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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作者精神权利

2017-01-23蔡晓东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关键词:西塞罗古罗马柏拉图

蔡晓东

【提 要】 罗马法保护作者的“名誉”和“声誉”。罗马法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侵害他人人格;冒名或者虚假署名行为被看作剽窃,剽窃是一种严重侵权、损害作者声誉的行为。从古罗马开始就保护作品中创作者的人格,不过,那时还没有著作权和人格权保护。面对剽窃的泛滥,古罗马通过禁止剽窃来维护作者的声誉。

引言

剽窃是剽窃者把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罗马人定义“剽窃”为诱拐和绑架,指“偷人的犯罪行为”,因为“公众污蔑剽窃为犯罪”。拉丁诗人马可士·瓦勒留·马提亚尔(Marcus Valerius Martialis)〔1〕参见[荷兰]H.L.皮纳《古典时期的图书世界》,康慨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公元40年—公元104年)首次使用“剽窃”一词,写信给剽窃者,指控剽窃自己诗作的行为:“你在朗诵诗歌的时候,总是把我的诗作说成是你的作品,如果你尊重我的署名,我可以把这些诗作无偿地送给你,如果你把这些诗作当成你的作品,你最好花钱购买,那时,这些诗作就不再属于我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盖尤斯(Gaius)认识到了“思想的形式或者内容是一种无形财产”〔2〕[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依据盖尤斯的观点,查士丁尼(Justinian)时期的法学家特里波尼安(Aemilius Papinianus)使用“精神”概念,保护作品的原状。因此,古罗马禁止作品剽窃,保护文学财产。

一、古罗马作者创作的社会经济背景

古罗马私法制度比较发达,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此为基础。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开始,学者们讨论古罗马法律是否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是否保护文字作品,结论是古罗马法律不保护文字作品。明确保护作者利益的法律是随着现代的个人觉醒和印刷术的发展——文艺复兴而出现的。中世纪,人们知道少数学术权威,例如:亚里士多德,但是,大多数作者一般不为人们所知,这期间,许多文学大师一直保持匿名,虽说古罗马欣赏和盛赞作者的天才和创作,但是,作者没有受到特别保护。

(一)古罗马政治与作者〔1〕 参见亢西民《罗马文学生成论》,《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2期,第72—76页。

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文学体裁取决于作者写作的年代,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从西塞罗开始,与文字作品保护和作者生活相关的情况就有据可查。从狭义上讲,直到公元前3世纪才出现了作家,从大约公元前250年到公元2世纪,罗马发展为一个帝国,雅典和亚历山大成了西方世界文化的中心。第一个艺术家是诗人,他即兴创作,宣称缪斯女神赐予他诗作,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文学写作的普及。

1.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2〕参见[法]皮埃尔·格里马尔《西塞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时代,

在西塞罗时代,书面文字在罗马文化中赢得了真正的地位和意义,直到公元前1世纪,文学评论家认为,文学遗产的基础是罗马诗人李维亚斯尼科、普劳图斯和泰伦斯、埃尼乌斯建立的,由于卢克莱修、卡图卢斯的努力〔3〕参见李永毅《卡图卢斯与古罗马黄金时代诗歌》,《外国语文》2012年第6期,第7页。,公元前1世纪前半期,古罗马文学开始发生变化,逐渐失去了文学的本来面目,开始在议会斗争中发挥作用,服务于政治目的,在此期间,文学职业常常被看作政治职业的延续。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因为社会动荡和社会纽带弱化,个人意识觉醒,作者个人也获得了更多自由,而自由是形成新文学作品形式和内容的关键因素。公元前2世纪,罗马诗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尊重文学的社会氛围与希腊文化的流行密切相关,古罗马教育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希腊语言水平,年轻人受到希腊文化的熏陶。罗马统治阶级的教育除了希腊的修辞学,还有希腊哲学和罗马雄辩术,例如:学习希腊知名哲学流派,到亚洲的米诺学习,修辞学和哲学在罗马社会享有盛誉,一个人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学习这些学科。希腊文学的发展是自生的,罗马文学的发展不是自生的,而是受到希腊文学很大的影响,罗马文学崛起的主要影响因素不是罗马文化而是希腊文化和希腊文学。西塞罗曾经问瓦罗(瓦罗特别关注哲学问题)为什么没有写哲学方面的作品?瓦罗的回答很简单:有教养的罗马人阅读希腊哲学,不知道希腊哲学的人不可能对哲学感兴趣,希腊哲学已有自己的概念,包括有教养的人就不愿意使用拉丁式的概念。在罗马共和国衰落时期,许多元老院家庭失去了年轻人,随后,意大利当地的统治阶级和非元老院成员在罗马的影响越来越大,部分原因是他们具有作者身份。最典型的例子是诗人捷拉斯和维吉尔,前者是来自凯撒和屋大维作战的骑士阶级,后者则来自高卢,免于兵役并于公元前49年成为罗马公民。

