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文森伦理学思想的二元特点
2017-12-07孟飞
孟飞
摘 要:情感主义是西方元伦理学的重要流派,它的形成与发展是元伦理学兴盛的第二阶段,自20世纪30年代起流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英国人斯蒂文森是西方元伦理学情感主义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是学界公认的情感主义的总结者,也是现代语言分析伦理学的开创者。斯蒂文森不同于艾耶尔等先来者,他对激进的情感主义进行了全面修正,他的伦理学思想带有明显的折中主义倾向,其经典著作《伦理学与语言》全面展示了他在伦理学研究中的二元化特点。
关键词:斯蒂文森;伦理学;情感主义;二元特点
中图分类号: B82-066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6-0049-05
斯蒂文森(C. L. Stevenson)是西方元伦理学情感主义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理论创见形成于直觉主义流派落寞之后,正值元伦理学鼎盛时期。情感主义流派在理论上强调非认识主义與认识主义的对立,其主要特征是参与探讨伦理判断的功能问题,即伦理判断在祈使和劝导等方面的实际功用。在斯蒂文森经典著作《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他明确指出了伦理学研究的两大目的:一是澄清诸如“善”“正当”“公正”“应当”等伦理术语的意义;二是描述能够证明或论证道德判断的一般方法。围绕这一思路,他从语言学的语用层面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争论进行情感主义分析。然而,他不同于艾耶尔等先来者,对激进的情感主义进行了全面修正,他的伦理学思想带有明显的折衷主义倾向。斯蒂文森认为,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不是截然对立,而是互补共进的。因此,他的理论二元化色彩是建立在对情感主义者和规范主义者尖锐矛盾的调和之上的,“温和的”斯蒂文森在伦理学界获得了国际性声誉。
一、道德问题的两种分歧
斯蒂文森认为,伦理学中的判断与科学中的判断是存在巨大差异的。那么,道德问题究竟是如何与科学问题相区分的呢?斯蒂文森深入分析了伦理学中道德问题的分歧。他指出,道德问题的分歧可以分为两类:“信念的分歧”和“态度的分歧”。所谓“信念的分歧”,斯蒂文森的解释是:两个人持有不相容的命题时,在讨论过程中,他们都会为自己的观点提出某种方式的论据。在提到“态度的分歧”时,他认为,“它们包含着一种对立面,或是短暂、缓和的,或是持久、激烈的。它们是态度的范畴,而非信念,即是表明了两者持有相反的意图、需要、愿望、偏爱、欲望等。”[1]4可见,信念上的对立涉及怎样描述和解释事物的问题,对立双方不可能同真;态度的对立涉及赞成或不赞成以及怎样通过人的努力形成或阻止某事的问题,对立的双方不可能都满意。[2]528
我们知道,发轫于孔德的实证主义传统是西方现代科学哲学的主流。孔德的学说是以能否被经验、实验所证实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具体来说,凡能被经验、实验所证实的知识,就是实证的、科学的;如果不能,那么就是非实证的、非科学的。他的观点影响了之后的持有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的“维也纳学派”,只不过他们的“可证实”是原则上、逻辑上的可证实。艾耶尔用经验证实原则作为划分事实陈述与非事实陈述的标准,斯蒂文森发展了他的理论,斯蒂文森认为,态度分歧才是道德问题的本质,是伦理论争的主要特征,是区别科学与伦理学的根本。态度不仅决定了伦理讨论中哪些信念是相关的,并且无论信念分歧存不存在,态度问题一直是伦理论争的焦点。不难看出,正是斯蒂文森重点考察的“情感分歧”把伦理问题与科学问题区分开来。
以往的伦理学总认为伦理分歧是信念分歧,如自然主义者就把伦理判断等同于某种类型的科学陈述,从而将规范伦理学归入科学的某个分支,如心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即使像休谟这样强调情感、兴趣对伦理学的重要性的理论家,实质上强调的也仅仅是关于态度的信念,因此也未能揭示出道德分歧的实质。“一切关于伦理问题的论争,它们所引起的分歧都是二元性的。”[1]19即这种分歧既涉及信念,又涉及态度。伦理分析要全面地把握伦理学就必须仔细地分析这两个方面,既不能仅强调前者以排斥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以排斥前者。传统伦理学的错误不在于强调了信念分歧,而在于忽视了态度分歧。因为,正是态度分歧才形成伦理争论的显著特征,才确立伦理问题区别于科学问题的根本标志。