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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腐败治理体系建构:误区、变革与进路
——基于对D国企的实证考察

2017-12-05赵炜佳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关键词:腐败企业

赵炜佳

【提 要】 法学界对贪腐现象的考察多聚焦于公务部门,而对国企腐败治理的研究暂付阙如。国企人员往往兼行政权与市场决策权于一身,其权力叠合的特殊性意味着对国企反腐体系的研究范式必须实现从理论到实证的转型。塔尔德模仿理论能够阐释国企中腐败风气的横向传播、纵向传播以及插入替代规律。与党政机关相比,国企更容易通过培育廉洁文化达致“不想腐”的釜底抽薪式的治理策略,譬如D国企于腐败窝案爆发后的“壹贰整改”出色地实现了从偏颇“不敢腐”与“不能腐”到“三不腐”三足鼎立式的变革。而在微观治理层面,亦有必要依托PDCA循环管理机制,将“三不腐”之宏观方针渗透浸润至国企运行的每一个环节。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式

腐败问题是自人类社会“国家”概念衍生后如影相随的顽瘴痼疾,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苏轼曾劝诫统治者,“物必先腐,而后虫生”〔1〕[宋]苏轼:《范增论》,《古文观止》(卷十)。,以此警醒宋朝君王对彼时朝野上下的腐败现象予以高度警惕,否则后患无穷。英国阿克顿勋爵则更为一针见血地指出腐败与权力的关系,“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1〕Dalberg-Acton,John Emerich Edward(1949),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Boston:Beacon Press,p.364.。毋庸置疑,腐败与反腐败(anti-corruption)在国家治理语境中的持续紧张关系亟须缓解。

诚然,共和国成立以降,执政党对腐败治理的资源投入不可谓不多。然而,由于举国上下在市场经济主体意识方面尚付阙如,无论是在决策层抑或学界视野中,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始终得不到与公务职能部门程度相当的重视。以笔者在“中国知网”的检索结果为例,关于“腐败犯罪治理”的法学论文多达三百余篇,其中关涉“国企腐败治理”主题的相关法学论文〔2〕根据检索结果,对国企腐败治理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企业管理与思想政治学科领域,在法学专业上深入展开的研究的确付之阙如。数量仅为九篇,且论述多偏向政治话语而缺乏法学维度尤其是实证犯罪学层面的深入分析。但就事实而言,“官商勾结”始终是权力设租与寻租的天然来源,而国企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素来能够“不勾自结”,其往往同时掌握着行政决策权力与市场交易决定权,“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3〕熊琦、莫洪宪:《“官商勾结”现象中的法律权威与治理措施问题研究——基于我国实证数据与域外法治经验的综合分析》,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页。异常雄厚,二者的叠合处极容易成为贪贿攫取的藏污纳垢之地。

2017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发布了《2016年中国企业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4〕参见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7年4月。,位列“高风险罪名清单”前五大高频罪名分别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合计占国有企业家所犯总罪数目的78.1%。在市场运行中,“一大批富有才干的企业家没有失败于商业风险的冲击,而是倒在了刑事风险的爆发之中”〔5〕张远煌:《企业家何以能行稳致远》,载《法制日报》2017年1月25日,第4版。。十八大后,蒋洁敏、宋林、廖永远等省部级国企“掌门人”先后落马。在过去一年中,共发生30例亿元级腐败案,其中国有企业15例,占据着特别严重腐败现象的半壁江山。这警示着我们:国企高管的权力集中程度甚于公务职能部门,在监督制约尚不够严密和有效的条件发酵下,很容易脱离规则的约束,滑向贪污挪用、权钱交易的泥潭。