2.奥古斯都(Augustus)时期〔1〕参见蔡丽娟《文化与政治的互动:论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的文化特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47—151页。

在奥古斯都时期,国家不再是罗马文化和知识分子生活的中心,诗人开始扮演新的角色,新的社会关系开始登场,人们更关注个人经验和新的自然概念,这使得诗歌获得了新的声誉和力量。例如:维吉尔的田园诗〔2〕参见李永毅《卡图卢斯与古罗马黄金时代诗歌》,《外国语文》2012年第6期,第8页。。诗歌写作越来越复杂,完全成了一种书面形式,对于读者来说,通过朗诵很难理解诗歌的丰富意蕴。贺拉斯的作品和诗性人格见证了作者如何看待自己,贺拉斯的《颂歌》赢得了“国家思想的非官方代言人头衔”,意指诗人有远见或者是先知。不过,早在两百年前——罗马第一次兴起希腊文化热期间,诗人埃尼乌斯就曾把它首次引入罗马文学。在贺拉斯眼里,“诗人有远见或者是先知”,用来表示诗人作为公众人物和灵感权威的双重身份。这期间创作了大量的文学作品,不幸的是,在奥古斯都统治期间,诗人奥维德是第一个牺牲品,奥维德牵涉到胡里奥克劳狄皇帝家族的丑闻,至少他是知道年轻的茹丽亚一些轻狂之举的,因而他被放逐,他的作品《性爱艺术》被认定是不道德的。奥古斯都死后,虽有尼禄和图密善鼓励文学创作,但是,迫害政治作家的趋势有增无减,后来,发展到罗马皇帝有计划地迫害。尼禄是当时最有风头的诗人,不过,那时与反对派相关的作者得谨言慎行了,许多罗马统治阶级成员因违反《叛逆法》而被审判,遭到放逐或者被判死刑。在这期间,文学更多转向了描写罗马的社会生活,例如:描写妇女肖像或者小普林尼的色情诗《雅戈尔》。作者们不仅关注公共行为和公民美德,而且转向私人生活,随着元老院逐渐丧失政治权力,对许多人来说,文学地位日趋尊崇。随着胡里奥克劳狄皇帝统治的结束,罗马人的文化生活获得了新的动力。在图拉真统治时期,塔西佗写了《罗马史》〔1〕参见[古罗马]塔西陀《塔西陀历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和《罗马编年史》〔2〕参见[古罗马]塔西陀《塔西陀编年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哈德良对文化兴趣浓厚,喜欢建造纪念碑,例如:建造万神殿。他还是个戏迷,给予演员一些特权,却没有改善作者的社会地位。哈德良喜欢希腊特别是雅典,他建造了很多纪念碑,并监督宙斯神庙的完工,在统治后期,他成立了希腊语法和修辞协会,结果是,罗马文化中的领军人物大多不是出身于罗马贵族,而是来自希腊语地区。从阿普列乌斯之后,到公元3世纪罗马危机,文学陷入停滞,直到查士丁尼时期,罗马才又成为文化的中心。

