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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路径探析

2017-12-07孔令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3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摘 要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从法律上确立民事执行检察权,如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检察制度成为了研究新课题。本文在总结分析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检察立法不足和实践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际,从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探究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路径,以期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臻于完善,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完善路径 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孔令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62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2012 年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权,解决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于法有据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缺乏具体操作性、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完善之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用尚未充分有效发挥。因此,为实现制定制度预期的目的、强化监督效果,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不足和实践困境

(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不足

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两高的会签文件虽明确了部分执行监督的具体规则,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与基本法相比,仍缺乏强制力,很难形成一套监督体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详细规定还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如,缺乏强制性检察监督的保障性措施缺失,调查核实权只是原则性规定,其启动方式、范围、手段尚未细化;缺乏必要的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的案件回访制度和法院审查反馈机制;检察方式不统一、缺乏多元化、法律强制力弱、刚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功能发挥,削弱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实效和社会实效,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具体规则。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困境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建设亟待提高。由于受历史、社会等因素影响,民行检察队伍在人数、学历等方面配置不合理,有些地区民行科甚至被定位为“养老部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专业性极强,但部分干警缺乏系统培训,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多元化的要求。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量亟需提高。检察人员在对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掌握不够熟练精通,对执行案件监督点把握不准,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善监督。部分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欠缺,消极监督。检察建议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造成检察建议过滥。检察监督还停留在表面阶段,缺乏对深层次的违法行为监督,造成監督缺乏实效,影响了检察公信力。

3.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部分法院通常对检察机关监督活动不予配合、对检察建议存在抵触情绪,这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法检两院沟通机制。办理案件缺乏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缠访闹访。在执行检察监督中没有积极与党委、人大沟通,未就对执行监督工作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主动向党委、人大作专题报告,这些都不利于为执行检察监督营造有力的外部环境。

4.案件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部分法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那些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执行行为的案件大多拖延不报、瞒报。检察机关宣传不到位、效果不理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不被群众所认知。检察院的消极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效不显著,社会影响力不大。这些因素致使民行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数量较少,制约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来源的多元化。

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设计

(一)制度立法层面的完善路径

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需要完善的法律对司法进行宏观指导和微观规范。建议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本法层面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效力,提升执行检察监督实效,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高效规范运行。

1.完善具体的规则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程序保障,具体程序设计要确保检察监督制度操作的可行性。制度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原则、监督目的;细化启动程序、依职权进行监督的判断标准以及管辖制度; 明确规定检察监督对象和范围,确立全面监督原则;构建多元化的检察方式,形成联动监督效应,并明确定每种检察方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2.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转和实现,离不开权力运行的必要保障机制。在保障机制方面应该以基本法的立法形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调阅案卷权和调查核实权、要求法官客观合法说明情况权、民事执行职务犯罪初查权,并规范具体的操作流程。如规范调查核实权的权限边界、明确法院的配合义务和责任等。建议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效力,避免检察监督被虚置淡化;建立监督效果的反馈机制,明确细化法院反馈处理结果义务,确保监督质效;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后期回访制度,定期对当事人回访、约谈,了解法院落实监督整改动态,督促法院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3.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的监督职责,打铁还需自身硬,民事执行检察依法规范监督才能确保检察公信力。建议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有效防止检察权力扩张、滥用。建立健全检察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制约机制。由检察委员负责监督民事执行检察行为,同时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赋予法院针对违法民事执行检察活动提出反向制约权限,严格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确保检察权合法运行;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其制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功效;接受群众和媒体舆论监督,真正让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司法实践层面的完善路径

1.强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立足长远培养执行检察监督专门人才,引进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深厚、精通民事执行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民行部门全面学习机制,全面学习民法总则等实体法、相关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加强与法院的互派人员挂职锻炼,指派干警到执行局跟班学习;组织针对执行检察监督业务的专业培训、精品案件评比、业务竞赛等多种学习方式,提高监督能力与水平并加强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新问题和满足社会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多元化的期望。

2.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法院和检察院长效协作、网络数据对接和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跟进和监督。通过信息协调沟通反馈、定期座谈、会议互邀、交流通报等形式,定期与法院沟通、协调,争取得到法院对执行监督的理解、支持。检法两家共同研究分析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共进,确保双方信息反馈及时顺畅,形成良性互动,协作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的难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还应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向其释法说理,妥善化解矛盾说服其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良好的外部检察监督环境,检察机关还要积极与党委、人大沟通,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展状况和实践困境,争取获得帮助与支持,高效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3.多措并举拓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源渠道。民行部门要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开展常态化、多元化的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讲座、邀约群众座谈活动,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加大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范围、方式、监督典型案例的有效宣传,扩大民事执行检察影响力。设立派驻执行局检察室、加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沟通与联系,寻找执行监督的线索扩大案件来源。

参考文献:

[1]胡泽君、张本才,等.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

[2]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

[3]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法学.2009(3).

[4]承涛涛.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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