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相关研究
2017-12-05崔东日
崔东日
[摘要]文章从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层面分析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与影响的辩证联系,并厘清两者之间不紧密相联系的现状及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由于法学教育的层面上有所欠缺,需要改善其教学模式及内容形式,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推进两者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现状;问题;成因
法学专业是具有应用、实践、实务特征的专业性学科,如何实现其转型发展,凸显自身的应用型特色,达成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关系,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关键点。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厘清两者内在的关系,分析两者之间关系不紧密衔接的现状以及探究这种现状的生成原因,从而更好地使两者衔接紧密,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学本科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育出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在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后,凭借专业知识的储备、素养以及社会经验来更好地开展法律职业。总而言之,两者的关系如下:
(一)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
所谓基础,是因法律职业由法学教育生成,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石。从事法律职业最基本的要求是以接受法学教育为起点,法学教育的教育模式、思维、结构、内容等都是影响法律职业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法科生通过专业知识和职业伦理道德的专业教育后从事法律职业,如果法律教育不传授或提供这一内容,法律职业便失去了根源。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的根底,法律职业化离不开法学本科教育强大的支柱及根源。
(二)法律职业为法学本科教育提供导向和指引
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实践的成果会反作用于理论,实践的方式以及成果会反映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时代的要求变革着理论的发展,指引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通常来讲,法学本科教育的培育计划及其目标是依据法律职业所需而进行变更的,其中法律职业所需包含把握法律知识体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学会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
(三)法律职业极大丰富法学教育的构成
虽说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职业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丰富的经验也是相当大一部分的构成。学会法律,其真正的内涵不在于逻辑的推理,很大一部分在于经验和阅历。经验是一步一步积累而来的,需要在法律职业过程中,利用广阔的实践平台培育出来,这便会引起法学教育的变化,从而日趋完备法学教育。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脱离的相关现状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缺乏实践沟通
目前,法律职业的从业条件并没有硬性要求必须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由于没有准确而又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导致部分非法学本科毕业的从业者从事法律职业,这一现象便使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之间衔接不紧密,从而出现脱节现象。
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没有很多的实践和沟通平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缺乏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有效衔接,学者在法学教育中较少接触到公检法等法律职业,除了实习项目,而且实习阶段并不是很长,部分学生往往只是在实习表中盖章,并没有真正地去理解和感触这份法律职业。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低
部分法学本科教育没有达标,不注重法律职业的衔接关系,使得学生缺乏实践经验以及适应新的法律职业环境,导致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缺口较大。
三、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原因
(一)法學本科教育“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在于法学知识是否达标,不大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适应法律职业新环境的能力,往往忽略实践技能培养的提高。法律职业往往加倍地要求实践能力及经验水平,“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俨然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的需求。
(二)法学本科教育内容偏离要求
授课模式及内容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盲目、空乏及机械式,较少涉及现实的应用教学,使得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不会应用所学的知识,专业知识成为一纸空谈。这种模式的授课内容与教学模式较难培育出法律职业所需的栋梁,这也是为了避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偏离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沟通
我国的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相对较少。大学教师鲜有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交流,法律实务界的人士也少有到各个大学的法学院传授经验教训,总结社会实践的经历。因双方缺少互动沟通,两者之间的衔接点相脱离,从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相辅相成。
(四)法学本科教育缺乏自主权
从体制层面上来分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接受政府的主导以及监督,缺乏自身的自主权,对法律职业平台的反应不够灵敏。因此,也无从以法律职业平台为指导方向,培育出合乎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之栋梁。
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设想
(一)变更我国法学院系教学模式
对法学的教学进行变化不是改变4年制的本科教学模式,大的基本模式不作改动,只是在此基础上,将最后一年留出来加强对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与法学专业相辅相成的知识体系的学习,而不仅仅是做知识的“搬运工”。这一新模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出知识面广的优秀复合型人才。对于之前为了教学而教学的模式作出强有力的改变,课堂上的理论知识尽量以实际案例的经验来讲授,增强学生的实践技能。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改变以往老师一人讲课的教学模式。一概地填充知识,无法灵活运用于实践,不利于发挥学生们的想象力,也不利于锻炼学生们的逻辑思维。再者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对实习的硬性要求是两个月,而这两个月的时间里,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会去真正地履行,便失去了设置这一项内容的初衷。为了防止这一现象,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考虑适当地增加学生在社会中的实习时间,使他们在执业前可以更好地了解并适应法律实践部门的工作,从而加强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和协调。
(二)打造系统化、统一化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
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的法律职业培养平台参差不齐,没有固定统一且具有威信力的基础标准,因而,法律职业培养平台应该向更专业、制度、统一、系统的方向上转变,将其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门槛,也就是说,要把系统规范化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作为将来从事于各个法律职业的先决条件。
(三)强调以实际工作经验作为法律工作的前提
我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曾说过:“要理解法律,需要一定的社会阅历,需要一定的对人本身的体悟。”丰富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是同等的,只不过,知识代替不了经验。法律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光靠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的专业知识、人生阅历及实践中的经验作为辅助。要学会将自身真正地融入和参与到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去,同时掌握专业知识和增长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胜任这份职业,也对我国提高法学专业人才质量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路径。五、结语
本文主张从我国法学院系教学板块和机构设置、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实际工作经验为主等层面切入,以完善推进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的紧密连接。首先,给我国法学的教学板块和机构设置给予变化,采用“3+1”本科教学模式。其次,打造具有统一性的中国法律职业培养平台,作为将来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门槛。最后,强调以实践工作经验作为法律工作前提条件,丰富社会经验,充盈自身的经验阅历储备。
在有效改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之间的衔接关联的基础上,更好地加强两者的互动交流,增进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辩证联系,并刺激两者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需求。
[责任编辑:庞芳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