伦理学论述的性质正是科学所努力加以避免的,前者研究主观态度,后者探讨客观联系,道德家的目的是更改人们的态度,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知识,科学家要揭示事物的因果联系,是知识而不是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斯蒂文森在高扬态度分歧的同时,并不否认伦理问题中信念分歧的重要性。信仰与态度的这种划分是斯蒂文森分析的基础,但他认为这种划分实际是一种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信仰和态度在整体上是统一的。斯蒂文森主张修正传统伦理学中对态度分歧的无视,但他更强调信念是态度的指导。“如果我们想要考察伦理的基本性质,并简便地解决伦理问题,就必须敏锐地把握到伦理分歧的二元本质——态度和信念,它们各自发挥作用,我们的研究也应在二者的相互关系中衍生。”[1]19我们发现,斯蒂文森对二元本质的叙述很重视二者之间的联系,他们的相互作用在解决伦理问题时共同发挥作用。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就是详细地研究信念与态度如何发生关系。信念与态度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影响。当我们改变了对事物性质的信念之后,我们就可能改变对它的态度和赞成方式。抓住这一点,对于理解斯蒂文森至关重要,这是他的情感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劝导性定义”得以成立的基础。
二、道德语言的两种用法
在发表于《心灵》杂志的文章《劝导性定义》(1938)中,斯蒂文森提出了“劝导性定义”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无疑是情感主义乃至全部伦理学研究的重要标志,当然也是其情感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之一。所谓“劝导性定义”,是一种赋予日常词语新的概念意义,以达到自觉不自觉地改变人们兴趣的目的。构成这种定义的大多数,都是有一种相对模糊的意义,同时也具有极为丰富的情感意义。他的“劝导性定义”在其之后的名作《伦理学与语言》中得到深化。endprint
分析哲学家的研究核心就是语言的分析,他们坚持,解决全部哲学问题的具体方法只能是对语言的分析方法。在伦理学研究中,英美的元伦理学也被称为分析伦理学,实际上也可以看作分析哲学族群的一个支线,比如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地基就是对语言问题的论证。斯蒂文森规定了道德语言的两种用法:“描述的用法”和“能动的用法”。描述的用法是,使用语言是为了记录、澄清或交流信息,其目的是让听者相信或接受语言所陈述的信息,科学的表述大约都属于这样的语言运用。能动的用法主要是用来发泄感情(如在感叹句中),激起情绪(如在诗中),或使人们行动或采取某种态度(如在煽动性演讲中),伦理语言的使用就属于这一类。所以伦理命题和祈使句大致相似,主要是用来鼓动、改变或纠正人们的目标和行为,而不是用来描述事实。斯蒂文森认为,如果把言语的意义仅仅规定为它所指的对象,就不得不承认语词只有在描述的用法中才有意义,但这个结论是不符合常识的。因为人们在能动地使用语词时,也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起到沟通情感的作用。[2]531-532
在斯蒂文森看来,道德语言的功能与它的意义是密切相关的:既然道德概念的主要意义是情感上的,那么当我们用这些术语、概念构成道德判断时,就绝非仅用它们描述/记录或揭示现象及其相互联系,而是通过它们表达我们的态度和感情。所以,道德判断的主要用途不是指出事实,而是创造影响。道德判断就是向人们推崇某种东西,要人们对该东西持赞成或不赞成的态度。道德判断不仅具有表达判断者感情的功能,而且其有引起、改变接受判断者的情感、态度的功能。对后一功能的特别研究,是斯蒂文森不同于其他情感主义者的一个特点。斯蒂文森之所以重视这种研究,与他深受杜威伦理思想的影响不无关联。斯蒂文森认为,道德判断的表达功能与“激发”功能原本密不可分。它们都是通过道德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的结合和分离而得以发挥的。另外,我们发现,道德语言的两种用法与其伦理术语意义的二元分法有密切联系。
三、伦理术语的两种意义
英美的元伦理学主张通过伦理语言的意义分析来解决伦理问题。斯蒂文森继承了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艾耶尔的传统,把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运用到伦理学的研究中。不过,他对艾耶尔为代表的极端情感主义者的改良使得情感主义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种改良的中心标志是他提出了伦理术语的两种意义:“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斯蒂文森说明:“一种符号的描述意义是它影响认识的意向,假如这种意向的产生是由于在交谈中有该符号用法的复杂条件而引起的。”[1]70而另一方面,“一个词的情感意义就是一种由于这个词在情感领域的历程中,需要激发思想的内涵,或者藉由坦率表达观点的内涵。”[1]33可见,情感意义与描述或表明态度的表达明显不同。