(二)古罗马作者与庇护者

总体上看,罗马古典时期不到一半的作者依赖作品生活,有些作者是被释放的奴隶,他们把作品献给富人或者有影响力的人,以求收到回报或者馈赠,这种传统从罗马早期一直延续到公元3世纪罗马的衰落,庇护是罗马社会、作者与庇护者之间的基本纽带。〔3〕参见[德]M.雷柄德《著作权法》(第13版),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4、15页。随着法律制度的成熟,通过庇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开始下降,在公元前1世纪,庇护者和被庇护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失去了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法庭之友”一词,除了在法庭上,“庇护”意指社会不平等。诗人贺拉斯和庇护者之间存在特殊友谊,在公元1世纪,“法庭之友”一词成为文学鉴赏者和庇护者的代名词——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庇护者”一词来自“保护者”,按照他们关系的性质,贺拉斯的庇护者意指法庭之友。罗马监察官曾带着埃尼乌斯参加竞选,凯撒和西塞罗做过年轻诗人的庇护者。庇护者不仅在经济上帮助诗人,而且把诗人介绍给公众和当权者,诗人参加庇护者的家庭聚会逐渐形成了一个古老的传统。西庇阿和伊利乌斯多次组织了诗歌爱好者和评论者的聚会,西塞罗类似的聚会也曾盛极一时。庇护者、作者、法庭之友和其他文学群体组成非正式团体参加文学选读活动,这些活动的引导者是专业的评论者,评论者大多是被庇护者释放的奴隶。另外,作者是自由罗马公民,不受庇护者约束,不过,他们也需要庇护者的帮助和友谊。作者可以通过这些文学群体获得创作素材,出版作品;作为回报,作者把作品献给庇护者。从罗马帝国早期开始,出现了一些规模更小、更具私密性的团体,人们在那里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组建反对派,讨论当时最重要的问题。与西庇阿时期的文学群体类似,这些团体也是一些参入者组成的松散聚会,没有什么特定的目的、信念或者计划,因此,作者们可以不断扩大团体的规模,不必担心与其他团体发生冲突。在这种观念下,法庭之友概念和庇护概念作用重大,这些团体逐渐取代了旧的政治团体和传统的庇护关系,只要团体的组织者与元老院贵族保持良好的关系,这些团体的活动还是很活跃的,在动荡时期,团体成员只能秘密聚会,有时甚至受到帝国的压制。不仅私人从事文学创作达到了一些政治目的,而且罗马皇帝也对作者施加影响力,公元前20年,在维吉尔死时,《埃涅阿斯记》还没有完成,奥古斯都指示维吉尔的两个朋友续写了《埃涅阿斯记》。后来的罗马皇帝模仿奥古斯都,支持那些在政治上有利于自己的作者,提比略对希腊诗歌和语法感兴趣;克劳迪亚斯痴迷于朗诵,在亚历山大组建了高等学府;卡里古拉组织了罗马第一个希腊文诗歌和拉丁语修辞学;尼禄组织了尼禄尼亚诗歌和音乐竞赛;韦斯巴芗聘请了第一个修辞学教授;图密善修缮了图书馆,派人到亚历山大誊写罗马图书馆遗失的手稿;哈德良修建了雅典娜神庙;哈德良的继任者格拉提安提携文学家奥索尼乌斯;罗马皇帝还支持诡辩术、雄辩术以及像马可奥勒留和朱利安那样的哲学家。从帝国开始到古典后期,罗马政治文化中一个不变的东西是诗人受到庇护,作者离不开皇帝的垂青,皇帝影响着作品的风格、形式和内容。

二、古罗马作者精神利益类型

作者最重要的精神权利是有权决定作品何时和在什么条件下发表,有权确认作者身份,有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一)作品发表

第一个问题是古罗马作者是否能决定和如何决定作品发表的时间和条件,罗马法《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1〕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和案例都没涉及未经许可或者非法发表作品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研究非法律方面的资料。

1.经济上的考虑

从习惯上讲,在古罗马,出版商出版作品需经作者同意,作者决定作品的出版形式和标题,如果出版商的版本与作者的作品原件不同,可能会给作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从经济上考虑,直接出版作者的手稿是不妥当的。作品出版之前,出版商一般只是临时性地占有作品手稿,那时,作者不能直接以手稿形式出版,作者习惯上邀请别人给作品提意见,希望从读者那里获得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果作者把作品正式交给了出版商,一般就不会再修改了。例如:西塞罗曾经把《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送给阿提卡斯,阿提卡斯是西塞罗的朋友,西塞罗想让阿提卡斯对作品提些意见,不过,阿提卡斯出版了《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西塞罗感到非常吃惊。

2.道德规范

经济上的考虑是决定古罗马出版商、作者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因素之一,与之相伴的是,道德上的考虑是作者阻止作品出版的重要因素。道德规范不仅关注作品非法出版、未经授权出版,而且关注作品提前出版。例如:阿提卡斯提前出版西塞罗《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

(1)“买卖《柏拉图对话集》〔2〕参见柏拉图《柏拉图文艺对话集》,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的勾当”

毫无疑问,古罗马承认作者一定程度的发表权,虽说学者们现在很难去确认、分析和证实,罗马人谴责他人未经作者授权发表作品,未经授权发表作品是不尊重作者的行为,可能导致公众的不满。有个非常有名的例子:他人不仅未经作者同意,获取了作品,而且未经同意出版了该作品。柏拉图(Plato)学院的一个学生听了柏拉图的学术演讲,记下了演讲内容,后来,该学生还在西西里出版了演讲内容(指《柏拉图对话集》),这个学生就此臭名远扬。西方有句谚语:“买卖《柏拉图对话集》的勾当”。柏拉图的学生不是从第三方得到了《柏拉图对话集》,而是亲自记录了柏拉图的学术演讲。在古希腊、古罗马,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道德规范约束,作为柏拉图的学生,即使柏拉图死后,还要对老师忠诚和尊重,学生不能滥用老师的信任。这个例子虽没有说明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的时间和条件,但是,对于罗马人来说,未经授权发表作品,不具有最起码的道德性,违背了信任,显得特别卑鄙。