如前所述,法学界对国企犯罪成因及其对策的专业化研究寥若晨星,且均为抽象的理论论证,为避免纸上谈兵而保证切触关键,对国企腐败治理的研究范式亟须转型至实证分析。本文的实证研究对象D国企位于北方中部H省某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在世界冶金业范围内都堪称行业之翘楚,登记造册员工13万余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850亿元。在职务犯罪风控层面,一方面,2012年全面整顿之后,先进的管理理念与较强的刑事风险防控意识使得该企业在廉洁建设上逐渐领先于同类企业;但另一方面,2012年之前,D国企曾爆发过几起较为严重的腐败窝案,而该企业现行的腐败治理模式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墨守成规的误区,致使近两年在刑事风控上屡屡陷入瓶颈而不能取得进一步突破。D国企与“壹贰整改”前后的腐败治理模式有着巨大的转型,这个分水岭意味着该企业十分适合成为研究国企反腐体系变革的“试验田”,现有的瓶颈效应更是为进一步探究国企反腐面临的种种问题提供了素材。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腐败治理策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成为奠基性的,这高屋建瓴样式的反腐方针对消弭国企腐败现象有着宏观层面的巨大指导价值。基于此,本文将采用实证研究之方法,以《报告》的数据为依托,从H省D国企的具体腐败治理模式切入,以“三不腐”为指南针,从宏观指导渗透至微观思考,力求通过精研覃思为破解国企腐败犯罪难题作出点滴贡献。

二、犯罪学视阈下对D国企腐败现象及治理模式之解读

参照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国有企业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企业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通过经营、投资、中介、兼职、受贿、索贿等各种形式谋取私利,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决策程序或有关规定,在人事、采购、资产管理和项目安排等方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使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铺张浪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等。由此可见,与政府公职人员相比,国企领导人员腐败手段与潜在的市场经济破坏力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犯罪学视野中探索建立一套成熟的国企腐败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根据法国著名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de)的观点,模仿(imitation)是人类的本能,可以解释人类社会中的一切现象。而犯罪即为人际交往中通过模仿衍生的遗毒,亦可表述为“犯罪是受范例影响而做出的不法行为”〔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一卷)》(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7页。。在其理论中,模仿规律有三,申述其说:第一,个体模仿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亦即群体中的“距离规律”;第二,下层模仿上层,乡村模仿城镇,亦即“方向规律”;第三,互斥的行为共存时,一种行为代替另一种,此为“插入规律”。实践证明,模仿理论对深度解读犯罪原因有着无可替代的指导价值。

(一)国企腐败现象的横向社会传播可以用“距离规律”来阐明

塔尔德旗帜鲜明地主张,倘若群体中存在某些不良行为,那么另一些人就有走向犯罪悬崖的倾向。〔2〕参见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85—103页。距离规律的内涵可以进一步表述为:人与人之间在密切接触时会互相模仿,个体置于群体之中总是难逃示范作用的浸染。人际距离越近,接触频率也就愈加频繁,模仿的潜在可能性也就愈大。塔尔德同时如是解释“距离”一词,不能仅从空间几何学上理解,而应该更注重其心理学意义〔3〕Gabriel Tarde,Penal Philosophy,trans.by Rapelje Howell,New Tersey Copyright,1968,p.326.。不可否认,公共权力是一把锋芒毕露的双刃剑,一旦缺乏有效制约便极有被滥用的巨大风险。此处可以援引西方经济学家的“经济理性人”之理论假设;人作为社会的一员,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尤其是掌握着大权的国企管理层,一旦介入市场交易领域,便同时掌握着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转化为私人权利之伊始,便迈出了公权异化的第一步。

譬如,在D国企中,曾发生过采购部门四位副经理与两位职工同时在交易中收受回扣的腐败现象(见表一)。最令人吃惊的是,六位采购人员的交易对象均为同一个工厂,而且第一次作案时间大体呈现同时性。为了进一步还原具体案情,笔者通过该国企的纪律检查部门了解到详细信息:最初,李甲在从W厂购入冶金设备时,W厂负责人韩某为了与行业巨头D国企形成稳固的交易联系,先后以现金、购物卡、珠宝等形式送予李甲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67.9万元。D国企为了分散采购权而不致集中于一人,特有规章明令规定“采购部门洽谈采购事宜时实行轮流负责人制度”。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李甲向李乙和李丙暗示从W厂进货“有好处捞”,于是,李乙、李丙二人在采购时分别模仿李甲的行径,利用职务之便从W厂大肆敛取财物。尔后,李丁、支甲、支乙通过饭局了解到上述三人收受贿赂的具体手段,非但没有向纪检部门告发,反而仿照三人的行为途径收受回扣合计59.3万元,D国企因而流失大量的国有资产。直至2011年底,D国企纪律检查部收到举报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移送司法机关,最终采购部六人受到司法追究,除此之外,另有两位职工因为受贿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接受企业内部辞退处理。

