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017-12-04王文靖
摘 要 公司人格否认也叫做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从法理学角度来看,“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是对人格否认的概括和总结,其主要思想是以初始股东出资资本(也就是公司注册)作为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投入多少和重视程度,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负债规模存在较大差距,或者远远小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则可以判断股东将过多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以较少的出资占用公司独立人格,这种情况下十分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要求否定股东的公司人格并承担更多的责任。本文调查了相关案例,从资本显著不足的视角,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 公司人格 资本 显著不足 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王文靖,山东大学商学院本科, 研究方向:会计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68
一、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国内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制分析:
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进一步削弱了注册资本的法律约束,只要出资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公司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广大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注册公司不再受到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限制,这不仅可以提高创业者经营灵活性和自由性,还可以大大增强其应对市场风险能力;但2005年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作出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而新公司法取消这一规定之后,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又进一步弱化了。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立法意义是加强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内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立法不断弱化,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实践操作困难,尤其是在对公司资本显著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新资本制度来判断这一情况,怎样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的作用,还需要作出更深入的考量。
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关系的实践分析
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尚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例如资本显著不足的案例就十分多见,本文通过检索多个文献渠道和来源,搜集了法院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案件资料,其中在2006-2016年就有26件涉及资本显著不足的判例 ,上述案例对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文根据“适用”和“不适用”两个维度对这些案例判决态度进行了分类,以区分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态度。另外,本文对上述案例进行了分析,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依据、理由、时间、案件性质、股东人数以及是否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分析。
(一)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理由
目前,国内法律关于认定资本顯著不足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之后,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存在多个认识和理解,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出了以下几条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
1.公司资本低于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现行《公司法》中就最低资本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公司最低资本制来作出案例判断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在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湖南泛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以此为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额度的,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股东要履行公司债务偿还义务”。
从上述案中可以看出,法院通过比较公司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之差,来揭开公司面纱。本文以为,法院根据公司法要求来判断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最低限额,而且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表明公司成立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根据实缴资本作为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在其他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以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与注册资本比较的情况。
2.股东未履行注资义务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根据股东出资责任来判断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法院判决依据是,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责任,如果公司因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而使得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且公司自有资本不能完全抵消公司债务时,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佛山市南海键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冯胜多、林振奋股东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案件中,审理本案的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据是,被告人由于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不能偿还公司到期债务,对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被告人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本案揭开了公司面纱,裁定股东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但是没有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股东责任区分开来,判定根据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没有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出判决的法院只判定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3.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比例
此类案件中,法院根据股东出资与公司筹措债权资本进行比较来认定公司资本资本显著不足。从非注册资本层面上来看,这与学术界要求的资本与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的观点一致。这方面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湖北麒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美邦湘博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沈阳航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富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士支等经济合同纠纷 等案件中,法院根据“股东出资与公司其他债权人出资和存在较大差异”来判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通过对比公司实收资本与标的债权来作为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这类案件比较特殊之处是,法院对债权的认识和理解存在一些分歧,因此案例不能作为普遍性参考。以辽宁公司案为例,法院在对比公司资本与债权资本时,只是以本次争议中的债权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本次债权低于公司实收资本,因此没有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在湖南公司案中,法院将公司历年来的多笔债务同时考虑进来,并判断公司实有资本无法满足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因为资本不足不能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并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endprint
(二)调研分析—案件类型、股东数量及单独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情况
1.案件类型
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统计分析发现,26个案例都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一起侵权案件。在合同案件中,有64%的案件采用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的 Thompson教授采取实证分析方法,对779个合同案件和226个侵权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19%的案件中涉及资本不足,有13%的案件涉及侵权案。 总体来看,我国合同案件中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数量明显要高于美国。
2. 单独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经过统计发现,共有11个案例以资本显著不足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占比例达到了半数,从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资本显著不足时比较倾向于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也有一些案件没有有效区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出资责任,例如上海顺发机电公司起诉上海尚德乾坤公司合同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一直未根据公司章程约定限期缴纳资本出资108万元,致使原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从而使得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因此被告履行出资不足的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该依据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
三、 适用前提的判断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前,要满足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就是,股东不当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都应该具有结果要件。但是,同“显著”表述一样,“严重”同样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存在较大主观随意性。如何判断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公司法》中载入法人格否认制度,并没有全盘否定有限责任,而是要在债权人合法权益与承担有限责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
四、 以“资本显著不足”否认公司人格时股东责任的承担
(一)公司瑕疵成立的情况
公司瑕疵成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或者未及时注资等情况。有学者指出,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补足出资责任,另一种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需要承担注册资本不足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最低资本限额,此时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则股东要承担公司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
根据现行《公司法》,因股东出资不足導致公司存在瑕疵设立,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收到法律保护尚没有明确。通过分析《公司法》现有规定和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瑕疵设立并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获取,但是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成立时存在出资瑕疵,股东也只有在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完成后,法定注册最低资本限额已废除,但是公司要运营必须要以一定的资本为基础,而且公司章程也对注册资本额度和缴纳期限作出了限制。如果公司经营资金达不到行业类其他同等规模企业投入的资本数量,或者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出资额度相差太远,这就属于瑕疵设立问题。这时候法院判决有两种可能,如果公司实收资本能够满足公司运营需要但是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缴资本额度,可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未履行股本出资义务的股东补缴未缴足部分资本;如果公司实收资本远远无法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要求全体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
股东抽逃公司注册资本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股东抽逃公司股本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另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涉及抽逃股本的股东要承担股本补缴责任。这两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可能存在交叉指出。但正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导致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最低资本限额、或者全部抽逃时,才会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如果股东抽逃股本之后,公司实收资本达到“显著不足”的水平,但是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股东只需要承担股本补充缴纳责任。
注释:
在北大法宝网以“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不足”为关键词检索,搜索结果共90个,除去重复案例和股东出资责任相关案例,共26个案例符合要求。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1184号.
Thompson,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An Empirical Study, 76 Comell L. Rev. 1036(1991).1066.
上海市阂行区人民法院(2009)阂民二(商)初字第628号.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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