问题是,为什么古罗马“买卖《柏拉图对话集》的勾当”是道德卑鄙的典型?一般民众对擅自出版他人作品持什么态度?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给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线索。有人认为,罗马人深感厌恶的不是他人未经同意而出版作品的行为,而是他人就此牟利致富。未经同意,复制和发行作品本身没有被看作道德卑鄙,构成道德卑鄙的是个人因此而牟利的行为。那时,作者或者作品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未经作者明确同意,复制和发行作品不会造成直接的法律问题;他人未经同意,出版作品,为了牟利,即使没有获取利润,也违反了当时的道德规范,那时,只有经过作者允许,他人才能发表、出版作者的作品。在被放逐之前,奥维德感到还没有准备好发表《变形记》,他打算烧掉作品;在给阿提卡斯的一封信里,西塞罗抱怨,未经他的允许,有人出版和发行他的一份演讲作品;在《论雄辩家》一文里,西塞罗通过马克·安东尼之口,抱怨他的一部作品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他的同意出版了;盖伦抱怨他的作品未经同意,就发表、出版了;狄奥多罗斯·西库路斯抱怨手稿被偷而且被他人擅自发表、出版了;《雄辩术原理》〔1〕参见[罗马]昆体良《〈雄辩术原理〉选》,任钟印译,上海:华中师范学院教育系编印,1982年。在昆体良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他的同意就发表、出版了,后来,昆体良亲自出版了《雄辩术原理》,以便读者尽快地、全面地、更好地了解雄辩术原理。

(2)西塞罗的《论善与恶之定义》

西塞罗送给阿提卡斯《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阿提卡斯是西塞罗的朋友,西塞罗想让阿提卡斯对作品提些意见,但是,在《论善与恶之定义》定稿之前,阿提卡斯让巴尔巴斯发表、出版了该作品。罗马人对于名誉和尊严特别敏感,西塞罗没有认为阿提卡斯的行为违法,而是尖锐地批评了他的朋友和出版商——阿提卡斯。与柏拉图的学生相比,阿提卡斯行为的性质不太严重,柏拉图没有把手稿交给学生,是学生自己记下了柏拉图演讲的内容,并予以出版,获取物质上的利益,这种做法公开地违背了老师意愿,不尊重老师。另外,在作品定稿之前,西塞罗经常把手稿交给阿提卡斯,这次也是阿提卡斯从西塞罗那里拿到《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阿提卡斯没有出版该手稿,而是让朋友复制了一份——毫无疑问阿提卡斯不是为了金钱。真正让西塞罗指责的是,未经同意,阿提卡斯公开或者半公开了手稿。西塞罗与阿提卡斯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私人性又具有职业性,私人性指西塞罗与阿提卡斯是朋友关系,职业性指出版商(阿提卡斯)对作者(西塞罗)的义务,阿提卡斯让巴尔巴斯复制《论善与恶之定义》手稿,没有履行出版商的义务,阿提卡斯滥用西塞罗的信任,违背了朋友的期望。

(3)维吉尔(Virgil)的《埃涅阿斯纪》〔1〕参见[古罗马]维吉尔《埃涅阿斯纪》,杨周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

罗马人认为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特殊,维吉尔花费了生命最后11年写作《埃涅阿斯纪》,在他死时,作品还没有完成,维吉尔死时知名度非常高,作品的口碑很好,他的文学遗产执行人是两个密友和有影响力的演员,在遗嘱里,他把未完成的《埃涅阿斯纪》交给两个朋友,叮嘱他们,在他死后,不要发表未完成的《埃涅阿斯纪》,两个朋友和文学遗产执行人本来遵照了维吉尔遗嘱,但是,奥古斯都对《埃涅阿斯纪》感兴趣,或多或少地强迫《埃涅阿斯纪》发表了。

维吉尔通过遗嘱让朋友继承未完成的《埃涅阿斯纪》手稿,这并不意味着把作者的权利也授予给了他们,占有作品复制件——例如占有作品手稿绝不等同于占有作品,相反,即使转让了作品有形载体,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仍然没有转让,维吉尔以作品未完成为由,禁止他人利用《埃涅阿斯纪》手稿,表明当时的人们意识到,作者死后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没有割断,作品独立于手稿的占有。另外,作为皇帝,奥古斯都感到不应受维吉尔遗嘱的约束(维吉尔决定发表《埃涅阿斯纪》的条件),权衡各方利益,觉得公共利益(公众阅读《埃涅阿斯纪》)更为重要。《维吉尔传纪》描述了作者死后,《埃涅阿斯纪》发表的一些细节,不仅是因为牵涉到奥古斯都,而且是因为死后发表违背作者意愿非常少见。罗马人意识到了,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命运,即使是作者死后。

