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监管滞后浅议
2017-11-30秦唏
秦唏
[提要] 金融活动已经和每个企业和个人息息相关,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相应的金融监管也要跟上,这样才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规滞后;政府外监管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的监管,又称事前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又称事中监管,即对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市场风险等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又称事后监管,是对严重违规操作或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市场退出处理,方式包括购并、接管、注资挽救、清算关闭、解散等。
随着金融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在扩大,但监管法规滞后,明显落后群众现实需求,大大削弱了其维护金融體系的安全稳定、保证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用。证券市场出现了暴风影音公司连续29个涨停、匹凸匹公司面临退市却靠改名蹭热点逆转的闹剧、险资违规进入股市搅局万科股权一个月无人干预、网贷平台资金银行托管迟迟不落实大量平台跑路导致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等现象。
二、为什么会出现金融监管滞后
(一)立法滞后,部分领域处于监管盲点。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仍面临很大的制度风险,如网贷业务在我国已经出现7年了,发展迅速,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频频爆发,受害者报案迟迟不能立案,跑路者换个马甲却继续行骗,可监管制度迟迟跟不上节奏,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广大金融消费者成为实验牺牲品损失巨大。是否也要等网贷业务出现像社会集资那样的严重问题,才会出台相关的监管制度与办法呢?虽然其背后实质是民间金融,但制度针对的主体、行为特征、法律关系都已经不同了,原有的法规制度很多都不合适了。网贷正在把民间金融由熟人社会推向生人社会,由原先的线下转到线上,而且不论是融资者、平台还是投资者都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网贷平台运行中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二)金融监管部门不明确。虽然有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等七部委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但目前尚未有部门明确监管这一领域,除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各监管部门本身缺乏外部监管,有利益的权利又不愿让出,而没有利益的踢皮球,谁都可以管谁都不管,怕担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自我更新动力不足。
(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金融活动特点也不同。而金融监管主管部门主要工作是制度制定和行政审批,具体金融活动监管精力不够。
三、如何解决金融监管滞后
(一)加快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服务行业,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等。如加快网络金融法律的出台: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和“准金融机构”,以防止风险的聚集和扩散;如平台跑路不仅平台负责人需要担责,员工也要承担责任;一是提高准入门槛,注册实缴资本要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加强P2P公司业务范围的监管;网站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网络借贷企业信息发布管理。二是强化监管力度。像支付宝一样,给审批合格的网络借贷平台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各网络借贷平台接口向监管部门开放,政府留存后台数据,辨别交易的真假。由第三方评级公司参与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估报告。三是由银行托管资金款项。P2P平台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应放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监管,由商业银行托管或者监督网贷公司的资金款项,避免平台自己掌管。
(二)明确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部门。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此分类监管涉及部门太多,目前进展缓慢。还应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通过网上公开舆论、群众满意度打分制度等促使其提前、主动、高效介入关系民生社会稳定的金融风险管理,必要时可以出台临时规定协议以应对立法流程慢的问题。
(三)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其他监管组织的合作。金融监管权利下放地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中介、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等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各地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本地监管要求,实地介入网贷平台的日常运营,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实施全面监管等,在金融监管方法上侧重金融活动和金融监管的实际效果,在监管范围上实现全领域、全过程和全参与者的覆盖。
应采用政府推动、行业自律、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的合作模式。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基本原则是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信用评级为什么必须是第三方?首先,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其次,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具有专业化优势;第三,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有效率。其他所有性质的机构都不具备这些特点。每个评级机构都有自己的评级方法、评级标准和评级模型,对所评级的各方面都确定了不同的指数,评价结果由市场验证。在揭示和防范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及协助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但不是游戏的参与者。为了有良好的信用评级环境,并保证社会合法有效地使用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制定有关信用评级、信息披露、使用的法律。但是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对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否则,信用评级缺乏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信用评级机构最重要的是保持中立,否则需求者就不会相信评级,评级机构也就不能生存。评级机构有品牌意识、信誉意识,就会维护自己的品牌和信誉,客观公正做好信用评级工作。同时,因为第三方评级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出现有利于促进商事合作两方或债权与债务方建立互信关系,展开合作,这样就能够实现共赢的格局。第三方信用评级的机构能够集中优秀的人才,人力资源最为丰富,这样评级工作可以更专业、更准确。对于信用好的企业,信用信息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吸引客户、增加商机,其效果是再好的广告也难以比美;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信用信息被广泛传播对其极其不利,甚至会影响到它的生存。信用评级的这种巨大的奖优罚劣的作用会督促企业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来提高和维护自己的信用水平,从而改善整个市场的信用状况。所以必须大力培育民族品牌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
四、总结
面对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政府应该积极正面地引导和促进其发展,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使其不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如果从起步阶段就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对这个行业的发展是会带来极为不利影响的,会严重损害这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Z].2016.8.24.
[2]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Z].2017.2.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