表一:采购部2005年受贿案详情

由上表不难看出,六人第一次受贿时间接近,“轮流负责制”固然本意在于分散采购权,但正是因为人们之间的“模仿”行为,使得追求利好的国企员工在初尝好处后形成“被模仿效应”。值得注意的是,支甲与支乙最初忌惮于司法责任而“不敢腐”,但在看到李甲被企业评为“年度业务标兵”后,心态彻底失衡,最终坠入贪贿犯罪的深渊。当下社会的交往媒介日益便捷,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应激心理使得动机和行为在扩散时呈现“铁索连环状”,从个体渗透到群体。事实上,当腐败行为没有被及时追究,甚至腐败者被授予荣誉时,“晕圈效应”横向扩散,弥漫至国企市场行为的每个区域甚至角落。此外,基于义气、情面、共享利益与避免责任等利害关系的考量,腐败群体一旦形成,便具备先天的牢固黏性。如此蔓延,一旦其中有一人东窗事发,“拔出萝卜带出泥”式的腐败窝案便不足为奇。

(二)国企腐败现象的纵向社会传播可以用“方向规律”解释

塔尔德认为,人们之间的模仿并非毫无规律,而是存在着一定的倾向,即“方向规律”。其基本含义是下层人士模仿上层人群,社会中经济水平较低的人模仿较高的群体,乡村模仿城镇,青少年模仿成年人。当上层阶级过着物质丰富的优越生活时,下层阶级的一些人为了积累财富便走上盗窃、抢劫的犯罪歧途。〔1〕参见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67—71页。纸上得来终觉浅,塔尔德通过实证调查研究考察了酗酒、流浪、抢劫和谋杀的发展脉络史,得出了与方向传播模仿理论相一致的结论:上述犯罪滥觞于宫廷贵族,及至塔尔德生活的19世纪下半叶,大城市成为犯罪源头,这些罪行被乡村地区大量模仿,尔后分散于社会中的各个阶级。

塔尔德同时主张,一旦官僚体系缺乏有效监控,社会地位低者便会以社会地位高者为“榜样”,并参照和仿效其各种各样的行为,此所谓权威的示范作用。在国企中,下级职工常常模仿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体制地位较高的人员的行为,这正是“上行下效”。

为验证这一理论,笔者对D国企记录在册的职务犯罪发生清单进行了梳理,整理出如下柱形图(见图一)。在图中,所选取样本为2006—2016年该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在部分业务部门的发生状况,“部门负责人”指部门经理与副经理,部门中的其他人员为“普通员工”。显而易见,当部门负责人腐败案发人数较多时,普通职工发生职务犯罪的情况愈为恶劣。为进一步呈现二者的正态分布关系,兹制X—Y散点图如下(见图二)。

在散点图中,横坐标(x)代表部门负责人腐败案发人数,纵坐标(y)代表普通职工案发人数,直线为正比例参考系,曲线为X—Y散点分布状态与增减趋势。经计算可得y=4.3143x-3.2857,其中平方差为 R2=0.85381,表明x的数值越大,y的数值愈大且斜率渐增。由此可以得出结论:D国企中,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权威示范性,部门负责人的贪贿情况对下级职工大体呈正相关影响,且影响度不断激增。

由此可见,D国企内部的腐败蔓延并非杂乱无序,而是有着“下模仿上”的方向规律。要想标本兼治,有赖于在“上游”对部门负责人贪腐实现早日查处,尽早切断腐败纵向传播的源头。

(三)插入规律导致企业廉政文化的转变

经济水平的高速增长必然导致人们的物质需求与日俱增,这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发展规律。塔尔德认为,当人们对金钱的需求量增大时,摆在面前的有两种途径——劳动与偷盗。当盗窃通过“模仿”而实现横向与纵向传播扩散后,社会环境便四处弥漫着犯罪。长此以往,“通过劳动合法收益的风气便可能被强盗之风代替或掩盖”〔1〕Gabriel Tarde,Penal Philosophy,trans.by Rapelje Howell,New Tersey Copyright,1968,p.217.,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在悄然中逐渐扭曲。

