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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点浅见

2017-11-26

领导科学论坛 2017年19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大学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意味着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的高等教育发展也要进入新常态,如何适应新常态,并推动高等教育在发展方式与治理方式上的转型,是考验我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转变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在这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就成为一种必要。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含义

现代大学制度的含义是:大学对内部事务有最终处置权;教授有自由探索知识的权利;大学应该实行学术本位;大学要向社会负责,忠实地履行其职能。简单地说,现代大学制度就是为保证大学的正常运转和前行而制定的一套规则体系。1810年,洪堡提议创办了柏林大学,主张大学“学术和教学自由”“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统一”。认为大学不仅要培养人才,还要进行科学研究,开启了大学的第二个功能,现代大学制度由此起源。19世纪末,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著名的《莫里尔法案》,美国创办了一批赠地学院,从而将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提上议事日程。至此,大学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职能,这逐渐成为大学的一种基本特征和应该遵循的基本价值。

现代大学制度基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来自政治及社会的影响。如国家的政策支持、规划布局、投资取向以及社会的评价、认可、褒贬等都会影响到大学;二是内部的制衡。大学内部包含教师、学生、管理者、教辅人员等等,他们各有独立性及利益需求。几方力量的此消彼长,必将会影响大学的发展。两方面比较而言,政治和社会的影响只是一种外因,对大学的影响不是很大;而内部的制衡则是一种内因,会直接影响大学的发展。所以,在中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处理好内外两种力量的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起步较晚。1912年,蔡元培主持修订并颁布了《大学令》,开启了对现代大学制度的探索。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规范大学的管理,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大学规程》等法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新中国建立后直到“文革”结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处于新的探索阶段,也经历了不少曲折。

改革开放以后,开启了适应时代需要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1998年,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次用法律对高等教育事业进行了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办学体制以及内部管理等多方面都作出规定,促进了高度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职能的拓展以及对社会影响的加大,大学发展的局限性也在不断显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大学与外部关系的局限性

(1)与政府关系的局限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大学一直以来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政府握有大学领导者任命、人事编制制定、资源分配、办学评估等权利。但大学同时又是一个学术组织,拥有教书育人、学术研究等诸多职能。可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大学的不少权力往往受政府的限制太多,即政府管得太多太细,导致大学在办学过程中自主性缺乏自主性。

(2)与社会关系的局限性。新时代,象牙塔已经不再是大学的象征,不管是教学还是科研,大学的一举一动往往受到社会的空前关注。要正确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大学要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及社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同时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以引领社会。现实的发展却往往不尽如人意,社会对大学的要求太多太杂,大学难以满足社会全部的要求,更难保持自身的独立地位并起到引领的作用。

2.大学内部关系的局限性

大学的正常运转,有赖于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及运行机制的有序。内部关系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党委和校长、学校与院系、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及管理者与教师学生等关系等方面。

(1)党委和校长的关系。1990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此又作出明确规定。即党委具有最高决策权,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一方面支持校长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负责协调学校的内部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科研及思想教育工作,聘任教师,拟定并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和校长在管理上时常会有一些冲突,二者在责权上界限不明。如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常常合二为一,决策和执行混为一体。

(2)学校与院系的关系。根据管理需要,大学下设院系,以便管理。分层次管理的目的是让校长有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宏观层面的问题;让院系负责人能够自主地处理本部门的具体工作。但实际情况是,校领导往往要投入很多精力处理基层事务,院系则认为学校干预太多,基层干部权利有限,缺乏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

(3)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在大学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如何平衡,对大学的发展有着很大影响。目前,中国大学的学术权力相对弱小,而行政权力则比较强势。如在学校的管理方面,学者的意见表达很难发挥作用。在专门的学术领域,学者的意见有时也难以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失衡,已成为制约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障碍。

(4)管理者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教师和学生是大学的两大主体。现在的问题是,教师和学生在大学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忽视。学校的重大决策及各项管理规则的制定,都很难见到他们的身影。

三、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思考

1.重新思考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

大学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行政力量应改变对大学以行政命令为主、以人事权和财政权作为管控手段的直接管理方式。大学作为一个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的机构,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及发展规律,行政力量应该在尊重其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大学进行间接管控。通过制定有关规则,引导大学健康有序发展。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提升我国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实现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达成这一目标任务,就需要理顺政府与大学的关系。要充分尊重大学的自主权,要让高等教育工作者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精心决策、潜心学术、认真育人。

2.让社会力量适度参与大学事务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随着高校自主权的扩大,大学的发展需要了解社会的需求,需要社会的关注、投入及评估。因此,让社会力量适度参与大学的事务,有利于大学明确走向、确定方向。当然,社会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大学有它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大学应该尽可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但不可能满足其所有需求。因此,大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发展社会所需要的学科,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实现大学与社会的双赢;另一方面,大学应该保持自己独立、批判、求真的精神,不在适应社会的过程中迷失方向。

3.改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改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于党委与校长关系,要切实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精神落实,合理分配管理权限。

对于学校与学院的关系,注意处理好上与下、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学校层面侧重于重大决策、方针制定及监督评估等宏观事务,学院具体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功能的具体落实。

大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学术性组织,充分利用好专家团队的智慧来管理学校就显得十分必要。学校大政方针的制定、管理决策的实施都应该有学术专家的意志体现,在学术研究领域更应该尊重他们的理念、思路及方案方法。

教师是大学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的工作事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质量,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大学未来的发展。因此,尊重大学教师的权利,倾听他们的意见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项任务。

[1]易红:《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5期。

[2]谷贤林:《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当下困境》,《学术界》2010年第5期。

[3]马陆亭,范文曜:《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框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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