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本教材”编写及出版中的版权问题
2017-12-04黄成群余艳平孔庆勇胡硕丰
◎ 黄成群 余艳平 孔庆勇 胡硕丰
高校“校本教材”编写及出版中的版权问题
◎ 黄成群 余艳平 孔庆勇 胡硕丰
高校“校本教材”编写及出版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均存在需要注意的版权问题,因此,作者应当提高版权意识,有效避免版权纠纷。
高校;校本教材;版权问题
高校“校本教材”建设在彰显专业特色、提高教师教学研究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成效显而易见,但其中也有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版权问题便是其一。以下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作简要探讨。
一、宏观层面
一是对于教材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理解模糊。一方面,虽然《著作权法》未明确提出“教材”这一概念,但高校“校本教材”的内容往往涵盖多个专业及学科,涉及“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按规定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方面,“校本教材”在内容构成及表达方式上都有独特的形式,融入了编写者的智慧和精力,这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此可见,高校教材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他人在使用中须合理使用,且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二是对于属于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容易混淆。如果高校“校本教材”在编写的过程,高校只是进行了组织工作,提供了意见咨询等宏观性服务,没有对教材的内容和形式做出具体规定,那么编写者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高校可按照“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高校在教材编写之初便详细规定教材的编写内容和具体形式,如列出了必须包含的知识点、拟定了教材的脉络和衔接点、组织开展审稿定稿工作,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编写出来的教材可视为法人作品,高校享有著作权,相关编写者享有署名权利及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是将已经出版的教材作为“校本教材”重新出版。某个专业的“校本教材”往往包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多种类型,少则十多种,多则几十种,为了赶进度、上规模,有的作者便将其在其他出版社已经出版的教材在出版“校本教材”的另一个出版社出版(换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之前由自己单独撰写的教材或学术专著直接作为“校本教材”重新出版。这里编写者首先要和之前出版此作品的出版社确认其享有的此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是否到期(也可查看出版合同)。如果没有到期,则只能在原版的基础上开展修订。业内一般以内容上的修订比例超过40%作为再版标准,且须在书稿的主要内容或核心观点上有补充及创新。二是将之前多人合作的教材或学术专著直接作为“校本教材”重新出版。这种情况,一方面要按照上述步骤确认专有出版权的权限是否到期;另一方面,虽然合作作品在编写内容的比例上有大有小,但在著作权上是平等的。如果在专有出版权到期后直接使用他人原先编写的内容重新出版,必须要征得他人同意。
四是将“讲义”等集体成果以个人名义出版。在“校本教材”的出版中,有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教学中的“讲义”组织出版。这些“讲义”能够结合编者所在系部及高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学内容。《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此类“讲义”性质的“校本教材”,如果撰写者是个人,出版时自然不用有顾虑,但是有一些“讲义”是多人(系部、教研室)长期耕耘的成果,凝聚了多位教师的心血,在出版时自然需要考虑著作权问题。如果能够征得所有参与编写者的授权并以某一个人的名义出版自然最好,否则以“×××教研室”“×××教学团队”的名义出版最为妥当,最能代表所有作者,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是演绎作品易导致侵权。在出版实践中,笔者遇到过不少为经典教材撰写学习指导或编写练习册出版的,这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将原作品作为演绎的基础,依附原作品而存在,如所编写的学习指导书的框架、大纲依从原教材,或对原教材中的经典习题做讲解及分析。由此产生的著作权并不完整,演绎作品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具体来说,包括尊重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须注明原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尊重原作内容(不得歪曲或者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二、微观层面
一是作者应加强版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高校“校本教材”的编写中,学校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各位参编教师按照学校布置的任务来拟定大纲、编写稿件、统稿等。在启动编写工作之时应明确此项工作的属性,否则将使权利和义务不明晰,给著作权权益带来损害。如编写者与学校之间就著作权归属如何约定,出版合同是学校与出版社整体签署还是各主编分别与出版社签署,教材发行产生的稿费收入如何分配,教材编写及出版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等等,这些必须详细约定,以免事后不便。
二是对于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写作中,为了完整地表述理论及说明问题,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及出版的作品,但需要注意把握合理度,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引用多少及在何种程度上引用为合理,法律条文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似乎也无法明确。但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其所保护的并不是作品的思想,而是作品的表达。在实践中,笔者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是直接引用,建议作者对直接引用的内容加引号并作来源注释;如果是间接引用,即作者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表达相关内容,建议作者加上注释。同时,杜绝大范围的原封不动的抄袭及改头换面的剽窃。其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明确,对于他人带有独创性的例题、实验项目、行业前沿成果介绍等,切不可修改数据后便拿来作为自己的成果。
三是对于合作作品应做好细节处理。高校“校本教材”一般是多人合作编写,应在编写之初便明确“校本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等,切不可因为面子问题或利益分配问题就模糊而过。在向出版社提交稿件时,应在“前言”或“后记”中写明署名方式及编写分工,因为职称评审时会依据编写工作量给教师打分(尤其是国家级或省级规划教材)。此外,编写团队应重视出版合同的签署,注意以下几点:合同中的书名应与合同一致,如果在签署出版合同后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书名,应在教材出版前及时重新签署合同或签署补充合同,否则之前签署的合同无效;教材的著作方式有编、主编、编著、著等,一旦以合同约定,不可随意更改。
四是尊重编辑及排版人员的劳动成果。关于编辑及排版人员对所出版的图书是否拥有著作权有很大的争议,因为这种编辑和排版活动没有形成作品,在法理上没有形成著作权的客体,因而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图书,因为有了编辑的“如履薄冰”与“锱铢必较”,其在内容上才能获得提高与升华;因为拥有了排版人员的整体设计,其风格才能独树一帜。其中无不融入了编辑及排版人员对作品的深入理解与审美创造。所以作者在教材出版及再版修订时应避免直接套用之前的编定内容及版式,或应征得相关人员及出版单位同意后使用。
(黄成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编辑;余艳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MBA·MPA人》杂志社编辑;孔庆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副编审;胡硕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