笔者就这一规律的具体发生途径采访了D国企分管纪检的集团副总,详细掌握了该国企“壹贰整改”的历史渊源。在2011年底采购部腐败窝案爆发后,正如上文三个图表所呈现那般,职工与负责人相互包庇隐瞒,采购部贪腐情况竟然潜匿数载而未被发现,而且几乎各个职能部门均存在较为严重的贪腐现象。主管政府部门对此大为震惊,立即派出工作组前往D国企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腐败的不正风气已经污染了企业文化”,并作出“D国企亟须重视企业廉洁文化的培育”之整改意见。于是,D国企在2008年9月正式成立“企业文化部”,通过廉洁教育讲座、民主生活座谈会等形式逐步扭转不良风气,并通过联谊晚会等形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各种途径的具体实现方式详见下文),力求防微杜渐,在根源处实现堵截,使得企业员工在观念上“不想腐”。如图三所示,2011年窝案集中爆发后,“壹贰整改”的效果较为显著,最终实现“否定之否定”——企业风气第二次实现“插入替代”,“企业文化部”的设立成为D国企内部风尚得以不断好转的分水岭。

三、窠臼:过于倚重“不敢腐”与“不能腐”

(一)D国企廉洁风险防控问题归纳

如前所述,D公司在廉洁风险防控方面渐入佳境,但进步之余亦难掩盖其中的一些问题,概言之便是轻视在“不想腐”层面的源头治理。现归纳总结如下:

1.职务犯罪风控系统缺漏

现代风险管理科学认为,国企应当倚靠PDCA(plan-do-check-adjust)循环管理机制(详见图四),在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环节实现“杀腐剂”的全面覆盖,此机制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反腐工作的科学化、流程化、制度化、常态化。从前期的筹备,到中期的控制,再到后期的处理,这是一个闭合且循环的体系。

然而,笔者通过考察D国企的廉洁风险防控的具体实施状况,发现该企业仅对风险点进行了摸底与排查,在此基础上划分了廉政等级,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这些内容仅是 PDCA系统中的“Action”阶段,故 D国企在前期与后期的风控工作尚未落实,尤其是对“不想腐”层面的战略规划(Plan)几乎完全疏漏。于是,尽管《企业廉洁纪律规章》明文规定了“严惩内部贪腐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依法移送至司法主管机关,绝不姑息”,并且D公司在实践中确实严格贯彻了这一规定,但在“壹贰整改”前,该企业的腐败涉案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正如图三所示),贪腐风气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

2.“互联网+”运转理念缺乏

现代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理论认为,将“互联网+”模式运用到国企职务犯罪治理中具有重大的工具价值。一方面,反腐工作网络信息化能够使企业运作流程公开透明。在信息网络平台上,从项目规划,到原材料采购,再到招投标公告、资金使用,企业的所有运转途径都有机融入数据平台中,这种整合资源的工作模式使得办公效率得以提升,更意味着公司的权力运作均在阳光之下。另一方面,“互联网+”不失为一种宣传廉洁文化的崭新途径,这种方式便捷高效且更能够深入人心。

但遗憾的是,D企业在2012年以前并没有充分关注信息网络平台的公开作用,公司的采购、生产、经营等环节均在封闭中进行,隔绝空气的密合状态极容易发酵出暗箱操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若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D国企的市场行为便会处处在监管之下,清新廉洁的企业文化也会因此蔚然成风。

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薄弱

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国字头”地位和得天独厚的政策支持,国有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扮演着强势角色。这使得不少国有企业的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常常以居高临下的傲慢姿态审视手中的权力,认为“自己在为国家赚钱”,“偶尔捞一些也没关系”。于是,脱离了道德束缚的国企员工挖空心思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直接收受回扣,或与亲友进行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非法交易。这难道要归咎于现行法律对贪腐犯罪的责任规定不够严格吗?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国企管理层往往深谙法律对贪腐犯罪的严惩(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但还是以身试法,不惜冒险走上犯罪的歧途。