在极端情感主义者那里,道德术语不陈述任何事实内容,不存在描述意义。事实无从确证,只是人的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而已,甚至仅仅是“一声尖叫”或“情感的喷射”。艾耶尔指出,“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不增加什么。”[3]所以,卡尔纳普、艾耶尔等人认为这种道德判断没有争论的价值,道德概念统统归结为“假概念(妄概念)”,道德判断亦然。而斯蒂文森在肯定了伦理术语的情感意义的同时也不否认描述意义的存在。比如,“那是一套很棒的音响器材。”在日常生活中,它显然具备了描述意义,它称指的是这套音响的CD机、功放、线材和扬声器等都很出色,并且搭配合理,达到了很好的高保真效果等。这是一种符号影响认识的倾向,是听者的认知反应。同时,它也具有情感意义,即这句话是说话者对这套音响器材的溢美之词,它试图唤起听者的情感体验,也就是希望听者也会对音响有正面的评价。这是一种符号在情境中使用获得唤起或直接表达态度的能力,是听者的情感反应。“斯蒂文森的《伦理学与语言》的最大贡献是表明了规范伦理判断既有描述的因素,又有情感的因素,而且情感意義是根本点。”[4]14在关于语言的情感用法的讨论中,斯蒂文森与艾耶尔的观点之间有一种相当微妙的但却十分重要的差异。艾耶尔认为,情感语言由于语言的描述性用法而混淆了我们的思想。斯蒂文森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情感语言是我们心理特质的一种内在需要,这种二元的伦理术语思想使他超越了同时代的西方元伦理学研究者。
值得注意的是,斯蒂文森的理论源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维氏把语言看作各种游戏,人们使用语言是在规则范围内进行游戏。“游戏是一种工具,它的各种概念是各种工具。”[5]“意义即使用”,强调在具体语境中联系诉说者和语言效果来确定词语的意义。斯蒂文森受到很大启发,他特别重视语言的灵活性和复杂性。他把所谓“半依赖”的情感意义界定为伦理术语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大多数的语用层面的词语是不依赖于它本质的确切含义而仅仅是在特定语境中的运用,依赖于人们认知上的联想。
四、改变态度的两种方法
斯蒂文森通过对态度在道德问题分歧中占主导地位的考察区别了伦理学问题与科学问题。斯蒂文森以伦理分歧为理论的入口,以消除现实情境中的伦理分歧为目的,沿着理性与情感二元规律,把伦理分歧二元化为信念分歧和态度分歧。信念是关于事实的记录,与真假相关;态度是关于人的心理倾向,与赞成和反对相关。信念与态度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态度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念基础上,伦理学的目的是改变态度,而不是区分真伪。
进而,斯蒂文森指出道德判断的意义二元性,那么就伦理学如何改变人的态度的方法上他也进行了论证,结论大体上应该称为理性的方法和非理性的方法。斯蒂文森在区别伦理学的分析方法时强调伦理学没有绝对的和终极的方法,规范伦理学试图找到所谓“绝对方法”是徒劳无益的,只能导致一种“理论上的行而上学”。在《伦理学与语言》一书中,斯蒂文森把他的研究概括成三个重要结论:第一,伦理分歧的性质是态度分歧;第二,信念和态度的关系是因果关系;第三,合理的方法只能通过改变信念来影响态度。
斯蒂文森指出,理性方法或科学方法是不够的,他具体解释道:科学方法其实是以经验事实为依据,以逻辑推理为方法,我们称之为理性的方法,也就是我们用铺陈经验事实来让倾听者改变态度,或者是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演达到这样的效果。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这些使用理由的方法往往达不到改变态度的目的。两个人在对同一事物各执己见的时候可以拿出同样多的事实根据或者无逻辑错误的推演来维护自己的观点,从而驳倒他人。理性方法的局限恰恰在于此,规范伦理学的局限也在于此。于是,我们寄希望于非理性的方法。“所有心理现象的作用机制是类同的,信念在决定态度诸多因素组中只是一方面,其他因素参与到控制论争方向的进程中来,所以也可能帮助改变一个人的态度。由此得出结论,就像事实中被使用的过程一样,所有的因素结合在一起被用以达到伦理一致的目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伦理学的‘非理性方法。”[1]139这里他谈到的因素很多,诸如:物质奖励、惩罚以及公开示威抗议、要挟等。但是他认为最重要和最有效用的方法是所谓“劝导方法”。劝导方法要依赖语言的使用和直接的情感影响,包括情感意义、修辞语调、恰当的比喻、高声的刺激、恳求的音调、戏剧性的姿势、谨慎地建立与听者或观众的和睦关系等。这些非理性的方法是元伦理学方法的根本特色。当然斯蒂文森对劝导方法的推崇并不是不分场合的滥用,他承认在某些时候必须要把非理性的方法结合理性的方法,原因在于上文提到的道德术语的两种意义。endprint