(4)信件

在古罗马,信件的法律处理与作者的权利有关,发信人对信件拥有基本的作者权,问题是作者何时转让了信件所有权?罗马法学家见解不一,信件通过奴隶或者雇员交付给收信人,信件就成为收信人的合法财产,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则认为,如果信件送达人是收信人的奴隶,发信人把信件交付给送信奴隶,信件所有权事实上转让给收信人了;乌尔比安持类似观点,如果信件被偷,谁有权提起盗窃之诉?信件交付给收信人的奴隶或者其他的代收人,表明信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盗窃之诉的法定受害人是收信人。有学者认为,罗马法学家没有区分信件内容与信件载体,只要占有手稿或者作品载体,作者就不会丧失对作品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信件或者未发表的手稿,就有权发表。上述学者的观点只考虑到了信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财产权,忽略了信件内容——知识产权问题,手稿的实际占有不能证明作者权利的发生和转让,例如:发信人可以保留收回信件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乌尔比安的观点,信件交付给收件人时,信件所有权没有转让,只是转移了合法占有,更重要的是,作者可以再次投送、发表信件。在古罗马,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收信人爱惜自己的名誉,尊重发信人,收信人只是合法占有信件,未经发信人同意,不能发表信件。这种事实表明,古希腊主流观点认为,作者与作品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即使是作者没有实际占有作品。

(二)确认作者身份

还不能确定古罗马作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署名和表明作者身份,没有作者就此问题提起法律诉讼,但是,在法律之外涉及过此类问题,古代有许多抄袭的指控,涉及引文和借鉴他人作品没有注明出处或者标注错误。

1.引文和借鉴他人作品没有注明出处

希腊人特别是喜剧作者彼此指责对方剽窃,罗马喜剧作者也讨论剽窃问题,他们把希腊语“剽窃”一词翻译为“盗窃”,罗马人讨论希腊戏剧改编问题、希腊戏剧的使用问题,肯定了合理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批评了引用他人作品不注明出处的行为。老普林尼定义“盗窃”的字面意义是复制他人作品没有标注作品来源,例如:作品选集和作品简编标注作品来源是普遍的做法,对于那些纯文学作品,作者可以更加谨慎地标注作品来源(例如:把作品的人物形象与他人作品的人物形象比较)。希腊化时期,人们从更为广泛的角度看待剽窃问题,这部分工作是由哲学家来完成的,探讨相同的哲学话题不是直接借用他人作品,如果借鉴和引用其他哲学家著作被当作剽窃,那就是居心不良或者无知。阅读他人作品可能影响作者创作,贺拉斯劝告他的朋友关注自己的作品,告诫他不用太在意他人作品,否则,就会像乌鸦那样把偷来的羽毛用来装饰自己,成为其他鸟儿的笑柄。卡图卢斯声称离开了图书馆,就不能写作;被放逐后,奥维德痛苦地抱怨道,因为没有图书,他失去了创作的灵感和创作素材。古罗马作品独创性概念与现在不同,与现在相比,古罗马作品主题或者故事的独创性不重要,形式美和作品的完整性是重中之重,作品内容缺乏独创性无关紧要。一个诗人可能常常借用其他诗作的主题,更为重要的是,古罗马文学形式具有保守主义传统,主题新颖的作品实属罕见。

2.挪用他人作品

与引用或者借鉴共有主题或者素材未注明出处不同,罗马人严厉谴责那些挪用他人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行为。剽窃一词最初指绑架自由人并卖之为奴。第欧根尼·拉尔修〔1〕参见[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上),马永翔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指责斯多葛学派芝诺的文学剽窃,使用了“奴隶贩子”一词。在古罗马,剽窃不是一种常见现象,特别是那些知名作品为广大读者所知,不过,在整个帝国都有剽窃的例子。

3.作者身份转移

对于罗马人来说,未发表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与已发表作品的作者的权利是不同的。古罗马没有代笔,与在他人作品上直接虚假署名不同,罗马读者对第三方购买作品,然后在作品上署名持宽容态度。但是,不能说作者的权利可以转让。一方面,罗马法律没有确认上述行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法律保护作者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古时作者非常关注作品的完整性,戏剧作家急切看到上演剧作忠实于剧本,戏剧性质上适用于舞台表演,戏剧表演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剧本(许多剧本只是在作者死后出版)。散文作者关注作品出版有没有错误,有没有被他人增删。因修改作品或者作品出版误漏,主要涉及道德规范方面的评价,那时,既没有法律规范之,又没有作者就此起诉。西塞罗抱怨拉丁语图书作品出版的质量太差,罗马出版商根本不讲良心;斯特拉波哀叹罗马和亚历山大一样,出版商选择奴隶抄写员时,漫不经心,导致作品的出版校对不尽如人意;拉丁作家格利乌斯因《阿提卡之夜》一章而抱怨维吉尔的《乔治亚》抄写错误;昆体良写信提醒出版商,如果抄写没有错误,他的作品才能获得成功;当时,出版业的粗制滥造并不稀罕,为此,狄奥多罗斯一般把作品主要内容以摘要形式放在作品开头。不仅作者,而且读者也对保护和保留作品完整性感兴趣,广大读者喜欢抄写准确的作品复制件,亚历山大图书馆馆藏图书复制品质量上乘,在罗马,作者亲笔签名图书作品或者首印版图书作品的价格,远远高于那些简单的或者应急版的图书作品。在罗马,尽管作品传播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除了合同义务,还没有司法案例涉及作品出版商作品复制和发行质量方面的问题。

