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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的责任担当与崇高使命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解读

2017-11-26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张国玉

领导科学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中纪委治党执纪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张国玉

党内监督的责任担当与崇高使命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 张国玉

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为了治党而治党,不是为了管党而治党,关键是让人民群众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有了获得感老百姓就会认可全面从严治党的举措,就会认可党员干部,就会追随和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内监督;监督执纪;权力;先进性;问责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主题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纪检机关最核心的监督执纪权力,专门制定了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监督者也时刻都在接受监督,充分表明了纪检机关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与崇高使命。

一、党内监督的方向与任务

综合这五年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实践,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我们能够观察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逻辑和主线。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全面从严治吏,全面从严治吏重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靠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归根结底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落脚点、出发点是从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开始的。可见,从全面从严治党到党内政治生活,到党内监督,到党的领导,具有内在相关性。

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党内监督,关键是监督执纪,这也是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精神。

(一)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党内监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是这一伟大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伟大事业是目标,伟大工程是保障。

党的建设要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方法、重要步骤,通过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归根结底离不开党内监督。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党内监督,特别强调监督执纪,把它作为规范和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障,这和我们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程度相关。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相信人性本善,认为只要一加入中国共产党,只要成为干部,就应当具备党性,实际上那只是一种理想。少部分人可能在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就有了党性,在行动中也能凸显党性。但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人入党只是具备党性的开始。如何不断地修炼党性,增强党性修养呢?这需要严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断自我革新、自我提升、自我完善,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锤炼党性、提高党性。

毛主席说,“从战争中学习战争,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同样,只有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才能学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化繁为简,主要是两条主线的内容。一条主线是训,应当做什么;一条主线是戒,不能做什么。这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给党员干部划出来的红线、高线。哪些行,哪些不行,党员干部必须明确,必须遵循。

全面从严治党结合革命、建设、改革的经验,主要有三大路径,第一,价值是明道;第二,路线是王道;第三,纪律是霸道。

价值是明道,是指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定的党性,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中的“初心”。《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导向,是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这实际上是党的远大目标,也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的远大目标。只有大目标才能定航导向,使我们不偏离自己的初心。

路线是王道,是指当前的小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小目标。如果说价值是远的、是大的、是抽象的,那路线则是近的、是具体的、是形象的。如何践行路线呢?就得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开始管起,开始严起。

纪律是霸道,是指不能碰触的底线、高压线。价值是高线的追求,路线是中线的要求,而纪律则是底线的要求。坚定理想信念靠增强党性修养,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靠规范和加强党的政治生活,而加强纪律靠的是党内监督。

毛主席说:“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实际上就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简洁表达。“军队向前进”在今天意味着“革命向前进”,是说革命者永远年轻,永远充满了进取意识;“生产长一寸”意味着既要有远大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每天进步一点点,让大家都能看到希望。“加强纪律性”是指如何保证大目标和小目标的实现?一部分人能够靠自律,还有一部分人得靠他律,靠监督。前三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实现“革命无不胜”的美好愿景。

管党治党两大方法,一靠思想建党,二靠制度治党。思想建党主要靠自律,重在治本;制度治党主要靠他律,重在治标。中纪委王岐山书记说,“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的思想与实践依次展开。十八大召开之后,中央很快出台了八项规定,这是中央层面的要求,主要是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要求。这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法和思想——自上而下,榜样示范。

从制度治党的实践来说,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党内法规,所制定的与党内监督相关的制度主要有:2015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实体法,面向所有党员干部,重在问责;2016年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是实体法,主要面向领导干部,重在监督;2017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程序法,重在执纪。从问责到监督再到执纪,党的制度建设的思想和实践是逐渐深化的。总结五年来制度治党的实践,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系统性。主要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先通过实体法告诉大家,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会有什么不好的结果。然后再通过制定程序法,告诉党员干部纪检部门如何执法。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印证了制度治党的严密性。

第二,科学性。科学性的最终体现是简单可操作。不管是2015年、2016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还是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都具备这样的特点,一是简约,二是好操作。

第三,权威性。每一次党内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出台,都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比如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文件起草组组长。而且很多党内法规只有党中央有权作统一的解释,地方党委党组没有解释权。

