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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2017-12-05鹿文欣

长江丛刊 2017年12期

鹿文欣

新形势下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鹿文欣

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宣传不够、供需矛盾突出、援助范围过窄等问题,法律援助工作如何面向基层,找准服务位置,为基层发展服务,成为新课题。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等措施成为必要。

农村法律援助 服务基层 充实力量

随着改革发展的力度加大,对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日益凸显,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较城镇相对缓慢,社会各项事业和基础建设较城镇相对薄弱。因此,从“全面建设小康”到“科学发展观”再到“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党中央的一系列决议中都把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法律援助工作如何面向基层,找准服务位置,为基层发展服务,为农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不够

农民群众知晓率不高从数量上来看,涉农的法律援助案件绝对数量很小,在整个法助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也不高,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还存在很大潜力有待挖掘。主要是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宣传的力度不够。因为宣传少,广大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了解得不多,导致部分农民在需要法律援助时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一是深度不够,尽管每年都在开展宣传,但是没有深入到基层乡、村、屯,很少有与农民面对面的宣传活动

(二)基层法律援助力量薄弱,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推进和外出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将呈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乡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仅有编制1人,在编工作人员1名,光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随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三)涉农法律援助范围过窄,经济审查要求过严

目前我乡正处于加快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时期,农民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农村中各种利益关系也会发生大的调整变动,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也会不断出现。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受援对象还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无形中又设置了一道门槛,将一些确实需要援助的农民拒之门外。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统一,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

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要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形成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创新宣传手段,增强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要采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送法下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宣传,把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到基层农民群众心中,让老百姓了解法律援助,知道在何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法律援助,让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

重点是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充实法律援助队伍力量。建议编制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同时,还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扩大的现实,把与农民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积极开展试点,将困难农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困难群众因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同时,针对农村法律需求量不断增加的趋势,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及时高效地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给予农村困难群众更多的支持与救助,使他们平等享有和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建设法制社会、公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法律援助中心)

鹿文欣(1979-),女,汉族,山东安丘人,本科,山东省安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法律援助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