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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若干问题浅议

2017-12-01万思思

长江丛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儿媳公公纠纷

何 川 万思思

关于人民调解若干问题浅议

何 川 万思思

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独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费等优势,它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人民调解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因此我们也应跟随形式,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着不断地改革和探索,已真正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坚固作用。

人民调解 调解面对面 对策

本文拟结合湖北卫视《调解面对面》栏目的工作,对人民调解着一些初步探讨。

一、人民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通常来说,人民调解就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它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从形式上来看,所谓人民调解,其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它是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而存在的。从某种角度上说,它又极好地为政府减轻压力,成为为政府减负分压的“减压阀”。人民调解具有方便、灵活、程序简便、社会效果好的特点,在处理大多数民事纠纷时,通过调解,完全可以不必进入诉讼程序就能使问题得到解决,既节约了行政成本,也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从内容上来看,人民调解是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合理地解决邻里纠纷,调和社会矛盾,以保证整个社会的总体和谐。其终极目标是通过及时化解决矛盾,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是与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一致的。

从达到的目的来看,人民调解就是要通过有效地排解矛盾,化解纠纷,达到推动社会经济有序持续地发展。很难想象,一个社会没有一个稳定的发展局面,没有一个安宁的发展环境,没有一个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团结,这个社会会有高速度发展的可能。人民调解工作就是将矛盾纠纷尽可能地遏制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如何发挥好、利用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是应该引起相关部门极度重视的问题。

二、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这一原则的要求: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三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结合到湖北卫视《调解面对面》节目,因为是电视调解,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当事人是需要有很大的勇气面对镜头、面对观众的。他们敢于将隐私撕碎掰给别人看,也是一种痛苦的抉择。在调解之前,我们首先,必须与他们交朋友、谈心里话,充分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和他们的思维轨迹,与他们进行充分沟通,并一定会请双方签订自愿调解并同意如实播出的免责协议。这样一是出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增强了栏目的公信力。

曾经节目中有这样一对夫妻:丈夫多年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妻子却是个农村姑娘,小男方八岁,而外貌条件比男方要强很多。在父母包办下她最终嫁给了“国家人”,并为他生下了个儿子;可如今男方因单位改制下岗了,远赴非洲打工,每年只能回国休假团圆四十天,夫妻俩常年聚少离多。

来到我们现场,男方的诉求是:女方不要常年在娘家住,应该在他休假时回自己家过日子。而女方的诉求是:坚决离婚,不要家产,只要每月给她和儿子生活费2000元。但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僵持不下。

问起要离婚的理由,妻子在说丈夫平常给钱不痛快,像打发乞丐样,一千元分几次给,今天三百、明天两百、后天一百;而丈夫解释说,这样做自己也是有难言之隐的,分几次给钱,只是想多跟妻子说说话,如果一次给清了,妻子就无话跟自己说了。面对这一解释,妻子的应答却出人意料,她说:“我听他说话就恶心,不舒服。”丈夫的痴情与妻子的冷漠的强烈对比,让我们实在难以理解。

终于,最后在我们的深挖之下,丈夫才向我们道出了实情——他们的无性婚姻已经持续了5年有余。结婚6年,绝大部分两人是没有房事的。此时面对丈夫突如其来的爆料,我们决定暂停节目录制,因为这毕竟涉及到双方隐私。

关掉了摄像机,在调解观察室,我们慎重地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并分析得出,“无性婚姻”才是他们之间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这一点不说破、不谈透了。双方的问题很难解决。

最终在征求双方同意之后,我们才再次回到录制现场,继续开机调解。虽然最后我们没能挽回这个去意已决的妻子,但我们这样一种对当时人隐私的最终、保护的态度,依旧赢得了双方的肯定,也为我们的栏目攒下了口碑。而这也恰恰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

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如果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需要我们谨慎依据乡规民约,依据有一些合理的约定俗成旧规,来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也就是说从社会主义道德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大致上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调解活动必须合法的。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规范、公正、合理;其次,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其三,民间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而在《调解面对面》节目的近700场调解案例中,也不乏情与法的选择。有这样一期节目——《我的丑娘》:当事人双方是近七十岁的老者(公公)和四十多岁的女士(儿媳)。公公的诉求是:1、要求儿子儿媳每月付500元赡养费;2、每逢重要节日以及老人生日儿子儿媳要回家团聚祝贺。

面对这一再平常不过的赡养要求和人文关怀,儿媳的回答却是:公公身体尚还健康,有自我照顾的能力,家里有田地以及猪、牛、鸡、鸭等应有尽有,不需要自己再另外给钱赡养;况且公公其他子女都在农村身边。而他们小夫妇俩在汉正街做小生意,有一儿一女要读书培养,还要在武汉养房子,一年最少得6000元钱;再者自己时间确实忙不过来,所以希望公公不要纠结,体谅他们夫妻的难处。

