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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韩非人性观的视角下浅谈其“法、术、势”对当代价值

2017-12-05

长江丛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术韩非韩非子

曹 惠

从韩非人性观的视角下浅谈其“法、术、势”对当代价值

曹 惠

关于对于的人性探讨历来不断有争议,特别是在春秋战国大变革时期,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文化态势。各派各家都提出自己对此问题看法,但是主要有做出道德评判的孟子性善论和荀子性恶论,韩非虽然是作为荀子的弟子,但是在人性方面和自己老师稍微不一。韩非基于自己对人性的认识,提出治理社会的“法、术、势”相结合完备和紧密相连的系统,以其对其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有借鉴意义。

韩非 人性观 法 术 势

韩非作为法家著名代表人物,也是法家其大成者。他是一个愤世嫉俗之人,目睹国家衰亡,自己的谏言又被拒绝,失望之余只好埋头著书,写了十余万言的惊世佳作,那就是《韩非子》。近代著名学者章太炎称:“半部《韩非子》治天下”,可见对其评价之高。秦始皇在偶读到《孤愤》、《五蠹》时,觉得与韩非相见恨晚,找到千里马,但也没有改变千里马韩非的悲剧状态,但是韩非留下《韩非子》所建构出来的国家状态和体制,被千古一帝秦始皇所实践和建构,同时他所倡导的完整和完备的政治思想体系,被后世不断实践和应用。本文就从韩非对于人性认识,在其对法家前辈的思想继承下发展起来政治思想,吸收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申到的势,所建构起来“法、术、势”三者之间相互平,同时各司其能,从而为制定社会规范提供理论基础和范本。

一、韩非的人性观

说到韩非的人性观,还要追溯韩非受教老师荀子。当时对人性的探讨主要集中两个相对立的方面,一是孟子的性善论,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也就是说他认为人生下来是善良的,只是说后天可能受环境的影响,出现了性格差异性。所以他比较看中环境对人性格的影响,所以才有了“孟母三迁”“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强调环境对其性格影响重要性。二是以荀子为代表,就认为人的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作为人性的内容,韩非作为荀子弟子,受教于荀子,自然接受荀子人性观,受其影响。但是韩非又和老师荀子人性观稍有差别,荀子对人欲望本能直接做出了道德的评价,直接定性这些本能是“恶”的,与道德向背道而此。所以荀子提出了“化性起伪”,就是说通过教化教育改变人性中自然本能使其符合道德的要求,而韩非则未对人性的本能欲望做出道德的评判,只是做出客观的描述。他认为人生而好欲望趋利避害的自热本能,并一定要进行道德的界定,并没有善或者恶的,只是说人好欲望趋利避害的本能只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客观事实。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前提下,韩非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并不是通过教化教育感化人性,而是在此顺应和把握人性的前提下,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成系统的法律来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故其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①。在此人性——好欲望,趋利避害的前提下,韩非提出一套社会治理的“法、术、势”完备和相对稳定的系统。

二、韩非提出“法、术、势”相结合,构建一套稳定和完备治理社会系统

韩非构建一套治理社会的“法术势”方案,其来源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申到的势,此外还吸收了其他例如道家、儒家、墨家、名家的一些思想,加以融会贯通,构成了自己一套治理社会的系统。

(一)“法”

他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这里他强调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所以必须公之于众,而法之所以要公开发布,是让天下所有人都知道,无分贵贱,人人都知道,人人都遵照实行,国家才能大治。而“法”之所以成为法,不仅在于“有法可依”,更在于“法”的实质,违法必究,守法则赏。所以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③其实质就是法带有强制性。法的特点和实质决定了统治者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自己行驶权力的方式必须是要普遍性、公开性和强制性相结合,这样法才能真正成为法,成为人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术”

指权术,也是种手段。他指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④。“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⑤。“术”是藏于君王的胸中,以不表现和显现为主要特质,利用手段或者方法处理各种各样的事情,而法是公开的,而术是不该表露出来。韩非吸收了申不害“循名而责实”的术。他进一步进行解读“循名而责实”,他把法律条令叫作“名”,把百官的所作所为叫做“实”,根据法令进行赏罚叫作“刑”。“名”是“刑”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法令是进行赏罚的标准。故其言:“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⑥。这就是吸收申不害“循名而责实”所进一步提出“刑名之术”。照此方法和手段,只要君王赏罚严明,公平正义,那些为官做人人不称职的,也不敢任职了,即使说送给他们一个美差,他们也不敢要。这样下去,那些不称职的人不敢为官,行为不合法的人,都能依法为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三)“势”