第四,有效性。近五年来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成效如何?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从不敢腐到不想腐,实际上就是从制度治党到思想建党的转变。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指出,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砥砺淬炼。党的六中全会、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作为里程碑的意义,就在于在保证不敢腐的态势不断巩固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不能腐、不想腐上面。过去五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制度治党;从现在开始,重点将转向思想建党,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靠加强党内监督,靠强化责任追究,靠选对人用好人,坚定不移地把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二)党内监督旨在加强党的领导

毛泽东主席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强调,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三大法宝中,关键在于党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说,“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就要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关键在人,就要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有党性的干部队伍才是高素质的。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呢?依靠党内监督。中纪委七次全会的主题非常明确,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精神和原则。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不是为了要把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抓进去、关起来,而是要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2016年底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要实现三个保证,即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地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三个保证既有对普通党员的要求,也有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还有对党组织的要求。一句话,党内监督,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建设一支有党性的干部队伍。每个党员干部都能够践行党性,我们党就更有力量。

党员干部和老百姓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党员干部有党性,党性是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党性的两大要素:先进性、纯洁性,缺一不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的党性还要有终身性。习近平总书记说,党员干部你一时先进不代表永远先进,你现在纯洁不代表你将来纯洁。所以全面从严治党,党性修养一直在路上。具备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干部,就能够赢得周围群众的追随和认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领导地位就能够得以巩固。

党内监督,就是要让每个党员干部都具备党性,践行先进性,凸显纯洁性。习近平同志说,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平常时候看得出来”,是作风建设,表现为对老百姓的态度、感情以及对工作的态度怎么样;“关键时刻站得出来”,是能力建设,党员干部要能做成普通老百姓做不成的事情,能完成党中央交给的硬任务;“危机关头豁得出来”,是党员干部的担当精神,担当责任。党内监督、监督执纪就是让党员干部展现党性,展示党员干部的与众不同。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确立了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一大召开时,全国共产党员只有几十人。但这几十个人看到了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到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需要,这是先进性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从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一直到现在实行改革开放,都是为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这是纯洁性的体现。具备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干部就有了领导力,具备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中国共产党就有了领导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的最深刻的规律和经验。

如何凸显先进性呢?方法就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告诫说,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作出“样子”。放下“架子”亲民爱民,作出好“样子”率先垂范。一方面党员干部从群众中来,要站到群众的前面引领方向,带领大家前进。另一方面又要回到群众中去,党员干部不能做“光杆司令”,要和老百姓打成一片,拉近和老百姓的心理距离、情感距离,要带动共同富裕。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全体中国人民的政治承诺,党中央极端重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极端重视精准扶贫、脱贫工作。党员干部要增强进取意识,既要看到小目标又要看到大目标,既要看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近期理想,又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不停地向前再向前。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特别提到一个主题词: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如何落实呢?通过群众路线、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来实现。七次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落实党中央一系列为民务实的好政策,关键靠党的坚强领导,靠全面从严治党作保障,要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级级向基层延伸,让广大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段话说得非常明白,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为了治党而治党,不是为了管党而治党,关键是让人民群众能从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有了获得感老百姓就会认可全面从严治党的举措,就会认可党员干部,就会追随和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治国理政是两手抓,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当前的业务建设主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纪委七次全会是要贯彻落实党的六中全会精神的。2016年党内监督执纪聚焦扶贫民生领域,今年监督执纪重点在决策执行和选人用人两大领域,为中央和地方换届提供组织干部的保障。相比较来说,选人用人工作当中的监督执纪更根本。如果把选人用人工作当中的党内监督执纪工作做好了,做到位了,在具体的决策执行过程当中,比如说在扶贫中花的力气可能就会小一些。党内监督的最前方,就是选人用人工作当中的监督执纪。

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明”就是先进性,“威”就是有威望。有了公心,才能体现出先进性,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

