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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服务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2017-12-09赵锦华

市场周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规制

赵锦华

对网约车服务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赵锦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诞生了“互联网+出租汽车”相结合的新兴行业——网络预约出租车,简称网约车。网约车服务业借助市场化运作手段,积累大量资本,并通过巨额补贴手段吸引了数量庞大的用户与司机,这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为了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研究对网约车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网约车;法律规制;必要性

一、对网约车服务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面对网约车服务业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以法律为工具规制该行业的发展,这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利于对网约车服务行业的整体规范

网约车对传统出租汽车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由于网约车的运营特点带来的负外部性也非常明显,比如规避税收、开发票难、平台垄断与恶性竞争、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对出租车行业及其利益分配与整体效益造成剧烈冲击,市场挤出效应较显著,引发竞争对手抵制或交叉报复,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网约车行业这种新型行业还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服务涉及了诸多领域,如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网约车服务,私家车的接入是否获得交通运营资质等等,仍存在许多的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

(二)有利于共享经济的实现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经济共享融入我们的生活已是大势所趋,网约车就是经济共享的典型范例,而且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欢迎。它不仅能够有效地整合闲置的社会资源,而且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供给成本。尽管政府已经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对网约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未来,网约车将会不断地调整,回归理性,向着更高品质、更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未来的共享经济将融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也会引导网约车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三)有利于明确网约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网约车司机、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对于这三种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以法律加以规定。网约车司机作为提供乘车服务的人,其严格履行应尽的运输乘客、保护乘客安全、遵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义务,同时他也享有获得报酬、保险等权利。乘客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在网约车司机提供服务后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乘车、获得安全保障等权利。而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的管理者,其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同时有收取管理费和抽成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网约车所涉及的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十分复杂,各利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都需要法律进行规制,从而保持各利益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保证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网约车行业实行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对网约车服务业的监管,并且中央和各个地方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该行业。

(一)现行对网约车进行法律规制的举措

网约车服务业的合法地位已经得到认可,随着《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具体细则。截至2017年4月24日,全国共有21个省份出台了出租汽车改革意见,80多个城市已经出台了具体政策,近120个城市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出台的网约车新政对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有很多的共同之处。

大多数城市对驾驶员有如下要求:拥有服务地户籍或者在本地居住;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驾龄在3年以上;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酒后驾驶等犯罪记录。

大多数城市对于车辆的要求:车辆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且是7座及以下的轿车;对于燃油车辆,排量一般不少于1.8T、轴距不少于2650毫米;新能源汽车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

2016年7月,交通部联合国务院的其他七个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各城市也各自出台了网约车管理细则。截止2017年4月24日,全国共有北京、武汉、上海、苏州、南京等63个城市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6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城市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网约车进一步出台了相关措施,比如上海、北京等地。上海市在2017年12月21日正式颁布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要求网约车司机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能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5年内,没有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被取消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除此之外,一个人只能为自己的一辆车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且必须考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北京市则要求网约车必须有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等功能的终端设备,同时车辆要属于个人所有,和上海一样,网约车司机也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接入的网约车平台也需获得经营许可。另外北京对网约车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也作了特别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尽管国务院七个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仍然只是对这网约车服务业的暂时性的政策,所以国家有必要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来规制这一新兴行业。

1.事前标准

对网约车司机的要求:首先,政府要建立网约车司机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司机建立个人档案,并可供乘客查看。其次,提高网约车司机准入门槛。网约车司机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险驾驶犯罪的记录。最后还应该对网约车司机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职业。

对服务车辆的要求:一方面,服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以保证乘客安全,要严格规定作为网约车的车辆报废年限。另一方面,对服务车辆的规格要求应当是宽松适当的。网约车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合力的产物,它是具有光明前景的新兴产业,但是部分城市对于网约车的规格却作出了过多的限制,导致只有极少数的车辆符合要求,这大大削减了网约车的数量,也与国家鼓励“互联网+”型产业发展战略背道而驰。

在对乘客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近年来发生的网约车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乘客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对于网约车对乘客的侵权事件,应当由网约车司机承担客运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有错误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网约车的经营和消费模式与传统出租车不同,不能草率地就将网约车平台等同于传统出租车公司,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第二,网约车平台虽然有居间人的一部分角色,但是它并不完全就是居间人。网约车平台还会提供很多其他服务,比如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审核、对顾客服务的反馈等等,这都超出了乘客所认知的网约车平台的角色,因此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和乘客所签订的减少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是无效的,所以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网约车平台有时候对乘客权益的损害并不具有直接责任,甚至有些侵权事件并不是网约车平台所能控制的。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的认定应当是要求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网约车平台的要求:网约车平台应当主动承担其责任,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监管,接受顾客反馈,不能有意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网约车平台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能采取大量补贴以抢占市场等不正当手段。

2.事中监管

政府要监督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保证司机信息的准确性。要建立检查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网约车司机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

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指标合格,对于不按照要求参加检查的车辆,要追究司机和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对于已达报废标准却仍在运营的车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保护乘客权益来说,要及时介入乘客权益纠纷案件中,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乘客权益。同时要求为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司机、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网约车平台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七成费用,其余部分由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分担。对网约车平台来说,政府要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管,定期检查网约车平台的经营状况,督促网约车平台履行其管理职责。

3.事后监管

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网约车司机,发现后要进行及时地处理。建立网约车司机重修制度,对于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严重到取消运营资格的网约车司机,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建立安全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要加强对网约车的事后监管力度,对于发生非正常情况的网约车要建立调查机制,弄清原因,解决问题。督促网约车平台完善乘客反馈机制,在乘客接受服务后,及时调查回访发现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管。

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事后监督力度,要检查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建立网约车公司考评机制,考评由政府专员评估,并借助乘客反馈进行全面评估。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或者政策的网约车平台可以采用限期整改、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惩罚方式,用来规范网约车平台的行为。

网约车服务业作为“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兴行业,适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需要,为公众出行提供了便利。政府应引导网约车向智能化、人性化变革,保护人民的出行利益和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从而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

D922.11

A

1008-4428(2017)12-135-02

赵锦华,南京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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