作者关注作品的忠实复制问题,开始,作者可以找那些工作小心的和负责的出版商,出版商也有办法保证作品出版的质量,出版商和校对者一起给作品复制件签名或者签章,在《雄辩术原理》前言部分,昆体良要求出版商雇佣技能熟练的校对员,向读者说明作品复制件来自作者授权的原稿。如果对某个出版商不满意,作者当然可以更换,使用更值得信赖的出版商,虽说作者和出版商关系密切,更换出版商也是常有的事情,与高效、有竞争力的出版商合作,作者可以提高社会知名度,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如果对所有的出版商不满意,作者可以自己校对。对作者、出版商和读者来说,作者的亲笔手稿具有优势,广大读者喜欢作者的亲笔手稿,亲笔手稿销售价格较高,为了经济利益,高质量的作品复制件鼓励出版商参与到作者的校对工作中。剧作家没有法律方面的权利保护戏剧表演,至少,没有法律或者司法案例涉及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普劳图斯曾经抱怨剧院没有上演他的一个剧作。古时没有类似今天的导演文化,作为行业习惯,那时的戏剧演出忠实于剧作,作者没有什么理由抱怨,市政官保存戏剧作品手稿,组织和监督某个戏剧作品的首次演出。因此,剧院可以从市政官那里拿到剧作以供演出之用,很容易辨别剧作是否被改动过。乍一看,好像有一个政府机构保护剧作家的利益,确保戏剧上演忠实于剧作,实际上,通过市政官保护剧作,是忠实地传播共有文化财产,而不是保护作者个人。公元前330年,柏拉图的一个学生雅典的莱克格斯,制定了一部法律,要求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和索福克勒斯剧作的精确复制件保存在城邦的档案库,这些复制件形成了城邦剧院演出的基础。在这部法律通过的时候,三大悲剧家已经死去,但是,通过市政官保护剧作家利益的实际效果显而易见。

三、古罗马作品创作的哲学理论

在各个时期,保护作者精神利益法律制度的发展有赖于作者概念和创作过程,一个社会不把作者个人当作作品的创作者,就不需要保护作者利益。在古罗马,创作概念受到希腊思想较大影响,最受尊敬的哲学老师和修辞学老师是希腊人,学生受到希腊传统训练,这种影响自然扩大到对诗歌创作本质和性质的认识,扩大到对诗歌功能和作者创作行为性质的认识,这些问题必定涉及诗歌创作在多大程度上来自作者的才华,在多大程度上来自天神的帮助。在荷马和赫西俄德时期的古希腊,诗歌作品被看作神的礼物——在阿波罗指导之下,缪斯送给的礼物。荷马不仅在诗歌中祈求于缪斯,寻求他们的帮助,而且在《伊利亚特》〔1〕参见[古希腊]荷马《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和《奥德赛》〔2〕参见[古希腊]荷马《荷马史诗·奥德赛》,王焕生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的开头就赞美缪斯之神。传统上,九个缪斯女神不仅是艺术的人格化,而且是宙斯和记忆女神(谟涅摩叙涅)的女儿。早在荷马时期,诗歌创作不仅有赖于缪斯的眷顾,而且,缪斯引导他并把他带上诗歌之路。在《奥德赛》中,荷马请求缪斯给予他灵感;在《伊利亚特》中,荷马的请求更多:他请求缪斯歌唱他的歌曲,讲述他的故事。在荷马的一些赞美诗和《奥德赛》中,荷马以赞美诗的歌者自居,而没有提到缪斯。有时候,荷马向缪斯提问。在《奥德赛》中,荷马通过弗米欧斯——奥德修斯宫廷的歌者宣称他自学成才,天神在他的灵魂里播下了诗歌的种子。缪斯启发灵感很快就成为一种神谕传统,赫拉克利特认为女巫神灵附体,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因受这种观念影响,诗人创作过程被认为是自我超越或者充满了激情,以至于凡体与神性融为一体。

(一)哲学与诗歌〔1〕 参见赵广明《柏拉图的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62—67页。