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党性的两大构成,如果两者一定要分出轻重的话,纯洁性在当前来说是第一位的,目前党内监督的重点是纯洁性。党的纯洁性是通过作风建设体现出来的。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指出,对于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要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和通报。这实际上是一种信号,即作风建设是第一位的。作风问题代表党的形象,党的干部作风好了,党和群众的关系就更融洽。相反,如果“四风”问题泛滥,党和群众的关系也不会好到哪儿去。所以把作风问题、纯洁性的问题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上来考量。

口能言之为知,身能行之为行。知行合一的党员干部是优秀的领导干部。根据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优秀的党员干部可分为三类。知党性、行党性为第一类;第二类是口不能言,而身能行,即理论学习方面有些不足,但执行力、行动力是一流的,这一类党员干部称为“国器”;第三类是口能言之、身不能行。你要让他去做具体事情,他可能做得不是特别到位,但如果让他去讲一讲、写一写,他会做得挺好,这一类干部称为“国用”,对国家大有用处。以上三类干部都是党的好干部。还有一类是口不能言身不能行,甚至是言善而行恶,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人前一套,人后一套,这一类人称为“国妖”。经过近四五年的反腐败斗争,很多“两面人”“国妖”已经从领导干部位置上离开。

二、监督执纪的方法和制度

党的六中全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告诫党员干部,要把党性、党章党规当作一条红线,对红线之外的要敢说不行,在红线之内的要善于说行。过去一段时间,有的党员干部充当老好人,对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事情,都习惯性地说行行行,就是不敢说个不行。监督执纪就是要让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对违反党性或在党性上言行不一致的人和事,敢说不行。敢说不行是党性的体现,是原则性的体现。有了原则性,党员干部才有自己的主见,才有自己的定力,才有自己的坚守和担当。

方圆兼顾谓“圣”。优秀、卓越的领导人既有原则性,又有适当的灵活性。相反,如果一个人没有原则性,只有灵活性,他就只能成为普通的人。

(一)监督执纪方法:罚上立威,赏下立信

反腐败,就要对腐败的人和事说不行。说不行重在立威,说行重在立信。如何立威,罚上立威;如何立信,赏下立信。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起始于“打老虎、打大老虎”,这就是罚上立威。立威最忌讳的是前严后松。在立威的同时,还要立信。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级级向基层延伸,让广大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立信最忌讳的是先益后损。

从2012年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到现在进行了五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人都在追问一个问题,反腐败什么时候停下来?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说,反腐败斗争绝对不会停下来,而且绝对不会松下来。管党治党的规律告诉我们,如果2012年八项规定定了高标准严要求,2014年、2015年把这个标准松下来,党员干部、老百姓就会觉得这次反腐败和过去一样,一阵风。反腐败要取得成效,就要做到制度反腐,党的六中全会以及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都体现了这个特点。根据反腐败的进展情况,职能、方式、重点可能会有变化,但是总的要求不会变,要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习惯于在监督中工作,在监督中成长。这是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监督执纪的总的指导。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一条规定看着好像很简单,实际上反映出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的认识、把握以及遵循。

过去管党治党、监督执纪更多的是“上面人得病,下面人吃药”。这一次全面从严治党的对象非常明确,主要是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干部,主要是主要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干部,针对的人群是非常准确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还专门设立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强调党中央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以上率下。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第一次被任命当领导干部的时候,要弯腰鞠躬;等被提拔成更高级别领导干部的时候,要“伛”,即腰弯得更深;第三次或再一次被提拔担任中高级领导干部的时候,要“俯”,腰弯得更低。从“偻”“伛”到“俯”,寓意随着职位的提高,态度越来越谦卑。因为只有注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才能够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才能够发挥领导力。

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两个榜样,一个是高层的榜样,一个是身边的榜样。身边的榜样,能让我们看到每天的进步,每天的希望,给我们正能量。高层的榜样,让我们不停地进取,永无止境。所以高层的以上率下,给予我们榜样的力量。身边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又让我们感到领导干部的以上率下实际上是可学可做的。

领导干部当中,有一部分特殊的干部就是纪检监察干部。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最大的亮点,是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也是纪委监察干部、纪委监察机关带头强化自我约束的最大标志和亮点。监督执纪权力被约束有三大特点。

