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应用与完善
2017-12-05华鹏
华 鹏
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应用与完善
华 鹏
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对于学生法律思维和实务操作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已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学教学中。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实践中存在将案例教学法混同于例证教学法、缺少师生互动、受授课教师能力的影响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以及选择的教学案例不能满足课程要求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提出教师应正确掌握案例教学法、科学组织教学环节、提高学生案例分析和讨论水平、精心选择高质量的案例等完善方案,以发挥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 应用型法学人才 案例选择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践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缺乏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因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1]这要求高等法学教育需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搞好案例教学,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与运用专业理论,提高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的渊源及应用价值
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针首创了“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他针对当时盛行的传统演讲式教学法以及教科书式教学法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存在的弊端,把法庭判决的案件作为案例引入到课堂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和判决理由,逐步掌握所要学习的理论知识,并形成具有各自特点的处理方案。这种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训练学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法律诠释能力、推理能力以及论证能力。该方法继承了苏格拉底的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故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后来案例教学法被两大法系法学教育界普遍采用并革新,已历经100多年的历史。目前,案例研习在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等都得到很好的贯彻,我国台湾地区也致力于推动这一模式的实行,尤其是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更是身体力行,在大陆学界讲学或授课时基本上都采用了案例研习模式。[2]
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其关键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教学正是两者相结合的桥梁。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评析成案中的是非曲直和裁判理由,用各种争议观点启发学生思维,可以使学生加深对抽象的法学概念、范畴的理解,同时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过程,并从中发现问题,逐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3]此外,案例教学法能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为学生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条件,使学生的法律职业应用技能得到锻炼;同时有利于提升授课教师的教学能力,促进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法和例证教学法混同
目前的民法教学仍处于“课堂讲义式”阶段,教师仍以讲解方式教授案例,即先给学生讲解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从文献上、观察上看来,中国近些日子引入的“案例教学”似乎更近似于“例证”教学,它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实际上仍停留在举例子阶段。从民法教学的效果来看,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解决能力极差,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在本科阶段基本没有形成,对法律问题的研究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或机械套用法条的层次。
(二)案例教学中缺少师生互动
在部分案例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从介绍案例、提出问题、展开讨论、得出结论,均受控于教师,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未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观念,教师过于主动,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此外,大部分法律课程都是在由多达数百名学生组成的大班进行授课,采用案例教学法由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或发表意见难以组织实施,导致学生参与度低,不能达到应有的讨论效果。
(三)受授课教师能力的影响,教学效果不理想
第一,在采用案例教学方法的授课教师中,有的老师备课不充分,未将案例资料、课程要求提前发给学生,使得学生无法提炼出自己的观点,导致案例教学不能顺利进行。第二,部分教师对案例教学的方法运用不当,不能有效地对学生课堂讨论进行引导,导致讨论时间过长、讨论内容偏离主题等现象的发生。第三,很多教师不重视课堂讨论的总结,无法引导学生进行拓展思考,使得学生难以准确、全面地理解案例中所蕴含的法理,无法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案例的选择不能满足课程要求
适当而充足的案例是发挥案例教学功能的前提,但在教学实践中,部分教师对于案例的搜集、整理与分析等工作相当滞后,案例缺乏针对性,不能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同时选择的案例缺乏典型性和专业性,不能集中反映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无法体现法学的学科特色和专业深度;此外,案例陈旧过时,与时代精神和现行法律脱节,无法满足教学要求。
三、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中的完善
(一)正确掌握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教学内容围绕案例进行讨论,由老师对学生的讨论过程进行引导,对学生发表的见解进行评判。展开苏格拉底式问答和互动式讨论,在事实与规范的对应中发现法理,而非教师引用一个个案例来论证自己所讲授的法学原理。案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引导学生积极融入案情,撰写案例研习报告,练习如何解释相关法律规则,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建立起理论和实践的联系,进而使法学专业学生养成专门化的思维方式。同时,在法学教学中,不能忽略理论讲授法注重传授基本理论知识的优点,将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融入到课堂讲授中,使学生在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锻炼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二)教师科学组织教学环节,提高学生案例分析和讨论水平
案例教学应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当“听众”的灌输式做法,课堂组织形式提倡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师生互动式教学。课堂教学内容围绕着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展开,教师不再对课堂进行主宰,而是组织课堂教学、提供案例信息,成为学生课堂讨论的引导者、讨论结果的评价者;学生成为学习的中心,独立思考、分析并质疑,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
案例教学采取课下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和课上进行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学生以封面、案件事实、争议问题、法律分析、结论、参考文献为内容来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让学生学会搜集法律事实和证据、懂得如何适用法律、评价法律,自己做出推断、释义和评价,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案例讨论的课堂容量以30人为宜,由学生自愿结成小组,每组学生分别从原告、被告和法官的角度阐释对于案例的见解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阐释能力。
(三)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案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授课教师只有不断探索、创新教学方法才能适应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首先,教师除了应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组织能力外,还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能够始终站在法学研究的前沿,掌握最新的立法动态,并能将理论和实践融会贯通。其次,教师还应具备较强的司法实务经验,针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及时分析和解决,并且可以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科学地评判和引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最后,教师要勤于思考,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使教学内容、教学体系、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创新。
(四)精心选择高质量的案例
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精心选择高质量的案例,科学设计相关问题,以便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教师要控制好案例所涉领域和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适应学生的认知能力。选取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案例的选择应当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案例选择要有针对性;第二,选择的案例需具有典型性,能够集中反映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第三,选择的案例要突出专业性,能体现法学的学科特色和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第四,案例的选择要体现时效性,尽可能选择法律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使学生关注法律事件的进展,激发其讨论和思考的兴趣。第五,选择案例时应结合教材体系,注重体系性,使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2]王康.对民法案例研习教学实践的思考[J].法学教育研究,2015(01).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民生学院)
华鹏(1986-),男,汉族,河南开封人,助教,法学硕士,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研究方向:合同法、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