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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建党至建国初期纪律检查建设的回顾

2017-12-05王贤密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借鉴

【摘 要】 文章叙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抗日战争时期要求在各个解放区党委之下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新民主主义革命末期到社会主义探索初期设立监察委员会,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30多年的纪检监察史,对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体制创立,机构先行;高素质的监察队伍是执法维纪的重要保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察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奠定法律基础。

【关键词】 纪律监察制度;监察体制改革;借鉴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开始成立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我国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随着社会矛盾的反复变化,党应对队伍建设和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的能力不断提升,通过创设和改革党的监察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确保革命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纪律监察体制的发展变化,从组织发展角度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时刻保持着对自身纪律的严格要求。正是因为有严格纪律条例,靠着对自身纪律的严格要求,党凭借着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探索阶段的艰苦努力,才赢得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社会发展振兴的非凡成就,屹立在世界东方历经沧桑而保持本色。正因为如此,回顾从建党初期到建国初期的纪律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完善过程,对于当前的纪检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中央监察委员会)

在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就在自己的党章中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对于当时的中国共产党来讲,无产阶级的队伍并不大,还处于刚刚成立的幼儿时期,党内许多党员都出身于小资产阶级,因此,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就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此外,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的规模不断扩大,党员的数量急剧增加,也使得一些投机取巧、心思不正的人混入了党组织中,影响了党的形象与质量,这时少数腐败现象已经在党内出现。针对这些情况,党在一大、二大的决定当中,就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对当时在政府中任职的共产党员的严格要求来保证党的纯洁性建设。比如二大所规定的:本党所有的国会议员,都要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绝对监督与指导,一切的重大问题,都要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党员的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1925年至1926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了省港大罢工。在进行省港大罢工的过程当中,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对共产党员的监督,并且在这一时期中共中央还颁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针对当时党内党员数量急剧增加,党员质量下降,一些党员思想堕落,贪污腐化等情况所提出来的。正是凭着对实际情况的良好掌控和正确措施,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才取得了最终胜利。这是党在领导革命斗争的过程中,第一次有系统、有组织的防止腐败产生的成功案例,也为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了反革命的政变,大肆的捕捉、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因此,一些意志薄弱、思想不坚定、有投机倾向的共产党员叛党,他们出卖了党组织以及同志,使得党员数量急剧下降,党组织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当时的革命形势发展表明,不维护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不进行党的纪律监督和清除叛徒,党就会灭亡和瓦解。建立一个专门的党纪监督机构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中央监察委员会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1927年5月, “五大”在武汉召开,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以加强党内纪律,对党员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1927年6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在第八章当中对于“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了一个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健全了党的制度,发挥了纯洁队伍和惩处叛徒的作用。但是,由于当时的革命环境,监察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在革命斗争和战争中牺牲,使得中央监察委员会成为有名无实的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在我党我国的历史上有着重大的首创意义和开创价值,标志我党从幼年逐渐走向成熟。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党务委员会)

1933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为了更好地防止党内党员的贪污腐化、破坏党章党纪行为的恶化,在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之前,特设中央党务委员会,以此加强对党员的监督。1934年1月,六届五中全会召开,选举了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同年12月,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由毛泽东、项英签發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反腐法令,标志着苏区反腐败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在中央苏区的监察机构设立和依法依规进行反腐败建设,虽然只是一个短暂的春天,但它的意义非凡,是我党第一次在执政的地区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从组织机构确立到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党在纪检监察的发展道路不断向前迈进,也为延安时期和新中国的纪检监察制度创立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三、抗日战争时期(廉政政权建立)

1938年9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党内法规,就设立党内监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各个解放区党委之下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并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做了相关的规定:一是监察委员会有权监察各级党的机关以及党员干部和党员的工作情况;二是检查各机关的财务账目情况;三是对党员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的权力。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进一步的具体化,更好的推动了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运行与建设。

为了更好的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更多的志士仁人进行抗战,1940年3月,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建立“三三制”政权建设思想。“三三制”政权建设的实施,使得一大批非党派人士进入到各级的党政机关之中,对当时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并把那些投机取巧的党员及时的清理出了党组织,为之后中国共产党监察制度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反对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的过程之中,意识到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解决广大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于是从1941年5月开始,毛泽东领导中共中央在延安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整风运动。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边区政府相继还颁布了惩治贪污腐败的规定,用法律的手段严厉打击那些贪污腐化分子。例如轰动延安的黄克功案,更是边区政府执法必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落实的真实写照。1937年10月5日,一个拥有光辉履历和戎马生涯的红军老干部黄克功因逼婚未遂而杀害了陕北工学的学生刘茜。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经过审慎决定依法枪毙黄克功。经边区最高法院判决,处以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功臣到杀人犯的转变,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悲剧。除了黄克功之外,比较著名的还有贪污腐化分子肖玉璧的处理,也是中央铁腕反腐、坚决执纪的真实反映。

在延安的监察制度建设,以监察制度配合政权建设为主,以整风运动的契合点,有力维护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我党在长时间、小范围内执政反腐的探索实践,并取得了卓越成就,为建国后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价值。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末期到社会主义探索初期(监察委员会)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立的“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督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各级各类公务人员。同年,此类型的机构又推向全国各解放区。

1949年3月,在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代表中央政治局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燥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执政党廉洁自律,建设廉洁政府的规定,为新中国开创了廉政新风。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并在全国各级各地方建立人民监察机关。同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6年12月举行第六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后,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都改为双重领导。1957年10月,监察部根据中央政府的“改革国家体制、下放权力”的要求,拟定《监察部门关于监察机关体制改进方案的报告》,将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又改为一重领导、一重指导制,直至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

从解放战争到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十多年间,历经3次整党、整风运动、一系列的“三反”、“新三反”、“五反”等运动反腐和监察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变动,这些都是我国的监察制度变化,因时而变、因势而为,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五、监察体制变革的当代启示

回顾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监察体制方面的历程,我们不难发展,这个过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充满着艰辛,对于我们今天的监察体制的建立有着极其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一,体制创立,机构先行。建立完善的监察体制机制,核心在于监察机关的有无。机构设立才能有实施制度规则的人员到位,机构设置到位才能有实施监察的职能、权力、责任,机构设置到位才能有相匹配的制度完善保障。回顾我党的纪检监察史特别是建党初期的历史,更能对今天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价值。在1927年,因为没有党内的专门监察机构,就是发现了叛徒和内奸,没有相应的机构,而无法进行处理,给党的发展和生存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机构设置到位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

第二,高素质的监察队伍是执法维纪的重要保证。高素质的监察队伍使我们进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必须有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监察员执法维纪。当下,监察工作愈来愈需要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从事监察事业,面对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现代的经济、科技违纪违法形势,监察事业亟需大量高素质人才加入,應对当前的监察工作难点和焦点问题。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察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奠定法律基础。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说明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个体制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维护,因此,只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了,才能推动其他各方面制度的更好建设。因此,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之下,我们要注意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进入到关键时期,习近平也针对当前的情况提出了“四个全面”建设的要求,在不断总结前辈的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进行了现代的监察体制的建设,尽管在这一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对于今天的监察体制改革来讲,却具有重要的学习借鉴价值和意义。因此,我们结合我国当前反腐倡廉的建设,不断地总结过去党的历史经验,才能不断地推进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晨,崔瑞兰.略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及其启示,党史文苑,2014-03-20.

【作者简介】

王贤密(1995-),陕西安康人,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纪检监察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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