归根结底,当国企人员的思想一旦出现松动,便犹如脱离缰绳的马匹,一步为谬而步步皆错,最终坠落至万劫不复的犯罪深渊。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绝不是“假大空”的纸上谈兵,倘若这一工作能在实践中得以认真落实,腐败现象便会在源头处被遏制,从而大大节约治理资源的投入。

(二)D国企腐败治理旧体系之反思

1.偏重“不敢腐、不能腐”式策略评述

为进一步了解D国企的风控建设工作,笔者经许可查阅了2006年至2011年该公司法务部与纪律检查部联合制定的《年度廉政建设工作总结》,笔者发现,几乎每一年的工作总结报告均有“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规章,严惩贪腐行为”这千篇一律的未来规划。而在已有的关于国企腐败治理问题研究的学术成果中,更是无一例外存在着“健全反腐法律法规,对腐败分子严厉打击”这模板样式的“立法与司法建议”。所谓“完善立法”,就是期望使得腐败的预防与惩治“有法可依”,所谓“严格司法”,就是不姑息不放纵,执法必严,并由此以儆效尤,形成威慑效应,以达到一般预防之功效。易言之,通过立法与司法体系的完善使得国企人员“不敢腐”“不能腐”。那么,偏重上述“两不腐”的治理模式是否科学高效呢?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相关立法,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刑法典的制定尚未提上立法议程,1952年便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改革开放后,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本框架下,《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于1982年颁行,1988年进一步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对企业实现针对性立法,1995年出台了《关于严惩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实现了从自然人到单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公司、事业单位人员的腐败犯罪罪名体系”〔1〕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第39页。。及至1997年刑法典以及九部修正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六、七、八、九均关涉贪腐犯罪。除了刑事法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了《行政监察法》,2000年《招投标法》生效。此外,据媒体统计,1997年刑法典施行后至2008年,中央与地方各省级行政单位指定的党内规章有3000余部。〔2〕参见陈心尘《反腐需要顶层设计与技术操作的完美结合》,载《东方早报》2012年3月28日,第A22版。

2.不应迷信“震慑式”腐败治理模式

在反腐司法操作方面,国家积极投入大量治理资源,其中不乏对国企内“苍蝇”与“老虎”的两手抓,“国企系”落马官员中,既有省部级老虎蒋洁敏,亦有科级苍蝇马超群。然而,刑罚的投入非但没有取得预想的遏制腐败的成果,反而形成反腐运动中“刑罚过饱和”的顽疾。在常态化持续投入国家资源之外,决策层还在全国范围内,以专项集中治理方式集中倾注司法资源,对腐败现象实行高效率、高强度、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治理。〔3〕这种大规模反腐运动共有五次:第一次为1982—1983年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第二次是1983—1987年开展的“整风纠风”运动;第三次为1988年开始并于1989年末达到高潮的反腐斗争;第四次发生在1993—1995年;第五次为1997年后开展的反走私与反腐败并举的斗争。参见江琳《中央编办主任详解中纪委机构改革方案:编制不增 反腐提速》,载《人民日报》2014年4月16日,第5版。

立法与司法资源虽在不断耗费,但腐败犯罪的蔓延之势却未曾改观。有学者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腐败案件数量依然保持明显上升的趋势。〔4〕参见孙国祥、魏昌东《反腐败国际公约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5页。“不敢腐”与“不想腐”的治理策略过于依赖刑罚一般预防之功能。但是,威慑的效果很难通过科学来加以证明。“对于职业犯、冲动的机会犯而言,刑罚的威慑几乎毫无意义”〔5〕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513页。,“没有人能计算出死刑与终身监禁究竟有多大的震慑力量”〔6〕[美]理查德·波斯纳:《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75页。。最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的犯罪者都未经过合理的“苦乐估算”,大多数人是基于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因此,我们必须对倚重“一般预防”的“不敢腐、不能腐”治理方针作出深刻反思。

晚近以来的腐败治理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必须同时理智地认识到:基于震慑作用而设计的“不敢腐”“不能腐”不能在根源遏制腐败现象,我国腐败犯罪治理体系亟待变革。