调解现场的火药味十足,两代人之间只有讨价还价的交易,缺少家人间的温情。当然,此时的现场舆论也是一边倒,纷纷指责儿子儿媳,大家都认为他们不孝顺,甚至丧失了做人的本分。

但儿媳很是委屈,哭着道出了和公公关系不好的原委:第一,当年与丈夫结婚时公公没有同意,没有彩礼、没办婚礼不说,更是从中百般阻拦。小夫妻俩刚结婚,裸婚裸得连住的地方都没有;第二,她生孩子时丈夫不在家,天下大雨、屋里严重漏水公公都不管不顾;第三,她生孩子两次月子里没有喝过一次汤,公公婆婆甚至连问候一句的话都没有。原来这位老人曾经是位恶爹爹,而婆婆也曾经对儿子儿媳不管不问,缺少应有的照料和温情。

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如果是“和稀泥”的做法,就是依据现场大多数人的意见——赞成儿媳不给抚养费。这样调解,肯定更易于达成结果,因为爹爹婆婆势单力薄。但如果这样做,就是我们之前说的“不但不鼓励当事人提出正当的权利主张,反而为达成和解,尽量压抑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我们该坚持的仍然要坚持,不能为了调解成功率而调解。我们依旧主张这个抚养费应该给。

虽然在现场儿子儿媳依旧未能妥协,但事后在我们的坚持调解下,一周后,思想转过弯来的儿子儿媳最终同意赡养老人,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而老人也为曾经的“缺席”向儿子儿媳道了歉。双方的亲情也在我们这种坚持之下最终得到弥补。

(三)尊重当事人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为淡化当事人权利意识而化解纠纷的“和稀泥”式的调解相当普遍。调解者往往把缓解矛盾、息事宁人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不但不鼓励当事人提出正当的权利主张,反而为达成和解,尽量压抑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因此,这种调解有可能只是解决了皮毛问题,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可能只是解决了一时的问题,而没有从解决长问题。这样的调解不但达不到好的效果,反而还会导致矛盾激化。

这一点,在《调解面对面》的工作中也能经常得到体现。每次节目录制之前,我们会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协议,告知双方在正常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而只有双方都充分了解并自愿签订了这份协议,我们的调解工作才会开展;另外每场调解最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都需要在我们的金牌调解员以及专业律师的见证下,并在双方自愿签订的前提下才能达成,没有半点强迫,更没有为了调解成功率而胁迫当事人达成协议。以上种种,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当事人原则。

三、《调解面对面》的完善与发展

如今,自媒体的加入,为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人们对表达真实意愿、了解社会形势的有了新诉求。如何正确地运用网络资源,用好网络资源,是做好人民调解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我们除了在实际工作中把工作做细做实之个,还要应尽可能多的利用自媒体,宣讲人民调解的有关法律依据,详细介绍有关人民调解的法律条文以及适用情况。还可以安排经典案例,把有代表性的案件分类上传,通过实景还原、真人演绎等形式拍成微电影供民众点击浏览,把人民调解的相关情况直观地展现给广大人民;还可以开通群众与法律专家、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互动渠道,用热点问题解答、专家现场咨询等形式解决社会民众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甚至可以现场建议所在地的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上门调解,予以解决纠纷。总之利用互联网络的便捷、平等、开放等优势,配合人民调解制度的灵活性,解决实际问题,扩大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影响面。

而为了顺应当前网络新媒体井喷式发展的新格局,和对电视等传统媒体生存空间的挤压,《调解面对面》也应该顺势而行,加强与新媒体的融合,使节目可以持续性发展。

首先,可利用当前火热的网络直播平台,结合每一期节目中发人深思的话题,如“二胎该不该要”,“婆媳如何才能和睦相处”等等,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街头采访。通过这样求新求变的方式,了解各个年龄层的观众的最直接最根本的想法,更可以扩大节目影响力。

其次,可以开辟“网络调解室”。不愿上,或者不方便上电视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对电视讳莫如深。那么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以及不愿上电视的矛盾,我认为可以依靠网络平台,开辟“网络调解室”。请我们的专家和调解员在网络上为双方进行调解,及时消除矛盾。

当然,“网络调解室”也是我们的调解员、心理专家、律师后援团与广大网友交流的平台,我们可以在其中开辟“心灵小屋”“律师说法”等分栏目,为广大网友提供心理与法律咨询的服务。

作为一个电视栏目来讲,形式创新之余,内容的质变也亟不可待。《调解面对面》也在不断思索如何扩大调解范围。目前节目主要以亲情调解为主要抓手,类型包括夫妻矛盾,父子母女等代际矛盾,亲人矛盾等。随着节目的发展和观众需求的提升,扩大调解范围也成了节目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湖北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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