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汉代刺史的地方官化
2017-12-05郭康达
郭康达
浅析汉代刺史的地方官化
郭康达
汉代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演变的重要时期,开创了诸多独特的监察制度,刺史制度便是其一。汉代的刺史制度在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澄清吏治上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代环境的变化和统治者的错误认识,使得刺史的职权扩大,不断地方官化,从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转变为掌握军、政实权地方大员,最终于东汉末年完全脱离中央,转变成为颠覆东汉政权的重要势力之一。
汉代 刺史 刺史制度 监察制度
一、刺史制度的产生
汉代刺史制度实际上是借鉴监察御史制度的产物。据记载“秦置监察御史,汉兴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于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步复监,至五年乃置部刺史,掌奉诏六条察州,凡十二周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早在秦代,中央为加强集权,巩固大一统,便设置了监察御史用以监督地方,以便有效地控制地方。这项制度虽在西汉初年被短暂的废止,这实际上是鉴于秦代过于严苛的控制的转变,是西汉初年放权、休养生息政策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缺少监督,很多地方势力在恢复发展之后,逐渐呈离心态势,西汉初年郡国做大,与中央对抗的现象便是例证。因此惠帝、文帝时开始了加强中央集权的进程,再次恢复了监察御史制度。武帝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这便对监察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此颇显老态的监察御史制度显然不能满足武帝的需求,因此,另一个直接对中央负责,服务于进一步强化的中央集权的监察制度——刺史制度产生了。
刺史在设立之初仅作为中央下派地方各州的监察官员,“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无治所,无椽属,俸禄也很低,仅“轶六百”,职权十分明确。据记载“汉制刺史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刺史是专门用来监察地方大员、豪强,澄清吏治的中央特派员,仅于六条之内行使监察权,不插手地方事宜,故不宜与地方势力勾结。而且由于位卑,故不敢为民中央,易于掌控。据记载:“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可见刺史制度在设置之初取得了加强中央集权,澄清吏治的良好效果。
二、刺史职权初步扩大
西汉中后期,外戚专权,吏治混乱,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到了成帝时期,农民起义不断,地方势力也蠢蠢欲动。鉴于此,中央采取了提高监察官员地位与职权的方法,以使其能够在与地方势力的对抗中保持优势。成帝时的朱博,任冀州刺史时“欲言二千石墨绶长吏者,使者行部还,诣治所。”可见此时的刺史已不像设立之初那样,已经拥有了治所,成为了常驻地方的官员。同时期的何武,其任刺史时“两千石有罪,应时奏举,其余贤与不肖敬之如一,是以郡国各重其守相,州中清平,行部必先即学宫见诸生试其诵论,问以得失,然后入传舍,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已乃见两千石,以为常。”可见,此时刺史的职权已不仅限于监察,初监察之外,还插手地方地方事务,学政、农政均过其手。这些现象都表明,在成帝时期,刺史的职权已有扩大的迹象。
三、州牧的出现与反复
而到了成帝绥和元年,中央“以为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两千石,轻重不相准,乃更为州牧,轶真两千石,位次九卿,九卿缺,以高递补。”至此,刺史不再位卑俸寡,而是成为了秩两千石的州牧。“牧”字有管理之意,从名称的改变中,也可以察觉到,转变为州牧的刺史实际上已经有向地方大员转变的倾向。此后,州牧与刺史之职经历了长期的反复,自改刺史为州牧仅仅两年后,哀帝建平二年又将州牧改为刺史,五年后,又改回州牧。但在名称的反复兵影响其职权的进一步扩大。到了王莽执政时期,为弹压各地分裂势力与农民起义,更是赋予了州牧兵权。据记载“莾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至此,州牧或者说刺史,已经兼具军、政大权,具备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其监察职权反而弱化。
东汉初建之时,政权并不稳固,地方割据势力大量存在。光武帝面临当时并不稳定的局势,保留了州牧。光武帝时期名臣鲍永,曾任扬州牧。据记载“帝嘉其略,封为关内侯,迁扬州牧,时南土尚多寇暴,永以吏人痍伤之后,乃缓其衔辔,示诛强横而镇抚其余,百姓安之”。由此可见光武帝继续沿用州牧,借以消灭地方割据势力,巩固新生政权的意图。随着政权的稳固,光武帝于建武十八年再度将州牧改为刺史,并收回了兵权,但是却错过了还刺史以本来面目的最佳时机,使得刺史的地方行政大员的身份得以保留了下来。但时至明帝永平元年“姑复夷复叛,益州刺史发兵讨破之,斩其渠帅,传首京师。”中央再度予以刺史兵权。
东汉在经历了明章之治后,多为幼主继位,外戚、宦官专权,吏治腐败,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社会矛盾快速激化,民变四起。据记载:桓帝永兴元年“河溢,漂害人庶数十万户,百姓荒馑,流移道路。冀州盗贼尤多,故擢穆为冀州刺史……及到,奏劾诸郡,至有自杀者。以威略权宜,尽诛贼渠帅。”因此到了灵帝中平五年,再度将刺史更为州牧,权力进一步强化,成为集行政、军事、监察于一身的地方大员,彻底完成了地方官化。随着东汉末年态势的进一步恶化,位高权重,独立性极强的州牧、刺史在黄巾军大起义前后,逐渐产生离心倾向,成为割据势力。东汉末年众多割据势力的首脑多有刺史、州牧之经历,如西凉董卓、荆州刘表、辽东公孙度、冀州韩馥,徐州陶谦等等。
四、刺史地方化的原因分析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贯穿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之中,如何有效的控制地方,加强中央集权,一直是古代统治者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刺史的地方官化便是在这一矛盾的运动中产生。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刺史的地方官化与社会矛盾的激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刺史职权的最初扩大便是中央企图通过提高刺史地位,以制衡地方势力。然而这种选择看似是依据形势变化而采取的变动,实际上破坏了刺史制度创制的初衷与原则。刺史本专管监察,权力来自中央,依附于中央,若刺史拥有治所,居高位,便不宜受中央控制,刺史参与地方军政事务,便容易于勾结地方势力,培植私人,产生离心倾向。我们并不能期待所有大臣都能够像何武、朱穆等人一样秉公守正。因此在中央一再破坏刺史制度的创制原则,赋予刺史过多的权力地位的时候,本是用来监察、制衡地方势力的刺史便逐渐地方官化,脱离中央,演变为割据势力,最终成为颠覆东汉政权的重要势力之一。
[1]杜佑.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8:884.
[2]卫宏.汉旧仪:卷上汉官六种[M].上海:上海中华书局据平津馆本校刊,2001.
[3]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7:241.
[4]范晔.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鲍永郅郓列传第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99:685.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郭康达(1995-),男,汉族,河南南阳人,本科在读,河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历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