四、变革:同时重视“不想腐”之提倡

如前所述,D国企在“壹贰整改”后逐步培养起企业的廉洁文化,腐败现象得到根本性扭转。究其根源,该企业实现了从曾经的偏重“不敢腐”、“不能腐”到“三不腐”并驾齐驱的腐败治理策略转型。“不想腐”语境下的廉洁文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申述如下:

(一)廉洁文化是腐败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

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国有企业文化建设须以廉洁为切入点,制定廉洁文化建设长远目标,细心谋划,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地弘扬廉洁思想,拓展企业廉洁文化的宽度并加深其广度,以防止不良文化的浸染,切实做到“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为先”之方针,并构建教育、制度与监督三方面并重的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的腐败治理体系。

(二)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有益于培育员工社会意识

培育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构建企业廉洁文化的目标,那么,如何使得职业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内容与企业员工的思想相契合,廉洁文化就是一把关键的钥匙。它以文化独有的传播规律(横向、纵向与插入替代),在寓教于乐的氛围里陶冶情操,充实精神内涵,于潜移默化中扭转甚至消解腐败意识。而培育清洁廉明的社会秩序是制度文化的目标,在廉洁文化的熏陶下,普通民众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将在制度的笼子中得到规范,利益各异的不同群体各司其职又各得其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职责相统一,整个社会的权力运转便会更加井然有序。

不可否认,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目前日益严重,在贪腐之风的慢性侵蚀下,首当其冲的就是企业职工群体。由于腐败必然带来企业内部资源与利益分配的失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懒政”式的不作为致使国有企业的各方面工作失信于民。民众开始质疑国有企业的公信力,甚至产生“凡招投标必有暗箱操作”的惯性印象,这种情形一旦发生则必然带来严重的负面社会评价,因而国企对此必须高度警惕。廉洁文化以传统文化为基础,又立足于企业实际,其教化员工恪守廉洁准则,在此基础上使思想得以净化与升华,最终达致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有序〔1〕参见谭雅《对财政权力运行中廉政风险的分析与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5期,第17—20页。。企业的稳步发展有赖于公正廉洁的内部环境,而这种良性发展又将更多福利分享给企业员工,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通过企业廉洁文化培育实现“不想腐”能以最少的资源投入换取最大的反腐效益,“三不腐”在国企腐败治理体系中应当并重,绝不可偏颇。

五、从宏观到微观:国企腐败治理进路的条分缕析

(一)国企廉洁文化的培育路径

态度形成理论主张,社会中个体对事物的认知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后天环境中不断习得。对应到国企腐败治理中,企业文化是员工日常工作的“空气”,廉洁的企业文化当然犹如清新的氧气般让人如沐春风,但污浊混沌的企业氛围必然成为“二氧化碳”,进而动摇企业的文化与思想根基。组织学理论则认为,组织文化是影响组织成员态度和行为的独立变量,这随着制度变化的产生而逐步成型。申言之,组织文化是所有成员的整体信仰与价值观念的行为准则。所以,组织文化对其成员来说具有强烈的整合、适应和激励功能。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形成较强的反腐执行文化,那么,大部分员工在廉洁企业文化的潜移默化下也会逐渐形成“不想腐”的主动意识。就事实而言,长期以来国企反腐不利的关键原因之一便是企业廉洁文化的阙如,如上所述,D国企2011年以前的腐败窝案即是鲜明的证成。以D国企为示范,改善国企形象必须从企业文化抓起。

具体而言,应当将廉洁文化逐步渗透融入企业文化中,将廉政教育始终贯彻至职业道德教育、诚信经营教育、行业自律教育等方方面面。而且,应当结合国企的特点不断进行教育方式的创新,譬如线上与线下双重推广,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进行别开生面的趣味宣传,不致给人枯燥生硬的教义形象。此外,通过联谊活动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对廉洁文化的形成确实大有裨益。当企业中大部分员工将企业作为“家”一样的温馨港湾时,所有关于腐败的思想便会扼杀在萌芽阶段。

