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2017-12-09课题组
◎文/课题组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研报告
◎文/课题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特定发展时期国家财税政策的侧重方向,尤其在当前“双创”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提出了6项减税政策,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技术创新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以天津市地税局的基础数据为样本,阐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分析在执行和落实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助推本市的供给侧改革。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总额持续扩大
天津市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数据显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7.18%,相比于2014年企业户数增长10.27%,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覆盖面不断扩围,合计减免所得税额比2014年增长7.56%。从优惠项目来看主要是免税收入、减免所得税额、加计扣除三类优惠所占比重最大,达到全部优惠的98.25%,仅免税收入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占比就达到60.71%。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范围和减免金额双增长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税收优惠最多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占全部享受优惠企业的96%,比2014年增长9.6%。2016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合计减免所得税额虽然占全年各类企业减免税额仅为2.43%,但平均每户企业减负的数额对于中小企业、创业起步阶段企业来说,已经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营造了较为宽松的税收环境和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活力。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各项优惠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2016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金额和户数与2014年相比实现双增长。从行业角度看,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行业领域,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行业范围类似,契合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思路与要求。再加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该类企业在双重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下,研发投入不断加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同时随着企业成本的降低,资金流的有效释放,企业实际利润有了较大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保持国民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保证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政策尺度的把握同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的整体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部分政策实际执行效果存在差异,影响了税收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1.认定资格难甄别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号)文件提出的认定办法,虽然该办法是由三部门联合推出,但实际上是以科技部门的认定为主。企业可自主申请,科技部门仅负责对信息填报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发放登记编号,缺乏下户核查,虽然存在公示环节,但由于专业性强,除科技部门外,其他部门难以认定,容易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
2.加计扣除范围难核实
即使企业符合高新技术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也难以鉴别和归集企业的具体研发费用。如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和企业总人数比例的问题,在相关政策中,要求研发企业要具有一定的研发人员比例,但对于比例的上线并无规定,因此企业存在除管理人员外几乎全部划入研发人员,全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问题,而税务部门因没有具体的比例标准,无法作出详细准确地区分。其他费用支出也可能存在费用划分范围不准确,而计入加计扣除范围的情况。
3.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均提出科技部门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未赋予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权力,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不能及时终止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1.认定标准不统一造成税企双方争议
税务机关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包括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所属行业的限制,而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对小型、微型企业有详细明确的认定标准,增值税条例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企业所得税中只有小型微利而无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相关概念及划型标准的不统一、相关文件的不衔接,容易误导公众,使纳税人对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产生误解,增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阻力。
2.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给政策执行带来问题
一是很多小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存在不详实、不严密的问题;核定征收的企业也仅能对收入及利润进行核定,对于职工人数、资产总额等小微企业的其他认定条件无法核实。二是个别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由于现阶段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部分不法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利用拆分资产和从业人数的方法,将原工厂办理为两个以上企业,以达到小微企业条件享受优惠。
(三)政策宣传、执行质效问题
通过调研走访了解到,虽然税务机关开展了大量宣传辅导工作,但通常都是针对普通纳税人开展,尚未做到直接针对科技研发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而由于部分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流动性大,以及部分优惠政策对会计核算要求高等原因,影响了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由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联合实施,科技部门对科技业务办理流程的宣传辅导力度也会影响其执行效果。如科技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等专业文书,才允许其获得申请鉴定资格,但是未对企业进行相关培训辅导,许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去获得这些专业文书。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优惠政策门槛,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1.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研发项目鉴定所需的专业能力明显与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不相匹配。建议对认定和监督机制进行细化,合理细化部门分工,将项目鉴定的职责全部赋予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只需全力做好专项账目辅导与后续核查的工作。同时制定具体明确的项目鉴定操作流程,建立配套制度,甄选专家团并强化对专家的监督制约,对税务部门有异议的企业,设立公平公正的复核流程。
2.明确界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由于财务会计人员、税务人员普遍缺乏对研发活动的过程、内容的专业知识,建议结合研发活动的特点对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减少模糊地带,避免征纳争议。
(二)重新划定小微企业范围,加大违规享受优惠企业的惩处力度
可结合工信部相关政策文件,对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重新划分,统一小微企业政策的执行口径,同时将资产总额的限制修改为所有者权益,避免因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而增加负债,因此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小微企业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负担,通过拆分等手段变相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经偏离了政策出台的初衷,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应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三)加强宣传辅导,提高政策落地成效
1.增强政策宣传辅导的针对性
尽管纳税人获取政策信息的途径很多,但纳税人认为来自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信息传递最可靠。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办税人员知道政策而财务主管不知道,或者财务主管知道而法人不知道的情况,说明政策宣传没有切中要害。因此应该改善宣传辅导方式,利用快捷便利的短信平台将政策直接传递给企业法人和高管人员。要加快门户网站上政策信息的更新速度,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咨询问题,并针对诸多企业不熟悉、不了解办税业务和流程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相关业务的培训辅导。
2.督促企业完善财务会计核算
一要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挖掘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潜力;二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对存在研发费用的企业,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配合,帮助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根据年度研发计划把握研发活动核算内容。
3.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税收管理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联系的纽带,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直接关乎其所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质量。因此,应该继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细化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对享受优惠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同时要建立国、地税间的协同配合机制,促进不同征管机关对政策把握的一致性,形成征管合力,以确保所有应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均能公平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牵头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地方税务局
协作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五地方税务分局;
指导单位:所得税和国际税收处、科研所;
执笔人:何文超 刘占海
F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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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7)12-0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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