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安石变法看“实体”与“自我意识”
——读《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2017-11-25胡沿柳
胡沿柳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从王安石变法看“实体”与“自我意识”
——读《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胡沿柳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提出实体与自我意识的问题,并论述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世界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实体”,不是“自我意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考证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变法,可证实决定王安石变法成败的是社会现实和人民。
实体;自我意识;王安石变法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是恩格斯于1886年应《新时代》杂志编辑部要求而写的一篇批评文章,评述了施达克的一本论费尔巴哈的书。这篇文章修订后以单行本发行。在书中,恩格斯分四个章节,系统地分析论述了德国古典哲学的高峰黑格尔哲学的发展与内部阵营分裂到费尔巴哈哲学的产生,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费尔巴哈的宗教哲学和伦理学,黑格尔辩证法以及马克思总结的历史唯物主义。
书中第一章中提到了“在世界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力量是‘实体’呢,还是‘自我意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第四章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中,得到了解答。以下将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考证王安石变法。
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都有一定的预期目标,王安石变法也是如此。北宋建国后,宋太祖赵匡胤鉴于唐末五代藩镇割据造成的社稷倾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在政治上,以文人治国,而且一官多职,分化事权;军事上,严格控制军权,实行更戍法,面对北方强敌辽的威胁,又大量养兵。大量的官员与士兵,形成了冗官、冗兵,继而加重政府财政压力,又造成冗费。而宋朝土地兼并严重,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富户隐瞒田地,导致政府财政收入锐减。宋政府为缓解财政危机,在正常的两税之外,又出台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将财政负担转嫁到民众身上。西夏兴盛后,与辽同时成为宋政府的生存大患,宋与辽夏的连年征战,非但没有解决外部之忧,反而加重了民众的苦难。宋神宗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尖锐,内忧外患严重。为改变这种现状,人们要求改革。王安石变法就是为了缓解这些矛盾,变法的预期目标是富国强兵,改变宋初以来财政困难,外敌侵扰的状况。
在王安石变法中推行范围最广、时间最长的是,青苗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王安石变法推行的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储钱粮为本,在青黄不接时借贷给民众。本意是以低息限制豪强的高利贷盘剥,减轻百姓负担,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多种问题。实际上常平仓的数量和它所积攒的钱量并不多,但本已不多的钱粮还会被三司和转运使挪用。再加上存在官商勾结,原本青苗法规定“不愿请者,不得抑配”,但事实上农民都被强制抑配青苗钱,强制纳息,而且出贷的利息往往高于农民的承受力。青苗法虽然大大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大地主对农民的高利贷盘剥和隐瞒田产、转嫁赋税的行为,但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王安石变法中推行的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将原来实行的按户轮流差役,改为当役者交纳免役钱,再由官府雇人承担。此法的本意是将农民从繁重的劳役中解放出来,以保证充足的劳动时间去发展生产,增加农民和政府的收入。宋朝时,将有田产的乡村人户称作主户,又按财产标准将乡村主户划分为五等。最初免役法规定只需要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免役钱,四、五等户不需要。但法令具体推行不久,乡村中的下户,即四、五等户也需要交纳免税钱了。上户的役钱总是想方设法的推到下户身上,最终免役钱是由乡村中占多数的下户承担。此外,免役法逐渐演变成“钱亦纳,役亦差”的局面,免役钱在南宋时已成为一项固定税额。
青苗法和免役法,本意是增加政府收入,减轻人民负担。但实际成为变相的新增赋税。征收的青苗钱和役钱,成为两税之外的重赋,使民众的赋役负担更加深重。
宋政府虽奉行养兵政策,士兵虽多但良莠不齐,而且宋朝实行更戍法,造成将不知兵,兵不识将,削弱了军队战斗力。王安石变法中推行的保甲法,就是强兵之法:将乡村中的住户以十家为一保,民户家中有两丁以上的抽一丁为保丁,并在农闲时集中起来,统一接受军事训练。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是为了防盗,维护乡村治安,并“与募兵相参”,恢复部分征兵制,节省养兵的费用。保甲是乡兵,除平时接受军事训练外,为了能与正规军相参,采取“上番”和“教阅”两项措施。“上番”是全国性的,规定保长、保正带领保丁轮流去各地巡检司上番,在巡检的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上番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在巡检、保长、保正、保丁间建立了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教阅”在开封府、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实行,规定每年十月到来年正月集中训练武技。“上番”和“教阅”给保丁带来深重的灾难,不仅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还受尽保长、保正的欺压。因此,保甲法不可能使保丁们具备顽强的战斗能力,却更加激化了阶级矛盾。
除青苗法、免役法、保甲法外,王安石变法中还实行了一些短暂的、局部的法令。如,方田均税法,要求清丈全国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以土地质量的好坏将土地分为五等,依等征收田赋。此法的推行,清丈出大量的土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部分农民也得以免除赋税。但实际上此法只在宋朝北部实行,而且遭到豪强的极力阻挠,更有官吏徇私舞弊,因而推行了14年就被迫停止了。此外,还有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裁兵法、将兵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等等。
“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即使在这一领域内,尽管各个人都有自觉期望的目的,在表面上,总的说来好象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如前所述,王安石变法的预期是美好的,但变法法令实施中总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或是豪强阻挠,或是官员舞弊,使法令实施的结果总是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有些甚至都不能继续施行。在这里,那些妨碍变法实行的豪强、官员,就是表面上的“偶然性”。“人们所期望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彼此冲突,互相矛盾,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变法追求富国强兵,缓解阶级和民族矛盾。但变法实施中极力追求政府财政的增加以及兵力的增强,总是伤害了民众的利益,两者相互矛盾,最后虽然达到国富,但民亦穷,进一步激化了阶级矛盾。
“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众所周知,王安石变法失败了。变法失败的原因很多:第一,宋政府中保守派的势力强大,极力破坏变法。第二,变法派内部产生了分裂。第三,宋神宗认为已达到变法富国目的,动摇了继续变法的决心。第四,变法用人不当,许多官员借新法徇私,贪赃枉法,不是真心支持变法,所以变法运动缺乏一支真正推行新法的队伍。第五,变法是地主阶级发起的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运动。变法没有从实际出发解决社会问题,而是从想当然出发,以税收来解决社会问题,违背了历史潮流和民心,这是其失败的根本原因。
解释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那末应当注意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北宋王朝面临着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社会上,人民困苦不堪,外敌窥视。因此,最紧要的任务是富国强兵,而富国中应包含富民,但王安石变法是富国(只是政府)有术,强兵无方。这当然是违背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也没有完全依据时局去变法,民众也不会有动机去变法。
历史唯物主义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安石变法没能按照实际去解决问题,只注重解决政府财政的困难。变法也没有注意历史是发展变化的,在变法实施途中,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难题,变法者不积极思考怎样正面解决这些难题,而是随波逐流放任其发展,导致本来是能够给民众带来好处的法令最终败坏,如青苗法。如此,也回答了一开始的问题。决定王安石变法成败的是社会现实和人民,并不是变法的预期。世界历史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实体”,不是“自我意识”。
[1] 韦建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胡沿柳(1991-),女,河南驻马店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宋史。
K01
A
1672-5832(2017)07-0059-02