柏拉图一再使用诗性激情这个概念,在他看来,一方面,诗歌是直觉的一种粗略形式,哲学是理性之果、智慧的孩子,哲学优于诗歌。在《申辩篇》中,诗歌只是受天神启发而创作出来的,诗人不能解释自己的作品;在《美诺篇》中,柏拉图承认幻想者、诗人和政治家的确是非分明,但是,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理性,而是略加思考而已;在《伊翁篇》结尾,柏拉图再次声称,诗人不适合解释自己的作品,并半开玩笑地说,一个车夫比荷马史诗更了解战车;然而在《斐多篇》中,诗性激情概念不再带有轻蔑的意味,激情成了辩证法、诗歌甚至哲学的基础,尽管如此,柏拉图认为诗歌地位不如哲学。公元前5世纪理性主义兴起,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试图调和创作过程中的激情或者迷狂状态与理性主义。亚里士多德主要关注创作过程中的技巧,技巧可以学习和研究,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不讨论哲学与诗歌地位高低问题。《诗学》写道,诗歌是通过技巧创作出来的,技巧创作出好作品,与柏拉图相似,亚里士多德认为技巧不是好诗的唯一来源;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没有过分关注诗歌创作的主观条件。

(二)诗歌本质——模仿

1.柏拉图的“理念”

柏拉图不仅关注作者创作的环境,而且关注诗歌的本质,他的结论有些矛盾,本质或者理念不同于现象或者图像复制。理念具有永恒性,不可改变,地位最高,现象则具有否定因素和肯定因素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象反映了理念,另一方面,现象取决于理念,艺术作品反映了现象,而现象反映了理念。因此,艺术是理念反映的反映,失去了理念世界的纯粹性和深刻性。柏拉图进而使用了模仿这个概念,模仿既指可以感知的图像,又指行动或者行为模仿,柏拉图使用模仿的双重含义,意在贬低诗歌价值。〔2〕参见陈中梅《柏拉图对诗和诗人的批评——柏拉图诗学思想再认识》,《外国文学评论》1994年第1期,第7页。柏拉图又转而谈论绘画艺术。他认为,绘画只是模仿现象,而现象又是模仿理念,理念世界离我们越来越远了,所以,不管艺术家技艺如何精湛,艺术作品只是理念的微弱反映。〔1〕参见孙新强《论著作权的起源、演变与发展》,《学术界》2000年第3期,第68页。

2.亚里士多德的“实体”〔2〕参见杨荣《试论亚里斯多德的艺术真实观》,《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第34—36页。

与柏拉图一样,模仿概念居于中心位置,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模仿不具有贬义性,不是一个负面价值的概念,实际上,诗歌的终极根源和诗歌的模仿性不被看作一个缺点或者缺陷,诗歌的乐趣植根于学习的乐趣——一种积极向上的快乐,每次成功的模仿带来了学习的乐趣,即使故事或者模仿本身是不快乐或者不受欢迎的,有些事情看上去令人不快,但是,通过模仿,讲故事的方式是可以让人快乐的。与柏拉图不同,亚里士多德以仁爱之心对待诗歌,他对哲学和诗歌孰优孰劣不感兴趣。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概念持有异议,他用可能成为现实的“实体”概念替代了柏拉图的“理念”,按照“实体”概念,形式自身现实化为物质,这样内容和形式整体栖居于事物的外表,在这个概念系统中,艺术作品不是复制现象,而是具有原创性,不是模仿,而是物质与形式/思想的现实化。

3.贺拉斯的模仿〔3〕参见都本海《以古希腊为师在美学上的功过得失——贺拉斯新古典主义文艺纲领新评》,《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5期,第91—96页。