一是从审查的无期限到执纪的有穷期。过去纪委监察的审查权力很多时候是没有期限的,半年、一年、两年、三年可能都没有结果,没有说法。新规则提出监督执纪的时间有具体期限,比如说进入执纪审查阶段规定最长不超过90天,特殊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二是从审查权的集中到执纪权的分离。过去一段时间,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权是很集中的,从线索的处置,到案件的审查与审理,再到最后的移送,可能一个部门全办了,导致有的时候纪检监察机关和部门代行了公安、监察甚至海关等其他部门的权力。新规则明确提出执纪权分离,首先纪检监察监督执纪的权力和国法分离,其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权力分离。通过执纪权力的分离约束纪检监察机关、监察干部的权力。

三是从审查权的无边到执纪权的有界。过去审查权很多时候是没有边的,既执纪又执法,甚至是司法。新规则明确提出,执纪权是有边界的。比如说在监督执纪的时候,需要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的,过去可能纪检监察干部自己就有这个权力。现在必须要经过审批,请其他国家机关来行使这个权力。

纪检监察机关带头强化自我约束,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以上率下和以身作则。

(二)制度建设: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七次全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提出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纪检监察四大部门中,执纪监督部门主要联系单位部门和地方的日常监督,就相当于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探头。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案例监督部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执纪类部门,一类是案件类部门。执纪类部门重在执纪,案件类部门重在案件的审理、办理、监督、协调。

本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执纪规则中,还特别明确了一些责任人,使领导干部以上率下、以身作则,落实到权责一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明确的责任人有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等,都是领导干部。这实际上就是强调责任人是主要领导干部。在本次全会召开前夕,中纪委推出一个专题片叫《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内容就是表现了在从严治党中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以上率下。

纪检监察机关并非一片净土,也会出现“灯下黑”。王岐山同志在一次调研当中提到一组数字: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的纪委机关处理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从全国层面来说,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这一组数字体现了中纪委清理门户、肃清内鬼的决心、信心和担当。

七次全会公报提出,党中央把党内监督的权力委托给中纪委,体现出党中央对中纪委的信任。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委要把自我监督与接受党内监督结合起来,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融合,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内监督特别是监督执纪要取得更好的成效,基础或起点是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是中纪委的中心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中纪委的政治责任。

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自我监督呢?依靠自己监督自己通常来说效果是受限的,因为是同体监督。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际上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制度监督。要做到在纪检工作的流程上,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每个环节都有监督,不同环节之间也有监督。比如说办案时、执纪审查时至少两个人,就是要把过去自我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尽可能地堵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工作的重点,转变到主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指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工夫。在具体的腐败案上,更多地体现法律性;而监督执纪更多地体现政治性。这就要求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要依规执纪,工作重点要放在使党员干部不能腐、不想腐上面来。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难度逐渐地加大,纪委监察机关的重点也在延伸。

四种形态大家都非常熟悉:红红脸、出出汗;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这四种形态由轻到重,有它内在的层次结构。对应这四种形态,七次全会新规则相应提出四种监督执纪的方式。红红脸、出出汗这种形态主要采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即收到纪委监察办公厅、办公室发来的函询,或被纪委监察机关、纪委监察干部叫过去谈话,就像日常工作一样;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采用初步核实的方式;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采取立案审查的方式;只有严重违纪才能够到立案这一环节。前面两种形态都是不需要立案的,由执纪部门办理即可。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

四种方式由轻到重,由党内监督到与国家监督结合起来,实际上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是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的主题和要求。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作为监督执纪者,作风纪律要求就更高,办案标准相对来说要求更明确一些。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的方式,使监督执纪工作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这是未来一段时间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重点。

打铁的人,自己首先要成为铁打的人。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要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干部,才能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赋予了纪检干部两大使命,即责任担当与增强党性修养。对这一点有明确认识并身体力行的人才能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党员干部自觉追求高线的使命,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但要成为监督者、问责者,更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推动者、建设者。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给党委出主意,既重视解决问题,更重视预防问题,把监督执纪的防线,推向更前面。七次全会提出要总结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工作经验,把巡视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如何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呢?过去有的地方纪委监察机关把某党员干部带走调查,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张皮。现在要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结合起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时,要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处分决定作出后,应该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这就意味着通过监督执纪,让党委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