五、斯蒂文森伦理学的当代意义
斯蒂文森在西方元伦理学史乃至整个20世纪伦理学发展中的突出地位是被学界所公认的,其主要讨论域和方法论对当代伦理学具有转折性意义。他的情感主义研究特点突出、观点鲜明,呈现出从极端到温和的转变,具有较为完整的伦理学二元色彩。就元伦理学而言,斯蒂文森表现出从一元转向二元、从纯粹语义分析转向语用分析、从概念描述转向情感意义的解释、从逻辑分析转向心理分析、从经验主义转向实用主义等特点。
斯蒂文森对现当代伦理学的推进或改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史蒂文森认为,有效的伦理研究的基础应该是人们如何运用道德的语言,只有以这样的方法,伦理学问题的意义才能被厘清,道德的推理才能被检验。其次,他反驳了逻辑实证主义认定为无意义的语言价值的情感意义,肯定了这一功能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推理中的意义,进一步证实了道德话语的非认知特征。这不仅奠定了元伦理学中非认知伦理学的发展基础,也帮助了西方道德哲学家从摩尔所代表的非自然主义中挣脱出来。最后,他阐明了以非认知主义的路径来解决道德分歧,进而道德论证的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艾耶尔激进的情感主义学说难以解释和解决道德分歧的缺陷,为进一步说明具有非认知性质的道德论证如何可能奠定了基础[6]。
虽然斯蒂文森是元伦理学最重要的著述者,他也明确提出:道德问题最主要方面刚刚展露的地方,却是我们研究必须中止的地方。但我们必须澄清,他的研究不是拒斥现实的纯粹哲学思辨,而是对现实的有效观照。利他主义的种种理想并不是由神秘的力量强加于人性之上的,它们本身就是人性的一部分。若想把它们变成人性中更加不可分割的部分,就必须为之奋斗。我们要为人类正义、至善等理想发声,否则凝聚大众态度的武器就会旁落。必须用思路清晰的理由去支持这些理想,否则“这些理想所维护的事业会受到蒙昧主义的蔑视”[1]10。斯蒂文森承认他以清理语言为基础的研究是恭谦的,也许不能直接带来革命式的颠覆,但是在元伦理学清理任务完成后,人们就应该立场坚定、毫不犹豫地放弃犬儒态度,参与到斗争当中。
斯蒂文森的伦理学在当代引发了相当多思想家的回应,有许多哲学家支持斯蒂文森的觀点,即道德语言的确具有一种描述性关系,但他们反对他把情感因素作为道德语言最值得注意的特性。在斯蒂文森的倡导下,当代哲学家们已经开始注意研究人们具体使用道德语言的方式,并且用比“情感”更加精确的词来讨论这种使用方式。另外,斯蒂文森对劝导性定义的论述几乎已经成为当代哲学讨论的核心领域,因为他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曾有助于人们注意到利用某些显然毫无危害的定义为某个观点进行辩护[4]110。斯蒂文森的二元伦理体系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当代世界的交流、融合日益广泛和深入,人们处在多元的伦理情境中,其中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论证自己的判断,在诸多说服别人的论据中,我们应当选取最简便可行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效果。
结合以上对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斯蒂文森伦理学的二元性质和方法,无论对国家还是个人,都可以作为行之有效的工具,增进沟通的实效。斯蒂文森坚信,社会稳定的根基是人们一定量的共同态度,而这正是元伦理学登场的恰当场合,人们可以从道德规劝为手段来逐步化解态度分歧,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Stevenson C. L. Ethics and language[M].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4.
[2]唐凯麟.西方伦理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3]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123.
[4]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M].孙彤,孙南桦,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5]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汤潮,范光棣,译.上海:三联书店,1992:124.
[6]陈真.事实与价值之间——论史蒂文森的情感表达主义[J].哲学研究,2011,(6):1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