公元2世纪,随着希腊文化在罗马社会中的流行,希腊思想传统特别是哲学概念占有重要地位,正如罗马文学盛行改编希腊文学,希腊思想在罗马被哲学界当作典范。西塞罗曾说,如果一个人不懂希腊,一个人就不能从事哲学,这种观点在当时很普遍,说明哲学思想与希腊语言之间关系密切。罗马军团的重要训练在希腊,他们带回了很多有文化的奴隶,这些奴隶后来成了罗马年轻人的老师和导师。在希腊,流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诗歌创作概念和诗歌概念,这种文化传统随着罗马军团来到了罗马。从最早开始,拉丁诗歌就接受了希腊的缪斯女神,埃尼乌斯在《年鉴》中提到了缪斯;维吉尔在《埃涅阿斯》〔4〕参见[古罗马]维吉尔《埃涅阿斯纪》,杨周翰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和《乔治亚》中祈求缪斯女神;在《变形记》〔5〕参见[古罗马]奥维德《变形记》,杨周翰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中,奥维德请求所有的天神给他以灵感;在《性爱术》中,奥维德强调诗人与天神关系密切,天神进入诗人的灵魂;在《岁时纪》中,缪斯女神成了在奥维德、卡利俄珀、乌拉尼亚和波吕许谟尼亚之间的问答游戏;诗歌需要天神启发也是西塞罗的看法。贺拉斯的《诗艺》深受希腊影响,贺拉斯可能不知道亚里士多德,也可能通过其他作家了解亚里士多德。贺拉斯与亚里士多德一样,不认同诗性激情概念。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诗歌模仿现实,贺拉斯也认为诗歌接近现实,接近罗马风俗,模仿这个概念可能受到修辞学家的影响,不过,模仿是诗歌自身,或者更准确地说,模仿是文学的惯例和模式,很难想象有什么新的文学样式。文学模式不是盲目地模仿,更为重要的是,希腊文化是典范,诗歌是部分自我指涉的,不只是模仿现实,而且模仿文学范例。公元前1世纪,形成了古典时期经典作家的作品范例——不仅有助于哲学研究,而且指导和规范了文学创作的标准,古典派模仿作品范例,模仿文体,这绝不是剽窃。在新千年之交,拉丁文学不仅以希腊文学主题为典范,而且在文学形式上受到希腊作品的启发。在古罗马,文学模仿不仅是模仿自然,而且是模仿早期文学——刚开始,只模仿希腊文学,后来,模仿罗马作家的作品,罗马修辞学家开始讨论如何形成一种最为纯粹的文学风格。学习希腊文学有助于罗马培育古典风格,这就是拉丁文学的古典时期,所以,古典主义或者模仿希腊文学风格的作家成了罗马文学的经典作家。随着罗马接受希腊传统,作者不完全是独立从事创作的,作者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忠实于某种现实以及现实之美,作者首先要认识到现实之美,并且模仿它,或者模仿自然,或者模仿其他作者的作品,在模仿中实现超越。按照古人的观念,真正的模仿需要天神的帮助,作者的创作过程或者进入创作状态,少不了天神的启发,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失去了自己,成了神的代言人,从某种真实的意义上讲,美不纯粹是作者个人创造的。按照古罗马流行的观念,不是作者而是作者的艺术创作活动地位突出,罗马人因而特别小心地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反对质量低劣的复制品,赋予市政官保护戏剧作品手稿的任务,鼓励作者在作品手稿上签章。但是,这些做法主要不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

(三)名声与声誉——创作动机

事实上,在古罗马,作者不被看作创作的来源,而是神的传声筒,或者模仿自然。从社会角度看,这不意味着作者没有名誉和声誉,作品的确是作者个人创作的,作者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对作品负责。前面说过,奥维德因《性爱艺术》而遭放逐,虽说创作受神的启发,但是作者还应对创作负责。许多诗人通过诗歌盛赞不朽,庇护者高度评价诗人的这种能力,他们也想通过诗歌颂扬他们不朽的业绩,许多作者因诗歌而声誉日隆。在基督教时代之前,不朽概念不是完全指向超越、永恒和原罪,而是部分指向世俗。对于罗马人来说,不朽或者在人们的心里,因此,人们建纪念碑,奥古斯都在有生之年修复罗马城、刻铭文、立遗嘱……

创作活动是确保不朽的一种手段,作品描述英雄、赞美英雄,英雄因此而不朽。罗马文学的英雄形象常常有真实原型,文学形式(史诗)特别适合保留人们的记忆,作者以温和的笔调,客观地描叙人们喜爱的人物形象、行为,文学作品也让作者不朽。当作者因作品而享盛誉时,他也在英雄形象与他自己之间建立了某种联系,这种联系和他的作品、英雄形象永远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可以通过文学而成名、受人尊重和不朽。神赋予诗人以灵感,创作过程哲学概念解释每个诗人对灵感有不同的喜好,所以罗马人知道各个作品之间存在差异,社会也高度评价作者与神亲近,如果让作者决定作品首次发表,也就是承认作者有能力决定何时最有利于灵感的爆发。读者努力获得校对最好的作品复制件,作者和读者抱怨作品被篡改,都是因为作者受到神的眷顾,作品各个版本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这就容易理解:剽窃玷污了作者的名声与不朽。当我们知道作者是为了声誉、名誉和不朽而写作,金钱就不是创作的基本激励因素了,写作具有更高的目的,寻求经济利益无助于此,因为这个原因,古罗马作者对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保护经济利益没有兴趣〔1〕转引自徐国栋《优士丁尼罗马法与绘画、雕塑——罗马艺术法综论》,《法学》2010年第3期,第30页。,作者们的兴趣是让尽可能多的读者接触到作品、真正的原作,后来的作者的经济权利与那时作者的基本权利是相悖的。

毫不奇怪,那时,作者没有去法庭保护自己的利益,声誉是靠他人的口耳相传,作者们的名声和声誉是靠大众认可的,而不是法院给予的,所以,剽窃被谴责,不是因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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