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
2017-11-25陆松
陆 松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问题研究
陆 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技进步与发展,很多国外的热门影视剧通过网络等途径传入我国影视市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国外影视剧的需求。语言的障碍促使了一批字幕翻译人员的出现,也就是字幕组。这里所称的“字幕组”,它是由网络爱好者自发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海量剧集下载的网站,其客观上为盗版行为提供便利。因此,与字幕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多了起来,这充分体现了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新问题。引起争议最多的就是字幕组的翻译活动是否侵权的问题。
字幕组侵权 侵权责任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字幕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分别讨论的问题。从字幕组的出现到如今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字幕组一开始出现时是一些网络爱好者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集结在一起的,他们结合自己良好的语言功底把国外的影视剧翻译成中文,不收费的提供给他人使用,具有公益性。公益性字幕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的字幕翻译时,是建立在他们本身的兴趣爱好和非商业性用途的基础上并不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但这种行为不能排除于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行为范畴之内,这种公益性的所谓的“学习交流”并不能成为字幕组免除相关侵权责任。这种公益性使用,也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列出了12中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了五中“法定许可”。其中,合理使用应该以该类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益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三个条件为前提。“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些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相关内容中没有对有关字幕翻译的合理性的直接规定。但该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第一种情形:为个人学习使用、研究或者欣赏,适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这里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目的而进行的使用。比如教师因上课需要而从某文学作品中摘录复印的资料。如果使用具有直接的商业动机,或者将复制向公众散发,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1]。虽然字幕组在翻译视频时做出了相关的免责申明,但这种申明并不能免除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对影视剧的版权人造成的影响,这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更不可能免去侵权风险。即使字幕组本意是出于公益分享,但其将文件上传网络时,就无法控制后续传播的使用范围,实际上是对版权的侵害[2]。字幕组在翻译的字幕,没有经过权利人的授权确认,虽有免责申明,仍不能阻却其行为造成的影响。因此,即使一开始的字幕组翻译的确是带有公益性的,但基于其行为会对权利人经济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或者对版权人权利的行使造成影响,所以,字幕组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字幕组翻译活动的现状
对于后期的字幕组翻译活动,其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模式:网络技术的发展,字幕组通过组建相关网站,免费提供字幕下载服务,同时通过发布商家广告、与盗版商合作等形式,获取利益。这类网站在未经有关版权人的许可下翻译影视剧字幕变相获取利益,直接对国外影视剧在国内的市场推广造成了负面影响,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目前,随着我国版权保护力度加大,该类型的网站也遭受到一定打压。如2014年11月24日,被称为字幕组“代表品牌”的“人人影视贴吧”置顶消息显示,该网站被查封5台服务器,原因是为经授权的影视剧翻译;并且由于受到著作权权压力,网站将于11月底彻底清除所有无版权自愿的下载链接。这种为商业目的进行的字幕发布,原则上应该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就目前网络上的字幕网站运营情况来看,这类主体在主观上有通过字幕翻译活动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目的,损坏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权益,字幕的广泛传播也对权利人的著作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以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
三、字幕组翻译行为规制的法律探析
从整个字幕组从发展到受到打压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在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关的从业人员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这一时期的追究相关侵权人的责任时,应当对责任主体的过错进行考察,有区分的追究其责任。一方面,版权属于私权,权利如何行使由相关权利人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字母翻译组成员主观上并没有侵犯权利人权利的目的。因此,对于公益性的字幕翻译组应该减轻处罚力度,勒令相关侵权人进行整改,规范其翻译成果的使用范围和途径,引导他们合法合理从事相关活动。而对于那些明知或者行为明显侵犯他们著作权的字幕翻译组及相关盈利性网站,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字幕组翻译人员在基于个人爱好在一定范围内翻译字幕、交流学习的行为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但是,一旦将翻译的字幕上传到网络,就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可控的损害。在这一点上,即使翻译人员没有侵权故意,但其行为已经造成损害,严重侵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收到法律的规制。
综上所述,字幕组所翻译的字幕文件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种翻译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更不是法定许可,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追究有关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11.
[2]林平,马志为.网络字幕组的文化江湖[N].检查日报,2013-12-13.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陆松,男,上海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