指权势和气势。在韩非的认知范围内,他认为,“法”必须也一定是需要靠强力或者权力来维护和执行,而“术”这一具体手段的运用也需要一定的权威作后盾。离开了权势或者权力,法执行与术的运用便成为一纸空文。所以,韩非又很重视“势”的作用。其重视势的作用,是源于早期法家另一代表人物申到。申到认为君主的势位是“令则行,禁则止”的基础,是制服臣民维护统治的有效保证。但是这一理论有些许片面性,所以遂受到理论界的批评,如荀子便指出“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⑦。韩非力主子申到势治学说,又修正了其偏颇的地方,特别是贤人治理。他区分了“自然之势”与“人为之势”。指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者,言人之所设也”⑧。自然之势,就是指并不是利用人力所能改变的趋势,自然而然的趋势或者走势。他认为,既然这种自然趋势是人力努力之后还不能改变的,那就没有必要分析它,应当分析下通过人力能改变一些机会或者机遇,在这儿就要强调人智的重要性。但是像出现必然之势时,出现大圣或者大恶情况非常少见,所以法家讲“势”主要针对那些普通平常的君主,这就要讲人为之势。对于中等贤智的君主来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这种通过人力能改变状态并且与法术结合的势就是“人为之势”。他说:“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一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架封,维封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是犹乘骥麟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⑨。以法术来确保君王的权势或者权力,而君王的权势或者权力又是实行法术的后盾保障,否则没有权势,法术根本没法具体实行,这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理论就是韩非人为之势的实质。

所以说,在韩非建构的治理社会的系统中,他认为作为君王或者统治者只要按照他建构法、术、势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良性循环轮回,这样就可以成为一代明君。社会运行,作为明主要像天道一样按照自然规则—法来行事,不掺杂任何人类的感情。又像人的鬼魂一样,暗无不见,但又窥伺一切,掌控一切,这就是术的妙用。同时他还保持着他高高在上的权势或者权力,对全体民众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这是势的作用。这就是三者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构建了一套治理社会的系统。

三、基于韩非人性观下,建构“法、术、势”系统对当代价值

韩非基于他自己的人性是好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本能,提出进行“法术势”三者相结合,建构了一个依法治国,重视具体方法手段的运用和加强代表整个国家权力的宏大和严密的系统,对其当代倡导依法治国,提高行政效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韩非倡导普法理念和意识对于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具有非常重要借鉴意义

韩非基于人性认识客观陈述情况下,提出了以法治进行治理国家的基调,因为只有制度的建立,才能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客观公正。法治相比人治来说要客观和更加公平公正,人毕竟是带有感情的动物,所以相对人治来说,法治就进入了一种更为高级的国家治理的层次。在法治的基调奠定之后,韩非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也就是意识到普法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例如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所有的官吏都必须通晓和熟悉法律法条,以达到告诫和教导民众的目的。只有从上到下的民众都了解和知晓法律法条,才能监督和自行约束自己行为不违法。当前我们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倡导依法治国,但是法治意识和知法、懂法的知识还不是很强,普法宣传的程度可能需要再进行强调和加强。

(二)因性利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首先承认不论其人身份高低,权位大小,金钱多寡,都有着好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这是人的本能,这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所以基于这点人人都有违反法律的可能和机会,而法律规定又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人人在客观存在的法律面前又是平等的,没有特权可言,这又是维护法律权威想性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之一。同时在当前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更要在尊重人性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人性的法律和条文,维护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三)韩非倡导“法一而固”与“因时制宜”原则来制定法律

首先韩非倡导的“法一而固”的原则这是根据法的实质上来说的,法律法规从形式来说确实也属于一种行为规范,但是这种行为规范又具有强制性的实质,所以法律法规的颁布实行必须按照一旦颁布制定出来就不能随意进行调整和变更,具有一定的周期,但是这个周期相对比较长。其次从韩非“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中,韩非又提出“因时制宜”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本身是对全社会的民众进行行为规范和约束,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为了更好适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需要,也就是与时俱进。所以韩非提出“法一而固”与“因时制宜”制定法律的原则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系统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维持的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韩非基于自己对人性的清晰和客观的认识,他认为人都是好欲望和趋利避害这一自然本能的前提下,提出治理社会的一套完整“法术势”的系统,这一套完整成系统的理论对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很多可借鉴的意义,当然韩非由于所处的时代局限性,所以提出一套社会治理的方案还是有很强的时代烙印的。

注释:

①韩非子·八经[M].

②韩非子·难三[M].

③韩非子·定法[M].

④韩非子·定法[M].

⑤韩非子·难三[M].

⑥韩非子·二柄[M].

⑦荀子·解蔽[M].

⑧韩非子·难势[M].

⑨韩非子·难势[M].

[1]陈秉才.韩非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2]司马迁.史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3]班固.汉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62.

[4]中国政治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5]罗国杰.荀况政治伦理思想新探[J].湘潭大学学报,2005(4).

[6]胡可涛.法术势思想新探[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

(作者单位:信阳学院社会科学学院)

曹惠(1986-),女,汉族,河南息县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先秦时期诸子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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