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发展面临的挑战、困境和出路
2009-04-23崔秋锁
崔秋锁
[摘要]当代中国伦理学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它们主要表现在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出发点和目的以及道德原则等方面。这需要从现代伦理学的发展趋势、唯物史观的人本理念、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马克思的“三形态理论”以及目的和手段的相互转化等方面对此进行回应和探讨。
[关键词]伦理学性质伦理学出发点和目的道德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2—0016—04
30年的改革开放,推动了我国伦理学诸学科的全面恢复、迅速发展和普遍繁荣。在充分肯定我国伦理学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发展实际上并不平衡。与中西伦理学史的长足进步和应用伦理学的繁荣发展状况相比,伦理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状况似乎并不尽如人意,甚至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及其所带来的诸多困境。这种挑战和困境并非来自局部方面和具体领域,而是涉及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出发点和目的以及道德原则等根本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这种挑战和困境及其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应对挑战的方式和走出困境的出路,对于推动当代中国伦理学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把握现代伦理学发展趋势。回应学科性质上的严峻挑战
伦理学是一门何种性质的学科,这对于传统伦理学来说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它主要是研究“人们应当如何生活”、“人们的行为正当与否”、“何为善恶、责任和义务”等问题。因此,伦理学自然就成为一门给人们提供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规范科学。这一点似乎毫无疑问、天经地义。然而,随着现代伦理学的发展和演变,这一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挑战主要来自于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形态的发展和演变。西方伦理学的近现代转型,打破了“规范伦弹学”在伦理学领域的一统天下。由此形成了现代西方伦理学所谓“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三足鼎立的态势与局面。事实上,不同形态的伦理学本身又都包含着各种不同的伦理学流派。而这些各不相同的伦理学形态及其流派,对于伦理学的性质、对象、任务和方法又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仅就伦理学的性质而言,人们一般就将现代西方伦理学划分为“描述的伦理学”、“规范的伦理学”、“分析的伦理学”和“对话的伦理学”等不同类型。所谓“描述的伦理学”,主要是对道德现象即道德行为和道德观念进行经验描述和事实陈述,由此决定了它本身具有“科学”性质;“规范的伦理学”,主要是为“人们应当如何生活”提供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因而它本身属于一种“价值”学科;“分析的伦理学”,强调对道德语言、伦理判断、甚至规范伦理学本身进行逻辑分析,因而它本身具有“逻辑”性质;一而“对话的伦理学”,则主张通过对话协商以求对社会生活各领域所出现的伦理道德难题的解决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它实际上具有“商谈性质。显而易见,不同性质的伦理学具有不同的对象、任务和方法。混淆伦理学的不同性质,必然造成其本身的内容混乱。而恰恰在这一问题上,现代西方伦理学向当代中国伦理学提出了严峻挑战。
当代中国伦理学通常把伦理学界定为“是一门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以道德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科学”。这就产生了一个突出问题:它究竟是一种具有“科学”性质的“描述的伦理学”?还是一种具有“价值”性质的“规范的伦理学”?它是一种具有“逻辑”性质的“分析的伦理学”?还是一种具有“商谈”性质的“对话伦理学”?或者它本身四者兼而有之?在一般人看来,它无疑是一种“规范伦理学”,因为它要“概括和阐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但是,它又是一门“科学”,因为它要运用“科学方法”,“科学地论证和阐述道德的起源、本质、发展及其规律”,“研究有理想有道德的新人的成长规律”。然而,制定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并非科学的任务,而属于价值学科的范畴,在此意义上伦理学就不能成为“科学”;同样,探讨道德规律和人的成长规律本质上属于科学的任务,而不属于价值学科的范畴,因而,在此意义上说伦理学又不能成为“规范”学科。由此而言,当代中国伦理学“究竟是一门什么性质的伦理学”,便成为它不得不面对的理论难题,因而也成为它本身所面临的理论困境。
其实,走出这一困境的出路,恰恰就在伦理学的现代发展之中。从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趋势来看,元伦理学(分析的伦理学)是在批判传统规范伦理学“道德语言混乱”弊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此开辟了对道德语言和伦理判断进行逻辑分析的新视野、新方向和新领域。然而,脱离开“人们应当如何生活”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实际内容”,仅仅专注于伦理道德“语言形式”的“抽象逻辑分析”,固然使道德语言和伦理判断的意义更加明晰,也为伦理分歧和道德争论的化解提供了逻辑前提,但是它终究使元伦理学难以摆脱和避免“形式主义”的窠臼和弊端。以至于元伦理学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之后,最终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规范伦理学的重新复兴。实际上,早在现代西方元伦理学发展中后期,已经有一些元伦理学家,例如史蒂文森、图尔敏和黑尔等人,就开始认识到伦理学中逻辑与规范、形式和内容、事实与价值相脱节的矛盾并着手解决它,因而也使得元伦理学在其后期发展中程度不同地表现出与规范伦理学相结合的某种趋势。如果联系到70年代之后规范伦理学重新复兴的历史事实,那么,完全可以说,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描述的伦理学与分析的伦理学的某种形式的结合或融合,正是现代伦理学发展演变的一种基本趋势。不过,对于当代中国伦理学而言,当务之急还不是匆忙地去实现什么“结合”或“融合”,而首先是解决伦理学理论形态的“分化”与“发展”。只有在其首先“分化”并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有不同形态伦理学的真正结合与副合。至于融合之后伦理学的“学科定性”问题,似乎不应该固执于“科学”与“价值”、“逻辑”与“规范”的二元对立,而应当立足于伦理学自身的内在本性来加以确定。也许“伦理学就是伦理学”,不能也不应该将其归属于其他。
二、回归马克思的人本理念,摆脱出发点和目的的思想困境
伦理学的“出发点”和“目的”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似乎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然而,不管人们自觉与否,这个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正像人本身及其生活是一种“目的性存在”和“目的性生活”一样,作为这种存在和生活的自我意识、自我引导和自我规范的伦理学,必然要有自己的理论出发点和价值目的。否则,它本身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前提与内在核心。正因为如此,近年来人们已开始关注和探讨这个问题,不过对此的理解和认识却往往见仁见智。应当指出,当代中国伦理学往往将“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