企业在海关电子口岸录入备案资料库和完成手册备案资料录入后,经海关审核无误,下发给加工贸易企业手册备案当中的编号。或者是拥有加工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海关办理征、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时,海关给予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非加工贸易,本栏免于填报。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批进出口货物中,同时有备案商品和非备案商品,要分开填写报关单,不能填在一个报关单中。例如: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纯棉布8000米,其中5000米用于加工成品西服后再出口,海关备案手册号为B04025452111,而另外的3 000米用于加工成品后转国内销售。我们可以看出,这批货物中的5000米是来料加工,所以报关单中备案号栏应填写B04025452111,但剩余3000米纯棉布则属于一般贸易,应按照一般货物进出口填写报关单。
但需要指出的是,加工贸易的成品并不都是用于出口,在某种情况下,加工贸易成品货物可经过一定审批,凭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这时要注意,加工贸易企业算做出口,要按照出口填制报关单,备案号栏要填写其《加工贸易手册》编号;而购买该成品的企业视为进口,要填制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例如,广州某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生产搅拌机,来料加工手册编号为:B11004523141,后来该批搅拌机被福州某家企业作为投资设备购买,其《征免税证明》编号为Z01004B01065,对广州这家企业而言,视为出口,要在其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写B11004523141,对于福州这家企业则视为进口,其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要填写Z01004B01065。
二、运输方式栏的填写
报关当中的运输方式栏填写较为简单,主要按照实际进出口时选用的运输工具填写,本文主要强调一下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比如无实际进出境时运输方式的填写。在加工贸易项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流动,即便没有发生实际进出境,但视同进出口,也要填制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如境内非保税加工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或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应视同出口;保税加工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或保税仓库转内销的货物应视同进口。这时其运输方式的填写就要特别注意,分别应填写为“非保税区”、“保税区”、“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
例如,宁波保税区某企业将其加工生产的变压器转为内销货物,经由铁路运输至南京,视为进口,应填制进口报关单,但报关企业误将其运输方式填写为铁路运输,代码为3,造成企业通关受阻,不仅影响货物的销售,还被海关处以相应罚款,正确填报应为“保税仓库”。
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加工区或者从由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则填报“其他运输”。 而一般企业加工贸易中的余料结转货物、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则统一填报“其他运输”。这就要求企业要特别熟悉这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否则就会导致通关单填写错误被海关部门退回,损害企业经济效益。
例如,郑州出口加工区某企业将其加工贸易项下的纸箱运往区外洛阳某家企业,这时郑州该企业运输方式应填报为“出口加工区”,而洛阳这家企业运输方式应填报为“其他运输”。但如果郑州出口加工区某企业将该批货物结转给洛阳出口加工区内某企业结转,则两家企业运输方式均应填报“其他运输”。要特别注意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货物的结转与出口加工区区内区外货物的结转是不一样的,其运输方式的填报是不同的。
三、起运国/运抵国栏及装货港/指运港栏
以中国为例,起运国指的是进口货物经由始发地发出,直接运抵我国境内的国家或地区,运抵国是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的国家或地区。在报关单填制中,若不发生中转,起运国栏和运抵国填写不易出错。但若涉及到第三国的中转,则要注意,若在运输途中经过中转但未发生实际商业性交易,则起运国和运抵国按照进口货物的始发国和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填写。但如果在中转国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中转地为起运国或运抵国。具体判断商品是否发生实际交易,还是要通过发票中卖方的国别判断货物中转时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例如,中国某企业购买来自澳大利亚的奶粉,如果直接运往中国,则起运国栏填写“澳大利亚”,但若中国经由新加坡购买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奶粉,则起运国栏应填写“新加坡”。