(二)资产管理流程

为防止资产管理权被任意瓜分而缺乏有效制约,D企业对企业资产实施统一严格管理。下面,笔者结合D国企在“壹贰整改”后在微观层面反腐工作的具体进路,作出如下论证。

首先,在国企资产配置工作程序方面,资产存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D国企财务部门联合审查,同时详细列明拟购置资产的产品数量,之后计算经费额度,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取得国资部门审批后,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预算规划,之后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其次,在国企资产使用程序上,D国企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时加强监督与制衡,审批异常严格。而且,对于出租、出借的收入形成两条泾渭分明的管理支流。

最后,在资产处置程序上,D国企建立了面面俱到的管理制度,包括各类资产无偿赠予、出售、置换、报损、报废时的资产产权及核销制度等。最重要的是,一切均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运行。对于任何资产的处置,都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同时汇报,并取得审核鉴定。当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商事法律行为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清查登记,报送国资部门处置,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概言之,D公司通过在资产管理的各个流程严格把关,谨防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微观维度上的腐败治理模式值得推广。

(三)费用管理程序

首先,在企业费用报销程序方面,D国企建立了完整的运转流程:提交费用报销清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侧重于单据、数据等)——主管财务副总审批(侧重于合理性、真实性)——出纳复核并进行报销。非经上述完整流程,有关人员均有权拒绝付款。

其次,在单据整理程序上,申请报销人首先必须依照规章要求整理汇总好所有单据。审批部门在核查时应先对单据的类别、时间、项目、批次等进行分类,尔后按照具体要求将单据粘贴于报销清单之后,并在目录中写明所附单据的页数。对于单据不清晰、粘贴方式不符合规范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拒不纠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最后,在金额的管控分流方面,D国企规定:单笔拟报销金额不足5000元时依照上述正常程序进行;超过5000元时,必须交由主管财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审批负责人发现不符合金额要求的,禁止向申请人予以报销。

总之,费用管理程序是国企的生命线,稍有不慎便会沦落为滋生贪腐行为的温床。国有企业对费用管理程序绝不可松懈,而应当时刻提高警惕,恪守规范准则。

(四)人事任用程序

首先,在招聘申请及其审批方面,D国企的做法是:先由拟招聘部门提交职位空缺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之后再由主管人事的副总审核,通过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具体执行。

其次,在对应聘者求职材料初次筛选方面,由人力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在分拣与初筛后,将材料交由部门负责人,之后递交至拟招聘部门,由其根据任职资格、岗位要求等进行再次筛选,最终确定入围面试者名单。

最后,在面试与录取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面试各个环节,面试官绝对禁止来自同一部门,一般由用人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联合组成,并在必要时实行回避制度。若是关键岗位或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的岗位,人力资源部必须对候选者进行素质测评,之后再由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共同进行面试。另外,所有环节均应当记录在册,以备查看。确定最终拟录用名单后,及时进行公示,并设定合理的提出异议期。

总而言之,国企应当形成环环紧扣的人事任用程序,防止滥用权力,任人唯亲。

六、小结

亨廷顿曾入木三分地指出,“腐败对发展极为有害,它妨碍公共政策的制定,并降低行政运转速度,更危及政权的稳定,涣散民心”〔1〕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93页。。在过去,由于历史问题的不断积淀,国企反腐制度执行文化素来较弱,民众对国企总会贴上“低效、裙带关系”等标签。要想扭转这种根深蒂固的不良形象,必须改变以往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模式。本文以D企业的具体案例与治理方式为实证研究对象得出了“三不腐应当并重”之结论;具体而言,需要从“根”处进行治理,也就是将企业廉洁文化的培育放在首要位置,进而使得“不想腐”蔚然成风,这不失为“低投入高产出”的腐败犯罪应对策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不敢腐”与“不能腐”束之高阁。古人云,“治其微,则用力寡而功多”,将“三不腐”置于宏观指导方针地位,在微观层面将腐败治理模式渗透至企业权力运行的每个领域。突破陈旧模式,从国际反腐经验中汲取养分,并促使腐败治理本土资源化,切实实现国企腐败治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唯有如此,才能逐步破解国企领域中权力衍生腐败的历史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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