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制与行政人格关系研究
2017-11-25王欣
王 欣
行政规制与行政人格关系研究
王 欣
行政规制与行政人格二者的关系课题上存在着研究的需要。行政规制之于行政人格再造的关系在于:行政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基于行政规制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规制也为行政人格提供了方向性的作用,对两者关系再造问题我们目前在公共行政道路上所必须要着手的研究。
行政规制 行政人格 再造
在服务性政府理论与实践的大背景之下,行政人格研究已呈破笋的态势。但从行政规制的视角对行政人格问题进行思考再造仍是一个具有新意的研究。因此,二者关系的再造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重大的研究价值,诚然对当前行政事务的发展包括对现代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作用。
一、行政规制对行政人格的关系
(一)行政规制对行政人格的要求是行政人格能否独立的条件
人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当然人所具有的人格特性也是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意思是说它不是依靠任何的人或者其他媒介来体现自我的特性,当然也只有每个作为个体的人格所具有的权力和利益得到尊重和基本的保证,物质需要达到满足,个体才会真正地成为个体,才会不依赖于任何的其他个体和其他媒介。只有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用以回馈社会的手段唯有通过自我革新、自我努力的行政能力,才可以无限接近于独立的行政人格,才可能真正地走入行政独立人格的境地。
(二)行政规制对行政人格的塑造提供一定的价值导向
“规制本身必然带有价值导向。”从这样的认识出发,反映出一种行政组织在价值上的追求,并且可以作为一种目标来不断追寻。就像是公共行政目标的手段,包括行政职能的设置和行政权力制度的安排等等一步步的行政目标手段, 其原本就像是一个人与生俱来所具有的特性。顺着这样的思路我们可以发现,行政人格独立的形成以及她今后的发展轨迹与方向是受到行政规制的不由自主的影响。
二、行政人格对于行政规制的作用
首先,公共行政人员人格的培养和形成与所在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构成如影随形。其次,行政规制的形成、执行和确立又离不开行政人的参与。因此,在行政规制对行政人格形成发生深刻的变革的同时,行政人格也产生强大的反作用力,也就等同于行政人格具有对行政规制又多了一项创建和再造的作用。
(一)行政人格具有一定的组织功能
行政组织依托的是一种规制安排,可以这样来理解,行政人格逐渐演化为行政规制安排的产物,行政人格是将行政组织规制向人格化无限趋近的一个过程。行政人格是行政组织的组织者,对行政规制的形成和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行政人在行政组织中存在, 并且依靠和运用组织来发挥自己的实际作用,因此需要行政组织, 并用自己的人格来建造执行行政或者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或者团体。
(二)行政人格也有一定的结构功能
公共领域是行政人人格规制逐渐创设的舞台,如果把公共行政环境比成是一个舞台,那么行政人就是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如果没有主角,配角也就无从而来,就更不用谈什么舞台表演,还谈何舞台,其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具有的意义。因此,行政人格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行政人只能在公共领域的舞台上扮演其角色,而公共领域在结构和状态上都会自然而然的影响这具有主角角色的行政人。
(三)行政人格还有一定的生成功能
行政人脱离了公众也就不成其为行政人。行政人格具有积极主动地通过相互关系生成规制的特性和功能。在行政人与公众的相处的实践关系中,行政人在执掌优势或者强势地位中显示出很强的行政能力。因为规制的出现为公众权力提供了保护的屏障,也可以搭建起相互信任的平台。规制不断地为行政人提供激励和约束,或提供预期和收益,从而,培养了行政人道德感形成政治权威。
三、启示
现今,十八大提出了减领导职数降行政成本,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降低行政成本行政效率得到提高,实现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期望。
在厘清行政规制与行政人格的关系、相互作用上网前提下。可以说为我们研究行政人格这个问题打开了一个新的局面。从行政规制与行政人格的关联性方面来把握行政人格的脉络。这对于当代公共行政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启示:
第一,在当代法学领域的行政规制建设中,学者们会充分研究人格价值原则对行政规产生的影响。行政人格的成熟程度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影响着规制的成熟程度,行政人格的成熟才会使得轨制趋于成熟。在行政实践活动中,主导者人格意志相对成熟,才会有成熟的“规制”体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规制化”可以说是更为理性更为高级更为成熟的“人格化”过程的促进。
第二,在当代公共行政过程中行政人格的构建过程中,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人格化” 与“规制化”,二者具有两面性。这里所说的“人格化”是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挖掘人的主体性及其能动性,这也是对人的智慧与人的创造的智慧的首肯。更为重要的是,某些规制的滞后性和后发性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强制人的主体性和创设性的利器,也会成为行政人永远挥之不去的乌云。
第三,在行政人格创设过程中,首先需要清楚的是“人格”与“规制”二者具有的关系和相互的作用力。这种伦理化约束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也会演化为具有伦理强制力的意识形态纲常。由此而定的关系是明确的,人格、人格化、人格化社会是主流,是受限主流,规制、规制化、规制化社会是限堤,是辅堤。
[1]顾红亮.从规制的视角看人格[J].重庆社会科学,2006(11).
[2]江美塘著.规制变迁与行政发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