类似的还有装货港和指运港,装货港要填写货物运抵我国前国外的最后一个装货港,一般情况下,装货港要与起运国一致,但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中转,即便没有发生实际性商品交易,装货港要填写中转港名称,这时装货港和起运国国别可不一致。而指运港指的是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但要注意,指运港不一定在运抵国内,比如出口至欧洲捷克的货物,通常指运港是德国汉堡港,再经陆上运输运至目的地。例如,中国某企业购买来自新西兰的羊毛衫,经香港转船后运抵上海,不管有没有在香港发生交易,装货港都应填报为“香港”。
四、运费及保费栏的填写
在进出口报关单中,运费和保费都不是全部要填写的,要具体根据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方式选择填写。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混淆,以常用贸易术语总结如下:若以FOB、FCA出口,由进口方负责运费和保费,则进口报关单中要填写该两项费用,出口报关单则不用填写;以CFR、CPT出口的,出口方承担运费,则出口报关单中要填写运费,进口方负责保费,则进口报关单中要填写保费;以CIF、CIP出口的,出口方承担运费和保费,所以出口报关单中要填写运费和保费,进口报关单中则无需填写这两项。在实际报关中,以集装箱海洋运输为例,运费计算较为简单。要注意若是整箱运输,运费=单位每箱运费×整箱数。但拼箱费用的计算略微复杂,分按体积与重量计算两种方式:按体积计算,X1=单位基本运费(MTQ)×总体积;按重量计算,X2=单位基本运费(TNE)×总毛重,然后取 X1、X2 中较大的一个。另外,要警惕出口运费的少报事件,因我国对于生产性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是以FOB价计算的,若企业以CFR、CIF价出口,这样运费越少,其FOB价越高,企业可以获得的出口退税额就越多。
在保险费的计算中,当贸易术语为CIF、CIP时,保险费=合同价×k×r;当贸易术语为CFR、CPT时,保险费=合同价×[(k×r)/(1-k×r)];当贸易术语为FOB、FCA时,保险费=(合同价+ 海运费或空运费) × [(k×r)/(1-k ×r)],其中保险费率为r,保险加成为k。保险加成可选择110%、120%或130%,保险费率通常选择一切险外加战争险和罢工险,尤其要注意,同时投保战争险和附加险时,费率只取其一。例如,中国某加工贸易企业以FOB贸易术语进口一批蔗糖,装运港雅加达,目的港上海,合同金额84480美元,由贸易术语可知,进口商承担运费和保费,进口报关单栏的运费和保费都要填寫。由装货单知该商品装两个20尺柜,查阅运价表得知,该商品运费为205美元,商品投保险种为:海上运输一切险,其费率为8‰,外加战争险及罢工险,费率为0.8‰,投保加成110%。根据上面所列计算公式,贸易术语为FOB时,保险费=(合同价+海运费或空运费)×[(k×r)/(1-k ×r)],保险费=(84480+205)× (1.1×8.8‰)/(1-1.1×8.8‰),计算可得,保险费为
在填制报关单中,要特别注意贸易术语和运费、保费之间的逻辑关系,并要计算正确,以便海关对完税价格的正确确定。
五、件数及包装栏的填写
一般情况下,报关单中的“件数与包装栏”,填写的是商品的外包装,件数并不是合同中的销售数量,而是整个外包装的数量。还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配舱回单件数以集装箱为单位,件数栏填报集装箱个数;如果配舱回单件数为托盘,则直接填报托盘个数;如遇到有两种计件单位的,件数栏应将两者合计填报。总之,件数栏不得填报为零,不能为空,散、裸装货物填报为“1”。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化妆品,在合同中的数量是15000瓶,外包装用的纸箱,查阅商品明细,商品销售单位为瓶,一纸箱等于150个销售单位,所以可计算出商品共装了100纸箱,所以对应在进口报关单中,件数栏应填写100,而非15000。又如,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再装货单上显示计件单位为“3unie&4cartons”,说明该批货物有两种计价单位,此时出口报关单上件数栏应填报“7”,包装则填报“其他”。
六、数量及单位栏
报关单中的数量及单位栏,涉及到成交数量、成交单位、法定第一数量、法定第一单位、法定第二数量和法定第二单位,这些项目怎么填写,是不是都要填写,很容易混淆。成交数量和成交单位参照的是合同,根据合同填写,法定第一单位及第二单位的内容根据海关税则的规定填写。报关单中涉及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写共有三行内容,第一行填写法定第一单位和法定第一数量;第二行填写法定第二单位和法定第二数量;第三行填写成交单位和成交数量。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如果货物合同中的成交单位和法定第一单位一致,则成交单位及数量一栏无需填写,若不一致,则都要填写;如果海关列明的货物没有法定第二单位,则法定第二单位及数量都无需填写,若有则要如实申报。
同时还要注意,数量及单位栏的计算公式。法定第一数量=成交数量X比例因子一,法定第二数量=成交数量X比例因子二,若无法定第二单位,则第二数量也无需填写。
例如,某企业进口澳洲羊毛加工成成品羊毛衫,欲出售给美国一企业,要填制出口报关单,该商品合同中成交单位为件,成交数量为13600件。该成品监管条件见下表:
由该表可看出,该商品法定单位和成交单位一致,所以成交单位及成交数量栏不予填报,同时该商品还存在法定第二单位,所以要填写法定第二单位和第二数量。根据法定数量的计算公式,经计算可得数量与单位栏填写如下:
总之,报关人员在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时,要注意各个栏目之间是存在一定对应关系的,搞清楚内在的逻辑关系,如运费保费栏、件数及包装等,并能够从企业提交的各个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中审核报关单是否填写正确,提高自身的报关技能,降低报关出错率,以帮助企业更高效率地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