对于纪检干部来说,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既要植根纪检工作,又要跳出纪检工作。植根纪检工作,就要了解纪检工作的规律、方法、特点,掌握监督执纪的工作规则;跳出纪检监督执纪工作,就要了解干部的成长规律,了解地方和单位的各方面发展情况,了解地方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制度,把监督执纪工作和被监督单位部门及地方的中心工作业务建设结合起来,和单位、部门的内控制度结合起来,和广大干部的成长结合起来,和监督执纪的宣传辅导结合起来,跳出监督执纪工作做监督执纪工作。按照这样的要求,从这些年纪检工作开展的成效来说,非常显著;从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来说,效果也很明显。特别是从2013年以来,中纪委领导干部的“四出三进”模式,越来越展现出纪检工作成为干部成长的炼钢炉。

原来中纪委有四位副书记,从2013年开始每年出去一个两个,从原来的监督者成为中心工作的建设者、推动者。为什么纪检工作容易成为干部成长的炼钢炉呢?一是纪检干部努力践行六个字的标准,忠诚、干净、担当;二是纪检干部具有优势,敢说不行,敢于碰硬,敢于担当。在纪检领域工作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工作中要求高标准,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培育了特有的习惯,加上崇高的理想信念和使命感,使之更容易具备底线思维的意识和能力。

有这么四种人,分别对应不同的角色。第一种人又聪明又勤快,适合当士兵;第二种人又勤快又愚蠢,开除;第三种人既聪明又懒惰,知道怎么回事,但是不太愿意去干,适合当参谋;最后一种人又“愚蠢”又“懒惰”,适合当将军。大家就会奇怪,又“愚蠢”又“懒惰”怎么适合当将军呢?这实际上是给我们一个启示。这里的“愚蠢”和“懒惰”都是加引号的,愚蠢不是不知道,而是装作不知道;懒惰不是因为真懒,而是懂得把机会、平台让给下级,让给年轻人。干部成长的规律,往往是从士兵到参谋,到将军。监督执纪的工作要做好,在很大程度也应当遵循这种规律。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就要像士兵所干的一样,要多,要勤;经过两三年或三五年,慢慢地就要由士兵的角色向参谋的角色转变,即日常的监督变得相对少一些,抓主要的、关键的、薄弱的环节。到了五年、十年、二十年之后,监督执纪使一代青年干部受到锻炼,慢慢地由他律转变成自律。到了这个时候。监督执纪工作就要往后退。为什么要往后退呢?因为越来越多的干部——高级领导干部、青年干部,能够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激励,已经由原来的慢作为、不作为发展到积极作为。

党内监督的最根本目的是要使党员干部由他律转变成自律,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四个“自我”恰好契合总书记要求的由制度治党到思想建党的过程。制度治党更多是纪委监察系统的事情,而思想建党更多是在于党员干部内在的觉悟、动力。这就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通过党内监督,通过监督执纪的工作,成为用理想信念来自我驱动的领导者。

近四五年来,党中央从开始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2016年底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逐次展开、深度推进。回顾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在部署工作和执行工作时遵循着相反的逻辑。部署工作时是先大后小,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工作时,要从小到大,从全面从严治党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要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然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必然离不开党内监督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的方法与制度。方法、制度合适,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取得成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才能顺利实现。

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除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外,还重在领方向,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带着群众走。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牢记四句话:第一,纪在法前,纪律在法律前面,监督执纪重在依规执纪;第二,督在纪前,监督在执纪前面,重点要放在日常管理监督上;第三,导在督前,监督实际上还是做一个被动的监督者,导在督前意味着我们要教导、引导,发挥主动作用;第四,领在导前,是指应该使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和实践,培育锻炼自己的党性,从而自觉坚持理想信念,追求远大理想和共同理想。

第七次全会的主题是领、导、督、纪、法既相结合又相融合。结合是相对分开,融合是整合,是统筹。总的来说,是用改革的方式破解反腐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实现监督执法和监督执纪有机统一,为党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根据中国干部学习网录音报告整理

责任编辑:范文勤 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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