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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分析

2017-11-28徐雪静

青年时代 2017年30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徐雪静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账号服务已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各种网络风险和账号被盗的侵权事件也随之而来。法律对于此类事件中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少之又少,极大窄化了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在此类案件中的相应责任。因此,应从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本质上出发,重新审视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账号服务;网络风险;侵权责任

一、社会现状

20世纪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不断普及,网络账户中所存有的财产的数额也大幅度增加,网络用户对网络账号开始通过采用网络病毒入侵、电信诈骗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由于网络防护技术的不足和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网络账号被盗的事件频频发生,诈骗、盗取信息等案件更是不胜枚举。互联网安全事件发生情况,如图1所示。现实生活中,行之有效的安保措施可以保护人民财产、人身权益,而在网络虚拟世界,这种安保措施变得困难而不具有可靠性。由实际的调查结果来看,网络账号被盗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中较为常见的安全问题,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对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法律已有规定且较为清晰,本文对此不再一一赘述,本文所探讨的是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在此类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以期循名责实,充分发挥其对网络案件的维护作用。

二、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账号各种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接入服务提供者和运行服务提供者。这两种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1.网络账号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的上网提供接入服务和其他链接互联网终端的技术支持的服务提供者。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接入服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调制解调器用电话线路连通网络;二是通过电缆专线等固定线路接通网络;三是宽带传输。这种为互联网接入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提供者,他们合法的通过各种高科技方式,无差别的为所有签订了服务条款并交纳了相应费用的用户提供了相同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的义务也仅是面向所有网络用户提供基础的网络接入服务,使其可以通畅进入互联网。在网络用户进入互联网的瞬间,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合同条款的全部义务就已经完成且立时终止。在此之后,网络用户的任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都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脱离了因果关系,他们也没有权利和义务限制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空间的使用。因此,让该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不合理的,更无需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

2.网络账号运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账号运行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网络用户通过创建和登录网络账号而获得的网络空间、网络内容等网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简而言之,就是指那些为有网络账户的网民提供网络平台、信息等一系列虚拟网络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他们利用网络空间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交流、购物、娱乐等各式各样便利的实体服务,而网络账号则是各网络用户获得这些便利服务的通行证。一旦网络账号被不法分子盗用,他们就可以冒用网络账号所有人的身份进行各种侵权行为,很难被他人所发现,这种侵权行为根据被侵权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二种情形。

一是被侵权人非该被盗网络账号所有者的情形。这种案件普遍出现在有社交功能的网络平台中,不法分子通过盗用网络账号所有者的身份进行诈骗、传播非法消息等造成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此种情形,网络账号所有者并没有进行侵权行为,账号被盗也并非账号所有者所能预防的事件,其与损害后果也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就此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盗用身份信息的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网络账号运行服务提供者虽没有直接进行侵权行为,但是作为运行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同时应当负有保障自己的服务安全可靠的义务,但是在网络账户被盗致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中,服务提供者并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义务,使得其所提供的服务成为了不法分子侵害他人权益的便捷途径,从客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且其提供的网络账号服务被他人盗取使用,说明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即具有风险性。从主观上来说,运行服务提供者本身即负有过错,且侵权行为的后果与该类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未能尽到安全义务的行为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此类情况下,运行服务提供者必然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侵权法律责任。

二是被侵权人即该被盗网络账号所有者的情形。这种案件主要发生在有交易和储蓄功能的网络平台中,不法分子主要通过盗取网络账号中的网络资金、虚拟财产等财产性利益以及用户的私人信息来谋取利益,以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这类案件中,直接侵权人仍是通过盗号的不法手段侵犯被盗号者权利的不法分子,被侵权人则是被盗号者,不法分子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数额较大的、影响较为恶劣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与网络账号用户本质上就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而網络用户申请账号时所同意的服务协议等,其本质上等同于网络用户和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格式合同,该协定中确立了有且仅有该网络用户可以享有使用特定网络账号享有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不法分子盗取账号信息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事实,则表明网络账号服务提供商违反了合同约定,使得他人享有了合同中被侵权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应当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侵权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从事长期营利性活动的网络账号提供者,本质上就是商法所规定的商主体,掌握财力、技术、信息优势等,出于公平的原则,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严格责任。因此,若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违约侵权行为是被侵权人故意为之,则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法律对网络账号被盗引发的侵权案件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网络账号被盗所引发的财产性侵权案件的追责和追偿,只是依赖于《刑法》的犯罪行为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直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相关规定,而对于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法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通过向被侵权人追责来获得赔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从中获利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具有连续性、营利性的商事行为,在由于其本身提供的账号服务具有安全性风险而造成了被侵权人权利受到了不法损害的法律事实的情形下置身事外,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适用严格责任,确立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对于在网络账号被盗所引发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案件,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规范了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立法确定了网络服务商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并确立被侵权人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利,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为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侵权行为扩大的,则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行为。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中通知规则下的、责任承担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作为长期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其具有财力、技术优势等。根据商法的相关原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信息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对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其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从而保护网络用户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刘尚雷,郑文睿.论商法中的严格责任——商法利益主体类型化考量及相关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33):259-260.

[3]梅夏英,杨晓娜.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J].烟台大学学报,2014(6):14-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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