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产妇跳楼自杀,是谁将准妈妈推向了死亡?
2017-11-30陈睿哲
陈睿哲
8月31日,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之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而另据媒体报道,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并不认可这份声明,他说他曾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就剖腹产。但医生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目前家属和医院双方就“谁拒绝了剖腹产”一事各执一词。6日,院方再发声明,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随后,家属回应“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最新进展:主治医生被停职,以配合警方调查;家属称曾要求医生剖腹产被拒,院方称是家属拒绝剖腹产。
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到底是谁拒绝剖腹产?产妇自己有权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吗?产妇签署过授权书,医院就不再听从产妇本人意愿?产妇到底是因为什么跳楼的?这应该由警方和卫生部门做出调查。至少可以说,在由医护人员严格监控下的病房,居然会发生产妇跳楼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最有争议的问题在于,产妇做剖宫手术,是否必须要家属签字?事件引发了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制度的全面反思。这表明,目前中国的知情同意权有一定的短板,并且在以往的许多事件中已经表露无遗,例如,儿媳妇难产,公婆不愿意签字做剖宫产,孩子虽保住了,但是产妇的子宫却不得不被切除。
产妇到底有没有权利遵医嘱决定分娩方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利遵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的。广医三院医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志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应当尊重产妇的权利。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锦林律师也指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
“家属签字”制度旨在满足知情同意权
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并且,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有免责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并不能保证以后的医疗行为就没有过错或患者没有损害。
这意味着,在抢救病人、实施剖宫产等手术过程中,“病人同意”才是一个最主要和核心的医疗程序,而“家属是否同意”只是一个相对次要的程序,也即在“是否动手术”问题上,患者的决定权高于家属。即使不考虑医疗规范,仅从“救死扶伤”等最基本的医疗伦理角度来看,以“家属拒绝”作为医院没有及时实施剖宫产的理由,坐视患者痛苦而不顾,最终导致患者跳楼自杀、酿成“一尸两命”悲剧,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绝不是一句“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就能撇清的。
家属签字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兼顾患者家属的知情选择权和医疗机构的免责救治权。但现实中,家属签字制度并不能挽救患者于危难,只能让医院消极等待一纸签字。极端点说,很多时候,家属签字制度等于是在让患者做出“求生”或“求死”的抉择。
其实,签字本身并不能完全免除医院应该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签字也是证明院方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披露相关治疗的风险的重要证据。
马某死亡在于中国的知情同意的复杂性,既要征得患者同意,也要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清醒能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还必须有亲属和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才能手术或治疗。
除了充分告知和充分知情的限制,还有一个权重原则,即在决定一项治疗方案中,谁的意见占比最重要,或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权。然而,在中国的知情同意到今天发展为,必须取得家属和关系人的知情并同意签字,否则医生就不愿也不敢治疗。正是在这一点上,既背离知情同意的核心宗旨和违背权重原则,也造成了很多无人负责的悲剧。现在把当事人(患者)的权重与家属的权重等同起来,缺一不可,这或许是造成包括此次待产产妇马某跳楼身亡和其他悲剧的原因。
因果不明前,不要急着下定论
在一切没有查明之前,不要急着站队。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希望个别医院不要机械执行签字制度。另外,家属也必须要相信医生的专业判断,不能固执偏执。家属是否同意孕妇进行剖宫产是这个悲剧的主要原因,但进一步深究,法規的不完善,也许才是孕妇跳楼身亡的最主要原因。
(摘自“法制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